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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修正案(八)》的思考/霍利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09:52:55  浏览:94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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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刑法修正案(八)》的思考
                  ----谈未成年人犯罪现象

              景县人民检察院 霍利

[摘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我国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并且已经成世界各国共同关心的热点问题。在世界各国均形成了犯罪低龄化的趋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也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作了修改。
[关键词]未成年人 犯罪 现象 预防对策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我国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并且已经成世界各国共同关心的热点问题。在世界各国均形成了犯罪低龄化的趋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也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作了修改。下面我就未成人犯罪现象从两个角度谈一下粗浅的认识。
一、未成年人的含义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现代汉语词典》对“少年”的诠释是:指人在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阶段,是未成年人中特定的一个年龄段。但是“少年”在特点词汇中有年龄的宽限,“少年犯”则是指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因犯罪而依法受刑法处罚的人,这是从刑法刑事责任年龄上考虑的。少年犯是俗称,法律术语是“未成年犯”。“青少年”也不是严格意义的法律术语,而是一个犯罪学和现实生活中的常用词语。为了适应青少年犯罪的低龄化要求,利于对青少年犯罪的防微杜渐,学界基本一致地将“青少年”上线界定为25岁,下限界定为12岁。[1]其中,已满12周岁未满18周岁的称为“少年”,已满18周岁未满25周岁的人称为“青年”。他们刚刚走上生理和心理的成熟之路,初步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但也仅只限于“初步”,所以易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往往容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二、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现象
(一)从未成年人的角度来看[2]。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可分为主动犯罪型和被动犯罪型。主动犯罪型的未成年人多为一贯表现不好,喜欢惹是生非,且多为准团伙犯罪。导致主动犯罪型的原因主要是诱发此类犯罪市场的存在,也即主动型犯罪的未成年人通过好勇斗狠等,能够实现和满足自己的心理和生理需求,通过这些行为能够获得一些既得利益。他们通常信奉“人善被人欺,马善被人骑”,并在这一信条下宁可从恶也不愿为善,因为为善通常被社会解读为无能,一般是被人凌辱的对象。他们通过自己霸道和嚣张等行为,让别人对他们敬而远之,从而获得未成年人社会圈中的一种“强势”的地位,得到一种自我满足的优越感。也可以说主动型未成年人犯罪是“人强三分理”、“人善被人欺,马善被人骑”等社会潜规则的产物。主动型未成年人犯罪通常还呈现准团伙现象,如当前多发的以学生为对象抢劫犯罪。这些未成年人为何能如此大胆妄为,做事不计后果,主要是通过结伙后心理相互支撑,在江湖义气等关乎面子尊严因素的驱使下,弱化了个人心理脆弱面对行为的影响、限制。主动型未成年人犯罪在犯罪之初,经常是“小错误不断,大错误不犯,学校没折公安干看”,之后在社会不良风气的诱导及这种小错误行为长期获得某种利益的情况下,从量变出现了质变。在社会风气不佳的时候,还会出现量变短线,甚至在没有量变的情况下,出现质变。