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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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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3月14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2年3月14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四章 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五章 用水管理
第六章 防汛与抗洪
第七章 奖 惩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厉行节约,加强管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和综合效益。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水利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加强对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资源和自然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各级水利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水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负责城乡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
(三)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查和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和参与审查本行政区域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与专业规划;
(四)归口管理防汛抗旱工作,负责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日常事务;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调处水事纠纷,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第七条 长江、汉江在本省境内的江段以及本省境内其他重要河流、湖泊,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属国家流域机构管理范围的,应根据其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第八条 水资源分部门管理是指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有关管理工作。
(一)地质矿产部门进行地下水普查、勘探、动态监测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二)城建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发利用的管理和保护;
(三)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水污染的监督和防治管理;
(四)交通航道部门负责内河航道管理;
(五)水产部门负责水域渔业的行业监督管理;
(六)林业部门负责森林保护和组织营造水源涵养林,并会同交通部门从事航道竹木流放管理;
(七)电力部门负责分管的水力发电管理。
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互相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水资源的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水资源管理职权上发生争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作出裁决。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十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按照水资源的分级管理权限,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综合规划是专业规划的依据,综合规划应与国土规划相协调,并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省内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按照水资源的分级管理权限,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各类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专业规划,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的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规划的修改,必须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原批准的机关核准。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情况和水资源状况,合理安排对水利建设的投入。在开展防洪、排涝、灌溉工程建设的同时,应因地制宜地发展航运、水力发电、水产养殖、城乡供水和工业供水等各项开发利用水资源的事业。对现有的水利工程,应加强养护和管理,充
分发挥工程效益。
对缺水的地方,应加强人畜饮用水的开发利用。
第十三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活动,对整个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有不利影响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或补偿。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水工程或者其他建设项目,对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以及对防治水害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必须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利益的,并须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然后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兴建水工程,必须妥善安排移民的生活和生产。安置移民所需的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并应当在建设阶段按计划完成移民安置工作。

第四章 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十六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涵闸、泵站枢纽内,不得弃置或堆放阻碍行洪、排涝、航运和妨碍水工程正常运用的物体;除护堤护岸的林木外,不得种植有碍行洪、排涝、航运、水文测报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在河道或航道内进行一切活动,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河道和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制止污染水资源的行为。在河道、湖泊和水工程内设置或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开采地下水,必须在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采,适度利用,采补平衡,并加强监督管理。
在集中或者大量开采地下水的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部门或大型取水单位应设置地下水动态监测设施和地面沉降观测设施,建立技术档案,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开采多层地下水的,必须分层开采。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第十九条 禁止围湖造田。省内所有湖泊,应按照湖泊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规划,合理固定湖面。凡规划为调洪、蓄水的湖面,已经围垦的,必须按照防洪排涝标准,合理调整利用或者逐步退田还湖。
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河流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按规定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应报经国务院批准。
未经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批准,不得擅自在水库筑坝拦汊。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保护水工程,防汛和报警设施,输变电和照明设施,导航助航设施和测量标志,环保、水文气象、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江河水文测验河段。
对上述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拆迁和移动,经批准拆迁和移动的,由申请拆迁的单位负责补偿或重建。
第二十一条 全民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其设计要求和重要程度,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集体所有的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划定。
第二十二条 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维持不变。该类土地的使用确实有碍水工程正常运用和安全的,可以依法用其他国有土地调整使用权,也可以按已经形成的历史习惯处理。具体采用上述何种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三条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有碍水工程安全和运用的活动,确需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必须在征得有关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同意后,再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具体收费范围、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农民出工修建维护上述河道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从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中支付报酬。

第五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地、市、州、县的水长期供求计划,应本着防旱为主、节水增产的原则,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报同级计划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兼顾上下游和左右岸用水、航运、竹木流放、渔业和保护生态环境等综合效益。供水发生矛盾时,应按照兴利服从安全,局部服从全局,生活先于生产,效益大的先于效益小的等原则统筹安排。
跨行政区域的水量调配方案,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人民政府的意见后制订,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凡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以及因农田抗旱设立临时取水点的,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
适用取水许可制度的单位,应当按规定交纳水资源费。但农田灌溉用水除外。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的办法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办法,制定我省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中发生的水事纠纷,按照《水法》策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用水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本地区的水事纠纷,维护用水秩序。

