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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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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海南省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5月31日

海南省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2009年5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护万泉河流域的水资源及生态环境,防治万泉河水污染,保障人民群众饮水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万泉河流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万泉河流域(以下简称流域),是指万泉河的干流、支流以及向干流、支流汇水的区域,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与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逐年增加对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

  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万泉河河段的水环境质量和流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务、林业、渔业、农业、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做好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万泉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万泉河河段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流域内生态公益林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建立健全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 流域内水库库区周边平地,干流、主要支流两岸一定范围内的林地,应当划为生态公益林地。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公益林规划划定天然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等生态公益林的具体范围,并立碑定界,向社会公示。

  禁止占用或者征收流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地,不得随意变更生态公益林地用途。因国家和本省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占用或者征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纳入生态公益林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公益林的规定给予补偿。

  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辖区内的万泉河河道两岸组织植树造林,防止水土流失。

  第七条 禁止砍伐万泉河干流两岸的天然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经砍伐或者开垦的,由其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计划地依法封山育林,植树造林,恢复植被。

  对万泉河下游两岸未划为生态公益林的植被和林地,由其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建设公共绿地,限制商业性开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流域内的河道采砂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编制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征求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意见。

  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务、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审批河道采砂申请。采砂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批准的采砂范围、数量、方式进行开采,不得破坏河床、河岸、蓄水河坝、桥梁和流域生态环境,并负责恢复废弃采砂点沿岸的地貌与植被。

  禁止在万泉河河岸、河床采石。因水利建设工程需要采石的,应当报经所在市、县、自治县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禁止在万泉河的河床、河滩以及江中沙洲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因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占用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本规定实施前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扩建。

  第十条 在流域内新建大中型水库、水电站等其他蓄水工程,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水闸最小下泄流量。已经确定的最小下泄流量不得擅自减少。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万泉河的干流、支流投放饲料、使用药物从事渔业养殖。禁止在万泉河的干流、支流及水库、湖泊等水体内炸鱼、毒鱼、电鱼。

  省和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万泉河干流水域投放鱼苗,引导、组织社会自愿投放有利于万泉河水生生物生态系统的鱼苗和其他水生物种。

  向万泉河流域水体引入外来动植物物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过科学论证和试验。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制定和调整流域内各河段的水质控制目标,并向社会公布。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水质控制目标,控制所辖河段的水质符合水质控制目标。对两岸分属不同行政区域的河段,其水质控制目标由相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控制。

  对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万泉河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对流域的重点水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万泉河河段的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确定万泉河河段的重点水污染物控制总量,应当符合该河段的水质控制目标要求。

  对万泉河两岸分属不同行政区域的河段,以及需要特殊保护的河段,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总量,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医疗污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直接向万泉河排放废水、污水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间接向万泉河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也应当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经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不得直接向牛路岭水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

  第十五条 在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建设项目以及居住小区、宾馆、饭店等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

  建设项目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污水处理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应当建设生活污水处理厂,实现城镇污水的达标排放。万泉河及其支流沿岸的乡镇、农(林)场场部,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其生活污水直接排入万泉河的,应当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人民政府及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加快万泉河干流、支流沿岸村庄、农(林)场的沼气池和改水改厕建设。扶持万泉河沿岸村庄、农(林)场居民点建设生活污水截流、处理或者利用设施,引导和鼓励科学利用经处理的生活污水进行农业、林业浇灌。

  第十七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经营城镇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等环境保护项目。

  鼓励、支持采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鼓励、支持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方式自行处理垃圾,减少废弃物排放。

  第十八条 禁止向流域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和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单位和个人设置的废弃物储存、处理设施或者场所,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堆放的废弃物产生的污水渗漏、溢流和废弃物散落等对水环境的污染。

  第十九条 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垃圾处理控制性规划,建设标准化垃圾处理厂,对城镇垃圾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理。

  流域内的医疗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扶持万泉河干流沿岸乡镇、村庄、农(林)场居民点实行垃圾收集、集中堆放和处理;指导和支持万泉河支流沿岸村庄、农(林)场生产队居民点设置垃圾处理点,对垃圾进行集中处置。垃圾堆放和处理场所应当建设必要的设施,防止垃圾污染万泉河。