这也是一些家长和教师难以理解平时没有什么坏印象的孩子、学生为什么突然成为罪犯的困惑所在。量变的积累也说明社会管理真空的存在,我们的社会管理通常注重于物质方面,对精神方面难以顾及,然而精神和物质是人类不可择一的,它们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在这种重物质轻精神保护的状况下,人们往往要承受一些不被认为是违法和犯罪行为带来的精神压力,而行为人却可以在他人的痛苦之上满足自己的心理和精神需求。这样,前者可能会因为精神不堪重担而出现偏激行为,后者则可以在私欲的进一步膨胀下走向犯罪。可以说主动型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产生,一是因为有一个既得利益市场存在,二是因为社会管理真空的存在。
被动型未成年人犯罪,其本身往往是别人的侵害对象,常常是因为不堪凌辱而做出过度的反击和反抗行为。对这一犯罪类型在人们通常会问行为人为什么不采取其它合法的反击方式和利用法律保护,孰不知社会对法律的定义是保护弱者,生活中谁愿意去作一名弱者。特别是年轻气盛的未成年人谁又甘作弱者,承认弱者,也就意味着将低头做人,无法获得与同龄人同等的“社会地位”。所以不甘作弱者的他们对侵害的反抗往往是不计后果,同时认为侵害者有错在前,自己有充分的理由实施反击。在这种想当然的心理下,反击造成的结果往往是严重的,如出现不堪同学凌辱而致伤同学的现象。马家爵案就表现出来了马因为不堪受凌辱和歧视带来的心理压力而不计后果的报复。我们对这类犯罪的惩戒也引起了一种困惑,因为这类未成年人犯罪本身是受害者,他们都是处于被动的地位,也就是说从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意来看,远远低于那些主动型犯罪。我们对他的惩戒目的应当是教育他应当合理选择反抗行为,而不是对反抗的否定,但我们处罚的原因正是他的反抗行为。对这类犯罪的改造,主要是加强犯人的心理承受能力等个人方面的修为。
(二)从成年人角度看。1、盲目性。所谓盲目性,就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犯罪动机简单,目的性很模糊,往往会在特定情形的刺激下,感情冲动,行为不计后果。未成年人犯罪的盲目性来源于未成年人生理发育的不成熟,认识能力、心理控制能力等都比较差,行为的主观方面导致行为具有极大地盲目性和冲动性。外部世界复杂多变,未成年人置身其中上难以认识和理解,调查表明未成年人的初次违法犯罪,仅仅处于好奇心的驱使或争强好胜的数量极大。[3]在乔云华《罪与罚——与少年犯对话》一书中也讲到:“在我采访的120多起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有90多起属暴力犯罪,其中又有一半只因‘一个眼神’、‘一句话’或‘踩了一下脚’、‘撞了一下胳膊’等微不足道的根由,化解不当,导致冲突升级、酿成血案。更令人担忧的是,目前这类案件非但没有被遏制的迹象,相反却呈逐年递增的态势。”[4]2、纠合性。纠合性也称团伙性,但是未成年人的团伙犯罪和成年人的集团犯罪是有很大区别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小团伙是松散型、不稳定的;纠合的起因大多是共同的兴趣爱好、日常的拉帮结伙;实施犯罪行为时多为临时起意,一哄而起。随着兴趣爱好的不合也会自行解体,然而这种团伙往往会助长犯罪的盲目性、冲动性以及违法犯罪的严重性。3、模仿性。未成年人正处于求知和学习生活的人生阶段,主要的行为方式就是模仿。他们几乎对于社会上发生的任何事物都报有极大的好奇心,并且敢于模仿。一些未成年人实施的暴力重案几乎就是某些影视作品中黑社会犯罪团伙犯罪手段的翻版。未成年性犯罪也多数是起因于接触到色情影视书刊后的模仿。而且,某种不良风气一旦在未成年人中出现往往就会以极快的速度蔓延开来,在某范围内起到暗示、示范作用,使他们竞相模仿。如校园小团体结伙打架斗殴、社会上不良青年寻衅滋事等。4、残暴性。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暴力犯罪不仅数量激增,而且犯罪手段越来越残暴,令人发指。这种残暴性一些是和自身的变态心理有关;一些是因为受暴力文化影响太深,有的直言不讳承认暴力崇拜,通过施暴得到心理满足;更多的一种情况是犯罪的情景性决定的,施用暴力并无预先准备,犯罪的手段是在特定情景的影响下未成年人扭曲的心理与变形的道德共同促成的结果。这也是社会中特别是影视和书刊中的暴力泛滥给未成年人身心伤害的有力证明。
三、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对策
古语说:“游刃有余”,只有先掌握事情的关键和原理,我们才能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上做到有的放矢、事半功倍。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条、第3条、第5条规定,我认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原则有四项:即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原则、及时防治原则、综合治理原则、科学性原则。