第六章 防汛与抗洪
第二十九条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防汛指挥部,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防汛抗洪
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汉江沿线省辖市市区的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也可以设在城建部门。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石油、电力、邮电、铁路、交通、商业、物资等部门,在汛期应设立防汛机构,在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行业的防汛工作,并为防汛抢险组织物资供应和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在有防汛任务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性防汛队伍;汛情紧急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部,可以组织防洪工程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防洪工程进行抢险加固。
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在防汛抗洪中的重要作用,并为他们参加防汛抗洪提供保障条件。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制定防御洪水方案,确定防洪标准和措施。防御洪水方案一经制定和发布实施,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 在汛情紧急的情况下,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根据经过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分洪、滞供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必须报经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第三十四条 省内防汛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五条 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节约用水,以及在有关科学技术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一)非法围垦河流、湖泊的;
(二)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擅自整治河道、航道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四)占用堤坝、护堤地和渠道修建建筑物或者擅自在水库筑坝拦汊的;
(五)擅自截水、阻水和排水,对国家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前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所有罚没收入上缴财政。
第三十八条 对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抢夺防汛物资、水工程器材,贪污或者挪用救灾、抢险、防汛、移民安置款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答部门以及本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内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199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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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建发[2006]535号
【发布日期】2006-10-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十一五”期间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坚实基础的关键时期。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对于促进农民增收、引导农村消费,推动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确保农业和农村经济稳定增长,统筹城乡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都具有重要意义。为总结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经验和教训,明确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目标和重点,提出各项有效的政策和落实措施,逐步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化农村市场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商务部组织编制了《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我国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进行宏观指导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级“十一五”专项规划之一。

  现将《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商务部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