  禁止向万泉河抛丢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利用万泉河从事漂流、水上观光旅游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设置垃圾回收容器,并负责清理其经营河面的漂浮物。

  第二十条 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流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依法划定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在禁止建设的区域内建成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由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搬迁或者关闭,并依法给予补偿。

  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应当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并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第二十一条 政府应当鼓励、引导流域内农业、养殖业等产业的生产者综合利用生产废弃物,发展循环经济,实施资源化综合利用。

  农业部门应当根据流域内农业生产需要,加大科技投入,组织研究、推广各类农作物专用复合肥、生物肥,并指导农民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二十二条 流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跨市、县、自治县的,由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协商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务、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竖立标志,明确界线。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级划分及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设置万泉河水质监测点,并组织相关市、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博鳌亚洲论坛会址所在水域,跨市、县、自治县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等特别保护区域和重点河段实施监测。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报送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博鳌亚洲论坛会址所在水域、万泉河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等重要河段的水质监测信息,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四条 列入国家、省和市县级重点污染源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设置排污口、设立排污口标志、安装污水排放计量器具,以及安装水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转自动监控装置设备或者在线自动监测装置设备。

  禁止在博鳌亚洲论坛会址所在水域新建排污口;已建成的排污口,应当迁移至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

  未经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闲置、拆除污水排放计量器具和水污染物自动监控、监测装置。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所辖流域内的重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流域内集中式供水水源水体受到严重污染,或者流域内发生其他重大污染事故时,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

  在万泉河流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有毒危险化学品等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第二十六条 禁止向流域内的水体倾倒、排放船舶残油、废油,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等固体废弃物。万泉河沿岸码头应当配备含油污水、垃圾等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与处理设施。接收与处理设施由码头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

  在万泉河从事水上观光旅游、采砂的船只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或者文书,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对生产运营中泄漏的油污,造成泄露的船只应当负责及时清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和监察机关举报。对举报案件,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登记造册,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对举报有功人员,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未经批准占用、征收流域内生态公益林地,或者变更生态公益林地用途的,由其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或者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从事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没收非法采砂船舶。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未依照批准的采砂范围、数量、方式进行开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在万泉河的河床、河滩以及江中沙洲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擅自减少最小下泄流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在万泉河干流、支流投放饲料、使用药物从事渔业养殖,造成水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炸鱼、毒鱼、电鱼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渔具;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流域内市、县、自治县所辖河流水质达不到水质控制目标的,由省人民政府责令限期达标;逾期不达标的,对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在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内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搬迁或者关闭,拆除相关设施,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不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擅自闲置、损坏、拆除污水排放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没有设定处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其他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务、林业、渔业、农业、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本辖区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或者依法免去其领导职务。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许可排污的;

  (二)对违反规定排污及其他破坏万泉河生态环境的行为不监督、不制止的;

  (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不依法受理、处理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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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姜增伟副部长在全国沐浴业、人像摄影业交流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姜增伟副部长在全国沐浴业、人像摄影业交流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商改字[2007]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
  2007年10月16-18日,商务部在重庆召开了“全国沐浴业、人像摄影业交流会”。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出席了本次会议,并作了题为“加快发展沐浴业、人像摄影业,满足多元消费需求,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讲话。现将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商务部办公厅(章)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

              加快发展沐浴业、人像摄影业
            满足多元消费需求 提高人民生活品质
       ——姜增伟副部长在全国沐浴业、人像摄影业交流会上的讲话
              (2007年10月18日 重庆)

