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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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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44号


《辽宁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业经2002年3月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薄熙来
                             2002年7月17日

辽宁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但进出境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除外。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简称植检机构,下同)具体负责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第四条 植检机构必须配备专职植物检疫人员,建立检疫实验室和检验室。
专职植物检疫人员应当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中等专业以上学历,从事植物保护工作3年以上,并经省农业行政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专职植物检疫员证书。
专职植物检疫人员可以进入车站(含铁路沿线的集贸市场)、机场、港口、邮局、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第五条 植检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农业植物检疫对象(简称检疫对象,下同)进行普查或者专题调查。省植检机构编制全省检疫对象分布至乡的资料。
第六条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检机构可以派人参加道路联合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的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疫区边界设立农业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第七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的补充名单,报农业部备案,并抄送铁路、交通、民航、邮政等有关部门。
第八条 植检机构对下列农业植物、植物产品(不含由林业行政部门管理的部分)实施检疫:
(一)农作物种子、牧草种子、果树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粮、棉、油、麻、桑、糖、茶、菜、烟、水果、花卉、药材、牧草、绿肥等植物产品;
(三)国家规定必须实施检疫的其他农业植物、植物产品。
前款规定的农作物种子、牧草种子、果树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前检疫;其他植物、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前检疫。
第九条 调运必须检疫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省内调运的,调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植检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
(二)外省调入的,调入单位应当按照省植检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植检机构提出的检疫对象,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经调出省植检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植检机构检疫合格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入;
(三)调往外省的,调出单位应当按照调入省植检机构提出的检疫要求,向所在地植检机构报检,取得省植检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植检机构发给的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出;
(四)进出境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实施检疫;已调入省内的,再次调运时,由植检机构按照本办法实施检疫。
第十条 植检机构对农作物种子、牧草种子、果树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农业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产地检疫合格的,由植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时,生产单位和个人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到当地植检机构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第十一条 对已经检疫的待运或者调运过程中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换或者开拆其包装。
第十二条 对必须检疫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办理托运或者邮寄手续。无植物检疫证书的,铁路、交通、民航、邮政部门和其他营运单位、个人不得承运或者邮寄。
植物检疫证书必须随货运寄。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的,铁路、交通、民航、邮政部门和其他营运单位、个人不得付货,并应当及时通知植检机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从国外引进(含交换、受赠,下同)农作物种子、果树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省植检机构提出的对外检疫要求列入贸易合同或者协议文本。
对已经入境,并可能有检疫对象的农作物种子、果树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隔离试种期至少1年。植检机构对隔离试种的农作物种子、果树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应当跟踪观察和检疫。
第十四条 对在农业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植检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依照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验讫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农业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农业植物、植物产品规定用途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当事人将农业植物、植物产品销毁或者进行除害处理。
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调运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植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应当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辽宁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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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办法(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办法(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



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令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发[1987]68号文《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设备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山东省境内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构成固定资产的生产设备和生产辅助设备的管理,必须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应对设备的规划、选购、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改造、更新和报废,进行全面、全员、全过程综合管理。
第四条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把设备管理作为企业上等级的一项考核内容,不断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把设备控制在最佳经济技术状态。
第五条 企业主管部门应把企业设备管理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列为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
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由企业主管部门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章 各级设备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各级企业管理部门,都应配备相应的设备管理人员并明确其职责,做好设备管理工作。同时,应充分发挥各级设备管理协会的作用。
第七条 省经济委员会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设备管理的具体政策、制度、标准和办法。
(二)负责全省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工作,指导企业不断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
(三)负责组织全省设备管理创优、经验交流、技术交流和成果评审、鉴定工作。
(四)组织协调市、地和省行业间的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推进设备检修社会化和通用配件商品化及进口设备备品配件的国产化工作。
(五)组织指导全省闲置设备的调剂和设备管理技术培训工作。
(六)为全省的设备管理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 省政府工业交通各部门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设备管理的规定,制定本行业设备管理的规划、制度、标准和细则。
(二)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本行业的设备管理工作。
(三)组织本行业的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及进口设备备品配件的国产化工作。
(四)组织本行业闲置设备的调剂工作。
(五)组织交流、推广设备管理的先进方法和设备改造、检修新技术,组织设备管理优秀成果发表和评定工作。
(六)组织本行业设备管理人员和维修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七)组织本行业的设备管理创优工作。
(八)按照省经济委员会的规定,报送本系统的年度设备管理规划、工作总结及有关报表。
(九)做好本行业设备事故统计管理,组织或参与重大、特大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九条 各市、地经济委员会(工业交通委员会)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设备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
(二)负责本市、地设备管理及创优活动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
(三)组织本市、地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和通用配件商品化工作。
(四)组织本市、地闲置设备的调剂工作。
(五)组织本市、地交流设备管理经验,评定设备管理优秀成果,开展业务培训和咨询、诊断服务工作。
(六)监督企业正确提取、合理使用设备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
(七)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设备管理的年度计划、总结和统计报表。
(八)参与或组织对本市、地企业重大和特大设备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十条 企业厂长(经理)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企业设备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关于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承包和企业升级,实行目标管理。在任期目标内,应考核下列指标:
1.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
2.设备故障停机率;
3.设备固定资产增值,生产技术装备水平提高,主要生产设备新度系数不下降,以及本行业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4.无重大设备事故。
(二)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设备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设备管理的规划和计划。
(四)正确使用和管理设备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
(五)组织设备管理重大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审定设备更新改造计划。
(六)审定设备管理技术培训计划。
(七)组织处理本企业的重大事故,配合和支持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特大设备事故。

