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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5:28:24  浏览:82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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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质监〔2008〕25号

局属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行为,加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力度,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

  (一)未取得国家、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制造的;

  (二)未取得国家、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的;或者取得许可的单位,在开展上述活动前未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

  (三)未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擅自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或者超范围保养的;

  (四)未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从事气体充装的;或者取得许可的单位,擅自充装过期未检气瓶、非自有产权气瓶的;

  (五)使用单位使用未经许可单位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

  (六)使用单位未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擅自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

  (七)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第三条 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奖励金额为2000元;

  (二)举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奖励金额为1000元;举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未及时进行告知的违法行为,奖励金额为500元;

  (三)举报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奖励金额为1000元;

  (四)举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中无证充装气体的,奖励金额为2000元;举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中充装过期未检或非自有产权气瓶的,奖励金额为200元;

  (五)举报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奖励金额为500元;

  (六)举报第二条第六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奖励金额为300元;

  (七)举报第二条第七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奖励金额为100元。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对举报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未立案的,由安全监察机构制作奖金发放单;立案查处的,由稽查机构制作奖金发放单,经审批后,由局财务机构发放。

  第六条 本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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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律师履行职务的若干规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律师履行职务的若干规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律师履行职务的若干规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律师履行职务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5月2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四川省律师履行职务的若干规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律师履行职务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01年5月25日

关于印发《朝阳市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朝阳市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朝政发〔2006〕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朝阳市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十五日

朝阳市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
管理暂行办法
(朝阳市人民政府2006年10月15日发布)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确保鲜活农产品的顺畅流通,加快畜牧业、保护地、林果业大市建设步伐,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扶持家禽业发展的通知》(辽政办明传[2006]101号)及国家和省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鲜活农产品是指我市生产的新鲜蔬菜、食用菌、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
第三条 本市开通的“绿色通道”包括本市境内的全部公路(不含高速公路)。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运输鲜活农产品的本市及外省市货运车辆,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一)具有本市县级以上农业、畜牧部门开具的检疫、消毒等产地证明;
(二)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混装车辆装载鲜活农产品的核载吨位或有效装载空间在70%以上。
第五条 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绿色通道”,有关部门要对其实行不扣车、不卸货、不罚款的政策;本市境内普通公路的收费站(点)应对其降低一个收费车辆车型档次征收通行费(第一类车辆不再降档)。
第六条 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收费站(点)或接受检查时,需出示本市县级以上农业、畜牧部门出具的检疫、消毒等相关手续,该手续本车本次有效。
第七条 持有“朝阳市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行证”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有的专用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收费站(点)时可免示检疫、消毒等有关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拦车检查。
“朝阳市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行证”依据运输产品种类分别由市农业、畜牧部门签发,有效期一年。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要规范路面执法行为,保证鲜活农产品的及时运销。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依法核检运输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农业、畜牧部门依法查验、查检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第九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农户、车主和装载配货单位以及承运驾驶人员的教育,增强农户和承运驾驶人员的守法意识,杜绝超载、超限和其他违规运输行为,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合理装载和运输业户守法经营。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给生产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建设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各项政策的贯彻和执行情况,及时制止和查处各种影响“绿色通道”畅通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畜牧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 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