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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市直政府序列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任免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01:46  浏览:80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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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市直政府序列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任免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市直政府序列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任免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政字〔2007〕163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呼伦贝尔市市直政府序列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任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呼伦贝尔市市直政府序列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任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干部管理权限和工作职责,规范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任免与管理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呼伦贝尔市市直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呼伦贝尔市政府直属处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正、副科级领导职务、市直各部门(除公安局、司法局、文化局、广播电视局外)所属的科级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处级、副处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的任免与管理(不含依照企业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第三条呼伦贝尔市市直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任免和管理工作,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任命科级领导职务实行委任制、聘任制和审核备案制。

第五条事业单位任命科级领导职务应在职数限额内,并符合岗位设置规定。科级干部职数可以高职低配,既副职可以占用正职职数。

第二章 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机关

第六条呼伦贝尔市政府党组授权人事局任免市政府直属处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部门所属科级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由市人事局履行考察程序后决定任免。

第七条部门所属处级、副处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正、副科级职务,由其主管部门任免、聘用和管理。任前报呼伦贝尔市人事局备案。

第三章 任免工作程序

第八条在重要岗位上出现人员空缺,或一个岗位有多名人选时,除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以及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外,一般要通过竞争上岗产生拟任人选(竞争上岗办法另行制定)。如个别职务调整经呼伦贝尔市人事局同意,可以直接选拔任用。

第九条由呼伦贝尔市人事局管理的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的任免,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由用人单位党组(党委)负责人与市人事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就拟任免情况进行沟通后,向市人事局呈报任免材料。

(二)由市人事局派出考察组对拟任职务人选进行民主推荐,确定考察人选,并履行考察预告、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考察程序。

(三)由市人事局审核拟任免人员的任职资格、领导职务名称及单位领导职数等情况。考察结束后,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经市人事局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下发干部任免通知。

第十条部门所属处级、副处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拟提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须向主管部门报送拟任职报告、填报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党组研究同意后,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市人事局自收到部门报送材料之日起20日内予以审核备案并予以批复,再由主管部门下发任职通知。任职时间以市人事局审核批复的时间为准。

实行领导职务聘任制的事业单位任命科级领导职务,须到人事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研究任用干部的党组(党委)必须在任免前向呼伦贝尔市人事局报告,经批准后方可任用。

(一)领导班子成员对拟任用的干部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的。

(二)破格或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超过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或任用的。

(四)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

(五)干部受处分后首次提拔使用的。

(六)从其它地区、单位调任的。

(七)呼伦贝尔市在职副处级以上干部的配偶、子女和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及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属,拟提拔或平调到重要岗位上的。

(八)机构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变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九)其它需要事前报告的事项。

以上事项的报告需以正式文件上报,内容要求与第九条的有关要求相同。凡列入任前报告范围而未进行报告的,市人事局要对责任部门进行批评、通报。涉及重要问题未进行报告的,报告弄虚作假、内容失真的,未按市人事局批复意见办理的,要撤销有关干部的任职决定,同时追究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十二条提任事业单位正、副科级领导职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能够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适应工作要求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实践经验、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有大局观念,工作作风民主,公道正派,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提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在本单位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三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的经历。

(二)由科级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在科级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三)从不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调任的正、副科级领导职务人员应平级调任。从外地区或市直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入市直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人员应占调入单位年度增进人计划数。

(四)同一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正、副科级领导职务可平级调任或提任。

(五)从行政机关调任到事业单位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可平级调任或提任。

(六)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七)近两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被评为合格(称职)等次。

(八)新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人员,男性不超过50周岁,女性不超过45周岁;新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人员,男性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不超过40周岁。

对于特别优秀的业务骨干或工作需要的特殊人才,经人事部门同意,可以破格提拨。

第十四条在民主测评中,综合评价结果“不同意提拔使用”票超过20%的,不予任职。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考察,认为具备任职条件的,可在一年后再次向人事部门申报,经再次民主测评,综合评价结果“不同意提拔使用”票仍超过20%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第五章 免职条件和程序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免去现任职务:

(一)领导职务转换岗位的。

(二)晋升或降低职务的。

(三)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调出本单位的。

(六)提前退休的。

(七)达到退休年龄的。

(八)连续2年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九)本人提出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

(十)因其它原因需要免职的。

第十六条由呼伦贝尔市人事局管理的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即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市人事局备案: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二)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

(三)被辞退的。

(四)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

第十七条免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本人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应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二)符合免职条件的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履行免职手续。由人事部门负责任免和管理的人员由人事部门下发免职通知。由主管部门负责任免和管理的人员由主管部门下发免职通知,并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呼伦贝尔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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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被打伤,医院该赔吗?

万欣


一、 案情简介

  患者甲于2001年1月20日被他人打伤眼部后住进某县医院住院治疗。次日上午10时许,病房内突然闯进八、九名青壮年,问明其身份后手持凶器对其进行了殴打,而后迅速离开医院。事后经诊断为全身多处骨折,被转至骨科病房治疗。该患者于同年4月28日在未经医生同意且未与医院结帐的情况下,私自出院。

二、 原告诉请

  患者甲认为自己在县医院就诊与医院已形成了消费关系,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应有安全的治疗环境,而医院疏于管理,给其造成损失。依据《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于2003年12月12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其医药费34278元,误工费二人33079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总计117357元。

三、 一审情况

  县人民法院认为:甲被打伤后,县公安局已经立案侦察,因该起刑事案件正在侦破中,本着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应待刑事案件侦破后附带民事案件一并审理,于2004年3月24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四、 再审情况

  一审裁定生效后,甲又向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县法院审查后于2004年5月13日裁定进行再审。
县法院经再审后认为:患者被打伤眼部后进县医院,并已预交了押金,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了医患关系即以诊疗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在该合同中,原告有付费的义务,合理使用病房设施的权利以及诊疗配合等义务。作为被告县医院有诊疗义务、保护义务、保密义务、维护医院医疗秩序及安全管理的义务以及提供病房服务设施的义务。其中医院的保护义务是指医院对患者负安全保护义务,即保护患者不受医院诊疗不当和服务不当的侵害及病房设施质量瑕疵的损害,也包括患者不受外来的不法侵害。本案中加害人虽然是在探视时间进入病房对原告实施的伤害,但与被告未严格执行探视制度、保卫科工作制度,疏于管理有一定关系。被告县医院在未尽最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和安全保护措施未得到切实执行时,发生了原告在病房遭受多名加害人的侵害并造成伤害后果,被告的合同义务应视为未适当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理应赔偿原告所受损失,故对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因医患关系的建立,要求医院将保护患者的生命安全为宗旨,这不仅表现在具体的诊疗过程中,还存在于医院为诊疗提供的服务环境以及服务设施中。即使原被告未签订就外来侵害的归责条款,也不能免除医院的安全保护责任。原审原告所受到的伤害虽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但本案原告所受到的伤害虽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但本案被告承担的是未尽安全保护的违约责任,被告理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故对原审被告认为原审原告被加害人故意伤害与其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被告无过错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县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伤残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合计人民币18492.68元。并判令医院承担原审原告的全部案件受理费共计8060元。