  农村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搞活农村商品流通,繁荣农村市场,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也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党和政府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对于促进农民增收、引导农村消费,推动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确保农业和农村经济稳定增长,统筹城乡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都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总结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经验和教训,明确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目标和重点,提出各项有效的政策和落实措施,逐步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化农村市场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所指农村市场体系是农产品流通体系、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和农村消费品流通体系。


一、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发展现状和发展环境


  (一)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五”期间,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告别了自然经济状态,市场机制逐步成为农村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因素。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村消费品市场成为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重要条件,也成为全国统一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是农村市场规模迅速扩大。“十五”期间,尽管我国农业经济占国民经济的比重有所下降,但农村各类产业的总量仍在持续扩张,由此带来农村流通规模的迅速增长和农村有形市场平均规模的扩大。据统计,2005年我国县及县以下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22082亿元,比1995年增长168倍,“十五” 期间平均增长111%。农村各类有形交易市场的交易额也在迅速增长,2004年,我国亿元以上农产品综合市场816个,单个市场成交额比“九五”末期的2000年增长了459%;亿元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市场9个,成交额比2000年增长了455%。
  二是市场类型和流通业态逐步完善。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种农村有形市场迅速崛起,形成了结构相对完善的有形市场网络。除了传统的集市贸易市场外,各种综合市场、专业市场以及批发市场、期货市场,都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初步形成了包括消费品和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的农村市场体系。农村新型流通业态呈现良好发展势头。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新型经营方式和小型超市、便利店等经营业态,从城市开始走向农村乡镇。
  三是农村市场主体多样化。目前,除传统商业组织外,相继出现了多种经济成份的市场主体,特别是近600万农村经纪人活跃在广大乡村,从事农产品流通、科技、信息等一系列中介服务活动,在帮助农民解决“卖难”问题和助农增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入农村流通领域,成为农村市场重要的主体。据有关部门统计,2004年从事农产品购销经营活动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已超过2万多个。同时,多数国有商业、粮食和供销合作社成功实现了转制,建立了新的经营机制,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
  四是农村市场外部环境有所改善。2004年和2005年两个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7号)、商务部《全国商品市场体系建设纲要》及其他十几个相关文件,对农村商品流通和市场体系建设从政策、目标、方针和战略上都予以了明确的阐述。国家建立了重要农产品储备制度,促进了农产品的供需平衡和市场稳定。对涉农商贸企业采取了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特别为建立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保障了城乡消费者的权利。初步建立了重要商品的市场准入制度和流通监管制度。采取措施推动了城乡统一市场的形成和流通业的有序竞争。
  由于多年来受 “重生产、轻流通”、“重城市、轻农村”等非科学发展思想的影响,我国的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相对于国民经济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仍显落后。
  一是农村市场缺乏合理规划和指导。重复建设和市场缺失并存。有的地方市场分布过多、浪费严重,导致“有场无市”、“空壳市场”;有的地方市场建设不足,沿街叫卖、沿街为市、占道为市的现象比比皆是。市场管理落后,重收费、轻服务现象突出。
  二是农村流通经营业态及经营方式陈旧。农村市场实行连锁经营的交易额占农村总交易额的比重不足10%;农村日用消费品90%以上通过对手交易销售;农村商品流通的信息化建设处于起步阶段,农村批发市场仅有923%的市场全部或部分采用了电子商务交易技术。
  三是市场主体规模小、实力弱,大市场与小生产的矛盾突出。大量的农村市场主体是个体商户、运销大户和经纪人,经营条件简陋,经营方式落后,专业化素质低。农民流通合作经济组织虽然数量不少,但规模小、实力弱,市场覆盖率低。农民进入流通领域基本上是散兵游勇、各自为战,难以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
  四是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健全、市场监管乏力。涉及农村流通的一些重要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地区封锁仍时有发生,阻碍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农村市场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不少执法部门重复检查,盲目检查,以罚款代管理,干扰了农村商品流通的正常经营秩序。农村市场劣质商品流通、乱涨价、欺行霸市等问题比较突出,农民利益时常受到损害。