同志们:
  在党的十七大召开之际,商务部举行全国沐浴业、人像摄影业交流会,目的就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通过交流各地在发展沐浴业、人像摄影业方面的经验,促进这两个行业又好又快地成长,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样化生活服务需求。从会议交流和现场考察情况看,近年来,各地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在推进沐浴业、人像摄影业发展方面进行了积极大胆的探索,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收益和社会效应,有很多经验值得总结推广。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沐浴业、人像摄影业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
  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既是历史久远的传统服务业,又是不断创新发展的新兴服务业。现代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虽然是小行业,但在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占有重要位置。大力发展沐浴业、人像摄影业,有利于满足百姓多元消费需求,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对于拉动消费、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均能发挥重要的作用。
  发展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有利于带动和提升消费。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沐浴市场多层次、个性化、特色化的需求特点日益显现,沐浴业发展日新月异,逐步从单一的洁身功能向集保健、休闲、餐饮、娱乐乃至商务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转变。沐浴业已经或正在逐步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不仅成为新的消费热点,而且不断衍变为发展空间广阔的服务产业。据有关材料提供,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投资500万以上的大中型沐浴企业就有近万家,年营业额逾1500亿元。以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和艺术摄影为主要内容,人像摄影业呈现出蓬勃生机。2006年我国仅婚纱摄影营业收入就超过120亿元。
  发展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有利于扩大就业,特别是低收入阶层的就业。沐浴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现有从业人员1000多万人,大部分岗位以体力劳动为主,对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要求相对较低,适合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下岗职工以及其他弱势群体的就业。例如深圳市涉及综合沐浴、桑拿、普通沐浴、足浴的6000家企业从业人员就近50万人;长沙市沐浴业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两万人,有力解决了残疾人就业的社会问题。人像摄影业随着行业发展及服务领域拓展吸纳就业能力逐步增强。1992年全国人像摄影业从业人员仅19万人,到2006年从业人员已超过600万人,其中,拥有员工100人以上的摄影企业就有上万家。
  发展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有利于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大众洗浴关系着中低收入阶层,特别是全国1亿多进城务工人员的基本生活。大众洗浴网络的完善及其改造升级,为中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提供了方便,提高了生活质量。集沐浴、休闲、餐饮、保健、健身、美容美体、阅览、娱乐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沐浴场所的快速发展,有利于缓解消费者精神和心理压力,调节身心,陶冶情操和增强身体健康,满足和培育了消费者的多元化需求。人像摄影业城乡连锁经营网络的拓展和完善,方便了百姓特别是农村消费者的需求。婚纱摄影、艺术摄影等摄影服务的兴起,满足和挖掘了消费者艺术感染、精神享受和美好回忆等个性化需求。
  二、沐浴业、人像摄影业发展迅速,行业升级步伐加快
  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国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迅速发展。以沐浴业为例,上世纪80年代以前主要是以大澡堂子的形式解决居民洗澡难的问题,其功能主要是洗澡洁身,规模普遍较小,服务比较单一。90年代前后,芬兰浴、土耳其浴、沐足、保健按摩等浴种先后兴起,现代休闲、健康理念逐步融入沐浴业,使行业服务内容、经营理念发生了空前变化。
  (一)行业规模逐步扩大,多元化发展格局初步形成。
  近年来,沐浴业每年新增企业数量十分可观,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经营状况良好。据估测,目前全国沐浴企业至少15万家,从业人员1000多万人。2006年全国重点沐浴企业营业额平均值达2041万元,同比增长19%;利润额平均值达290万元,同比增长21%。沐浴业经营业态由过去单一的大众普通浴室向便民浴室、浴场、桑拿、保健中心、休闲、娱乐等多种业态、多功能服务转变,已呈现出浴池、沐足、温泉、SPA会所等多种经营形式。企业投资经营主体多元化,经营网点遍布大小城镇,初步形成适应不同消费需求的各类档次并存的市场格局。
  我国人像摄影业现有各类影楼、图片社、照相馆、冲印店、摄影工作室(不含器材生产、经营厂家)等企业已达45万多家,从业人员600多万人,2006年我国人像摄影业总营业收入超过900亿元,比1992年增长450倍,全国有4家企业营业收入超过亿元。人像摄影业已由传统的照相馆提升和分化为证件照、婚纱摄影、儿童摄影、艺术写真、广告摄影、相片冲印、器材销售和修理等多种经营业态,彩色扩印点、各类婚纱、艺术影楼不断涌现。经营网点逐步向农村延伸,城乡多层次网络体系逐步形成。