五、 二审判决

  县医院和患者均不服再审判决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了维持再审的判决。

六、 律师评析

(一) 上访、信访是否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主要是《民法通则》的几条规定,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5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136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第137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140条)。对于当事人向谁提出要求履行义务可以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74条中有明确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这里“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必须是针对同一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所要求保护的民事权利也必须是同一法律关系的客体,否则不能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例如甲借给乙一万元钱,甲应当在约定的还款期限之日起两年内向乙、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乙应当还一万元钱的要求才可以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如果甲在此期间向前述主体提出的要求是:乙的父亲应返还借其的小汽车,那么就不能构成甲乙债权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的中断。
本案中,如果患者甲在事发后即一直向有关政府信访部门进行上访、信访,要求县医院就其住院期间被打伤一事承担赔偿责任的话,就可以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本案就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如果患者甲向政府信访部门上访、信访的内容,并不是要求县医院对其住院期间被打伤一事承担赔偿责任的话,就不能认为是“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当然不能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而实际上,患者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该县人民政府信访办、市民投诉中心于2002年7月7日出具的“关于XXX(患者甲)上访问题的答复”,该答复共有三条意见:“1、其在住院期间被伤害一案,已构成刑事伤害案件,公安局担负侦破任务,公安局刑警大队要继续加大侦破力度,千方百计争取快破案,并对刑事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2、患者住院期间被打伤,不是政府行为,其赔偿主体不是政府,而是行为人(刑事责任人),其赔偿问题只能依法解决。在案件侦破之前,法院不能立案,因此解决赔偿问题,只能在案件破获后,通过法院判决来解决;3、鉴于患者被伤害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给家庭生活造成困难,建议所在社区应保证其基本生活水平。其本人的土地承包费可以给村里打欠条缓交,待案件侦破后做终结处理。”

  此文件自始至终没有一句话提及县医院,因此可以推断,患者甲上访要求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县政府而不是县医院,其数次上访的内容不会是要求县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在二审开庭时,患者也当庭承认其上访是为了解决由于其抗议所在村委会卖地问题而被打伤的问题。这些上访因为并不是主张要求本案被告县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也就当然不够成诉讼时效的中断。由于患者被打伤这一事实当时其即已知晓,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应自2001年1月21日被打伤之日起算,至其2003年12月起诉时,诉讼时效早已超过,而原审、再审法院在县医院反复提出此抗辩事由的情况下,对此均未予以注意显然是错误的,而二审判决却简单地以患者曾经进行过上访为由判定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是值得商榷的。

(二) 医疗机构对于服务场所仅应承担一般安全保障义务

1、 医疗机构对于医疗服务场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

  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近年来引起法律界广泛关注的一个新课题,例如中央电视台女主持人沈旭华在北京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用餐时,因接听电话到包厢外约两米的一个通道门,因该通道未设楼梯而摔倒楼下身亡;再如“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中,受害人王某1998年8月23日来到上海出差,入住上海银河宾馆1911号客房,当天下午被歹徒入室抢劫、杀害。受害人父母以被告银河宾馆对宾馆内的安全不负责任,致使其女在入住宾馆期间被犯罪分子杀害,财物被劫为由,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2期)。这些案例都引起了广泛关注,并且由于当时理论研究不够深入,各个法院的判决相差很大。

  医疗机构对医疗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医疗机构在其提供医疗服务的固定场所对患者或者其他进入医疗机构固定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一定安全保障义务。医疗机构在其住所地内或其他经注册的分支机构内向患者提供医学诊疗服务的场所均属于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场所。

  对医疗服务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首先是医疗机构,其次应当是公安部门,两个主体对于医疗服务场所承担不同的安全保障义务,各有分工。与此相对应的权利主体是:
1)已经与医疗机构建立医患法律关系的患者;
2)尚未与医疗机构建立医患法律关系的患者,如正在排队挂号的患者或已经办理出院手续而尚未离开医院的患者;
3)进入医疗机构服务场所的其他人,如探视患者的亲朋好友,来院办事的其他人员。
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是:在医疗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当对这种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消极不作为。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77号)




为贯彻落实《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汽车三包规定”),我局制定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3年7月4日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中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备案和公开制度,规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以下简称“专家”)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制定汽车三包信息和专家管理规范,并进行监督管理;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三包争议处理信息和专家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应对争议处理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向上级质监部门报送争议处理信息和专家使用情况。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组织建设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和汽车三包专家管理系统,承担有关信息备案和信息分析工作;协助省级质监部门建立专家库,承担全国专家库的管理、技术交流与师资培训等汽车三包日常工作。



第二章 汽车三包信息管理

第四条 为了落实汽车产品有关经营者义务,鼓励经营者做出并履行严于汽车三包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便于消费者查询汽车三包信息,生产者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统一备案如下信息:

