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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9:15:52  浏览:97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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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10年1月21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条。

  二、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删除第三款。

  三、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附法规草案;不附法规草案的,应当说明需要规范的主要内容和依据。”

  四、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分别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各代表团审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审议后,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主席团根据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是否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五、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六、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的专门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

  七、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由有关机关和组织负责答复代表。”

  八、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预算收支表(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修改为“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分别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九、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中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委员会”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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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批准第八批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及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批准第八批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及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在邓小平理论特别是人事人才理论和党的十五大关于人才资源开发精神的指导下,为促进高素质社会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经各地区各部门共同努力,一九九八年进行的
选拔第八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工作任务已顺利完成,名单业已确定,现予正式颁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加强高素质社会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举措。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我国专业技术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教兴国的骨干力量,他们在我国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中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各级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
不仅要抓好评选,更要抓好日常的培养、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要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放在重要的岗位上给予培养和使用,同时要关心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体现党和政府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关心和爱护。
二、鉴于评选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工作已开展多年,今年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精神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措施,改进评选工作,加大培养力度,使评选工作更好地为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服务,为实现科教兴国
战略服务。
三、要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的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表彰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的光荣业绩和无私奉献,宣传他们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刻苦钻研的精神,在全社会进一步造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
四、接到通知后,请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工作的意见》(人专发〔1995〕11号)和《关于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奖励晋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35号)文件精神抓紧做好各项落实工作。
附件:第八批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人员名单(其中航天工业总公司、航空工业总公司、安全部计22人名单另行通知)

附件:

第八批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人员名单
(计570人,其中22人名单另行通知)
戴建平 钱 渊 于春全 赵继宗 周 平 曹谊林 陈惠民 陈生弟 韩建生
刘宇陆 任一峰 唐玉恩 吴欣之 沈国明 王 战 陈祖培 韩振勇 李振亮
李正华 路凯旋 王恩德 王学谦 温和平 殷纪臣 赵堪兴 戚文福 荣长海
胥家宏 白礼西 黄跃生 刘友生 任恩发 唐承薇 徐 谋 杨永树 应大君
罗中立 东贵荣 梁福成 马凤鸣 宋亚东 孙真和 王滨立 王乐民 王选章
高红岩 孙育玮 黄国辉 李惠君 刘永香 马景田 孙晓波 王长春 杨万成
张玉麟 朱 雁 庄炳昌 宗占国 孙淑荣 段其福 李 兵 李 宏 李占全
刘晓东 齐生祥 王殿武 张繁友 滕力宏 傅万有 韩少威 荣威恒 孙 炯
孙泽海 王蕴忠 赵存才 郭进考 贺建功 杨彦杰 张 琳 张志华 常俊标
董明敏 金先春 李小建 刘宏奎 刘思峰 鲁公儒 王复明 徐 岩 薛国典
杨安国 张卫宪 吕云福 牛西午 张藕珠 张绍增 窦 涛 李国清 鲁向平
张积耀 陈华昌 王忠民 何建国 马玉林 王忠效 车克钧 黄高宝 谢定雄
张 富 赵克中 王宝才 褚以德 何 波 廖新福 普雄明 吴振录 木拉提·苏里堂
周 吉 程 林 冯德荣 李木森 卢诗教 任登义 宋国林 孙学忠 孙丕恕
汪 兵 喻子达 周厚健 黄澍蕃 孟翔凌 王安东 张健美 朱启升 周江宁
王宏金 蔡宝昌 常 义 陈立昶 陈凌孚 樊德润 孔祥斗 王华业 吴梦海
武可贵 余文新 朱士群 何永康 宋林飞 杨海坤 张 宇 胡樟能 李兰娟
楼森岳 杨肖娥 郑树森 张涌泉 郑永刚 何喜冠 梁一池 林思祖 苏文瑞

唐 电 郑金贵 李建平 黄路生 江风益 刘志刚 彭艳萍 徐建生 徐晓泉
杨健夫 胡兴启 胡昭复 黄从新 刘长建 吴传喜 谢圣明 叶凌云 喻大昭
曾祥培 张永政 蔡光先 罗 锋 吴京生 张锡阳 周群初 唐浩明 邓玉琳
郭亨孝 黄玉碧 乐再元 莫 烨 任 豫 孙红斌 许正威 杨泉明 宋宝安
谢庆生 龚晓宽 段华生 吕光荣 林超民 赵俊臣 陈超菊 李韶雄 茹正忠
王树林 谢明权 郑少俊 葛宪民 梁 宏 马治中 石德顺 肖永孜 许成仓
张恒绪 韩长日 张春起 陈良尧 程津培 程时杰 范守善 冯培恩 冯世平
胡 安 黄 卫 李 杰 李 星 罗懋康 沈伟国 孙才新 孙家广 万明习
王永学 吴世明 谢绳武 许宁生 尤肖虎 张继平 张文军 郑泉水 周 明
周其凤 陈玉琨 辜胜阻 林毅夫 马 戎 王利明 徐 勇 俞吾金 叶 健
张晓东 杜东菊 高 山 季 强 李国华 马鸿文 毛景文 张肇宏 崔 恺
李宏男 祁佩时 邵益生 王亚勇 魏文郎 郑兴灿 范志平 郭 华 金莲珠
阮秋琦 邵长宇 王维胜 徐国梁 高浩德 胡长顺 姜 勇 石宝林 姚为民
易志坚 赵智帮 罗天文 沈 泉 唐小我 王人杰 王松山 严晓浪 杨中海
要志宏 赵宗贵 周 渭 周希元 左群声 滕敬信 李同宁 刘韵洁 孟洛明
万国光 赵慧玲 郑宝玉 汪小刚 张红武 张建云 邓昌彦 康绍忠 李德发
李晓林 梁业森 唐启升 吴婷婷 谢从华 喻树迅 章善庆 张 兴 周应祺
戴思锐 冯 远 龙 瑞 沈尧伊 王次■ 于 平 张仲年 蔡少青 高润霖
李桂源 王 宇 王鹏富 徐建国 袁 缓 曾正陪 张俊武 周总光 李 强
朱 永 谢锦辉 黄升民 陈佩杰 蔡振华 傅懋毅 尹光天 余新晓 周定国
祖元刚 陆祖良 王 军 黄正林 李 萍 梅民权 王 ■ 赵文杰 钟大放
蔡新平 曹健林 贺志强 胡伯平 金声震 康 乐 李卫国 李永舫 林惠民
刘迎建 刘永定 吕 龙 邱金桓 孙世华 王恩哥 尹澄清 余德浩 张皓瑜

