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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知识产权,企业应当肩负的社会责任/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4:08:24  浏览:96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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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知识产权,企业应当肩负的社会责任

2008年新春伊始,国务院国资委即推出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是中央企业的社会责任之一。强调央企必须积极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为企业做表率。

一、知识产权,我们已深感危机

我们的社会正从由以工业为基础的时代,进入到了以知识为基础的知识经济时代,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不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权利概念,早被运用为商务竞争手段,知识产权贸易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形式,知识产权已演化为新型的贸易壁垒,去年底的玩具召回事件,打火机的安全锁事件等,我国出口产品越来越多撞到由知识产权构筑的“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的南墙。由于专利使用费的收取令中国“DVD”企业几乎无利可图,整个产业沦为国际上知识产权拥有人的利益工具。我们引以为豪的电视制造业,整机厂家都陆续收到国外企业提出的专利收费要求。汽车零部件出口是我国汽车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美、日两国针对“中国制造商仿冒外国汽车零部件的问题”共同对中国汽车零部件行业提出了“警告”……

因为知识产权我们各行各业都危机四伏,然而权威数据显示:我国2006年的PCT申请量只有2767件,仅相当于荷兰飞利浦一家公司的申请量。尽管2007年我国中央企业有16家进入世界500强,但是截至2006年底,所有中央企业累计拥有专利区区3.8万项,远不及国外一家企业拥有专利的数量。像西门子公司有各类知识产权约15万项,飞利浦公司有6.5万个专利和6000个外观设计。2007年9月国资委召开的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会议上国资委主任李荣融说:“与国外跨国公司相比,我们一些企业在技术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方面的差距非常明显,企业大而不强、核心技术和关键产品依赖进口,知识产权受制于人的问题十分突出。”国资委在新年伊始就发布这样的指导意见,由此可见我国已经强烈感知到了知识产权带给我们的危机。

二、知识产权,企业应肩负的责任

在知识经济时代我们的生产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革,自主知识产权对于企业来说是进攻之矛,防守之盾,是国家经济安全的保障,是中华民族复兴伟业的保障。中央企业作为各行业的排头兵,在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方面负有重要责任,他们应当肩负更高层次的社会责任,要创新体制,用高科技创造高效益,高效率地利用取之于社会的财富,更多地回报社会大众。企业兴衰与国家兴亡息息相关,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是推动科技进步与自主创新的中坚,大型企业也应当担负起对职工、对国家、对社会的重大责任,自觉去创造自主知识产权,不断把企业做大做强。

某民营玻璃企业通过自主创新,先后投入了上千万元,开发研制出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使企业的层次得到了很大提升。企业主说:“如果搞不成功,就会倾家荡产,厂子恐怕也要关门了。可是想到企业是县里的税收大户,有这么多工人就业,企业要有大的发展,必须寻求技术创新和产品更新,所以我不能放弃。”私营企业尚有了强烈的责任感,不仅是央企和大型企业,我们普通的企业也应当肩负这样的社会责任。

三、我们应该如何践行肩负的责任

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自主创新大会”上,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向全国企业和企业家发出倡议,提出:要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活动;要不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要坚决与侵害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作斗争。该倡议也指示了我们的企业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去践行知识产权责任:

(一)要积极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

在知识产权经济时代,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就是企业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和知识产权的运作能力。知识和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已成为凝聚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成为展示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因此国资委的指导意见要求央企:“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开发和传统产业改造,着力突破产业和行业关键技术,增加技术创新储备。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实现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的良性互动,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发挥对产业升级、结构优化的带动作用。”

(二)要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权利

吴仪副总理说“为了拥有一项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投入大量的时间、资金和劳动,实在很不容易,只有人人都尊重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自己的知识产权才不会受到侵害。企业的发展不但不能靠侵权,而且绝对不能做侵权的事。”不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就是不尊重自己,不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将破坏我们的创新机制,使创新者失去创新的动力,我们的企业将陷入没有创新受制于人的恶性循环中。所以吴仪副总理要求企业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肩负起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责任。