(一)生产者基本信息。包含生产者名称、地址、邮编、组织机构代码、汽车三包客服电话、联系人姓名、手机、电话、传真、Email等信息;

(二)车型信息。包含车型的公告名称、商品名称和年款、发动机型号和排量、变速器型号、轮胎品牌和型号,以及其他相关配置信息等。

(三)生产者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信息。包含销售者和修理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地址、邮编、三包客服联系人、三包客服电话、手机、传真、Email等信息;

(四)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包含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名称及其质量保证期;严于汽车三包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发动机、变速器、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种类范围和名称;退换车所涉及的使用补偿系数;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种类范围和名称;

(五)由各级质监等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处理的汽车三包责任相关争议信息,以及涉及仲裁和诉讼的汽车三包责任争议信息,汽车产品更换、退货信息,汽车产品质量担保相关统计信息。

生产者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管理中心备案的相关信息,可以不重复备案。

第五条 生产者对以上备案信息应当及时进行更新。其中,生产者应当在新车型上市销售前适时备案第四条第2款和第4款规定的信息。

第六条 生产者应当通过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公开汽车三包相关信息,供公众查询。

生产者公开的信息范围如下:车型信息,销售和修理网点信息,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

生产者应公开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的方式和渠道,并在随车文件中向用户提供。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为汽车生产者公开汽车三包信息提供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对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

质监部门处理汽车产品三包争议时,应当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中填报争议处理信息。

第八条 管理中心负责处理和分析有关汽车三包信息,定期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汽车三包相关信息分析报表。

收到有关汽车三包争议的投诉举报信息,管理中心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提交有关部门的产品质量申诉处理机构进行处理。



第三章 专家管理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编制专家培训教材,制定专家遴选标准、聘书格式和专家库建设规范。

省级质监部门通过汽车三包专家管理系统建立本省专家库,负责专家的遴选、培训、使用和管理等工作。省级质监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产销量、行业特点和三包责任争议等情况,制定专家库的具体组建和专家遴选管理规范,确定专家的人员来源、专业结构、数量和地域分布。

第十条 有关单位、经营者和消费者应配合省级质监部门的专家库建设,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

专家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二)在汽车设计制造、维修、检测、教学科研、质量鉴定,以及法律政策、产品质量和安全管理等领域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对于汽车维修领域专家,应有汽车诊断、维修或索赔等相关专业技术学习和培训经历,并取得相关资质;

(三)熟悉汽车三包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程序,并能够胜任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工作;

(四)本人愿意并能够以独立身份参加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工作,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

第十一条 专家可由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由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二条 申请人或推荐单位应向质监部门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

(一)《专家申请表/推荐表》(见附件1);

(二)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学历和学位证明,汽车诊断、维修或索赔、检测、质量和安全管理相关培训证书或其他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汽车维修技能认证证书等。

第十三条 专家的遴选程序如下:

(一)由申请人在专家管理系统中填报个人信息,打印《专家申请表/推荐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书面申请材料。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对申请人资质进行评审,符合条件者在专家管理系统中登记;

(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对符合条件者开展培训,将培训情况在专家管理系统中登记,对培训合格并拟聘请的,通过专家管理系统自动生成专家聘书编号(编号规则见附件2);

(三)省级质监部门按照专家聘书样式要求(见附件3),统一样式制作聘书,向专家颁发,并与专家签署行为规范和保密承诺书。

第十四条 专家的数量和技术能力不能满足三包争议处理技术咨询要求时,省级质监部门应及时按专家遴选程序进行增补。

第十五条 选取专家参与争议处理技术咨询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专家应当与相关经营者、车辆品牌和消费者无利害关系;

(二)专家的知识结构和技术能力应当与争议涉及的问题相适应。

第十六条 各级质监部门在汽车三包争议处理过程中,对争议涉及的质量问题需要进行分析判断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选择专家提供技术咨询,并将专家工作情况在专家管理系统中进行记录。

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无法满足争议处理需求的,质监部门可以跨区域选择专家进行技术咨询。

