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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9 10:03:44  浏览:98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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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西藏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2年5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第一条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是国营和集体商业的补充。开放城乡集市贸易,是国家一项长期的经济政策。为促进生产发展,活跃城乡经济,扩大物资交流,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本着“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集市贸易市场上经营的商品以农牧副产品和手工业产品为主。国家允许上市的其他商品也可以上市。
第三条 社队集体和社员个人生产的农牧副产品,除国家规定不准上市的以外,均可以上市。国家实行计划收购的产品,必须首先保证完成交售任务。
提倡和鼓励以盐粮交换为主的农牧产品交换。
第四条 社队、街道集体企业和个人生产的手工业产品,凡国家不收购的,或完成交售任务以后的剩余部分,均可上市出售。所需原材料,允许上市自购。
第五条 社队、街道集体和个人办的磨坊、油坊、挂面坊、粉坊、豆腐坊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上市自购原料,加工成品出售。
第六条 社队、街道集体和个人经营的饮食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上市营业和自购原料。
第七条 城镇集体和个体屠宰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到农村牧区购买菜牛菜羊和生猪。
第八条 社队集体可以贩运本社队或附近社队允许上市的农牧副产品。
第九条 社员在不影响集体生产的前提下,经生产队同意,可以从事人肩、畜驮,运销允许上市的农牧副产品。
第十条 有证商贩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到集市上经营日用工业品和副食品。
第十一条 国营农、牧企业单位在保证完成向国家交售任务和履行合同的前提下,允许上市的产品可以上市。
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自产的蔬菜、水果等产品也可以上市。
第十二条 国营、集体工业企业的产品,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和履行合同的前提下,允许自销的部分,经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上市。
第十三条 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到农牧区和在集市上采购农牧副产品,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抬价和压价。
第十四条 下列物品不准上市:
(一)金银、珠宝、玉器、文物和废旧有色金属。
(二)贵重药材、走私物品以及国家规定不准上市的外货。
(三)粮票、布票、石油票等各种无价和有价证券。
(四)赌具、违禁品。
(五)反动、淫秽的书刊、画片、照片、唱片、录音带、录像带和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经书。
(六)有毒和腐烂变质的食物。
(七)假药和未经药政部门检验批准的药品。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准上市的物品。
第十五条 上市的农牧副产品和手工业产品的价格,可由买卖双方议定。但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出售自产的蔬菜、水果,不得高于国家牌价的百分之二十五。国营和集体工业企业自销的产品,有证商贩经营的日用工业品和副食品,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零售价格,不准加价和
高价出售。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城乡集市贸易的主管机关。凡参加集市贸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服从管理。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活动,打击投机倒把,严禁以次顶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短尺少称和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行为。
第十八条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吸收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的代表参加,组成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市场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把市场搞活管好,为购销双方服务。市场管理委员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领导。
第十九条 对进入集市成交的商品,由市管会按规定收取市场管理费。其他单位一律不准在集市上巧立名目,乱收费用。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价出售物资、强制收购物资、罚款、没收财物、勒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阻挠、抗拒检查,冲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围攻、辱骂、殴打市场管理人员和报复检举揭发人的犯罪分子,或冒充市场管理人员勒索、诈骗群众财物的犯罪分子,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应模范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不准营私舞弊,执法犯法,违者从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靠群众搞好集市贸易市场的管理。对积极管好市场,对检举揭发违法犯罪和协助破案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2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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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港口油品接卸作业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切实加强港口油品接卸作业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

交安委明电〔2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招商局集团,部直属海事局、救捞局:
  7月16日18:20时,新加坡太平洋石油公司所属30万吨原油船“宇宙宝石”轮在大连新港中石油原油储备库卸油过程中,由于原油储备罐陆地管线在加催化剂作业时发生爆炸,引起火灾,并导致部分原油泄漏入海。事故发生后,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立即做出重要批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代表中共中央、国务院连夜紧急赶到事故现场,指挥灭火救援工作。李盛霖部长等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交通运输系统相关部门紧急开展消防、清污等工作。目前,库区明火已被扑灭,海上油污清除工作正在有序、紧张进行。当前,正值防汛抗台战高温关键时期,为吸取大连“7·16”事故教训,防止再发生类似事故,确保港口油品接卸作业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港口安全生产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防汛抗台战高温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认真吸取大连事故的教训,做到举一反三、充分准备、有效应对,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加强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预防预控,并要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港口油品接卸作业的安全。
  二、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各交通运输企业、特别是港口企业要立即组织对港口油品接卸工作进行拉网式隐患排查,要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加大隐患治理的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持生产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对于一时难以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三、强化港口生产作业现场管理
  港口现场作业人员要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港口和危化品安全操作规程,注意谨慎操作,做到万无一失;现场管理人员要强化现场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果断处置,做到管理无缺陷;企业领导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坚持亲自主抓,坚持带班值守,做到督促落实到位。
  四、强化安全有效监管
  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事部门要对所有的油品接卸港口码头进行最严格督查,加大安全监管和执法力度,凡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要重点强化现场作业的有效监管,对港口油库、输油管道、设施设备以及运输船舶做到安全监管无死角。
  五、强化应急救援准备
  各部门、各单位要借鉴大连“7·16”事故的经验和教训,及时修改完善本部门、本单位相关的应急预案,要加大投入,加强消防、溢油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演练,切实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限值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1999]85号




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限值问题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国家环境排放标准限值问题的请示》(桂环科[1999]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PH限值为6-9,应理解为一个指标,不存在有效数字定义和数字修约问题,监测数据的有效数字是由所采用监测仪器和监测方法的精度决定的。监测数据不应修约后再与标准值进行比较。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其他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同理类推。

  特此函复。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