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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发展农村中等技术教育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7:59:59  浏览:89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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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发展农村中等技术教育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发展农村中等技术教育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8月30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原则通过)


发展农村中等技术教育,是振兴我省农村经济、加速农业现代化的一项战略措施。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加速发展农村中等技术教育,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村中等技术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农村经济的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越来越迫切。要振兴农业,实现“两个转化”,不仅需要高级专门人才,更需要大批初、中级技术、管理人才和大批有文化有技术的新型农民。据初步估算,到本世纪末,我省农村各类技术人才至少应占农业人口的百分之十左右,约六百余万人。从近几
年的实践看,劳动致富户和专业户,大都有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群众说得好:“有技术能栽活摇钱树,无知识端不稳金饭碗”。但是,目前农村真正有技术、懂专业知识的人仍太少,全省农业技术人员还占不到农业人口的万分之四。这种状况不改变,要实现“提前翻番,富民兴鲁”和
十二大提出的奋斗目标,是不可能的。
建国以后,随着我省国民经济的发展,教育事业也取得了很大成绩。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加强高等教育,调整普通高中,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狠抓普及初等教育,使教育在为四化建设服务方面,大大向前推进了一步。到1983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到四十二所
,在校生五万五千二百七十六人,比1949年增长十二点九倍;普通中学发展到九千九百七十一所,在校生三百一十五万三千九百人,比1949年增长八十倍;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发展到七百0三所,在校生十七万五千五百人,比1949年增长十一点八倍;小学发展到七万六千六百一
十所,在校生九百四十六万二千六百人,比1949年增长三点九倍,学龄儿童入学率由1949年的百分之二十上升到百分之九十六。建国三十五年来,全省共培养大专毕业生十八万七千八百九十七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六十三万一千二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使群众文化素质不
断提高,有力地推进了我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但由于原有基础差,又长期忽视教育,加上十年内乱的破坏,我省教育的后进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特别是中等技术教育一直很薄弱。到1978年,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在校生仅占高中阶段在校生总数的百分之七点三。党的十一届三中
全会以来,我省对中等教育结构进行了积极的改革,目前全省农村批准改办和试办的各类技术中学已达三百六十二所,在校生四万七千人,加上其他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生,占高中阶段在校生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二点一。但总的看,职业技术学校仍然规模小,数量少,专业门类不全,办学条
件简陋,专业师资严重缺乏,专业教学经费不落实,不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目前我省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初中毕业生升不了高级中等学校,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高中毕业生升不了大学,这一部分人又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劳动技能,就业以后还得重新进行
技术训练,造成人才培养上的很大浪费,使教育与四化建设的需要严重脱节。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加速发展农村中等技术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这件事抓紧抓好。
二、明确发展农村中等技术教育的目标和要求
发展农村中等技术教育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坚持“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方针,从实际出发,紧紧围绕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多种形式、多种规格、多种门类地培养大批初、中级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发展农村中等技术教育的目标和要求是:1985年农村各类技术中学在校生达到十一万四千九百人,加上其他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在校生达到二十六万人,占高中阶段在校生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以上;1990年农村各类技术中学在校生达到二十二万人,加上其他各类职业技术学校,
在校生达到四十二万人,占高中阶段在校生总数的百分之六十;1995年,农村各类技术中学在校生达到三十五万人,加上其他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在校生达到六十五万人,占高中阶段在校生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要实现上述规划,当前必须有一个比较合理的布局,以便为下一步发展
打好基础。年内省将批准各地已经试办的一百四十所农村各类技术中学,使学校总数达到三百八十三所,大县一般四、五所,小县一般二、三所。1985年以后,除继续改一部分普通高中为农村技术中学,并适当增设新校外,主要是扩大学校规模,增加班级。对已办的农村各类技术中学
,要强调质量,抓好充实提高工作,年内每县要力争有一所达到省定最低合格标准,其余几所可于近二、三年内达到,然后逐步达到较高的标准要求。目前已经改办但条件太差的,要坚决予以调整。凡经省检查批准合格的农村各类技术中学,可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三年。凡学完教学计划