第十七条 经争议双方同意,也可以在第三方争议处理机构的组织下,从专家库中选择专家进行技术咨询。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咨询意见,作为三包责任争议处理的参考依据。技术咨询涉及的专家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由争议双方协商支付。

各级质监部门可以推荐相关争议处理机构承担技术咨询的组织工作。

第十八条 专家应遵守下列纪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遵守签署的行为规范和保密承诺书;

(二)客观、公正地参与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技术咨询工作,避免造成汽车相关经营者之间借从事技术咨询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在参与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技术咨询期间,不得擅自与争议相关方发生不正当的利益关系;

(四)不得擅自将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情况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公布,并对相关资料进行保密。

第十九条 专家任期为5年。任期结束前6个月,由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复审,符合聘任条件的专家可继续留任。

第二十条 专家在任期内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质监部门,质监部门应将变更情况核实后在专家管理系统中登记。专家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可以自行在专家管理系统中变更。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及时在专家管理系统中记录,办理专家解聘手续,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和本人:

(一)本人不愿意、无法承担或技术能力不能够承担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技术咨询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出现不良记录的;

(三)违反专家行为规范、保密承诺书规定内容的;

(四)不再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专家申请/推荐表

姓 名

性 别

照片

(1寸照片)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民 族

健康状况


身份证号


学 历

学 位


工作单位


单位类别

现服务品牌


现从事工作

现工作年限


职 务

职 称


电 话

手 机


通信地址


邮 编

E-mail


专业技术职务

和职业资格


技术组别
□发动机;□底盘;□车身;□电气;□法律政策;

注:请根据个人技术专长,只能单选一类组别。































请详细说明熟悉何种业务与技术,有何业绩、成果和著作。

备 注


个人意见:

本人能够以独立身份从事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工作。



签 字:

年 月 日

推荐单位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市级质监部门审核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省级质监部门评审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专家聘书编号规则

一、总体规则

S+区域编号(6位)+组别(1位)+序号(3位)+校验位(1位)。整个编码由专家管理系统根据专家填报信息自动生成。

S □□□□□□ □ □□□ □

区域编号 组别 序号 校验位

例如:S110101C001X,代表:北京市东城区(110101),底盘组(C)的汽车三包争议技术咨询专家,序号为001。

二、 区域编号

按照《国家区域代码表》,采用6位行政区域编号。如:130000 河北省;130100 石家庄市;130127 高邑县 。

三、组别

根据专家填报的技术组别分成不同的组别代码,由一位英文字母代表。如:法律政策——L;发动机——P;底盘——C;车身——B;电气——E。

四、序号

按照地级行政区域,从001顺序排列。

五、校验位

按照一定的算法由系统自动生成。



附件3:

专家聘书样式要求



一、专家聘书内容

编号:xxxxxxxxxx

聘 书



兹聘请您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专家(咨询人员),有效日期至××××年××月××日。

特发此证。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年××月××日

二、专家聘书格式

(一)聘书尺寸

具体尺寸为40cm×28cm,纸张方向为横向。

(二)聘书字体

1、“编号”:楷体-GB2312,二号,加粗;“S11001001X”:Times New Roman,二号,加粗;整体文本右对齐,向左缩进两格。

2、“聘书”两字:华文行楷,90号,加粗,居中。

3、专家姓名:小初号,文本左对齐。

4、聘书正文:华文行楷,小初号,首行缩进四格。

5、单位落款及日期:华文行楷,小初号,文本右对齐。

(三)封面尺寸

具体尺寸为42cm×29.2cm,纸张方向为横向。

(四)封面字体

1、“聘书”两字中间空两格,字体华文行楷,字体大小130号,居中。“聘书”二字距离封面顶部5.5cm。

2、徽标尺寸:10cm×10cm,位置中间居中。

3、单位落款:“×××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方正大标宋简体,一号,居中,距离封面底部2.5cm。

三、专家聘书样式图

(一)封面样式图

见: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3/201307/t20130709_365853.htm



(二)聘书样式图

见: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3/201307/t20130709_36585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