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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0:51:51  浏览:98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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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1月15日 财税[2000]15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抄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全国妇女联合会。

附件:

扶贫、慈善性捐赠
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对扶贫、慈善事业捐赠物资的进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慈善事业是指非营利的扶贫济困、慈善救助等社会慈善和福利事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捐赠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受赠人是指:
(一)经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扶贫、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用于扶贫、慈善公益性事业的物资是指:
(一)新的衣服、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等。
(二)食品类及饮用水(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烟酒等除外)。
(三)医疗类包括直接用于治疗特困患者疾病或贫困地区治疗地方病及基本医疗卫生、公共环境卫生所需的基本医疗药品、基本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
(四)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中等专科学校、高中(包括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
(五)直接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仪器。
(六)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
前款物资不包括国家明令停止减免进口税收的二十种商品、汽车、生产性设备、生产性原材料及半成品等。捐赠物资应为新品,在捐赠物资内不得夹带有害环境、公共卫生和社会道德及政治渗透等违禁物品。
第七条 进口的捐赠物资,由受赠人向海关提出免税申请,海关按规定负责审批并进行后续管理。经批准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由海关进行专项统计。
第八条 进口的捐赠物资按国家规定属配额、特定登记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受赠人应向有关部门申请配额、登记证明和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证验放。
第九条 经批准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章有关条款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免税进口的扶贫、慈善性捐赠进口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出租或移作他用。如有违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一)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的扶贫、慈善物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继续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二)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免征进口税的捐赠物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解释。
第十三条 海关总署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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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对来自疫区的飞机收取检疫费的通知

首都机场动植物检疫局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对来自疫区的飞机收取检疫费的通知


(中际航发(1993)64号)

航务部、培训部、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首都机场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对来自疫区的飞机收取检疫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该通知决定于1993年3月1日起,对国外直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飞机,按规定收取检疫费。为保证飞机检疫效果,公司规定所有飞国际航线从疫区直达北京的航班,必须由乘务长对检疫人员登机检疫工作进行签字验收。

  附: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特此通知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登机检疫收费通知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对来自动植物疫区的飞机实施登机检疫,并依据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1992〕价费字294号文件规定收取检

疫费,具体办法如下:

  一、动植物检疫登机人员对来自动植物疫区的飞机,实施登机检疫,主要检疫机上食品舱和旅客遗留在座位上的动植物产品。

  二、动植物检疫登机人员负责填写好《登机检疫记录表》,乘务长或代办在记录表上签字。

  三、机场局将一个月《登机检疫记录表》统计后,填写《收费通知单》,并将原始记录单和《收费通知单》送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卫生处签字。

  四、机场局凭卫生处签字的《收费通知单》到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财务处收取检疫费。

                         首都机场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印发萍乡市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萍乡市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萍中央、省属各单位:
现将《萍乡市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萍乡市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
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一、总体要求
认真、及时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是政府系统必须严肃履行的责任,是检验执政理念、行政能力的重要标准。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把办理工作作为执政为民、推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二、组织领导
成立萍乡市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秘书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各分线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政府督查室主任为成员。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日常组织、协调、督查工作。
三、办理程序
办理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整理、分类
市政府督查室在接到应由政府系统办理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后,提出拟办意见和承办单位(若一份案件需由几个单位同时办理,则应确定一个主办单位,其他为协办单位),填写处理单,连同议案、建议、提案一起报领导小组审查。
2、审查
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市政府督查室提出的拟办意见进行审查,并对办理工作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其中,对全国和省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全国和省政协提案,市人大代表议案的拟办意见,还应报市政府领导批示。
3、交办、接办
市政府督查室按照领导小组的审查意见和市政府领导批示,对全部议案、建议和提案材料进行复核、复印和造册登记,将原件存档备查,将复印件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采取召开交办会议或单独送交的形式交各承办单位(需由多个单位办理的交主办单位)办理。承办单位在接办时,应当面点清交办的材料件数并签收。
4、承办
各承办单位在接受交办的议案、建议和提案后,必须及时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办理工作,制订办理方案,确定办理人员,认真进行办理。在办理过程中有条件解决的,要尽快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纳入计划,创造条件,在一定时限内解决;因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认真负责地作出解释;对涉及面广、情况较复杂的,承办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进行调查,并主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直接联系沟通,共同协商解决的办法与途径。承办单位若认为所接受交办的议案、建议、提案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不宜由本单位承办的,应在签收之日起5天内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出拟办单位及有关依据,将该议案、建议、提案件退回市政府督查室,由市政府督查室报领导小组审核,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办理。任何单位都不得自行将议案、建议、提案转交其他单位承办。
5、答复
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必须以书面材料向提出议案、建议、提案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答复。答复意见应做到依据准确、事实清楚、格式规范、文字精炼、表达清晰、态度诚恳。答复工作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对全国和省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全国和省政协提案,以及市人大代表议案,先由承办单位将办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督查室,再由市政府督查室组织相关科室整理成答复意见,报领导小组和市政府领导审核同意后,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答复。
(2)对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依据办理情况,经班子集体讨论后写出答复意见,直接向代表、委员答复,同时抄送市人大、市政协相关部门和市政府督查室。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与协办单位密切联系,加强配合,共同研究办理,并由主办单位书面答复代表、委员。
(3)答复意见应分送提出议案、建议和提案的每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并附《征求意见表》。若某些代表、委员的地址不详,承办单位可将给这些代表、委员的答复意见委托给提出议案、建议、提案的牵头人或人大、政协相关部门转交。
(4)对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承办单位必须在接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对某些问题比较复杂、办理难度较大的议案、建议,确实需要延期的,承办单位应书面提出延期理由,报市政府督查室经领导小组审核,再向提出议案、建议的人大代表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必须在六个月之内办结。
6、反馈
承办单位在答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后,应及时收集代表、委员的反馈意见,报告市政府督查室。若在答复后一个月内未收到代表、委员的反馈意见,要采取电话联系或上门等形式向代表、委员征询,并形成文字记录。凡代表、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必须通过市政府督查室报告领导小组,重新组织办理,并在一个月内再次书面答复。
四、督查、催办
在办理期间,由市政府督查室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查、催办,尤其是对议案和重点建议、提案,可邀请市人大、市政协相关部门进行督办,或对办理工作情况及结果进行视察。各承办单位应主动向市人大、市政协相关部门及市政府督查室报告办理进度。
五、总结
各承办单位在完成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后,应及时形成办理工作书面总结材料,报送市政府督查室。
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全市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会议,总结上一年度的办理工作,部署本年度的办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