规定的课程,经考试及格者,承认中专学历。
农村各类技术中学的布局和专业设置,要从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农工商综合经营和群众生活的需要出发,通过人才预测,把学校布局、专业设置同发挥当地优势结合起来。专业设置一般应该包括农学、畜牧兽医、林果园艺、农村机电、农副产品加工、建筑建材、农村经济管理、工商
服务、水产养殖和幼儿教育等门类,每所学校要集中办好二、三个专业。学制可以长短结合,长班二至三年,短班半年左右。
普通高中都要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开足、上好职业技术课和劳动课。
三、依靠农村集资解决经费
大力发展农村中等技术教育,必须解决经费问题。近几年来,我省教育经费虽然逐年有所增加,每年占财政支出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但由于我省农村教育摊子大,底子薄,欠账多,仍不能满足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农村的教育经费,都由国家包下来是不可能的,
必须多渠道筹集,同时欢迎热心教育事业的各界人士自愿捐赠。实行农村集资办学的办法,是符合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和我国经济状况的,也是我党的传统做法,农民群众也有这个习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农民收入逐年大幅度增加,群众集资办学的
积极性空前高涨。这几年,乡、镇企业也有了迅速发展,1983年全省纯利润达十三亿四千九百万元。乡、镇企业的发展,农民收入的提高,为集资办学提供了可靠的物质基础。实践证明,这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集资办法是可行的,群众也是乐于接受的。如果不走群众路线,不依靠
群众办学,教育就没有希望,教育就兴旺不起来。
集资的数额,要根据办好农村中等技术教育的实际需要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农村各类技术中学的经常费,暂定每生每年四百元;基本建设,暂按每生平均二十平方米的标准投资;同时还要按照省定标准配齐全部仪器以及有关教学设备、生产机械、体育器材、图书资料等,确保农
村中等技术教育的质量。
筹集的方法,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规定每年的数额,分配下达到乡、镇,由乡、镇政府负责筹集。首先从乡、镇企业税后利润中筹集,不足部分再从农民群众中筹集。筹集的资金上缴县财政,专项管理使用。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有关部门和人
民代表组成教育基金委员会,负责管好用好这项资金。各县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在集资办法实施以前,农村各类技术中学每班每年四千元的专业教学经费仍由县财政照拨;经省批准改办的新校,仍由省拨五万元、地市拨三万元开办费。集资办法实施以后,各地、市、县财政拨付的教育经费,也不得停拨或减少。
农村民办中小学的经常费和民办教师工资待遇的筹集,仍按鲁发〔1983〕48号文件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以将农村各类技术中学的经费、民办中小学的经常费和民办教师的工资、福利费,以县为单位,统一筹集,统一管理使用。
四、多渠道培养和提高专业师资队伍
建设一支稳定合格的专业教师队伍,是发展和办好农村职业技术教育的关键。目前我省农村技术中学的专业教师数量少,质量差,又没有固定的培养渠道,需要统筹规划,采取积极措施加以解决。按教育部规定的每班两名专业教师计算,农村各类技术中学的专业教师,到1985年需
要四千六百一十六人,到1990年需要再增加四千多人,现在只有一千二百八十二人,到1985年尚缺三千三百三十四人,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解决的途径:当前,一是分配农、林、财经等大中专部分毕业生到这类学校任专业教师;二是从原普通中学选拔专业相近的现任教师,经过短期培训后改教专业课;三是从农林工商等部门选调一部分适合做教学工作的科技人员任专业教师;四是从有关部门和社会上聘请在职或退休的科
技人员任兼课教师。从长远看,为适应农村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需要,应当改革和扩大现有师范院校,增设专业,调整系科,扩大部分系科的教学内容;要在农、林、工、财经、艺术等院校增设职业技术教育专业或单设专门学校;还要充分调动地、市的积极性,积极发展高等教育,培养农
村中等技术教育所需要的专业教师。这些专业的学生要和师范院校的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学校发展的规模、培养的数量,要和农村中等技术教育的发展相适应,争取1986年后所需专业教师,基本上由大专毕业生担任,到1990年按规划要求基本配齐。对现有的专业教师,要通过轮训
、进修、函授、在职提高等形式,帮助他们提高业务水平,掌握新的科学知识和技术,以适应不断提高教育质量的需要。培养、提高专业教师这件事,从现在起就要抓紧办。
农村技术中学教师的工资待遇、晋级、职称评定等,要和其他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师同样对待。设在县城以下(含县城)各类技术中学的专业教师,享受向上浮动一级工资的待遇,以有利于专业教师队伍的稳定。
五、加强教学的基础建设
专业教材、专业教学设备、实验室、实习基地是农村中等技术教育的教学工作基础,是提高教学质量不可缺少的条件。
近几年来,我省组织力量编写了农业技术中学农学、林果、畜牧兽医三个专业的二十五种教材和农业中学通用的十种专业教材,基本上能够满足已开设专业的急需。但是,随着农村中等技术教育的发展,专业、课程门类增多,现有专业教材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远远不能满足需
要。省教育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组织力量,务求一、二年内编写出各种专业通用的教材,要保证质量,做到教材规范化。在新教材编出之前,各地各校要根据需要组织教师自编或借用中专、技工学校的同类教材以及有关科技丛书,解决教学的急需。
省、市、地、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室,学校要成立专业教学研究组,加强教学研究,努力探索职业教育的规律,不断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
目前,大部分学校缺少专业教学实验室,缺乏必要的专业教学设备,有的学校还没有实习基地,专业学校名不副实。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鲁发〔1982〕40号文件、鲁发〔1983〕4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切实解决上述问题。每个专业至少要有一个实验室,并按照省定标准配
齐仪器;要有基本的专业教学设备;没有教学实习基地的,县政府要尽快帮助解决。要办好实习基地,做到专业知识的学习和专业技能的培养相结合,校内的科学实验和校外技术推广活动相结合,实验实习和勤工俭学、增加经济收益相结合,努力使学校成为当地培养人才、科技推广和科技
示范的基地。
六、多种形式发展农村成人中等技术教育
我省农村1970年至1983年回乡的高中毕业生约有二百五十万人,初中毕业生约有六百万人;今后每年大约还有五万高中毕业生、五十万初中毕业生回乡参加生产。这部分人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但缺乏专业知识,只要经过短期培训,掌握一技之长,就会成为发展农村经济的一
支重要力量。这是解决农村人才奇缺、技术力量薄弱的一项“急功近利”的有效措施。