  (二)连锁经营步伐明显加快,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
  据调查,我国前30家沐浴企业中,多数都实行连锁化经营,这些连锁企业的门店目前已有1000多家,其中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足浴连锁店已达365家。企业设施设备不断更新,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沐浴、护理设备,企业经营者管理和专业技术及其从业人员的素质明显提高,从业人员不仅有基本服务本领,而且大多具备一定的保健和医学知识。
  摄影业品牌影响力逐步增强,连锁化经营呈现出不断扩大的发展趋势。婚纱摄影、艺术摄影快速兴起,摄影业从业结构发生很大变化,修版、着色、暗房等原有工种正逐渐被专业的影楼化妆师、数码设计师、专业礼服师、摄影助理、化装助理、企划设计师等专业人员所替代。
  (三)沐浴业、人像摄影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一些突出问题。
  沐浴业、人像摄影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我们必须予以关注和重视。一是认识存在误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人对沐浴、人像摄影业发展需要政府引导和支持有不同认识,这种观念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二是市场规范不够健全。目前,沐浴业、人像摄影业缺乏法律、法规和健全的标准、规范体系,行业主要靠企业自我约束发展,致使规范不力和监管无序并存。三是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缺乏。沐浴、摄影的专业性较强,需要一大批具有专业技能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目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从业人员素质较低,服务质量有待提高的情况。四是部分企业公共卫生状况堪忧。沐浴、人像摄影业的公共用品及环境,存在多人使用,室内通风不良,不符合环境卫生要求的情况。个别企业资源节约、环保问题突出等等。上述问题,既有市场发育和企业自身的因素,也有管理缺失、引导监管不力的责任,应当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
  三、大力推广沐浴业、人像摄影业先进经验和发展模式
  近年来,各地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在推进沐浴业、人像摄影业发展过程中,不断创新发展模式,大力拓展服务内涵,探索了许多好路子,积累了很多成功经验,各地相互学习借鉴,就能够使局部的好做法在面上得到推广,从而带动全行业加快发展。这也是我们召开这次会议的初衷,从大家交流的情况看,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方式。
  (一)政府引导。
  各地政府和商务主管部门不断加强对沐浴业、人像摄影业宏观指导和政策扶持,一些地方把发展沐浴业、人像摄影业作为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满足居民生活需要、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社会就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来抓,通过制定政策措施和规范标准,对企业加以引导和规范。上海、扬州、开封等地已制定出台沐浴业方面的标准,北京、天津、重庆、辽宁、黑龙江、江苏、陕西、湖南、济南、杭州、温州、洛阳等省市制定出台了人像摄影方面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有关政策措施和标准规范的实施,使企业有章可循、有标可达,对促进行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重庆市鼓励消费,实行“政府推动,以培育和优化市场为重点”,把沐浴业作为朝阳产业予以重点支持,并纳入《重庆市商贸流通产业综合发展重点专项规划》,明确发展思路、发展重点和发展方向,“抓规范、创环境、育品牌、促发展”,取得积极成效;通过正确引导,鼓励全社会消费,目前该市的大众沐浴理念已实现由“不能去”、“不让去”、“不敢去”,向“全家去”、“一起去”、“主动去”的转变;许多企业都通过了ISO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认证体系,为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长沙市积极打造“休闲娱乐之都”,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支持沐浴休闲业健康发展,鼓励企业通过连锁经营拓宽服务领域,把总体发展目标定位在建设独具特色的“休闲娱乐之都”,并制定了包括放宽市场准入、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培育品牌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在内的一系列具体扶持政策。
  咸阳市大力培育“咸阳足疗”品牌,实行“政府主导,品牌打造”,充分利用当地地热等资源优势,把发展沐浴业作为提升城市生活服务和休闲娱乐功能,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重要举措,大力发展足疗产业,市委、市政府专门成立了推广足疗保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各部门通力协作,市政府每年财政列支专项经费加以扶持,使“咸阳足疗”品牌市场不断扩大。
  (二)行业推动。