(三)要积极保护自己的权利

吴仪副总理在2007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高层论坛希望:广大企业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自主知识产权,并在相关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主动起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侵权行为是对尊重知识、尊重创造这一良好社会风尚的破坏,更为严重的是会严重损害市场经济秩序,恶化我们的投资和国际合作环境。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权利,不再是企业单方的行为,企业无权放任侵权行为的存在,有责任有义务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并积极建立起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从根本上杜绝侵权行为,恢复和建立我国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2008年是举世瞩目的奥运年,也是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年,如果我们的企业都能肩负起强化知识产权意识的社会责任,当世界为奥运冠军喝彩的时候,我们有信心看到我国跨越从制造到创造的鸿沟。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网站:www.5166221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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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负责本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运营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组织。
尚未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别由乡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和村民委员会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三条 市、区(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及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市、区(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投入劳务形成的水利、电力、交通、通讯、房产等基础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福利公益设施;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业机械、交通运输等生产设备和工具;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投入劳务兴办的企业的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联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等经济组织中占有的资产;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资助或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产和持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九)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 除国家依法征用和合法的产权交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平调、私分农村集体资产。
第七条 市、区(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清查、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等项工作。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效行使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权、决策权。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决定;
(二)制定和执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监督所属经营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保证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四)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五)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承担的费用和劳务预、决算方案;
(三)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
(四)重大投资事项;
(五)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六)主要资产的处置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财务预、决算制度;
(二)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三)财务管理制度;
(四)收益分配制度;
(五)专项基金管理制度;
(六)资产管理、经营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接受市、区(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的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决定其资产经营方式。但对土地资产的经营方式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
资产经营方式不改变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性质。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明确经营责任,提出经营目标和措施,保证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签订合同,保证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招标、投标或其他公开方式确定经营者。禁止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低价出租农村集体资产。
第十八条 在农村集体资产经营中,需要对资产进行评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向本组织全体成员公布,并报市、区(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截留、挪用、平调、私分和以其他方式侵占农村集体资产的,由市、区(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其返还或赔偿,并可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接受市、区(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的审计监督的,由市、区(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区(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二00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9年8月22日

关于印发《东莞市2008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量化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市2008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量化考核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8〕8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2008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量化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东莞市2008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量化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规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国发〔2006〕31号)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包括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落实情况考核;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计划、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计划等三项指标。

第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为国土管理综合考核,纳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年度量化考核,考核对象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双向考核,实行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实行单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对纳入考核内容的各单项指标,进行定量评价,确定单项考核结果;以各项考核结果按权重累计分值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综合考核结果。各单项指标在综合考核中的权重,根据考核原则确定,并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目标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调整。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以镇街为单位依据当年实际补充耕地面积,进行定量评价,确定考核结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根据实际情况,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责任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辖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土地利用水平考核和土地执法监察考核三个方面。总分为100分,其中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占30分,土地利用水平考核占55分,土地执法监察考核占15分。

第六条 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耕地占补平衡情况等三项内容,每项10分。

第七条 镇街耕地保有量不得少于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耕地数(含加K耕地)减去当年经依法批准占用的耕地数。符合要求的得10分,否则为0分。

第八条 镇街基本农田面积不得少于2008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确定的面积,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补划基本农田面积、质量不得低于占用面积和质量。符合要求的得10分,否则为0分。

第九条 镇街耕地占补平衡情况按依法批准占用耕地数核算。易地开发补充耕地的,应按占用面积及时缴交耕地开垦费,落实易地开发补充耕地单位。自行补充的,补充耕地面积和质量不低于占用的面积和质量。符合要求的,得10分,否则为0分。

第十条 土地利用水平考核包括实际新增建设用地总面积(20分)、闲置土地处置情况(10分)、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情况(5分)和建设用地效益考核(20分)等四项内容。

第十一条 实际新增建设用地总面积考核包括批准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考核和违法用地面积考核,每项10分。

第十二条 全市批准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严格执行省下达我市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

省下达我市新增用地计划指标由市统筹,为平衡发展,市制定镇街年度可申请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符合市规定条件才能申请,申请量不得突破。按可申请量使用的,得10分;突破使用的,得0分。

