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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50:48  浏览:83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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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

建村[2009]84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扩大试点的要求,做实做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总体要求,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为目标,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生活条件,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

  (二)目标任务。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任务是完成陆地边境县、西部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的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贵州省全部县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边境一线团场约80万农村贫困户的危房改造。其中,东北、西北和华北等三北地区试点范围内1.5万农户,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在今年扩大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制定中长期规划,逐步解决农村贫困户的危房问题。

  (三)基本原则。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发,科学合理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要突出重点,厉行节约,帮助贫困危房户改造建设最基本的安全、经济、适用、节能、节地、卫生的农房,防止大拆大建和形象工程;要坚持农民自主、自愿,政府引导、扶持,落实地方责任,中央适当补助;要整合资源,规划先行,加强相关惠农支农政策衔接;要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加强规划编制与资金筹集

  (四)编制规划。各地要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农村危房调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和有关文件要求,组织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将改造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市、县、乡,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五)资金筹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补助为辅,并通过银行信贷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地方各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计划,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所需资金。各试点县要整合资源、统筹规划,将抗震安居、游牧民定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有机衔接,提高政策效应和资金使用效益。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危房改造提供捐赠和资助。要通过制定贴息、担保等政策措施,促进金融机构为农户提供危房改造贷款。2009年中央将安排40亿元补助资金,并根据试点地区农村农户数、农村危房数、地区财力差别等因素进行分配,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达。

  三、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和补助对象

  (六)补助标准。各地要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的实际出发,参考农村危房改造方式、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合理确定补助标准。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5000元,在此基础上,对东北、西北和华北等三北地区试点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增加2000元补助。各地可在确保完成改造任务的前提下,结合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等不同情况自行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分类补助标准。

  (七)补助对象。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贫困农户。危房是指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

  (八)审核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四、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的基本要求

  (九)改造方式。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危房改造比较集中并具备一定条件的村庄,可实施村庄规划、危房改造、基础设施配套一体化推进,整村整治。

  (十)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改造资金大部分由政府补贴的特困户,翻建、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其他贫困户建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建房面积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适当调整。农房设计建设要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

  (十一)村庄规划。改造户数较多的村庄,必须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整合道路、供水、沼气、环保、扶贫开发、改厕等建设项目,提高项目建设的效益与效率,以危房改造带动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陆地边境一线农村危房改造重建以原址翻建为主,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

  (十二)建筑节能。东北、西北和华北等三北地区农房建筑节能示范是危房改造试点的重要内容,要点面结合,同步推进。每个试点县至少要安排一个相对集中的示范点(村),有条件的县要每个乡镇安排一个示范点(村)。各地要尽可能采用当地材料和适用技术,研究开发符合农村实际的节能房设计与工法,优化采暖方式,推进可再生能源利用。对研发生产农房建筑节能材料,具有良好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企业,要落实好现行的税收、融资、贴息等优惠政策。要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和农民学习节能技术和建造管理,做好宣传推广。

  五、规范项目管理

  (十三)资金管理。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资金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技术服务。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农村了解情况,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农房设计图集和施工方案,免费发放给农户参考。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要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为农民提供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完善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验收。

  (十五)档案与产权登记。农村危房改造要一户一档,规范管理。农户危房改造申请、政府补助审批表、改造前后住房资料等要整理归档。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十六)信息报告。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于今年7月初将改造计划、改造进度、竣工情况、资金安排,以及于明年1月初将年度总结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各地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报送三部委。

  (十七)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完成后,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牵头组织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在一个月内提交检查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将组织进行抽查。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

  (十八)落实地方责任。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改造项目实行计划、任务、资金、目标、责任“五到省”,即项目工程建设的计划下达到省、任务落实到省、资金拨付到省、目标和责任明确到省。地方政府负责编制改造规划、组织项目实施、落实地方投入、监管工程质量、整合利用各方资源,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等。

  (十九)部门协作。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领导,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各职能部门参与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民政、民族工作、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扶贫、残联、国土资源、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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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科技成果评定办法(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科技成果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4]7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科技成果评定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

