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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11:16  浏览:97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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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81号


  《合肥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车俊
                          
二000年十月十三日


           合肥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保障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的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为商品房销售、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等活动提供价格评估、信息咨询、置业担保、代理或策划的有偿服务行为。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机关)主管本辖区内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应当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3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执业资格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程序:
  (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核准登记;
  (二)按规定向主管机关申请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资质;
  (三)持房地产中介服务资质证明等文件、资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四)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机关备案,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到物价部门申请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与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按规定应当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资质的,申请人在审批机关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向主管机关申请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资质。


  第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自向主管机关备案之日起1年的,可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定房地产中介服务资质等级。
  受理申请的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注册资金、执业人数、经营年限等条件按下列标准核定其资质等级,并发给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资质等级证书:
  一级机构: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房地产中、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人;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资历3年以上;坚持台账制度,报表及时、准确,合同规范,按规定收费,无违法违章行为。
  二级机构: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房地产经济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资历2年以上;台账、报表齐全,按规定合理收费,无违法违章行为。
  三级机构: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资历1年以上;有台账及统计报表,按规定合理收费,无违法违章行为。


  第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按其资质等级经营相应的中介服务业务:
  (一)一级机构可为商品房销售、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等活动提供信息、咨询、代理、策划服务;
  (二)二级机构可为商品房销售、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等活动提供信息、咨询、代理服务;
  (三)三级机构可为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等活动提供信息、咨询、代理(不含预售商品房代销)服务。
  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资质等级证书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经营与三级机构业务范围相同的中介服务业务。


  第九条 实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等级年度审核制度。主管机关应每两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进行评定,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核定其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公布具有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


  第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变更原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并向主管机关、税务机关和物价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因破产、歇业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并向主管机关、税务机关和物价部门缴纳有关证、照。
第三章 执业人员





  第十一条 实行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和执业注册登记制度。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业务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考试和资格认定,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登记,取得执业证。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和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第十二条 申请人向主管机关申请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及身份证明;
  (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
  (三)申请人与所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实习满1年的证明。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被吊销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员。


  第十四条 主管机关对申领房地产中介服务执业证的申请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执业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执业证,但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执业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执业人员)应当在一个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


  第十六条 实行执业证年度注册制度。主管机关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进行年度注册。未经年度注册的,不得执业。


  第十七条 主管机关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条件进行检查,并公布检查合格的机构名单。对检查不合格的机构,主管机关应责令其在180日内予以改正,增补执业人员;逾期不改正或者未增补执业人员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第四章 中介服务业务





  第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或核定的资质从事经营活动;
  (二)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中介服务费用,并实行明码标价,开具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三)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账册和业务台账;
  (四)接受主管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取得执业证的执业人员调离本机构,致使本机构的执业人员数量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应在180日内增补执业人员。


  第二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房地产中介服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准确,并应在广告中载明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证号,不得发布夸大、虚假的广告。


  第二十一条 拍卖房地产的,拍卖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生效法律文书到主管机关核查房屋权属无争议后,方可拍卖。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申请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调解解决。调解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的规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执业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执业所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禁止执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


  第二十四条 执业人员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赔偿损失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执业人员追偿。


  第二十五条 执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采取引诱、胁迫、欺诈、贿赂或者恶意串通等手段招揽业务、促成交易;
  (三)故意提供虚假情况、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四)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或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二项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注销执业证书,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资质,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
  (二)超越业务范围或者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主管机关年审不合格,逾期不改正或者未增补执业人员,仍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
  (四)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执业资格证书或者未经执业注册登记,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主管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中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按规定应当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申领房地产中介服务资质的,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机关申请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资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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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第16号)
2003-8-7 15:45:17 阅读69次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26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七月十一日



