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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0:04:26  浏览:96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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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现对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项审核权自2007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取消上述审核权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管理。
  (一)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以及奖励的其他相关详细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提供的上述材料认真核对确认,并将其归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一户式”档案,一并动态管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获奖人员建立电子台账(条件不具备的可建立纸质台账),及时登记奖励相关信息和股权转让等信息,具体包括授奖单位、获奖人员的姓名、获奖金额、获奖时间、职务转化股权数量或者出资比例,股权转让情况等信息,并根据获奖人员股权或者出资比例变动情况,及时更新电子台账和纸质台帐,加强管理。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有关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的日常检查,及时掌握奖励和股权转让等相关信息,防止出现管理漏洞。
  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获奖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或者报送虚假资料,故意隐瞒有关情况的,获奖人不得享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报送虚假资料,故意隐瞒有关情况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获奖人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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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决定
颁布机关: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备  注: 2001年8月23日乌鲁木齐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
内  容:  乌鲁木齐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情况的报告》,并进行了认真的审议。会议认为,自1998年以来,市政府按照自治区提出的治理冬季大气污染“五年倒计时”的要求,逐年加大治理力度,做了大量的富有成效的工作。但是,目前在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过程中还存在环保宣传力度不大,还未形成全社会都能重视环保工作的良好氛围,特别是一些单位领导认识不到位,只考虑局部利益不积极配合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环保执法力度不够,执法部门对发现的明显违法问题查处不力;管理体制不顺,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等问题。现在距“五年倒计时”的目标还有一年多的时间,但从城市大气质量的现实情况和治理工作的强度来看,要按时完成这个目标,必须采取超常的措施,付诸更加艰巨的努力。为此,会议特作如下决定:

  一、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宣传形式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环保意识。法制观念和保护大气环境的社会责任感,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一定要带头学习和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一从我市各族人民的全局利益出发,支持和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市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法律赋予的行政职责,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做到严格执法。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依法查处。对水泥厂粉尘。烟尘污染。对散烧原煤。汽车尾气等超标排放造成的污染要坚决治理。同时要进一步努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尽快改变我市能源结构。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要加大治理力度。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要严格审查,对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

  三、市政府要继续坚持红雁池第二发电厂热电联产。以热定电的原则,尽快解决供热管网建设滞后于热电厂建设的问题,确保实现该项目立项和设计时所承诺的为城市提供的供热能力。

  四、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做好拆除部分锅炉实行并网供热的工作,对于列人强制拆除锅炉的单位,督促其必须按时限拆除,对于无特殊原因拖延拆除和无理拒绝拆除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处罚并实施强拆。针对目前集中供热工作建设进展缓慢的问题,市政府领导要亲自出面,进行协调。组织。指导,督促落实,确保供热站建设顺利进行,防止发生人冬后仍有大片区域末通暖或者供热不正常等问题。

  五、要坚持依法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凡驻乌鲁木齐的单位,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均须依法服从和接受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统一协调。统一管理监督,积极配合,协同治污,不准各自为政、各行其是。

  六、市政府要将贯彻本决定的情况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资格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资格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建市发[2005]70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项目管理单位的资格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资格备案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与我委建设市场管理处联系。
  附: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资格备案暂行规定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五年九月七日

附:

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资格备案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加强对项目管理单位的资格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杭州市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实施对项目管理单位的备案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单位(简称项目管理单位),受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简称委托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资格的归口管理。
  第四条 项目管理单位按工作内容可分为融资建设、工程总承包和项目代建三大类。
  (一)融资建设是指受委托,按照项目投、融资的模式,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移交全过程工作。
  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单位资格条件:
  (1)注册资本金达5000万元或净资产(事业)不少于4000万元,且具备融资建设实力和经历;
  (2)具备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
  (3)专职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建筑、结构、经济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
  (4)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5)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二)工程总承包是指受委托,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实行承包。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单位资格条件:
  (1)注册资本金达3000万元或净资产(事业)不少于2500万元;
  (2)具备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或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3)专职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建筑、结构、经济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4)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5)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项目代建是指受委托,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从立项至交付使用)或各阶段建设管理工作。
  代建项目管理单位资格条件:
  (1)注册资本金达1000万元或净资产(事业)不少于500万元;
  (2)具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施工承包、房地产开发、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二级(乙级)及以上资质中的任何一项,或者其他满足建设管理工程要求的建设管理单位。
  (3)专职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建筑、结构、经济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
  (4)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5)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第五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在经核准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第六条 施工企业不得在同一工程中同时承担代建和施工业务。
  第七条 项目管理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备案后,方能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资格备案受理时间一年两次,分别为每年的3月和9月。
  第八条 项目管理单位资格备案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管理单位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WORD电子文档);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验资报告;
  (四)项目管理组织结构情况说明;
  (五)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术装备情况说明;
  (六)项目管理专业执业资格人员身份证、专业技术经济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岗位注册证书复印件;
  (七)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管理专业执业资格人员签订的,经劳动部门鉴证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八)经社会保险机构盖章的项目管理单位为项目管理专业执业资格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人员名单及每人的缴费金额;
  (九)办公场地证明材料。
  上述资料有原件的须提供原件(核对后即还)。资料(二)~(九)应按上列顺序装订成一册。
  第九条 外地进杭项目管理单位资格备案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外地项目管理单位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WORD电子文档);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经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全套备案资料;
  (四)办公场地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管理单位进行资格备案,并在备案申请表中预以确认,核发备案卡。备案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资格备案有效期为二年,期满时须重新备案,方能继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若发生项目管理专业执业资格人员增加或减少的,应在办理完相关人事变动手续后30日内,持调出人员的中止劳动关系证明、调入人员的相关资料进行变更备案。
  第十三条 在完成项目管理业务后,项目管理单位应在工程交付后3个月内将评估报告及工作总结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超范围承揽项目管理业务;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开展项目管理业务;
  (三)转让项目管理业务;
  (四)违反项目管理委托合同,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
  第十五条 资格备案期满而不申请重新备案的,不得继续从事项目管理活动。未经备案的不得擅自开展项目管理业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O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