1、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解决好未成年人犯罪的外因问题。在此方面一是可以强化管理,加强职能部门对社会公共环境的监管力度,加强社会行政管理的主动性,减少社会管理真空。对一些虽然没有触犯现行法律的行为,只要其行为影响和损害到他人的利益(包括精神上的)都应当由公权力部门及时介入,对不当行为及时进行训诫和制止,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主流环境,弘扬社会正气,不能让歪风邪气滋生蔓延。要让未成年人充分感受到社会的公正、正义,而不是以拳头论英雄。二是延长义务教育期限,避免未成年人处于青春敏感期时过早的跨入社会,在他们尚不具有较强是非鉴别力和心理承受力时过早的面对复杂社会。三是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置上,要坚持有利改造和有效改造的原则,同时要注意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罪不计教育效果一味适用缓刑,错误的认为宽大就有利于未成年人犯的改造,一些未成年人由于没有得到应有的教育和改造,而出现再次犯罪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同时对未成年人犯的一味从宽处理也伤害到了其他未成年人,这种罪责不一使其他未成年人感受不到社会的公平正义。有罪之人受到社会无原则的关注和怜悯,而忽略犯罪对社会的影响,这种为一人而舍大家的做法,在其他未成年人中产生了消极影响。所以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置要罚当其罪,要以有效教育为目标,而不是搞“宽大就是教育,缓刑就是挽救”的想当然。
2、坚定内因,最大限度摒除外界的不良影响。内因与外因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外因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内因,但内因也能作用于外因,抵制外因的影响。所以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要加强未成年人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修养。当前提出的素质教育非常及时,也非常必要,但在实践推广中却效果不佳。目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仍以应试教育为主,开展的素质教育方式单一,成效不明显。在开展素质教育中,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开展荣辱观教育,提高未成年人是非鉴别力。可以通过组织未成年人参观少年犯管教所,了解什么行为是社会提倡的,什么行为是社会不允许的,什么行为将承担严重后果的。二是开展死亡教育,教育未成年人珍惜生命。现在生活在虚拟网络中的未成年人是一个问题人群,他们不但从虚拟世界获得了实现社会难以实现的满足感,同时将虚拟世界的一些作为延伸到了现实生活中。一些未成年人遇到不顺心的事就刀口相向,并且对他人生命表现出了极度的漠视,这些都源于游戏中角色死了可以复活,游戏中人命与同草芥,杀人又不会承担任何责任,并且能从杀人行为获得某种快感的游戏心态而反馈到了现实生活之中。开展死亡教育就是要让未成年人强烈感受到生命的一次性和不可逆性,可以通过零距离接触死亡的观感教育方式,让未成年人感受到生命的可贵,从而珍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同时也应注重网络虚拟社会中社会法则的建立,如对不文明行为的惩戒,对“不法行为”的“审判”等等。三是开展责任教育,摒弃以自我为中心的思维方式,为顺利融入社会奠定基础。可以通过了解父母养育自己的艰辛,参与各种有利的社会活动,来感受对亲情的责任,社会的责任。不要再出现一饭之恩忘却养育之恩的现象。某地就曾出现一赌气外出的女生,在饥饿之时因为别人施舍的一碗饭而感动得痛哭流泣,而对父母十余年养育之恩却全无感觉。某地一男生则因为父母管的严,竟认为一位一时管他吃、玩,带他混社会的青年好得胜过自己的父母。四是开展精力释放教育,未成年人的精力旺盛,如不正确引导常常会无厘头的犯错误。所以应当科学设立教育项目,在教育中有意识的释放未成年人的精力,从源头上扼制出错的机会。五是开展发泄方式教育,让未成年人掌握一些正确的情绪发泄方式,增强自身的调控能力,以平常心面对社会中的不公和成长中的挫折。六是开展人际关系处理教育,让未成年人掌握人际关系处理的方式,学会与不同的人打交道,不至于因为盲从、面子问题,受制于损友。同时组建一些有益的社团,主动满足未成年人结伴的心理需求。

注释:
1、张远煌.犯罪学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杨建华. 从未成年人的视角谈未成年人犯罪现象,2008.