马鞍山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线工程,是指建设于地下或地上的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通信、有线电视、信息网络、交通信号和路灯等市政公用管线工程,以及热力、油料和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马鞍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管线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用地范围内配套管线工程的建设除外)。
第四条 市规划局是本市管线工程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管线工程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安全和市容景观要求。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各类管线均应入地规范敷设。现有架空管线应逐步改造入地。
管线工程应当与城市道路、公路及沿线建设项目工程统一规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协调建设。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批准。
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与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相协调,对各类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做出综合安排。
第七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将下一年度管线建设计划在当年年底前报送市规划局,市规划局结合下年度的城市道路建设、改造计划进行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因特殊情况需增加管线建设项目的,必须及时报送市规划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管线工程建设须在城市道路、公路和规划红线内进行,并符合道路管线综合规划要求;管线敷设应与城市道路、公路的规划红线平行,走向顺直。
第九条 管线位置按下列原则规划安排:
(一)在规划道路的中心线以东、以南,主要安排污水管、给水管、电力排管和电力电缆;
(二)在规划道路的中心线以西、以北,主要安排雨水管、燃气管、信息导管和信息线缆;
(三)在绿(林)地下敷设输水管、合流污水干管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
(四)在绿(林)地上架设35千伏以上(含35千伏)输电线路;
(五)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控制在规划安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的规划位置。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在规划上交叉的,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相对次要管线避让相对主要管线;
(二)易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
(三)压力管线避让重力管线;
(四)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五)临时性管线避让永久性管线。
(六)新建管线避让现有管线。
第十一条 架空设置的电力线缆和信息线缆应当采用单杆多回路方式,沿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两侧架设,尽量避免跨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
架空线杆塔应当整齐、规则排列,设置牢固。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条件下,新建架空线应当与现有架空线合杆架设,不增设杆塔。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桥梁时,应根据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位置。管线通过桥梁,应保证桥梁安全以及正常的维修、养护。
第十三条 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其专用管线及附属设施不得占压道路规划红线。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架空线设置的高度,各类管线的水平净距、垂直净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林)木等的安全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管线工程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民防设施、河道、绿(林)地,或涉及消防安全、净空控制、树(林)木保护的,管线建设单位须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协商采取相应的防护或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因条件限制,管线工程建设确实无法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执行的,应报请市规划局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管线工程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线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需使用土地的;
(二)需改变原土地规划使用性质的。
第十八条 管线建设单位进行管线工程建设,须按照有关规划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不改变原管位轴线和管径的地下管线局部更新;
(二)利用原有架空线杆塔架设不升压且在35千伏以下的输电线路;
(三)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围内设置临时管线;
(四)因农业生产需要,设置越野管线。
第十九条 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填写有关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管线工程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市规划局认可的地形图及综合管线图;
第二十条 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有权部门批准的管线工程项目文件;
(三)管线工程设计方案;
(四)市规划局认可的地形图及综合管线图。
第二十一条 申请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权部门批准的管线工程项目文件;
(二)管线工程设计说明;
(三)具有规定技术参数的管线工程平面设计图;
(四)有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提供有关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的书面意见;
(五)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六)属地下管线建设的,提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协议。
敷设电力排管、24孔以上的信息导管以及管径超过500毫米的给水管、燃气管的,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管线横断面设计图和附属设备图。
架设超高输电线路塔、特种管线杆架,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线路塔、杆架的结构图和基础图。
第二十二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文件进行管线工程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市规划局批准。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开工和竣工。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开工和竣工的,须办理延期审批手续。超过6个月未开工建设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三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应当立即停工;需变更线路的,应经市规划局重新核准,并将更改数据标注在核准图纸上后方可继续施工,不得擅自强行开挖和铺设。
新建、改建管线涉及迁移其他管线时,有关管线单位应积极配合,被迁移管线的单位应办理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现有道路下的管线工程,应积极使用盾构、顶管等地下掘进技术,并由具备资质的专业单位实施,规范作业。
第二十五条 管线工程建设需挖掘城市道路、公路的,管线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办审批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及办理挖掘道路审批手续的,不得开掘城市道路、公路。
第二十六条 管线工程抢修、抢险,管位、管径、埋深等有变化的,管线建设单位可先行实施,但必须及时补办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现场放线,并向市规划局申请验线,经复验无误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后,管线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规划技术条件进行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并在地下管线工程完工覆土前,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
第二十九条 管线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平整、清理施工现场,按时恢复原状,管线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验收,市规划局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验收,经验收合格,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向市规划局和城建档案馆及时报送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各有关机构应按规定做好技术资料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管线工程,造成其他管线损坏的,由建设单位赔偿损失;经市规划局批准的管线工程按规定正常施工造成未经市规划局批准的管线损坏的,由未经市规划局批准的管线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建设、行政执法、公安交通、公路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规划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玩忽职守不构成犯罪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金华市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华市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2005〕32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金华市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6月13日