  (二)发展环境

  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是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的战略机遇期提出的战略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通过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行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互动、协调发展,才能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战略意义。
  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是落实中央、国务院一系列关于“三农”问题的政策和措施,稳定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保障。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表明,我国农民的现金收入占纯收入的比重已接近90%。在农民的消费总量中,除40%的食品由农民自己满足之外,其余消费活动完全市场化。但由于我国耕地资源缺乏、劳动力规模巨大,农民只能是“小规模经营市场主体”或“专业化的小规模生产者”。农民从农业中获得的现金收入不到总现金收入的一半,必须在农业的产前产后寻找收入增长点,在更广阔的农村与城市经济互动中谋取就业机会。据测算,在县以下消费品流通以及运输业领域,由农民创造的GDP占60%左右,增收潜力在700亿元左右。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也有很大增收空间。这就需要疏通农村市场渠道、降低入市门槛,使农民真正成为农村市场的主体。
  农村市场交易总量的迅速增长迫切要求加快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十一五”期间,在我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将逐步下降的大背景下,农村市场活动的总规模还将继续扩大。据预测,“十一五”期末,我国居民食品支出需求总额将达到36200亿元,农产品需求总量将稳步增长;农民人均纯收入如果在2005年3255元的基础上继续按照5%的速度增长,将达到4154元,由此产生的农村市场消费需求约22万亿元,加上农民对生产资料的需求,农民的支出总量将超过3万亿元。完成如此巨大的商品交易量,实现城乡商品流通的供求平衡,是目前的农村流通网络无法承受的,是对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提出的巨大挑战。
  世界经济的发展以及农产品贸易格局的巨大变化,也对我国农村市场发展提出了严峻挑战。近几十年来,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新型流通业态获得巨大发展,一大批从事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贸易的巨型企业以先进的管理手段和资金实力确立了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流通领域大显身手,加上西方国家政府各种财政、信贷、贸易政策的支持,对国际农产品贸易发生巨大影响。大型商贸连锁企业凭借全球范围采购商品的网络优势,把经营触角伸向不发达国家的农村地区。要扩大农产品出口,增强民族流通企业的竞争力,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更是迫在眉睫。
  国际国内的形势要求我们必须把农村市场体系建设作为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各国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经验看,农民由分散的交易者逐步演变为有组织的交易者,农村商品流通由以分散的对手交易、多环节的批发交易逐步发展为国内贸易、跨国批发贸易,农村的交易秩序也经历了无序到有序的发展过程。目前,我国农村经济的市场化改革方向已牢固确立,农业生产要素的市场化进程正稳步推进,主要农产品的市场交易体系已显露雏形,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与市场发生了广泛联系,农民收入的实现和农民的消费支出高度依赖市场。健全和完善农村市场体系是改变“三农”根本面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和基础。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成为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生活的便利,需要有良好的市场环境;农村市场网络的建设,反过来又能促进文明乡风的形成,带动村容村貌的改变。推动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无疑将有利于市场在农村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有助于大型产业组织的发展,有利于形成新型社会经济关系网络,有利于实现农村经济社会整体协调发展,从而加快农村和谐社会的建立。这也是制定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的基本出发点。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现代市场体系的要求,解放思想,锐意创新,充分发挥流通在连接生产与消费、农民与市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
  加强政府对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宏观调控,保障农村市场建设的适当速度与合理规模,优化农村市场的行业与地区结构。注重大中型和小型市场比例的协调,处理好建设新市场与改造旧市场关系,促进市场的有序建设、合理布局和功能完善。发挥公共财政和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从财政、信贷、税收等各方面,对重点发展领域、重要市场主体、重大建设项目和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实施倾斜,建设与农村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相适应的,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市场设施和现代化物流体系,加快培育以连锁经营等新型经营业态为主的市场主体。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支持国内外流通企业进入农村流通领域。发挥政府政策对私人投资的引导作用,提高私人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对各类商业资本投资的调节作用,政府为市场运行创造良好社会环境,为市场主体提供有效服务。
  2、均衡发展与突出重点相结合
  充分考虑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村消费品市场的不同特点,以及东、中、西部不同区域市场的发展情况,兼顾城乡市场的协调发展和综合、专业等各类别市场的实际状况,实现不同区域、不同类别市场的均衡发展;同时根据不同时期农村工作的重点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农村市场体系建设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在重点地区和重点领域要有所突破。统筹考虑近期和远期市场发展状况,把近期发展需要与中长期发展趋势结合起来,留足发展空间,保持发展后劲,实现可持续发展;考虑当前我国农村流通的实际发展水平,注意近期目标与长期发展目标的衔接,有重点、分步骤地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
  3、对内搞活与对外开放相结合
  加快城乡市场统一的步伐,逐步改变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加强城市商业对农村市场的辐射带动作用;通过连锁、特许经营、合作和农商一体化等途径,形成城乡之间消费品、生产资料和农产品双向流动、快捷顺畅的流通网络,创造性地建设符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流通模式,提升农村市场体系的现代化水平。加快与国际市场的融合,扩大农产品出口;扩大农村市场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逐步引进、消化、吸收和嫁接国际先进的农村商品流通模式、经营理念和营销方式,加强对国际先进流通技术的跟踪研究,并结合我国农村实际开发创新,实现农村市场的交易规则、交易方式和交易手段的进步。促进农村商业与国际商业的合资合作,在竞争中提高国内涉农流通企业的竞争力,加速我国农村市场现代化进程。努力扩大农村流通领域利用外资的规模,优化布局和结构。东部地区要加强农村商业利用外资的规划,扩大规模,促进内外资企业协调发展。引导和鼓励外商到中西部农村流通领域发展,促进中西部地区和农村的商品市场建设。