           克拉玛依市科技成果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成果评定工作,强化科技成果管理,根据国家、自治区科技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克拉玛依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成果评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市科技成果评定是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评价科技成果的方法之一。鼓励通过市场竞争、社会实践和生产实践,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方法使科技成果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四条 市科技成果评定的结论,应作为成果奖励、推广应用、申报技术出口项目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归口管理、监督和指导市科技成果评定工作。
           第二章 评定范围
  第六条 市科技成果评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计划内的科技成果;地方各企事业单位自行完成的重大科技成果或获得区一等奖的科技成果。
  第七条 申请市科技成果评定的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有新发现、新认识;
  (二)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整体技术性能指标在疆内同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或先进水平;
  (三)在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新技术方面有重大发展和创新,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大推广应用前景;
  (四)对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第八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予组织评定:
  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主要指自然科学纯理论性研究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
  (二)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及重复研究项目。
  (三)国家法律、法规或自治区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进行检测、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成果。
            第三章 评定组织
  第九条 市科技局为市科技成果的评定组织部门。其职责为:
  (一)编制年度科技成果评定计划,并确定授权或委托评定的成果以及主持评定单位;
  (二)监督市科技成果评定工作,审查市科技成果评定意见;
  (三)主持市重大科技成果的评定工作;
  (四)签发《科技成果评定证书》;
  五)向主管市领导和市科技工作指导委员会汇报市重大科技成果评定情况。第十条 市科技成果评定工作,采取以下三种方式组织实施:
  (一)地方企业、市属事业单位完成的重大科技成果由市科技局组织评定;
  (二)驻市中央石油石化企业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由本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评定。其中,对完成的环境、生态、社会公益性研究开发成果视具体情况可采取联合组织评定方式;
  (三)其它科技成果可由市科技局根据具体情况,授权、委托有关专业部门或科技、学术、技术中介机构主持评定。
  第十一条 主持评定单位的职责:
  (一)受理科技成果评定的申请和审查;
  (二)推荐同行专家组成科技成果评定专家组;
  (三)主持成果评定。
  (四)负责《科技成果评定证书》的审核或初审工作。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评定分为会议评定、检测评定和函审评定三种形式,三种评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一)会议评定:对于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勘验、演示或测试和答辩的科技成果,采用会议评定形式。根据被评定成果的技术内容,聘请7至11名同行专家组成评定专家组。评定专家组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组织评定单位或主持评定单位不得因专家不到会临时更换评定专家。评定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才能生效,不同意见应在评定结论中明确记载。
  (二)检测评定:通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测试性能指标可以达到评定目的的科技成果,采用检测评定形式。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难于对被评定的科技成果做出质量和水平评价时,应组成评定专家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三)函审评定:不需要组织同行专家到现场进行勘查、考察、测试和答辩,由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即可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采用函审评定形式。采用函审评定时应聘请5至9位专家组成函审评定组,提出书面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评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专家四分之三以上的意见形成,不同意见应在结论中明确记载。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评定专家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对被评定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修养和职业道德,办事认真负责,公正廉洁。
   第十四条 评定及勘验专家在主持评定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组织评定单位确定,并吸收财务、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参加。进行科技成果评定时,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定专家组。授权主持评定时,被授权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四分之一。
  第十五条 专家在评定工作中应对被评定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形成的评定意见负责。同时,负有保守成果技术秘密的责任。
  第十六条 组织评定单位、主持评定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不得干涉专家独立进行评定工作。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七条 市科技成果评定工作,自每年10月初起至次年6月底止,成果材料上交的最后截止日期为次年4月底,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须按下列要求申请评定:
  (一)完成国家、自治区和市级科技计划内项目需要评定的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向市科技局申请评定;国家级项目的三级专题和省部级项目的二级课题先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后,再分别向国家和自治区申报鉴定。
  (二)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经完成单位共同协商,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根据任务来源或隶属关系,向其组织评定单位申请评定。同一科技成果只能评定一次,不得多单位分头申请评定。
  (三)属于多学科、跨行业,整体技术性能具有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及科技进步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科技成果,由市科技局向国家科技部或自治区科技厅提出鉴定申请。
  第十九条 存在异议或争议的科技成果,组织评定单位或授权主持评定单位不得受理评定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评定科技成果时,技术资料和相关文件必须完整,所有材料、文件必须正规打印、装订,符合市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时必须说明来源。
  科技成果评定的技术资料和相关文件,主要包括:
  (一)《新疆克拉玛依市科技项目开题报告及任务合同书》(以下简称《开题报告》);
  (二)《科技成果评定证书》初稿
  (三)技术(研究)报告(包括立项的背景、国内外同行业技术发展状况、主要研究内容、技术方案、技术特征、创新性、总体性能指标与疆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规模与工作量、经济效益分析、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问题等);
  (四)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五)设计与工艺图表;
  (六)有关部门出具的检索材料、查新报告等;
  (七)用户出具的使用情况评价报告;
  (八)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获得的各种奖励证明(复印件);
  (九)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十)论著及在各种学术刊物上已发表的论文(原件或复印件);
  (十一)新产品类成果,相关技术文件资料还须提交:
  1.产品质量标准和标准化审查报告;
  2.国家、自治区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有资格开展试验、测试的权威机构出具的产品及关键零部件测试、试验报告;
  3、产品检验报告、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
  (十二)信息技术类成果,相关技术文件资料还须提交:
  1.用户需求说明书;
  2.概要设计说明书、详细设计说明书;
  3.数据库设计说明书;
  4.测试报告;
  5.用户使用手册;
  6.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第二十一条 申请评定的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填写科技成果评定申请表,向市科技局或授权主持评定单位提交申请;
  (二)申请评定单位应在其建议的评定日期前30天内,将科技成果评定申请表及全套技术文档一式两份报送市科技局或授权主持评定单位。
  第二十二条 组织评定单位或授权主持评定单位接到评定申请后,应及时、认真地对申报成果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并在15天内给申请单位反馈审查意见。
  (一)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属于评定范围内;
  2.科技成果评定申请表和填写的《科技成果评定证书》(初稿)是否正确无误;
  3.提交的各种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
  4.成果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
  (二)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完成《开题报告》或科技协作合同规定的任务;
  2.报送的技术性文件和资料内容是否正确、翔实;
  3.初步判别技术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成熟性、可靠性、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以及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必要时可听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技术情况介绍。
  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评定步骤。
  (一)会议评定步骤。
  1.会前准备。
  (1)成果完成单位接到市科技局下达的评定计划后,应按确定的会议时间,提前15天将全套修改后的评定资料按要求报送主持评定单位,由市科技局或主持评定单位,于会前10日内将评定会议形式、日期、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具体事宜通知成果完成单位。主持评定单位应在评定会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送达参加评定的专家。
  (2)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测试的,勘验、测试组专家必须在评定会召开前完成勘验、测试工作,并写出《勘测报告》。
  (3)主持评定单位或评定专家组主任委员应在会前指定一名主评委员起草评定意见初稿。
  2.会议议程。
  (1)组织评定单位或主持评定单位的负责人宣布评定会议开始,通过评定专家组人员名单。
  (2)在评定专家组主任委员主持下,成果完成单位、专家测试组、用户单位等分别作技术报告、勘测报告、现场应用情况报告。成果完成单位必须委派项目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做成果汇报和答辩。
  (3)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多媒体演示。
  (4)专家进行质疑、答辩。成果完成单位必须据实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所需要的原始技术资料。
  (5)专家评议。采取背靠背的形式,由评定专家组独立进行评议,组织评定单位和主持评定单位可派1至2名代表列席会议,了解专家评议情况,但不得对被评定的科技成果发表导向性意见。
  评定专家组评议内容包括:是否完成合同或《开题报告》要求的指标;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成熟程度、技术水平、科学性、难易程度、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等。
  (6)评定意见形成后,评定专家组主任委员及委员应分别在评定意见原稿、科技成果评价表和《科技成果评定证书》中签字;不同意评定意见的委员有权签署不同意见。
  经评定专家组评议未通过的科技成果,评定专家组应写出未通过的理由,由组织评定单位通知成果完成单位。
  组织评定单位或主持评定单位发现评定意见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向评定专家组指出,责成评定专家组改正。
  (7)评定意见形成后,由评定专家组主任委员代表评定专家组向成果完成单位宣读评定意见。
  3.颁发《科技成果评定证书》。
  (1)通过评定的成果,由主持评定单位负责督促成果完成单位在评定后一个月内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科技成果评定证书》,经主持评定单位审查后,与评定意见原始稿一并送市科技局审核,并统一编号。
  (2)经审定的《科技成果评定证书》正式印制六份,分别送组织评定单位和主持评定单位加盖公章,同时,市科技局在《科技成果评定证书》封面加盖“克拉玛依市科技成果评定专用章”。
  (3)成果完成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将成果评定的全部资料整理装订2份,及时交市科技局统一归档,同时,提交《科技成果评定证书》1份。
  (二)检测评定步骤。
  1.由市科技局指定对口的检测机构,向检测机构下达“委托书”;委托检测机构认为被检测成果不在本机构的检测范围之内的,市科技局应指定其它检测机构。
  2.检测机构应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一并送市科技局审查,并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作为《科技成果评定证书》中的评定意见。
  (三)函审评定步骤。
  1.由市科技局从专家库中选聘函审专家组成函审组,并将《科学技术成果函审表》、技术资料等送函审专家审阅。各函审专家应在15日内将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技术资料、《科技成果评定证书》初稿寄回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将各函审专家填写的函审表邮寄给函审组正、副组长,由正、副组长在15日内写出综合评定意见,签字后寄回市科技局。
  3.评定意见经市科技局审核后填写在《科技成果评定证书》的“评定意见”栏中。
  第二十四条 评定结论根据专家评审组等的评分情况和评定意见,分为通过评定、通过验收、不通过评定三种形式。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评定:
  (一)未完成《开题报告》规定任务的85%;
  (二)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评定资料文件等不完整,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擅自修改《开题报告》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第五章 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六条 主要完成人,是指对科研、新技术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技人员,或者是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实施者、组织者、技术创新者。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严格按照实际贡献大小排序。
  第二十七条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并在项目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或在投产、应用及推广实施过程中提供物质技术条件,对项目完成起到主要作用的单位。
            第六章 评定责任
  第二十八条 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窃取他人科技成果,或在评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该成果的评定作废,并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成果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在排序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组织评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评定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主持评定单位人员出现类似现象,除严肃处理当事人责任外,取消该单位的主持评定资格。
  第三十条 评定专家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泄密,收受贿赂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今后承担评定委员资格,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参加评定工作的有关人员,未经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向他人提供转让被评定成果关键技术的,依照有关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二条 依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参加评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或主持评定单位发给咨询费,费用由成果完成单位支付。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体系认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体系认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技术监督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技术监督局:
为规范质量体系认证收费行为,维护被认证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质量体系认证工作的发展,参照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了《质量体系认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一、质量体系认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试行)

