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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收购和销售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54:01  浏览:99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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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收购和销售的规定

地矿部等


关于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收购和销售的规定

1991年11月26日,地矿部等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国发〔1991〕5号)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收购和销售活动的,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三、有关省、自治区的归口管理部门及有色金属地区公司根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有色总公司)下达的生产分量计划(即限定产量计划)及本地区矿山布局状况,提出从事钨、锡、锑矿产品的收购单位(含边境小额贸易收购单位),向有色总公司申报,由有色总公司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意见后进行审批。
钨、锡、锑矿产品的收购单位,在向其主管部门上报季度和年度收购、销售、库存报表的同时抄报有色总公司。
四、钨、锡、锑矿产品和冶炼产品的国内销售,按以下分工进行管理。
(一)锡的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由有色总公司根据国家计委批准的计划,统一组织有色金属生产企业上交物资部进行计划分配。生产企业的指导性计划锡的销售,接受国家计委和物资部的指导和监督,由有色总公司引导销售。
(二)其他钨、锑、锡矿产品和钨、锑冶炼产品(除硬质合金外)在国家计委、物资部的指导下,由有色总公司进行管理并实行引导销售。
(三)钨铁由冶金部进行管理并实行引导销售。
五、凡需要上述矿产品、冶炼产品的单位(含特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贸企业),应定期将所需原料计划报归口管理部门,由其分别向物资部、有色总公司、冶金部提出申请,由上述部门分别组织计划分配和订货销售。
为了保证国家重点生产和建设的需要,对重点用户,按照国家计委和物资部提出的投向,由有色总公司和物资部共同组织生产企业和重点用户进行产需衔接,实行定向定点供应。
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限定产量计划生产,超过计划生产的产品,不准在市场上自行销售。
六、经营钨、锡、锑矿产品和冶炼产品的企业,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并需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指定的归口部门按品种分别报送下列部门审查:
(一)经营锡的冶炼产品,由物资部审查;
(二)经营钨、锡、锑矿产品及钨、锑冶炼产品,由有色总公司审查;
(三)经营钨铁,由冶金部审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办理经营权的核准登记手续。
七、现有生产企业(包括中央、地方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销售权,由有色总公司在审查生产定点企业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一并审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色总公司审查同意的文件重新办理产品销售权的核准登记手续。
八、小额(金属量在500公斤以下,含500公斤)矿产品、冶炼产品可由需方直接到有经营权的企业购买。
九、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的收购、销售单位,凭审查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按有关登记管理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按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其他单位一律不准从事上述产品的收购和销售活动。
十、收购及销售单位,一律不准搞个人承包或租赁;一律不准收购、销售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生产的矿产品、冶炼产品;对符合设计人选品位和生产工艺要求的矿石均应收购,不准只收富矿,拒收贫矿。
十一、对违法收购、销售者,按下述原则处罚:
(一)对无照收购、销售或未按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二)任何单位收购或销售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的矿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三)对只收富矿,拒收贫矿,导致采富弃贫、乱采滥挖,造成破坏、浪费资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采矿许可证。
(四)自行销售计划外超产的产品,一经查出,将相应削减下年度的生产计划,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二、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收购及销售单位,可以根据物资、有色、冶金及地矿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议,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其经营权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三、本规定所指的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是指钨精矿、低度钨、钨酸、仲钨酸铵、钨酸盐、钨粉、钨铁、三氧化钨、碳化钨、兰钨、硬质合金;锡精矿、精锡、焊锡;锑精矿、硫化锑、精锑、氧化锑、焦锑酸钠。
十四、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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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回收管理试行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回收管理试行办法