第三章 设备的规划、选购及安装调试
第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制定设备规划、选型、购置、安装调试,交接验收等制度。
第十二条 企业的设备管理部门必须把好设备选型关,选购重要的设备,应有主管设备管理工作的厂长或总工程师组织设备、技术等部门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第十三条 各级经委和工业交通主管部门审批重要设备购置项目时,必须有设备管理方面的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 企业购置的进口设备,必须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维修备件。进口设备到达后,应及时进行检查验收、安装调试和投产使用。同时,应在索赔期内处理完所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设备制造企业应大力改进和提高产品性能,提高产品质量,满足用户需要,并做好售后服务工作。不符合产品技术标准的设备,不得出厂。出厂的设备在一年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按《工业产品质量责任制条例》的规定,承担“三包”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设备使用单位
,应将设备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及时反馈给设计、制造单位。
第十六条 企业自制设备,应由分管设备的厂长组织有关人员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严格按审定设计方案制造,并必须经过产品技术鉴定和附有完整的技术资料,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 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类设备的操作、使用、维护制度。禁止设备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行和把特种设备当普通设备使用。
第十八条 企业应实行严格的设备使用岗位责任制。多人操作的设备必须建立机长负责制;操作受压容器和主要设备,大、精、尖设备,动力设备,必须经过严格考核,凭证操作;多班制生产的,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动力、起重、运输、仪器仪表、压力容器等设备进行维护、检查、监测和预防性试验,确保运行和使用安全可靠。
第二十条 企业应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按维护制度及时对设备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并对润滑油质状态进行监测。

第五章 设备的检修
第二十一条 企业检修设备,应坚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采用先进的检修技术和组织方法,推行以状态监测为基础的全员预防维修技术,提高检修水平,缩短检修时间,降低检修成本。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设备的实际技术状况,结合生产安排,编制检修计划,与生产计划同时下达、考核。当生产与设备检修发生矛盾时,生产应服从检修。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主要生产设备,应制定检修技术标准、工艺规程、验收标准、消耗定额、工时定额,并认真执行,严格考核。
第二十四条 企业提取和使用大修理基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审计部门监督。结合大修理进行技术改造的设备,大修理基金不足时,可按规定从设备折旧基金中安排使用。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加强设备备件的计划管理,制定科学的备件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
第二十六条 企业进口设备必需的维修配件,应尽量从国内解决;制造难度大、国产化不经济的,可按国家规定渠道申请供应。
第二十七条 设备维修应逐步向专业化、社会化过渡。市(地)企业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本市(地)大、中型企业的设备维修能力,组织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展跨行业专业化修理和技术协作。

第六章 设备的更新与改造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发展规划,结合工艺改进和设备技术状况,编制设备改造和更新的中、长期计划与年度计划,按审批权限审查批准后,由设备动力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认真贯彻设备综合管理原则,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将修理、改造和更新结合进行。
第三十条 企业主要设备的改造和更新,必须进行充分的经济技术论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三十一条 企业用于修理、改造和更新的资金,可按各项资金渠道分别落实,结合使用。属于恢复设备原有技术状态,维持简单再生产的,不办理增值手续;属于改进性能,提高使用价值的,按项目技术鉴定或验收结果,办理增值手续。
第三十二条 对企业更新下来的设备,按设备分级管理范围,由设备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积极转让、出租、调剂闲置设备,其收入应当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生产任务不足时,企业必备的大、精、尖设备,应尽量用以承担对外协作加工任务,并可按国务院《合理化建议与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企业实行承包、租赁、合资、股份等经营形式后,用企业自有资金形成的设备固定资产,其转让、出租、外协加工、报废回收残值等收入,为企业自有资金。