第十三条 严格违法用地面积考核,严控违法用地,没有违法用地的镇街,得10分;违法使用土地的,得0分。

第十四条 闲置土地量以市闲置土地专项处置时确立的台账数为基数,各镇街应从2007年起2年内处置完毕,5年内消化完毕。市按年度平均确定各镇街年度应处置闲置土地量和应消化闲置土地量。

镇街年内实际处置闲置土地量达到应处置量100%的得5分;80%-100%的得3分,80%以下的得1分。

镇街年内实际消化闲置土地量达到应消化量100%的得5分;80%-100%的得3分,80%以下的得1分。

第十五条 存量土地含已批未建、已批未供和原图斑为建设用地的土地,不含登记在册的闲置地。逐年消化以补充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足,以土地变更调查、用地审批和卫片为依据,确定各镇街存量建设用地总量和年度消化量。

镇街年内实际消化存量建设用地量达到年度消化量100%的得5分;80%-100%的得3分;80%以下的得1分。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效益考核范围包括存量土地和闲置土地,主要考核内容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单位投资强度、单位面积建设用地GDP产出率、税收贡献率和财政收入贡献率等四项,每项5分。

第十七条 新增建设用地单位投资强度为年内固定资产投资总量除以当年项目实际用地量。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必须严格按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执行。符合定额标准要求的,得5分;不符合定额要求的,得0分。

第十八条 单位面积建设用地GDP产出率为镇街年内GDP总量除以年内建设用地总规模。年内单位面积建设用地GDP产出率高于上一年度GDP产出率10%以上的得5分;提高5%-10%的得3分;低于5%以下的得1分。

第十九条 单位面积建设用地税收贡献率为镇街年内税收总额除以年内建设用地总规模。年内单位面积建设用地税收贡献率高于上一年度税收额8%以上的得5分;提高5%-8%的得3分;低于5%以下的得1分。

第二十条 单位面积建设用地财政收入贡献率为镇街年内财政收入总量除以年内建设用地总规模。年内单位面积建设用地财政收入贡献率高于上一年度财政贡献率6%以上的,得5分;提高3%-6%的得3分;低于3%的得1分。

第二十一条 土地执法监察考核主要包括违法用地发现制止率(15分)。发生一起被省级以上土地执法监察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行为,情况严重的,该项考核得0分。

第二十二条 土地违法行为包括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和预征土地等行为。各镇街应加强对土地利用的监督检查,做到领导重视,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全面建立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镇街违法用地发现制止率要达到100%,满分为15分。发生一起违法用地未及时上报并制止的,该项得分即为0分。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二十四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每年土地变更调查、卫片资料执行检查和经济社会统计数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具体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统计局、农业局、发改局、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承担。

第二十六条 考核采取统一要求、上下结合、分级负责的方法进行,各镇街要季度自查、年内总查,并在每年11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在年底就相关考核情况向全市通报。



第四章 预警机制



第二十七条 全市建立新增建设用地预警机制。以省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为基数,按市统筹指标台帐逐宗登记汇总,当全市使用新增农用地达到下达指标的80%,占用耕地面积达购买易地开发补充指标的70%时,由市国土资源局专题向市政府报告预警。

第二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在每年9月对考核指标进行初步汇总,对考核指标达不到市规定标准85%的镇街发出预警,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并将其列为卫片资料辅助执法检查的重点区域。

第二十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在每年9月对违法用地达2宗、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达1宗的镇街发出预警。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条 考核评分计入年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量化考核成绩,作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考核评分按50%计入各国土资源分局年度考核评分,作为评选先进分局的硬性指标依据。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先进分局的评比。

第三十一条 以年度考核报告形式进行定性考核,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使用土地的;

(二)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使用农用地的;

(三)突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

(四)耕地占补不平衡的;

(五)量化考核总分低于60分的;

第三十二条 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优先使用市统筹指标。

第三十三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通报批评,追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的行政领导责任,并责成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报批。对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新增建设占用耕地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扣减或者取消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第三十四条 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用地的,或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占用农用地的,或非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按非法用地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东莞市2008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量化指标分解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