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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04:32  浏览:92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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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财综[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实现2012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4%的目标,2011年7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了《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大多数地区能够及时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落实计提教育资金政策。但也有个别地区存在落实不力问题。为进一步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以下简称教育资金)政策,确保及时足额计提和有效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2011年教育资金足额计提。财综[2011]62号文件明确规定,各地区自2011年1月1日起,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的教育资金,并实行按季预提,年终统一清算。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财综[2011]62号文件规定的计提口径、公式和清算方法,在2011年财政决算清理期结束前,对2011年计提的教育资金进行统一清算。对于2011年尚未计提或年内各季累计计提的教育资金少于全年应计提的教育资金数额的,原则上应在2011年财政决算清理期结束前一次性补足,以切实保障2011年教育资金足额计提。任何地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虚增成本费用,减少计提数额。

  二、2012年教育资金要严格按规定计提。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时,应充分考虑计提教育资金因素,单独编制教育资金收支预算,严格按照财综[2011]62号文件规定的计提口径、比例和公式按季预提教育资金,确保2012年教育资金及时足额计提。各地区不得降低计提比例、改变计提方式、虚增成本费用、拖延计提时间。

  三、切实保障教育资金有效使用。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农村基础教育。各级财政部门应督促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教育事业发展的阶段性需要,按照重大项目组织实施原则,统筹规划,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尽快按规定要求申报教育资金支持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及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认,统筹资金使用方向,尽早将教育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要求和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教育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进一步加强教育资金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综[2011]62号文件规定,将教育资金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单列反映、分账核算。同时,要加强教育资金收支监督管理,分月掌握教育资金计提情况和支出进度,保障教育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作他用,以切实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部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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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纳税大户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株洲市纳税大户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4]38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纳税大户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株洲市纳税大户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株洲市纳税大户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为鼓励企业搞活生产经营,依法自觉纳税,为国家多作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上缴税收计入株洲市地方财政收入的纳税单位。
二、考核依据
全年缴入株洲市地方财政收入的各项税收总额。
三、奖励对象和标准
(一)纳税单位全年缴入株洲市地方财政收入的各项税收总额500万元以上的单位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1、纳税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2、纳税总额在8000-10000万元(含8000万元)的,奖励25万元;
3、纳税总额在5000-8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
4、纳税总额在3000-5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奖励15万元;
5、纳税总额在1000-3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
6、纳税总额在500-10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5万元;
(二)纳税额虽然达到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奖励标准,但其纳税总额未达到全市平均增长水平的,降低一个奖励档次;比上年下降的,再降低一个奖励档次。
(三)有偷、逃、抗税行为的,取消奖励资格。
四、奖励方式
(一)由株洲市人民政府授予"株洲市纳税红旗单位"或"先进单位"称号。
(二)奖金总额的70%奖给纳税单位法定代表人,30%奖给纳税单位经营者集团成员。
五、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在预算中予以安排。
六、考核程序
考核奖励每年进行一次,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国税局、地税局、经委、商贸蔬菜办、乡镇企业局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奖励兑现。

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1月10日 国税发[200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完善金融业营业税政策,加强对金融业营业税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外汇转贷业务征收营业税时的具体操作问题

(一)各银行(不包括中国银行)总行统一从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再通过其所属分支机构贷给用户的,由所属分支机构按向用户所收取的贷款利息,减除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纳税。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总行按当年所借外汇的数额及其利息支出,测算出转贷外汇借款的平均利率后,下达给各分支机构执行。各分支机构据此测算出本分支机构转贷外汇借款利息支出额,以向用户所收的贷款利息收入额,减除本分支机构转贷外汇借款利息支出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年度终了时,如果各分支机构划转总行的转贷外汇借款利息支出额与总行支付给国外的借款利息支出额有出入时,其差额部分由总行抵补。

各银行所属分行如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再通过其下属支行发放的,也按上述办法办理。

(二)中国银行总行统一从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再通过其所属的分支机构贷给用户的,由所属分支机构按所收利息全额缴纳营业税,向境外支付的借款利息支出由总行从其营业额中统一减除。

二、关于金融商品转让所发生的负差的处理问题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应分成股票、债券、外汇、其他金融商品四类,每类金融商品买卖中发生的正、负差,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可以相抵。但不属同一类的金融商品的正负差不得相抵,不属同一个会计年度的正负差也不得相抵。

三、关于金融业的纳税期限问题

除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从事金融业务仍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外,其他纳税人从事金融业务,应按月缴纳营业税。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民生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