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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法律援助补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7 22:49:41  浏览:99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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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法律援助补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法律援助补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司〔2008〕115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浙江省省级法律援助补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浙江省省级法律援助补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省级法律援助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推动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级法律援助补助经费用于补助经济欠发达市、县(市、区)法律援助经费的不足,按照办案数量和经费规范使用情况,实行多办多补、少办少补的原则分配。当地财政当年比上一年度所拨的法律援助专项经费超过20%的,省级财政根据不同的增长幅度增加省级法律援助补助经费。
第三条 省级法律援助补助经费应当用于下列开支:
(一)《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七规定的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补助;
(二)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费用;
(三)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团体、法律院校和法律服务人员接待来访、解答法律援助咨询的补贴费用;
(四)法律援助窗口建设及便民设备添置的费用。
第四条 经济欠发达市、县(市、区)司法局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逐级向省司法厅上报上一年度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数量、当地财政当年及上一年度所拨法律援助专项经费数额及省级补助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条 群体性法律援助案件数,受援人超过三人的按每增加一名受援人,案件数增加0.3件计算,但累计不得超过20件。
第六条 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人员在领取法律援助办案补助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费用,按照《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据实报销。
第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台帐,详细记载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立案和结案时间、受援人、承办人、办案费用等情况。
第八条 下拨经济欠发达县(市、区)司法局省级法律援助补助经费时,同时告知所属的市司法局。
第九条 省级法律援助补助经费应当与当地财政所拨的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统筹安排使用,严格审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省级法律援助补助经费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省司法厅将不定期对法律援助案件数和省级法律援助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审计。
第十二条 经济欠发达市、县(市、区)司法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下一年度法律援助经费补助;情节严重的,暂停下一年度法律援助经费补助:
(一)虚报法律援助办案数量的;
(二)将人民调解案件作为法律援助案件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法律援助补助经费的。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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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启用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及相关文书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启用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及相关文书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商贸园管委会,市工业园管委会:

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2条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级部门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统一启用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及相关文书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政机关在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出具加盖有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书面凭证。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内延直径为3.9cm,外延直径为4.1cm(式样附后)。

二、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该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告知通知书(式样附后)。

三、为了保证行政许可行为的规范统一,凡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市级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及行政许可申请相关文书式样,自行安排刻(印)制印章及文书式样送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四、各部门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使用,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凡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不能在中心现场办结的,窗口受理后,必须在受理通知书上标明受理号和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否则,部门不予办理。

五、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抓紧做好启用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及行政许可申请相关文书的准备工作,务必于9月1日起正式启用,以确保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

附件:1、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式样

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式样

3、一次告知通知书式样

4、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式样







二OO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1



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式样









































附件2

×××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式样)



项目受理编号:

申请人:

办理事项:



月 日收件,经审查,资料齐全,按照法定期限于 日内办结,请于 月 日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取件。



窗口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附件3

一次告知通知书

(式样)



项目受理编号:





你 月 日报送的 事项,经当场审查,所报资料不全,请予补正。

附:需补正的材料

1、

2、

3、

4、



窗口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附件4

×××局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式样)



项目受理编号:

申请人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局(委)

年 月 日

(盖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您对该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陈述理由并进行申辩;可以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者 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不予受理决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并给您造成损害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

收件日期

收件人


承办人签字

申办人签字


窗口电话

投诉热线




×××局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式样)



项目受理编号:

申请人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你提出的《××××××××××》申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特此退回。

(你提出的《×××××××××××》申请,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范围。特此退回。



×××局(委)

年 月 日

(盖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您对该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陈述理由并进行申辩;可以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者 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不予受理决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并给您造成损害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

收件日期

收件人


承办人签字

申办人签字


窗口电话

投诉热线



大中型化学矿山企业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化工部


大中型化学矿山企业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1992年2月19日,化工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学矿山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管理,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办事,使建设项目建立在充分调查研究、认真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努力做到技术上先进可行,经济上合理,并取得较好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前期工作是项目建设过程的组成部分,在整个工程项目建设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建设前期工作,系指从建设项目的酝酿提出到列入年度计划开工建设前所进行的工作。主要包括申请和编报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时应进行的技术、工艺试验、研究及必要的工程地质等工作。特大型矿区在项目建议书前要先进行总体规划。
第三条 凡列入建设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其建设前期工作各阶段的内容和深度要求,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化学矿山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规定》执行。
第四条 前期工作,要本着勤俭建国、励行节约、精打细算的精神精神,由负责承建项目部门(企业)和承担项目设计的设计单位共同研究,认真编制项目前期工作总的计划(详见附表1),按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化学工业部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五条 前期工作所需经费,按照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企业为主先行安排。确实不足部分,经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国家计委审批,适当补助,项目成立后,前期工作费用纳入概算。
第六条 国家和地方前期工作费用下达后,建设单位须会同设计单位,根据国家和地方下达的前期工作总体计划,编制当年前期工作实施计划(详见附表2)。计划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审查并上报化学工业部主管部门,经批复后,方能实施。由地方资金和企业安拓的前期工作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审查,报化学工业部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经批准的年度前期工作计划实施后,项目所在单位每季度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化学工业部主管部门报前期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年底要上报全年的完成情况。前期工作中的重要试验或研究项目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化学工业部主管部门审核,经批准后方能实施。在其工作完成后,要将成果整理上报。对重要试验或研究项目应组织成果评审。
建设单位在前期工作计划执行中遇到特殊情况要及时将问题上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化学工业部主管部门,更改工作计划和工作内容,要得到原批复部门同意后,方能实施。
第八条 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化学工业部主管部门要对前期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认真执行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或承担设计、研究的单位,主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第九条 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拟建项目单位应编制次年的前期工作计划(详见附表2),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上报化学工业部主管部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化学工业部。
附表
附表1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总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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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项目│工作│委托承│进度│ 资金 │ 费用安排(万元)│备┃
┃号│名称│内容│担单位│计划│ 渠道 ├─┬────────┤ ┃
┃ │ │ │ │ │ │总│分年度完成及安排│ ┃
┃ │ │ │ │ │ │计├──┬──┬──┤注┃
┃ │ │ │ │ │ │ │1992│1993│……│ ┃
┃ │ │ │ │ │中央: │ │年 │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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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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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地方: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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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年度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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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项目│工作│委托承│进度│ 资金 │ 投 资(万元)│备┃
┃号│名称│内容│担单位│计划│ 渠道 ├──┬────┬──┤ ┃
┃ │ │ │ │ │ │项目│至 年│19 │ ┃
┃ │ │ │ │ │ │投资│累计完成│年计│注┃
┃ │ │ │ │ │ │ │ │划 │ ┃
┃ │ │ │ │ │中央: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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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地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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