  (三)总体目标

  根据我国农村市场体系的现状,借鉴国外的发展经验,结合国内外经济形势与背景,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对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要求,“十一五”期间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的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初步形成以乡村零售网点为基础,以大中型批发市场和连锁配送中心为骨干,以各类农村流通合作经济组织和大中型农村流通企业为主体,农产品、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均衡发展,城乡市场相互融合、内外贸易紧密联系,法制健全、布局合理、服务规范、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农村市场体系,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的农村商品流通体制。
  2010年预期实现的市场规模主要指标是:
  ——全国50%以上的县市制定“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规划;“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发展的农家店覆盖85%的乡镇、65%的行政村。
  ——全国县及县以下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35万亿元,平均年增长约10%;在农村县及县以下消费品连锁经营比重达到20%。
   ——全国农业生产资料销售额达到11万亿元,平均年增长10%;培育10家年销售额在100亿元以上的大型农资流通经营企业。
  ——全国农副产品购进额达到23万亿元,平均年增长75%;农产品在超市、便利店等新型零售业态中的销售额占全部农产品零售额的1/3以上。


三、“十一五”期间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全面推进以建立农村商品流通网络为目的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充分发挥其在改善农村消费,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方面的作用。

  (一)培育市场主体,增强流通企业活力

  鼓励和支持农民进入农村流通领域,除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外,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都可以进入。启动“农商对接”行动计划。鼓励农民在自愿基础上,发展各类农产品流通合作经济组织、协会,发展运销大户和农村经纪人队伍;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鼓励农业生产大户、运销大户注册为企业法人,从事农产品运销。积极支持农村经纪人队伍和各类流通中介组织的发展,为农民提供信息、运销、技术推广等综合性服务。消除各种影响农民进入市场的障碍,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逐步降低税费负担。要正确把握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企业在推动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作用。“十一五”期间农产品流通合作经济组织由现在的2万个发展到4万个,重点支持1000个管理规范、服务功能完善、经济效益较好的流通合作经济组织。
  培育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鼓励具有竞争优势的农产品流通企业通过参股、控股、承包、兼并、收购、托管和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扩张,引导支持流通企业做强、做大。鼓励农资企业建立销售网络。注重培育和发展“公司+农户”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专业产销协会型等多种类型的农产品流通合作经济组织,逐步形成规模大、组织化程度高的农产品流通模式。
  鼓励大中型流通企业进入农村商品流通,积极推进参与农村商品流通的中小企业创新,促进其发展“专、精、特、新”经营。大力推进国有涉农流通企业改组改制,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其改组改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盈利能力;对资不抵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国有流通企业,依法实施租赁、出售、债务重组和关闭破产;支持企业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流通企业改组改造。妥善安置职工,降低国有农产品流通企业改革成本。继续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落实国务院各项改革措施。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将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对转制成功的各级供销合作社企业予以积极扶持。

  (二)建立和改造农村消费品流通体系

  加强农村消费品网络建设。进一步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以县城和中心城镇为重点,以村、乡镇为基础积极发展连锁超市、便利店等新型流通业态,通过示范引导、自愿进入的方式,逐步以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经营方式,改造和建立标准化的“农家店”,加快形成为农村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的零售网络终端;到2010年,农家店力争覆盖85%以上的乡镇和65%以上的行政村,逐步缩小城乡消费差距。积极探索网络使用多样化,逐步实现“农家店”收购农副产品、搭建综合服务平台、推动农副产品创自有品牌、进超市等“一网多用”功能。加大对农村集贸市场和专业批发市场的技术改造和规范管理,提升档次,为农村居民提供多样化消费需求实现的途径。
  发挥各类流通组织优势,建设农村消费品网络。进一步引导城市连锁和超市向农村延伸,鼓励有实力的流通企业改造“夫妻店”、“代销店”,发展特许经营、销售代理;引导各类大中型流通企业利用品牌、配送、管理等优势,通过投资或加盟连锁的方式建立或改造农村消费品零售网络;支持各类中小型企业自愿结合,统一采购,统一建立销售网络;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物流中的作用,利用其点多面广的优势,提升连锁配送网络在农村市场中的功能,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规范农村市场秩序,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农村,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不法行为,打击损农坑农害农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健全农村消费者投诉受理机制,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大力发展农村交通、电力和通讯事业,改善农村生活用水、排水系统,为家用电器、通讯和卫生洁具等产品进入农村市场创造更好的条件。积极开展符合农村特点的假日消费、节日消费和旅游消费活动,不断创新消费形式和消费内容,积极引导和扩大农民消费。探索发展农村消费信贷,活跃农村消费市场。

