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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实行药品报验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4:59:49  浏览:98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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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实行药品报验制度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实行药品报验制度的通知

1988年3月22日,卫生部

《药品管理法》实施以来,我部制订了一系列药品监督管理规定,对提高药品质量起到了促进作用。但几年来,通过对药品质量抽检,发现假劣药品流入市场的事件时有发生。根据我部(88)卫药字第4号文“下发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文件的精神,为进一步强化对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切实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除继续做好经常性的药品质量抽验工作外,从1988年起实行药品报验制度,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和医院制剂室配制的大输液及中药注射液应建立报验制度。
二、对本地生产的急救、产量大、质量不稳定的品种及名优获奖品种,除按抽验和报验制度考核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应制订全面质量考核计划,进行重点考核。
三、批准试生产和生产的新药,生产厂须从首批开始连续向当地药品检验所送检五批样品。此后,纳入药品报验制度予以考核。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应当建立辖区内各生产厂产品质量档案资料库,作为药品注册、评优、试产产品质量考核的技术依据。
五、贵重稀有中药材应实行进货(经营性和生产性)报验和监督生产投料制度。
六、经长期考核质量稳定的产品,并对药品生产条件验证后,可以实行免验。免验的品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核上报,由卫生部批准公布和发给免验证书。
有关药品报验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并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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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膜覆盖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膜覆盖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农〔201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地膜覆盖是旱作节水农业的关键技术措施之一,保墒提温、抗旱节水、增产增收效果显著。近年来,西北、华北、东北、西南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大力推广地膜覆盖栽培技术,有力提升了粮食生产科技水平。当前,北方秋季覆膜即将展开,为做好地膜覆盖节水技术推广工作,我部组织专家制订了《地膜覆盖技术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加强指导服务,切实抓好落实。

  附件:地膜覆盖技术指导意见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9月11日



附件:
农办农〔2012〕70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ZZYGLS/201209/t20120924_2948593.htm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4月17日,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山东省、江苏省建管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建总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建筑业企业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 建设部主管全国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其所属企业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还应当接受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二)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建教(1991)522号文《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三)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企业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五)企业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六)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或工区、工程处、施工队,下同)、班线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一)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二)项目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三)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三章 安全培训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实行安全培训教育登记制度。 建筑业企业必须建立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没有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的职工,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报建设部建设教育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所属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有条件的大中型建筑业企业,经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可以对本企业的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工作,并接受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其他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的安全培训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第十条 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要负责统一管理分包单位的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分包单位要服从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五年以上施工现场经验或者从事建筑安全教学、法规等方面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
(三)经建筑安全师资培训合格,并获得培训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应当使用经建设部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主管部门统一审定的培训大纲和教材。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