郑伟谋 蔡 ■ 郝时远 李 申 李鹏程 刘树成 吕 政 陶文钊 武 寅
辛德勇 信春鹰 蔡亚先 丁 平 高孟潭 金 星 苏■秦 吴忠良 董立清
姚祖庆 陈昌生 刘大川 任保中 胡祖光 冀党生 何满朝 黄福昌 李克荣
王国法 王双明 王悦汉 袁 亮 袁宗本 张世奎 朱晓喜 洪 毅 李学忠
任广升 任露泉 田秀敏 王燕飞 徐 建 徐开先 庾建设 顾 强 李崇坚
唐 历 姚广春 尹 松 周少雄 段 雪 谷明星 蒋登高 彭东辉 魏建华
吴大农 夏云勇 许仲梓 陶文沂 魏玉芝 缪继悯 孙玉山 周华堂 朱美芳
李新华 欧阳世翕 陈家东 黄德良 蒋兴伟 朱明远 龚健雅 李建成 郏卫萍
胡平生 苏士澍 朱凤瀚 李晓明 刘 良 王淑民 黄志强 蒋小龙 庞国芳
陈炳德 陈晓秋 吕华祥 王树锦 杨天禄 张志忠 陈学军 崔占忠 焦文俊
匡镜明 吕春绪 潘功配 潘顺臣 张恩波 蔡开仕 陈焕杰 郝燕玲 贾安全
王伯安 王建惠 贾国相 李 卫 李继彬 林安中 王京彬 吴晓祖 熊代余
熊维平 贾承造 刘汝山 苏树林 杨呈德 郝树仁 孔德金 俞伯伟 黄立本
冯明才 刘光祚 朱祖良 杨晓光 于健龙 王新华 赵图强 顾宏进 孙志禹
胡学浩 李振中 刘炎生 王柏乐 王兵树 辛耀中 印永华 尤传永 于坤山
赵 洁 陈光明 陈润泉 陈左宁 房殿春 冯煜芳 高春芳 龚烈航 关致和
管 铮 贺福初 黄绍金 黄永勤 惠延年 李真富 梁志杰 刘宝生 刘又宁
龙 凡 卢 昱 陆晋荣 彭光谦 钱万红 邱志明 沙基昌 宋振铎 田伏洲
王焕林 王建华 王金龙 吴其常 徐 ■ 徐 鸿 徐永根 杨传铎 岳留安
张绍增 张伟明 张西洲 赵晓哲 周国福 周国泰 朱国林 朱明学



1999年3月16日

山西省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元月2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护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防治环境污染,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是指五台县和繁峙县境内的东台景区、西台景区、南台景区、北台景区、中台景区、清凉景区、台怀景区、怀南景区、秘魔景区、九龙岗景区、草甸自然保护区等经国家批准划定的共376平方公里的区域。
第三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入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旅游服务经营者和旅游者,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应坚持全面规划、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忻州地区行政公署应加强对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并给予必要的投入。五台县和繁峙县人民政府应对本县境内的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并将本县境内的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措
施确保本县境内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使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其所收取的资源保护费应当主要用于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环境污染防治。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忻州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五台县和繁峙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县境内的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七条 五台县和繁峙县人民政府,应加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植树种草工作,提高景区植被覆盖率。
第八条 在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不得进行对景点环境有损害的一切生产、开发、建设活动;未经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新建宾馆、招待所;商业网点及其他旅游服务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第九条 在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毁林毁草、开山取石、挖土采沙、开矿冶炼、建炉锻烧、改变水系等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活动。
第十条 在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开发建设的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已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经治理仍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迁出或拆除。
第十一条 在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应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排放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二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应建设和完善污水排放系统和污水净化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放污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进行净化处理。向污水排放者提供污水净化处理服务的,应收取污水净化处理费用。
第十三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燃煤锅炉必须采取消烟、除尘措施,烟尘排放应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域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新安装的锅炉在正式投入使用前,其烟尘排放设施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已安装使用锅炉的烟尘排放设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不合格的,应限期治理。
第十四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旅游设施集中的景区,应推行联片供热、电热等供暖方式。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营业炉灶必须采用型煤、液化气、电等清洁燃料。禁止直接燃用原煤。
第十五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各景点停车场,由风景区人民政府按照风景区总体规划设置。配有专用游览车和非机动游览车的景区,禁止其它机动车入内行驶。
第十六条 禁止在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各景点规定的保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树叶及其他杂物。
第十七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应按规划设置固体废物堆集点,生活垃圾推行袋装,实行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无害化处置。禁止在景点随意堆放倾倒固体废物和丢弃塑料袋、易拉罐、纸屑等废物。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景点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方式造成高噪声污染。
第十九条 禁止在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捕猎和违法采集、销售国家以及本省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拒绝、阻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