附件一 质量体系认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质量体系认证收费管理,规范质量体系认证收费行为,保护被认证方的利益,促进质量体系认证工作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认可机构认可的质量体系认证机构的质量体系认证收费。
第三条 质量体系认证机构为中介服务组织,独立核算,自收自支和自负盈亏。
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可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向被认证方收取认证费。
第四条 质量体系认证收费项目包括:申请费、审核费、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监督审核费和年金(含标志使用费)。
第五条 被认证方要求预审时,认证机构可收取预审费,预审费标准不得超过审核费标准的70%。
第六条 认证机构可在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与被认证方协议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 质量体系认证收费主要用于与认证有关的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和维护费,办公费用,以及上交认可机构的年费等。收费收入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投资。
第八条 认证企业在获证有效期内,免交产品质量认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审查过程中与质量体系认证审核相重复的质量体系审查费。
第九条 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应严格执行本暂行办法,不得在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向被认证方收取任何其它费用。
第十条 各级价格部门应加强对质量体系认证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应按价格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试行1年,试行期满后,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技术监督局正式核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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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
| 1 | 申请费 | 1000元 | |
|---|--------|---------|----------|
| | | |按规定的审核人日数 |
| 2 | 审核费 |3000元×人日数| |
| | | |执行 |
|---|--------|---------|----------|
| |审定与注册费 | |如需加印证书,每证 |
| 3 | | 2000元 | |
| |(含证书费) | |另收费50元 |
|---|--------|---------|----------|
| | | |按规定的监督审核人 |
| 4 |监督审核费 |3000元×人日数| |
| | | |日数执行 |
|---|--------|---------|----------|
| |年金(含标志 | | |
| 5 | | 2000元 |每年交纳一次 |
| | 使用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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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人日数是审核所需的人员天数(即人数×天数),具体由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按国际惯例规定,报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备案后执行。



199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