  目前,我国已有沐浴行业协会组织近20余家,人像摄影协会50多家。各级行业协会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在制定行业标准,开展行业自律,加强专业培训,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中国商业联合会沐浴专业委员和中国人像摄影学会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在制定沐浴、摄影行业标准,加强行业交流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扬州市沐浴协会坚持“继承传统,致力创新”,积极做大“扬州沐浴”品牌,制订《扬州沐浴服务规范》,编辑出版了《扬州三把刀》丛书,在通过网络和多种媒体大力宣传、弘扬扬州沐浴文化的同时,加大力度全方位培训沐浴技师、服务技师和中高级管理人才,满腔热忱为企业排忧解难,有力地促进了沐浴业发展。济南市摄影协会制定了《摄影业等级评定及服务质量标准》和《济南市摄影行业服务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办法》,出台了《照相机维修准入制度》,通过实行职业资格证制度大力规范从业者队伍。
  (三)企业创新。
  很多企业按照市场规律和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及发展变化的多样化需求,根据自身实际找准市场定位,围绕高、中、低端不同市场,努力创新沐浴和人像摄影的发展模式,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努力打造知名服务品牌,实现跨越式发展。
“品牌化集团化经营”发展模式。重庆“金夫人”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开发婚庆服务、装潢设计等配套服务,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成为国内有影响力的品牌。该集团仅解放碑中心店,年营业收入就达到1亿元。
  “管理技术创新”发展模式。哈尔滨维纳斯婚纱摄影,以婚纱摄影为突破点,采纳科学的“周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诸如《创新研发制度》、《服务流程标准化》等制度;整合服务种类,细分目标顾客,推出自选服务项目由顾客自由选择,形成了以婚纱摄影为核心的一条龙服务体系。天津帝景温泉度假村等沐浴企业引进国外休闲理念,打造中国休闲SPA,通过科技创新和营造艺术氛围吸引顾客。上海王开,引入DIY新概念,采用数码摄影技术、数码设计、新型后期扩放等现代技术,推动传统摄影工艺转型,给顾客带来全新体验。
  “服务功能综合化、专业化”发展模式。西安凯撒宫酒店发展集沐浴、餐饮、休闲、健身于一体的多功能服务场所,注重细节服务,加强特色服务,实现了服务硬件和软件的统一。北京华日,以市场为导向,借助相机数字化,将摄影艺术与高科技结合,变新求异,推出个性化、专业化、精细化服务,深受群众欢迎。
  “资源节约”发展模式。北京浴康苑面向大众大力发展便民洗浴,通过提高服务质量,注重资源节约,开展多种经营,走出了发展便民浴池的新路子。
  “立足农村市场”发展模式。河北文安“孙记摄影”,立足农村,服务农民,引进多种拍摄道具满足农民顾客的特色需求,采取送件上门、报销路费等措施解决农民顾客的交通难问题,使摄影艺术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
  总体而言,通过各地政府的重视和商务厅局、行业协会、广大企业的积极努力,大胆实践,不断创新,沐浴业、人像摄影业发展满足了人民生活需要和消费者的多样化,为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借此机会,我代表商务部表示衷心感谢。同时希望各地商务厅局在适当的时候也召开相应的会议,总结经验,加强交流,相互借鉴,更加有效地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加强行业指导和管理,促进沐浴业、人像摄影业持续健康发展
  商务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大力发展民生服务业的有关要求,把发展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今后一段时期,发展沐浴业、人像摄影业的总体思路是:紧密围绕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宗旨,加强行业指导管理,加快行业改造和升级,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积极培育品牌企业,努力提高行业发展规模、服务质量和水平,力争到2010年在全国县级以上城市基本健全沐浴业、人像摄影业服务网络,并逐步向乡镇延伸服务,较好地满足不同层次消费需求,促进沐浴业、人像摄影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宣传引导。
  目前,社会上对沐浴业存在一些模糊和片面认识,认为“洗澡的事”上不了大雅之堂,对商务工作来说是个很小的行业,抓不抓无关紧要。这些认识不解决,就会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各级商务部门要进一步适应形势发展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总体部署,将有关行业切实纳入服务业总体发展战略,积极协调和会同有关方面,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和发挥媒体的作用,加强舆论的正面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和挖掘其深厚的文化内涵,引导人们更新观念,消除偏见,积极参与和正确消费。同时要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和有关行业的社会地位,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二)加快行业立法,完善行业标准体系。
  行业立法和标准化管理是规范行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商务部将加快建立健全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及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由于国家层面立法需要一个过程,短时期内难度较大,地方上可先行一步,尽快制定出台与当地沐浴业、人像摄影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另一方面,今年,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沐浴场所卫生规范》、《摄影服务规范》等行业标准,提交本次会议讨论的《沐浴业经营技术规范》、《沐浴企业等级划分技术要求》、《足浴保健技术规范》,将在修改完善的基础上争取尽快出台。但这些还很不够,需要进一步健全和细化行业发展的标准规范体系。各地要加大力度,在实施好已出台标准的同时,加紧制订充实完善标准体系,并不断总结经验,为形成完整的法规和标准体系奠定基础。