金华市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


  根据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浙江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和《中共金华市委关于构建金华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决定》(市委〔2005〕11号)精神,现就今后五年我市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具体实施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紧紧围绕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总体思路,以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为目标,以提高党员干部素质为根本,以规范权力运行为核心,以教育引导、制度规范和监督检查为手段,不断提高各级党政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腐败发生率,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建设一支为民、务实、清廉的党员干部队伍,为实现市第五次党代会提出的“发展城市群、共建大金华”战略,为崛起浙中,基本建成全面小康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二、目标和任务
  按照省委提出的“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要求,从金华实际出发,到2007年,初步建立起有金华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本框架。再经过一个时期的努力,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建成较为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各年度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2005年为规划部署和启动阶段。主要任务是深入调查研究,明确工作思路,制定实施方案,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成工作分工和任务分解,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营造构建、实施惩防体系的初步氛围。各县(市、区)和市机关部门(单位)要在8月底前制定下发具体实施方案。
  2006年为全面展开阶段。主要任务是完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案,加强工作检查、工作指导和工作交流,总结、推广试点经验,构建、实施惩防体系的各项工作全面展开并取得初步成效。
  2007年为全面深化阶段。反腐倡廉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取得实质性进展,构建、实施惩防体系的各项工作逐步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教育律廉、制度保廉、监督促廉的成效进一步凸现,初步建立起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本框架。
  2008至2009年为巩固完善阶段。对前阶段体系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回顾,查漏补缺,巩固提高,逐步完善。
  三、工作方针和原则
  我市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具体实施工作,要全面贯彻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紧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实际与特点,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着眼于继承传统,发挥优势,凸显特色,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坚持总体规划、全面部署与把握关键、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相结合,重点突破与抓点带面相结合;充分体现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发动广大群众参与的要求,实现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各种要素、资源的有效整合,使各项工作任务全面纳入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与各地、各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能相结合;坚持五年规划与年度计划相结合,每年按年度分解工作目标和任务,逐年部署、逐年落实;坚持试点先行,分类指导,抓点带面,循序渐进,逐步深入;坚持全市一盘棋,突出市区重点,地区与部门联动,整体谋划,统一部署,梯次推进;坚持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相互促进、相互转化,在探索中提高,在实践中完善,在创新中发展。
  四、年度目标任务的确立、分解和部署
  坚持逐年确定工作目标任务、每年突出若干项重点工作的原则,中纪委、省纪委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原则上都列入年度惩防体系建设的工作任务,并从中确定惩防体系建设的年度重点工作。
  根据各部门(单位)的职能和工作性质,将年度全市构建惩防体系工作目标任务逐项分解到各部门(单位),分别确定各项工作的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构建惩防体系专项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或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为直接责任人。
  各年度全市构建惩防体系工作目标任务在市纪委全会期间征求各地、各部门(单位)的意见,于会后修订印发。
  五、实施方法和步骤
  根据工作需要,每年确定一部分县(市、区)和市机关部门(单位)承担体系构建的试点示范工作。选择、确定试点单位的原则是:依据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能、工作性质与惩防体系建设工作的关联度,即通过其职能作用的发挥能有力地推动惩防体系的建设工作;或工作基础好,并在某一方面已初具特色,经过一个时期的努力,能够在体系构建某一方面起到良好的示范导向作用,为全市工作的开展提供成功经验。在条件成熟时,由市纪委会同有关单位对试点单位的工作经验进行总结宣传,或安排在有关会议上介绍交流。
  市纪委监察局通过专题会议、工作通报、专项检查等形式,对惩防体系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各单项工作的牵头单位,对各配合单位的有关工作负有督促检查的责任;承担惩防体系建设有关工作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市纪委监察局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市纪委监察局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纪委监察厅报告惩防体系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
  六、考核评比与激励机制
  市纪委监察局将构建惩防体系工作列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及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年底由市纪委贯彻落实《实施纲要》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考核验收,同时,可通过社会调查等形式,进行工作绩效评估,并向市委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领导小组提交检查验收意见。
  市纪委监察局于每年年底在检查验收的基础上,评比、表彰奖励惩防体系建设工作年度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七、组织领导和保障
  市委将成立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领导小组,作为构建惩防体系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由市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委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委组织部部长任副组长,市纪委、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直机关工委、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发展计划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为成员单位。
  市纪委成立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纪委书记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分管常委(副局长)为成员,具体负责惩防体系建设工作。市纪委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听取一次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每年向市委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领导小组作一次工作汇报。
  构建、实施惩防体系工作专题会议、重大活动、课题调研、社会调查、专项检查和宣传教育等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以确保惩防体系构建工作顺利展开。
附:


2005年度全市构建实施惩防体系工作目标任务分解


  根据《金华市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现将2005年度全市构建实施惩防体系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分解如下:
  一、宣传发动工作
  1、认真贯彻中央《实施纲要》,构建具有金华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交市委五届一次全会讨论并印发《中共金华市委关于构建金华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决定》。
  牵头单位:市纪委  
  配合单位:市委办公室
  2、第三季度召开一次全市构建、实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理论与实践研讨会。
  牵头单位:市纪委 
  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金华日报社
  3、7月份召开金华市廉政文化推进会。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委宣传部 
  配合单位:市文化局、市文联、金华日报社
  4、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教育总体部署,组织新闻单位制定年度反腐倡廉宣传工作方案,同时把《实施纲要》列入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党校的干部培训内容。健全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协调机制,完善反腐倡廉“大宣教”格局。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委党校、市人事局
  二、组织领导工作
  5、建立健全贯彻《实施纲要》、构建惩防体系的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牵头单位:市纪委 
  配合单位: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
  6、将惩防体系建设纳入对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责任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
  7、把惩防体系建设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列入市机关部门(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年度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并抓好任务分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落实到位。
  牵头单位:市纪委
  配合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8、培育并总结推广各县(市、区)整体构建、市机关部门(单位)行业构建、专项构建、联合构建和科技促建的成功经验。
  牵头单位:市纪委 
  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部分市机关部门(单位),市级各新闻单位,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
  9、在全市纪检监察系统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执纪为民、公正廉明”主题教育活动,加强思想作风建设。
  责任单位:市纪委
  10、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对市机关部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加大干部上挂下派培养锻炼的力度。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纪委,各县(市、区)委组织部
  三、思想教育工作
  11、把学习贯彻《实施纲要》和反腐倡廉教育作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委宣传部,市级各新闻单位
  12、建设一批廉政文化教育基地,面向各级党员干部和全社会开展廉政教育,营造尊廉崇廉爱廉的社会氛围。
  牵头单位:市纪委 
  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
  13、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在全市各级机关普遍开展读书思廉活动,着力塑造机关“务实、高效、清廉、文明”的形象。
  牵头单位:市直机关工委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文化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14、开展廉政文化进校园活动,把廉洁教育纳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之中,精心设计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的崇廉尚廉教育活动,编写敬廉倡廉教材。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文化局、团市委
  15、开展廉政文化进企业活动,在企业中有针对性地开展遵纪守法和廉洁诚信教育,促使企业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
  牵头单位:市总工会、市经贸委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文化局、市创建办
  16、开展廉政文化进社区活动,在社区开辟“廉政文化园地”、“清风长廊”等党风廉政建设宣传阵地,组织各种廉政主题文化娱乐活动。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工商联、市文化局、市创建办
  17、开展廉政文化进家庭活动,组织领导干部家属、子女收看反腐倡廉电教片、阅读廉政书刊等,增强领导干部家属、子女的法纪意识和廉洁意识。
  牵头单位:市妇联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文化局
  18、开展廉政文化进农村活动,通过开设廉政文化“直通车”、“送电影送书下乡”等工作,把廉政文化融入农村群众文化中,与村镇文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牵头单位:市文化局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农业局
  四、监督管理工作
  19、全面加强行政监察工作,深入推进效能建设,充分发挥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效能与行风监督员的作用,进一步落实“四条禁令”和《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一步建立健全效能监察的日常工作机制和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
  配合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20、认真学习贯彻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发展党内民主,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内监督实效。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着力解决领导干部中存在的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对领导干部在招商引资中领取奖金、企业兼职、企业参股等行为,以及公车管理和改革等问题,认真开展调研,逐步予以规范。
  牵头单位:市纪委 
  配合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
  21、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检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进一步落实“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肃处理领导干部中存在的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跑官要官”,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参与赌博,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等顶风违纪行为。研究探索强化组织处理手段在预防和治理腐败过程中的运用。
  牵头单位:市纪委 