  (三)构建顺畅的农产品流通体系

  组织实施“双百市场工程”。 重点建设100家左右符合国际标准、面向国内外市场、现代化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着力培育100家左右有国际竞争力、面向国际市场的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
  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综合协调、科学规划东中西部之间、城乡之间、产销地之间农产品批发市场布局。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建设步伐,按照相关标准和总体规划,加强信息、检验检测系统建设和市场的技术升级,实行标准化运营、规范化管理。“十一五”期间特别要重视粮食批发市场的建设,发挥粮食批发市场在稳定粮食供应中的积极作用。完善和拓展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服务功能,积极推行农产品拍卖制、远程交易、网上交易、集中配售、连锁经营等新型交易及经营方式。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向上下游延伸经营链条,通过建立农产品基地、发展订单农业、建设农产品采购和物流中心等方式,建立起农产品进入城市市场的快捷流通渠道。扶持发展我国的专业型农产品流通企业,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开展农产品的跨地区经营。抓紧制订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法律法规。巩固农产品期货市场发展成果,规范农产品期货交易行为,稳步扩大期货交易品种。
  积极发展农产品零售市场。重点推动农产品流通标准化和规模化、优势农产品市场营销及组织开展农商对接,探索和推广“超市+基地”、“超市+农村流通合作经济组织”、“超市+批发市场”、“超市+社会化物流中心”等方式。农产品连锁企业要不断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推广现代化的物流管理系统;条件较好的连锁超市经营企业应发展直接从产地采购农产品的进货模式,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长期的产销联盟。努力提高连锁超市、便利店、大型综合超市等新型零售业态中农产品的经营规模。“十一五”期间,力争使全国农产品在超市、便利店等新型零售业态中的销售额占全部农产品零售额的1/3以上,使更多优势农产品进入跨国公司的国际营销网络。推行食品放心工程,抓紧完善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实行采购、储存、加工、运输、销售等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选择100个县试点,重点打造具有当地特色、优质安全的农产品品牌。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大力发展农产品物流。支持和培育专业化的农产品运销企业和物流配送企业,加快现有农产品物流企业改造升级,推动其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切实加强农产品低温仓储和冷链系统建设的整体规划,推动建立多种模式的农产品冷链体系建设,形成产、贮、运、销配套服务体系。初步建立起农产品低温仓储和冷链系统的物流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重点支持100家大型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制定合理的农产品铁路运输价格,降低公路运输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杜绝对农产品运输的乱收费、乱罚款。初步建立起全国统一高效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努力改善农产品物流环境。
  尽快制定和完善农产品进入市场的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制定农产品的市场交易标准和检测标准。积极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实行农产品包装、流通、供应环节的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整合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检测机构和资源,提高检验检测技术水平,形成分工明确、高效可靠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体系。
  初步建立起主要农产品生产、供求、价格、监测与预警体系。加强省、地(市)特别是县乡级农产品生产信息的搜集、处理和发布工作;加快农产品信息网络和价格监测网络建设;建立农产品信息发布制度,及时通报国内外农产品市场动态,提供农产品市场分析和预测报告;完善价格监测体系,提高农产品供求、价格监测预警能力;建立农产品市场供求和价格异常波动的应急机制。

  (四)完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

  建立和发展现代农资流通体系。积极发展农资连锁经营,建立以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为核心的新型营销体系;“十一五”期间重点发展10家年销售额超过100亿元的大型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经营企业。放开农资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各类投资主体进入农业生产资料流通领域,通过新建、兼并、联合等方式参与农资经营;充分发挥农村现有流通网络的作用,为农民消费农资商品提供便利;尽快形成多种所有制并存,以品牌特许、采购配送服务、经营指导等多种方式并举,覆盖面广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网络。鼓励农资生产企业按照公平竞争原则直接进入流通领域,降低流通费用,真正让农民受益。鼓励有条件农资企业采取特许经营方式,吸引小型农资经营企业加盟,扩大经营规模。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改造提升农资经营网络,加快农资流通现代化步伐。
  建立和完善农业生产资料服务体系。鼓励农资流通企业将农资销售与服务紧密结合起来,开展配送、加工、采购服务和技术服务及农机具租赁等多样化服务,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大力推广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提高农产品质量、科技含量较高的新型农资产品。农资生产企业要加强与农资流通企业协调合作,研制生产适合不同地区、不同季节和不同农产品种植特点的新型农资产品。
  整顿和规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秩序。完善种子、农药、兽药、化肥、农机具等产品经营的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劣质农资产品等坑农害农行为。对农资产品生产经营者实行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健全农资损害赔偿机制。鼓励农资生产和经营企业组建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农资价格监控体系,稳定农资产品价格。


四、政策措施


  (一)建立健全农村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加快农村市场体系立法工作,清理不合时宜的法规、法律和政策,逐步完善农村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尽快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运销和监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配套措施、实施细则,为健全市场管理创造良好的法规制度环境。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参照国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结合中国实际出台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方面的相关法规制度,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制度保障和操作规范。对于正在实施的各项法规,要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及时予以修订。

  (二)加强对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规划

  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是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在建立国内外市场相互统一的监测调控机制的同时,加强对农村重要商品、重点企业及重点市场的监测分析,确立运用进出口、储备等对国内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进行调控的手段,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及市场异常波动的能力和水平。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农村市场发展规划,明确建设重点,加强对投资方向的引导。有条件的县市要制定和完善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对流通设施的总量、布局结构和市场需求进行全面调查,并建立农村市场资源信息系统,为加强农村商品市场建设的科学管理提供依据。