1988年8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关于“耕地占用税全部用于扶持农业生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和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了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采取由省政府向国家承担财政保证,由一定开发组织实行承包经营的方法,改变过去国家投资不回收的作法。为了有计划地回收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有效地滚动周转使用,特制定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回收管理试行办法。
一、回收范围
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应按照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简称国家开发基金领导小组,下同)制定的《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使用。建设项目以国家开发基金领导小组与各省签定的开发建设协议书为准,主要用于改造中低产田和开垦宜农荒地,建设以生产粮食为主的农业综合商品生产基地。
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根据不同情况实行无偿和有偿使用的办法。基金使用分为两大类:一是以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为主的非经营性项目的支出,如兴修水利、营造防护林、科技推广、人才培训、贷款贴息等,原则上实行无偿拨款;二是能获得直接经济效益的生产性项目的支出,实行有偿使用。
对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农业银行土地开发贷款、地方配套资金,省农业开发领导小组应按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并要按照经批准的开发规划统筹安排、管理与使用。对资金来源要分别核算,国家回收的是指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部分,不能把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主要作为非经营性的支出项目进行安排。回收的基金仍称为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一律作为补充基金,滚动周转使用。
二、回收比例
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中央对省按拨款金额50%的比例实行包干回收的办法。各省可对不同项目制定不同的回收比例,回收比例和具体方法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多回收的留在省里,仍作土地开发基金,继续周转使用。少收的由省财政部门负责补足,按包干回收比例上交国家开发基金领导小组。
三、回收期限
可根据本省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大小、建设期长短、效益情况,确定项目承包单位的还款期。还款顺序应是先国家,后留作省用。
国家拨款回收期,从拨款年起计算满10年后,第11年由省向国家开发基金领导小组一次还清。领导小组根据各省建设情况继续安排国土开发建设。
确有特殊原因到期不能归还的部分,经国家开发基金领导小组批准后,从满10年开始,按余欠金额以当时银行利率计算核收利息,但最多可延长3年还本付息。
四、回收办法
国家拨款由财政部下达到省财政厅后,应及时拨给省土地开发领导小组或开发总公司在农业银行开立专户,省财政部门和农业银行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各级项目执行单位应编制财务计划,省要作出国家拨款的具体回收计划,并及时组织回收。
五、加强资金回收管理工作
为了加强监督,必须搞好资金的审计工作,各级都应建立财务报表制度。省土地开发办每年要向国家开发基金领导小组提交资金使用,任务完成情况报告和编报年度基金报表。
要加强检查工作,每年年终对总帐各科目应逐级审查。各省开发建设项目完成后,省政府负责报国家开发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各省应按协议书规定的建设项目使用,严禁挪作它用。发现挪用情节严重的,国家开发基金领导小组有权停止拨款。
六、资金回收要明确责任
各级政府负责回收基金,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由省长负责,并责成省财政部门负责监督上交国家拨款包干回收比例的部分,保证按期如数上交国家开发基金领导小组。
对省里留用部分,要将下一步使用安排方案报国家开发基金领导小组备案。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关于做好银行账户查询授权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做好银行账户查询授权工作的通知

财综便字〔2010〕211号  


部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部属单位资金监控工作的通知》(厅财字〔2010〕188号)要求,为做好银行账户查询授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授权工作完成时限

因个别系统单位银行账户数量较多,报送银行账户开设情况汇总表较规定的时间有所延迟,原定时间恐难以完成银行账户查询授权工作。为此,现将各单位完成在部确定的9家商业银行开设银行的账户查询授权工作时间推迟到10月30日。为使部属单位资金监控系统能按时投入运行,请各单位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此项工作。

二、授权书填写、报送的注意事项

1、请各单位按照账户查询授权书办理流程办理授权工作,并按2010年9月27日关于做好部属单位资金监控工作会议的要求,上报相关授权书,其中部海事局、救捞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船级社四家系统单位负责将所属各级预算单位授权书收齐后统一报部财务司。各银行账户查询授权书及其具体办理流程的具体内容,请登录交通财会网(http://www.mot.gov.cn/zizhan/siju/caiwusi/)下载。

2、各单位在填写授权书时,银行账号位数务必填写齐全;加盖银行预留印鉴时,不覆盖其他文字、签名或印章。

交通运输部财务司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文档附件:

9家银行账户授权书及办理流程.rar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caiwushenji/201010/P020101022400435630420.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