  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22、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突出抓好对“一把手”的监督,全面推行市管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公示制度。落实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制度。完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23、研究探索科学有效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制度,强化对机关部门(单位)“一把手”权力的分解和制约,探索“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资金审批、人事、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等制度,合理适当地分解和制约“一把手”的权力。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市财政(地税)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24、坚决纠正违法征用土地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强化建设用地管理,严肃查处违反规定乱批乱占耕地,以及拖欠、截留、挪用土地补偿费用等问题,坚决查处土地征用中违法违规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监察局、婺城区政府、金东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
  25、坚决纠正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问题。建立健全对房地产、市政公用等市场的监管制度。加强房地产市场和建设市场执法监察,规范拆迁管理行为,严肃查处拆迁中不依法办事、滥用强制手段等违纪违法行为,逐步建立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和预防欠薪的保障机制。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
  26、坚决纠正企业重组破产中侵害职工利益的问题,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企业重组改制的政策法规,严肃查处侵害职工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国资委
  配合单位: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经贸委、市劳动保障局
  27、规范农村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坚决禁止教育乱收费,认真执行省、市政府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杜绝教育乱收费现象。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配合单位:市纠风办、市委宣传部、市物价局
  28、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巩固和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坚决查处医疗服务和药品采购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配合单位:市纠风办、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医院
  29、坚决禁止企业违法排污,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企业排污的有关规定,强化排污费征缴,从严查处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创建良好的人居环境。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经贸委、市建设局、婺城区政府、金东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纠风办
  30、坚决禁止违章违规操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定期开展对矿山、交通、建筑等行业的专项大检查,消除隐患,堵塞漏洞,促进安全生产。
  牵头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配合单位:市监察局、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
  31、坚决纠正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发生新的拖欠,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
  配合单位:市总工会
  32、认真研究解决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做好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工作。将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的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严肃查处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和违规违纪行为,建立预防和查处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有效机制。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配合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地税)局、市纠风办、市教育局、市监察局
  33、治理整顿各级行政机关所属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团组织等超职能、超范围、超计划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行为,减轻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负担。
  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市纠风办
  配合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
  34、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公路“三乱”(即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力度,巩固全市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成果。
  牵头单位:市纠风办
  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
  35、深化改革,综合治理,建立健全纠正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继续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研究探索“行风热线”新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牵头单位:市纠风办
  配合单位:市广播电视总台
  五、惩处机制建设
  36、加强信访举报工作,整合信访资源,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提高解决信访问题的能力。拓宽信访渠道,完善网上举报工作,研究探讨如何在新形势下拓宽发现、揭露腐败的渠道与手段,充分发挥信访在发现案件线索中的主渠道作用。
  牵头单位:市纪委
  配合单位:市信访局
  37、进一步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审计在构建惩防体系中的作用。
  牵头单位:市审计局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
  38、协作查办案件,提高执纪办案能力,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健全、完善纪检、监察、法院、检察、公安、审计机关办案协作机制,加强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审计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的联系,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增强反腐倡廉合力。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
  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