发展成人中等技术教育,要立足当前急需,考虑长远发展,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和乡(镇)村办学的积极性,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多规格办学。当前,要重视广播电视教育,认真办好农业广播学校,力争在校生大幅度增加,使更多的在乡高、初中毕业生有机会参加学习。要积极举
办乡(镇)农民技术学校,逐步做到每乡一所,要大力开办各种专项技术的短训班,使之成为当前农村成人技术教育的主要形式,争取五、六年内使大部分在乡的高、初中毕业生进一、两次短训班。另外,还要通过函授、刊授、自学考试等多种形式,为农村培养各种技术人才。
为了保证搞好成人技术教育,省、市、地、县要建立健全成人教育辅导网,要配备和聘请专职、兼职辅导人员。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制,合理解决辅导人员的报酬,报酬要适当从优。
七、加强对农村中等技术教育的领导
发展农村中等技术教育,是改革农村中等教育的重点,是改革教育的突破口,是一项刻不容缓而又十分艰巨的战略任务,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和工作指导问题。
解决思想认识问题,一要继续肃清“左”的影响,破除传统教育观念的束缚。要克服轻视教育特别是轻视职业技术教育的思想,大胆改革,勇于创新,千方百计为四化建设培养人才。二要克服“等、靠、要”的思想,要有紧迫感、主动性和自力更生精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实现党的
总任务、总目标的高度来认识发展农村中等技术教育的重要性。教育发展了,培养了人才,经济发展就有了后劲。
要加强工作指导,省、市、地、县都要从实际出发,做好人才预测,制订发展规划,从现在开始就要抓紧实施,切实帮助解决办学过程中的实际问题,特别是解决资金、专业教师和实验实习基地问题。各有关部门,尤其是农林、商业供销、乡镇企业、财政、劳动人事部门要给予大力支
持。办好农村中等技术教育,关键在县。各县要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的教科文卫委员会,要加强对教育方针的贯彻、教育改革、发展规划、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等各项工作的视察和监督。省、市、地教育部门要重点抓好中等技术教育的规划,制订有关政策条例,抓好教材建
设,积极为农村中等技术教育培养师资,加强检查指导。县教育局要在学校布局、专业设置、领导班子和师资队伍建设、经费的筹集和使用、实验实习基地的建设等方面,当好县委、县政府的参谋,抓好落实。