3、张利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4、雍自元.青少年犯罪研究[M].安徽:安徽人民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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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3〕2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三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三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全部使用本市财政预算资金或全部使用纳入本市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其它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的标准和规模执行。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赔偿、垫资等为理由,或以非关键性相关专业为理由,要求直接发包。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市计划、经贸、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力、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行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本省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依照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应当进入三亚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发包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发包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方可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投标的一般程序:
(一)发包申请审批;
(二)招标组织机构的确定;
(三)送审草拟的招标文件,安排招投标日程;
(四)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发放;
(五)招标文件购买或发放;
(六)投标报名;
(七)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预审;
(八)投标人核定核准;
(九)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十)投标;
(十一)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三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家计委或者省、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四条招标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自行选择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自行代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至少5日前,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进行备案。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办公地址;
(二)投标须知,包括招标工程名称、结构形式、性质、地址和招标内容或范围、规模和标准、投标有效期、工程承包方式、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招标工程相关技术指标和要求、评标办法、招投标活动日程安排、开标地点、获取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投标书的格式和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
(三)工程量清单内容;
(四)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五)其他附加说明。
招标文件中关于评标的办法和标准应尽可能地详细、具体、量化,能够充分体现工程的经济、技术要求和需要。
第十七条招标人可根据工程需要对投标申请人依法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有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第十八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当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作为正式投标人。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酌收招标文件工本费用。

投标
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是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件和要求作出响应、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工程项目的资质资格能力,并在三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时间、地点等)提交投标文件。招标人不得接受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修改、撤回、补充其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六条招标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要求投标人提供保证金或由银行、保险公司等提供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总造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抖浙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九条开标由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或委托交易中心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条开标时间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
地点,无特殊j清况,三亚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大厅应确定为公开开标的场所。
开标应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交易中心对招投标的开标、评标过程进行鉴证。重大工程项目还可邀请公证部门对开标过程依法进行公证。
第三十一条标底是公开的或无标底工程招标,投标人标书可以不进行密封;标底是保密的工程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三十二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专家评委库有关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专家评委的确定应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交易中心专家评委库抽取。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评标公开、公正的需要回避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专家评委库不能充分满足评标需要的,经建测于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增加从异地交易中心专家评委库抽取的专家评委组成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公平、公正、客观地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对评标结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确定抖铭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拒因素而无法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有关资料。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及有关材料5日内无异议的,由招标人和交易中心共同核发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
标通知书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中标通知书所标示承包价为合同价,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其他协议条款。
第三十九条中标人不得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中标人可经招标人同意将非主体、非关键!t工作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完成,分包人须具备承担分包工程相应资质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资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能分工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拘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或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仲裁法依法执行仲裁裁决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仲裁法依法执行仲裁裁决的通知
1995年10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简称仲裁法)已于1994年8月3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根据仲裁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的工商、城建、科技等部门设立的现有仲裁机构自今年9月1日起终止,设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现有隶属于行政部门的仲裁机构最迟到明年9月1日终止。为保证仲裁法的贯彻实施,公正、及时地执行仲裁裁决,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于今年9月1日起,都应当严格执行仲裁法,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经济合同法和我国加入的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认真处理好每一起向人民法院请求作出裁定,申请撤销或者执行的仲裁裁决案件,切实做到严肃执法。
二、根据国办发〔1995〕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通知》,现有仲裁机构在依法终止前受理的案件应当自该仲裁机构依法终止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因此,仲裁机构在此期间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裁决,予以受理或者驳回申请;仲裁机构在此期间按照仲裁程序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但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作出不予执行和撤销裁决的裁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