  39、认真贯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做好申诉复查工作,开展申诉案件、申诉信件办理情况专项检查,切实保障党员、监察对象合法权利。认真贯彻省纪委监察厅《关于案件公开审理的意见(试行)》,积极推行案件公开审理工作。
  牵头单位:市纪委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纪委
  40、深入研究、探讨、总结、推广案件查办工作以查促教、以查促纠、以查促建、以查促防、案教互动的做法和经验,提高查办案件的综合效益,努力提高查办案件工作的水平。
  牵头单位:市纪委 
  配合单位:义乌市纪委、浦江县纪委
  六、治本抓源工作
  41、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四项制度,规范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深入推进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探索建立县级统一平台,并向乡镇(街道)延伸,逐步建立完善工程招投标“黑名单”制度。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配合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市建设局,各县(市、区)监察局
  42、改革和完善政府决策机制。要把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作为政府决策的基本准则,健全决策规则,规范决策程序,强化决策责任。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包括专家咨询和评估、决策听证和公示等制度。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配合单位:市发展计划委、市法制办、市审计局、金华银监分局、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
  4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清理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取消、调整不必要或不适当的行政审批事项,切实做到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于法有据。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的审批和许可工作机制,进一步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牵头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44、加快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部门预算改革,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审计局、市监察局
  45、健全政府投资监管制度。界定政府投资范围,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的监管。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和公开招投标制度,建立政府投资后评价制度和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交通、城建等重点领域及重点项目的监管。
  牵头单位:市审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发展计划委、金华银监分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
  46、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完善监管制度体系、管理体制和监管方式。加强对国有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别要加强对国有金融机构的监管,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内控机制,加大对重大金融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内外勾结的金融犯罪。
  牵头单位:市国资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金华银监分局、市经贸委、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招标办
  47、规范和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严格规范和管理土地市场。健全并严格执行征地程序,加强土地批租管理,不得违反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强化对协议出让土地的监管,划拨土地要实行公示制度。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婺城区政府、金东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监察局
  48、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权责一致,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建设,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法定程序办事。实行行政执法依据公开制度、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和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制度。
  牵头单位:市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司法局
  49、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使政务公开成为各级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进一步深化完善政务、厂务公开,规范公开内容和形式,完善公开工作机制,健全公开监督保障措施,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学校、医院和水、电、气、公交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部门和单位,要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制度。
  牵头单位:市公开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市教育局、市建设局、市档案局
  50、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完善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和正常退出制度,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考察、考核和选拔制度,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市人事局
  51、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在探索推行“两院”干部任前法律考试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行范围。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和罢免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每年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政府、法院、检察院及有关部门改进执法工作。坚持和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干部述职评议制度,积极开展执法评议、述职评议工作。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深入开展个案预防、行业系统预防、重点工作专项预防等活动。
  牵头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配合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52、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规范村务公开内容、程序、形式,扩大公开面。健全村民议事制度、村务管理制度和村务监督制度,探索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推进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对村级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市公开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