198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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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成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成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晋市政办(1995)183号
1995年12月1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晋城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畜禽屠宰管理,搞好肉类市场供应,提高肉类卫生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办发(1995)10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晋城市境内从事畜禽屠宰、畜禽产品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畜禽,是指猪、牛、羊、马、驴、骡、骆驼、犬、免、鸡、鸭、鹅等。本规定所称畜禽产品包括屠宰后未经加工熟制的肉、头、蹄、脏器、油脂等。

第四条 上市畜禽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办法。

第五条 全市畜禽屠宰加工冷藏业的行业管理,以市财金贸易委员会主会同市畜牧局负责,并成立行业管理委员会,由行业管理委员具体负责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成立相应的组织,负责当地的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各级工商、公安、卫生、税务、物价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畜禽定点屠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屠宰点的设立

第六条 屠宰点的设立要根据我市城乡建设规划、市场供需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便于管理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七条 县(市)城以上设置屠宰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位于交通方便,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的地方。周围无污染物,避开居民区。

(二)布局面合理,屠宰工艺流程符合卫生要求,不得交叉污染。

(三)应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畜禽待宰圈、屠宰间、病畜禽隔离圈、急宰间、病畜禽无害化处理及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四)屠宰间应有便吞刷洗的墙裙、硬化地面和上下水道。

乡镇以下设立屠宰点除一、二、四条外,第三款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凡符合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不论屠宰点是何种企业性质,必须经行业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并办理《兽医卫生合格证》、《健康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方可设立。

第三章 防疫检验

第九条 畜禽屠宰中的防疫检疫工作,按《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和国办发(1995)10号文件等规定执行。国有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畜禽防疫检疫工作由厂方负责。畜牧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对其它屠宰场(厂、点)的检疫检凤监督工作由农牧部门负责,小型屠宰场院不准自宰自检。

第十条 屠宰点收购的畜禽,必须凭畜牧部门出具的畜禽产地检疫证或畜禽运输检疫证,方可入点待宰。

第十一条 宰后检疫时要对胴体、内脏、头蹄实行同步检验,摘除有害腺体,病变淋巴结及各种病灶,肉品和内脏不得带血、毛粪、污。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 屠宰畜禽必须严格遵循食品卫生和兽医卫生的规范和操作规程。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及副产品在检疫检验人员监督下,分别不同情况进行无害化处理,杜绝病害肉流入市场。

第十三条 屠宰后的畜禽胴体不得靠墙、着地或接触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内脏、肉品应分别盛放。