  (三)加大投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的基础设施,特别是公共服务领域的设施比较薄弱,难以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商务部将结合国务院即将出台的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积极争取将便民浴池等纳入国家鼓励类发展服务业目录。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紧紧抓住当前各方面重视服务业发展的有利机遇,重视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发展,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争取当地政府和各方面支持,将沐浴网点和摄影网点纳入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引导企业合理布局经营网点,鼓励沐浴和人像摄影企业品牌化发展。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有关优惠政策,包括建立生活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发展满足低端消费群体的便民浴池和面向农村开展摄影服务的企业,以及采用节水、环保设备的沐浴和摄影企业,给予补贴或税收减免;对连锁经营和开拓海外市场的沐浴和人像摄影企业,以及进入社区开办大众化浴池和人像摄影网点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等。
  各地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学校、企业的积极性,调动各方力量,做好管理人员和员工岗位培训。要会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按摩师、摄影师、化妆师、数码设计师、礼服师等行业核心技术人员的资质认证体系以及人才使用、评价、激励机制,为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才环境。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多层次的人才培训体系,组织好教材编写工作,鼓励、支持有关行业组织和企业开展人才分类、分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技能和素质。此外,商务部门要积极组织促进行业发展的各项活动,通过经验交流、现场观摩、论坛研讨和展览展示等活动,学习借鉴经验,大力推广先进的经营管理和发展模式,带动行业整体水平的提升。
  (四)加强指导,推进行业改造和升级。
  推动行业改造升级,促进企业创新,是做强做大服务产业的必由之路。各级商务部门要鼓励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劣势企业,实现规模化、规范化、现代化发展,做大做强沐浴产业和人像摄影业产业。要大力培育行业品牌,积极发展连锁经营,对加盟企业进行严格的规范管理。要鼓励国内沐浴和人像摄影企业与国际著名企业合作,加大国际交流,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要积极引导沐浴和人像摄影企业适应消费需求多样化、个性化的趋势,针对不同的目标群体进行准确的市场定位,大力开展多业态、多层次的沐浴和人像摄影服务,不断调整经营结构,创新服务内涵,走多元化发展之路,满足高、中、低不同层次的消费需要。沐浴和人像摄影企业要注重环保和节能,大力发展绿色服务业,沐浴企业必须广泛采用节水节电设施和污水处理设备,促进水资源的循环利用和节约。摄影企业要科学处理冲洗照片产生的废液,防止造成污染。
  (五)加强监管,建立健全行业统计体系和信用体系。
  经营不规范、市场秩序混乱是社会产生片面认识的重要原因,严重影响了行业健康发展。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加快建立健全沐浴企业和人像摄影企业信用体系,引导企业开展规范经营、诚信经营,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重点加强环境和用品卫生、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规范化管理,大力打击各种商业欺诈和无证照等非法经营行为。
行业统计体系缺乏,加大了监管难度,直接影响行业政策的制定以及相关办法、措施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各地要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支持协会组织在建立和完善行业统计体系、组织经验交流、开展人才培训、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有效开展各项工作。没有成立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协会的省市,要加快建立相应的行业组织。协会工作重点要放在建立统计体系方面,通过全面、准确的行业相关数据的采集、分析、整理,把握沐浴业、人像摄影业基本情况及发展状况,客观反映其在扩大消费、增加就业、创造税收等方面的作用。
  同志们:正在召开的党的十七大,为加快发展服务业指明了方向。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都是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重要服务行业。我们一定要以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为指导,以高昂的热情和执着的精神,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相关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扩大国内消费,满足群众多元化需求,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




(2005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予以批准,由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