第七章 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在以下十一个方面建立设备管理和考核制度:
(一)设备选型、购置;
(二)设备安装、调试、验收;
(三)设备维护、保养;
(四)设备使用(包括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操作规程);
(五)设备更新、改造;
(六)设备润滑;
(七)备件管理;
(八)设备封存、报废;
(九)设备事故管理;
(十)设备技术档案;
(十一)设备管理标准化。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加强设备档案管理,准确地反映设备数量、价值、检修动态、改造情况、技术水平和技术性能等。做到台账、卡片、实物相符。主要设备技术图纸及技术文件(包括使用说明书、安装图纸、验收记录、备件图册、修理记录、事故处理等情况)应齐全、完整、准确,
并实行一机一档制。

第八章 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六条 随着企业生产的发展和技术装备水平的不断提高,设备管理与维修人员素质必须同步提高。省、市(地)、县各级企业管理部门和企业,都应根据设备管理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制定培训规划,分层次、分专业、多渠道、多形式地培养各类设备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和技术工
人。学习时间、教学手段和教育经费,按有关规定给予保证。
第三十七条 制定各类设备管理人员的岗位规范,使教育和培训与实施设备现代化综合管理相结合,教学内容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经过培训,应能达到相应的任职或上岗必备条件。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八条 各级经济委员会、工业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设备管理评优活动。对设备管理工作成绩显著、设备维修或操作比赛成绩优异和防止设备事故成绩突出的企业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获得当年不同级别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奖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 设备维修人员的待遇,应不低于同等工作条件的第一线生产工人。
第四十条 对造成重大设备事故隐瞒不报的单位或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分别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因决策失误或盲目购置造成新的设备积压的主要责任者,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责任;因设备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并影响生产的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设备操作、使用、维护和检修规程,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人员,分别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全民所有制邮电、地质、建筑施工、商办工业、农林、水利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令《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办法》作如下修订:
1.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对因决策失误或盲目购置造成新的设备积压的主要责任者,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责任;因设备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并影响生产的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设备操作、使用、维护和检修规程,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人员,分别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删去第四十三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2月2日

关于对卷烟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烟科标


国烟科标[2004]77号



关于对卷烟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中烟工业公司、上海烟草(集团)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科技(代码)工作主管部门:
为尽快解决卷烟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的历史遗留问题,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科教司与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就卷烟生产企业如何按《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和GB12904-2003《商品条码》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使用商品条码一事进行了多次协商,现已初步确定了解决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立即组织(转发)所属各卷烟生产企业,就初步拟定的本方案广泛征求意见,以电子邮件或者传真形式于本月24日前反馈至国家局科教司,科教司将在汇总分析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尽快与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联合行文至各卷烟生产企业和编码分支机构。
国家局科教司标准化处联系人:陈小渝、辜菊水,电话:(010)63605706、63605683,传真:(010)63601480,电子邮件地址:gujs@tobacco.gov.cn、gujushui@yahoo.com.cn。




卷烟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烟草行业商品条码的应用,按《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和《商品条码》国家标准(GB12904)的有关规定,现对卷烟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方案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原广州卷烟二厂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6901028已于2004年3月19日被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销,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卷烟生产企业须于2004年12月15日以前到企业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重新办理商品条码注册手续。
2、卷烟生产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为前7位6901028加3位共10位,即:6901028***;产品项目代码为2位,最后一位为校验位。
3、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将负责提出修改GB12904《商品条码》国家标准意见,代码6901028不再分配给其他任何单位。
4、国家局科教司根据各卷烟生产企业目前实际使用的商品条码码段情况,分配6901028打头的10位厂商识别代码(参见附件1)。
5、各编码分支机构将积极配合各卷烟生产企业,为卷烟生产企业顺利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创造条件。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程序及费用参见附件2。
6、各卷烟生产企业尽快清理本单位需要调整的包装材料,做好相关信息系统的调整衔接工作;个别正在重组过程中的企业的条码调整也务必于2005年6月30日前到位.
7、为防止因条码变动引起产品市场销售的波动,请各卷烟生产企业及时做好宣传工作,并与相关管理部门或机构及时沟通。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 件:

  烟草企业厂商识别代码分配方案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906&pic_id=0
  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的程序及费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906&pic_id=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