第十四条 屠宰点屠宰,实行“谁检验、谁负责”的原则,对畜禽产品质量承担责任。

第五章 市场管理

第十五条 允许屠宰经营者自主选择屠宰点进行屠宰,可以进入屠宰点自宰畜禽,也可委托屠宰点代宰。自宰和委托屠宰畜禽按规定收取屠宰场地设备使用费和加工费。屠宰加工费和场院地设施使用费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六条 凡从事畜禽产品经营者、必须持有《兽医卫生合格证》、《健康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方可开业,并实行定点定摊,亮证经营。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和一证多点经营。

第十七条 凡畜禽产品经营者,必须在屠宰点屠宰加工和组织进货。在购进畜禽产品时要查验胴体验讫印章,并索取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明,严禁无证,无章产品上市销售。

第十八条 各招待所、宾馆、饭店、职工食堂以及熟食物品加工单位,不得到无证屠宰点或无证经营单位和个人购习畜禽产品。

第十九条 税务部门可派谴税务人员驻点直接征税,也可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屠宰税。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凡从事畜禽产品屠宰和畜禽产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依法处以警告、停业整顿、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疫情,隐瞒不报者;

(二)屠宰、经营病死畜禽,加工、销售注水肉,对肉品掺杂使假,给消费造成人身危害的;

(三)畜禽产品无检疫标志;

(四)无证或一证多点经营的;

(五)内品不符合卫生质量要求的;

(六)不按规定交纳税费、偷税、漏税、抗税者。

第二十一条 招待所、宾馆、饭店和职工食堂以及熟肉加工等单位从无证屠宰点或无证经营单位购进畜禽产品由有关部门处以警告、罚款、没收其库存的畜禽产品等处罚,造成食物中毒或人身伤亡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与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畜禽定点屠宰行业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10〕5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威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市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威海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威海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四条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市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各市区、开发区和工业新区(以下简称各市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知识,提高全员节能意识。

第六条 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七条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激励机制。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公开监督电话和信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节能规划

第九条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节能规划,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市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市级公共机构。

各市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和所辖镇(街道)公共机构。

第十条 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公共机构应当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节能管理

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要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并按规定的时限和格式上报统计数据。

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十四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出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优先选用节能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设计和建造超低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

第十七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统一建设、购置、管理和使用,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对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燃气灶具与采暖锅炉、中央空调、给水排水、电梯、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等设备和系统,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节能改造。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的基础上进行:

(一)经抗震、结构、防火安全评估,建筑能够继续安全使用10年以上;

(二)节能改造投资回收期不超过5年;

(三)有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节能诊断报告;

(四)节能改造方案通过评审。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严格遵循项目管理程序。项目管理程序包括制定节能改造方案、委托专家论证、设计施工图文件、施工图审查、建设实施、竣工验收、专业机构评价等阶段。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每2年由本单位或者委托专业节能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的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以及用能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上报的年度能耗统计数据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高耗能公共机构进行重点审计。

第二十二条 能源审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核对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帐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三)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五)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六)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能耗定额执行情况,核实公共机构超过能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

(七)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四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指定专人担任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本单位节能工作的重要信息,协调督促按时报送能源消耗统计情况,分析汇总和及时反馈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节能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逐步实行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日常办公应当加强用电设备的管理,建立巡检制度,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室内空调温度控制标准,除医院等特殊单位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运行管理,加强维护保养,中央空调系统应当每2年清洗一次;

(三)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

(四)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提倡高层建筑电梯分段运行或隔层停开,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场所三层楼以下(含三层)原则上停开电梯;

(五)照明系统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六)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和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节约型机关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制止能源浪费。

第二十八条 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定节能驾驶规范,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养制度,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科学核定行驶里程油耗、维修保养费用支出,并予以公示。

鼓励公共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预算,用于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节能改造、监督管理、宣传培训、表彰奖励、信息服务等活动,确保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十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

(九)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情况。

对于节能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超出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一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使用能源造成能源浪费的,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的;

(四)未按要求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或者未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

(五)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六)超出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作出说明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八)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或者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扩建办公楼和进行豪华装修的;

(九)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三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能耗、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三十五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