  (三)强化政府对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管理和引导

  增强政府使用价格、财政和信贷杠杆对农村市场建设和市场运行进行调节的能力。加强涉农产品价格和收费管理,规范农村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农产品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稳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加大政府直接投入和扶持力度,把农村流通设施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对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资金支持力度要逐年增加。要运用财政贴息、税收调节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农村市场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大政策性银行的支农作用,充分发挥农村合作金融的支农主力军作用,规范农村民间借贷,形成农场市场体系建设的多元化投融资渠道。支持农村流通领域有条件的企业积极进入证券市场,扩大企业的融资渠道。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和农业保险市场,为管理农产品市场风险创造条件。严格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程序,完善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价机制。
  加强财政、税收、金融、贸易政策对农村市场体系建设重点项目的支持:(1)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要继续采取财政扶助措施,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扩大支持范围。对重要商品储备设施、大型农产品流通设施、农村地区物流配送中心、市场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在资金上应予以适当支持。(2)农村市场主体建设。对进入市场的农民、农民流通合作经济组织、进入农村市场的商业流通企业给予支持。(3)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软科学研究。对农产品冷链系统研究、农村市场体系重要课题的研究给予重点支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监督农村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依法查处不正当交易和竞争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法行为。加强对市场举办者的行政指导,达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目的。简化连锁企业在农村开办网点的工商登记手续。

  (四)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性,认真清理和废止各种阻碍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民日用消费品在全国范围内顺畅流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建立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保障农民利益和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对于违反国家规定,设置市场壁垒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对于谋取垄断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加强对农村市场的监督管理,强化商务、农业、工商、质检、物价等部门的执法协作,建立信息、技术资源共享机制,加大对农村市场整治力度,严厉打击向农村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及农用生产资料等产品的不法行为。积极探索综合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快农村商务信用建设,倡导诚信经营,强化信用意识和契约意识。建立农村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充分发挥消费者、新闻媒体及其他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



查检邮件中夹带外币或外币票据暂行处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查检邮件中夹带外币或外币票据暂行处理办法

(政务院批准一九五0年九月一日中国人民银行、邮电部发布)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外汇管理,防止利用国内或国际邮件夹带外币或外币票据互相转让流通及私营外汇等情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币指一切外国币券,所称外币票据系指各种以外币支付之汇票、支票、旅行支票、期票及其他付款凭证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邮件之查检工作,应由各地海关或公安 机关执行之;其查获外币及外币票据之存兑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各地中国银行办理之,无中国银行机构设立之地区则由人民银行办理之。
第四条 在本国境内互寄或寄往国外之邮件中,如夹带外币一经查获,应报由司法机关一律全部没收之。
第五条 在本国境内互寄或寄往国外之邮件中,如夹带外币票据一经查获,应由主管检查机关视其情节轻重,报由司法机关令其存兑,处以罚金或予以没收。
第六条 由国外寄至国内邮件中,如夹带外币或外币票据,一经发现,可由各该邮局暂时代为保管,俟与收件人联系后,持向中国银行换取外汇存单或按牌价兑换人民币,予以发还。
第七条 经主管检查机关查获应予没收之外币或外币票据,应交由各相关邮局,随时解送所在地之中国银行或人民银行,按牌价折合人民币,由中行或人行签发国库局抬头支票,由各该邮局送交当地国库换取收据,再由邮局将收据备函寄交寄件人(无中行或人行设立之地区,可由各相关邮局解送附近设有中行或人行地区之邮局代办解库手续,俟取得国库收据后,仍交由各相关邮局处理之)。
第八条 所有经主管检查机关查获应予没收外币或外币票据之相关邮件,应由各该邮局于邮件内加盖“内装外币、外币票据已被主管机关查扣”戳记后,随时封发或投递,不得稽延积压,并由各该邮局通知寄件人。
第九条 凡中国银行或国内经人民银行指定经营外汇业务之银行,基于正当外汇业务所开国外付款之票据,或国外银行所开国内中国银行及指定银行之票据,可不受本办法第五条及第六条条文之限制。
第十条 凡查获应予没收之外币票据属于抬头人性质者,应由主管检查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勒令寄件人签妥空白背书或重开支票之手续。
第十一条 凡无中国银行或人民银行机构设立之边远或乡村地区,其持有外币或外币票据拟寄递至附近地区中国银行或人民银行存兑者,经当地区级以上政府证明后,可不受本办法第四条及第五条条文之限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