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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实施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3:41:14  浏览:85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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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实施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实施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加强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其合法的采矿权不受侵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采矿登记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其使用 (开采)权的转移要经过法律手续来实现。开采矿产资源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 (简称矿山企业,下同),必须按照《矿产资源法》和《采矿登记办法》的法定程序,履行采矿登记手续,获得采矿权,才能从事采矿活动。
国家保护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的合法采矿权不受侵犯。矿山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
二、采矿登记单位
进行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是直接从事采矿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矿山企业。矿务局、矿业公司等联合企业中,如包括几个独立核算的矿山企业 (矿井),则需分别进行采矿登记,分别领取采矿许可证。附属于加工企业、非独立核算的矿山 (如水泥厂附属的石
灰石矿),应以该加工企业名义进行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不从事采矿活动的矿石加工企业,不进行采矿登记。
三、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的管理权限
根据《矿产资源法》、《采矿登记办法》的规定,国营矿山企业按办矿的审批权限,实行两级登记的管理办法。
凡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以及跨省开办的矿山企业,由地质矿产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凡省人民政府和省有关矿业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由省地质矿产局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各市 (地、州)、县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营矿山企业,军队开办的矿山企业,亦由省地质矿产局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在地质矿产部办理登记手续的矿山企业,其申请登记资料应同时抄送省地质矿产局。
四、采矿登记发证工作程序
(一)新建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的程序 1、筹建矿山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会议,应通知省地质矿产局参加。属于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还应同时通知地质矿产部参加。
2、筹建单位在向审批机关报送计划书前,应向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报送《采矿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
3、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复核后,签署复核意见,转送审批机关和主管部门,并抄原报送单位。
4、审批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和复核意见,下达批准文件。
5、筹建单位持批准文件、采矿申请登记表 (一式五份)及重新绘制的矿区范围图 (一式六份),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6、颁发采矿许可证后,登记管理机关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生产和在建矿山企业补办采矿登记的程序
鉴于生产和在建矿山企业数量较多,情况复杂,应由矿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分批集中到省地质矿产局补办采矿登记手续。
1、按照《采矿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矿业主管部门应首先会同地方人民政府核定或者划定矿区范围。对无采矿权属纠纷的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即可与地方人民政府签署矿界意见书,绘制矿区范围图;有采矿权属纠纷的矿山企业,主管部门要提出处理纠纷的意见方案,会同地方人民
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后,再签署矿界意见书,绘制矿区范围图。
2、主管部门组织指导所辖矿山企业按照《采矿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准备所需图纸、资料和历次审批文件,并编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说明材料。
3、以上两项工作完成后,生产和在建矿山企业即可按主管部门部署,携申请登记资料到登记管理机关补办采矿登记手续。
4、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复核后,即可颁发采矿许可证,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矿区范围的公告及立桩、设标
矿山企业一俟办完采矿登记手续,获得采矿权,便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其矿区范围、正常生产活动不容侵犯。为使矿区范围确认无误,矿业主管部门会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在矿区范围图上具体标定桩点位置。
具体标定桩点的矿区范围图 (一份)、矿区范围示意图 (一份,供公告用)和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由矿业主管部门一并送交矿山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矿业主管部门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埋设界桩或设置标志。完成此项工作后,书面报告登记机关。
县级人民政府应将矿区范围示意图及有关文字说明予以公告。
(四)有关具体规定 1、开采范围图:以坐标点绘出含崩落区的开采范围的地质地形图;注明开采深度。
2、矿区范围图:以坐标点绘出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地质地形图 (按批准的总体设计:包括地面运输、供电、供水、排尾、排水、排涝、综合利用、通讯、库房、居民生活区域等),包括桩 (标)点的位置。
3、矿区范围示意图 (供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公告用):矿山企业所处县、区、乡 (镇)、村的地理位置;与自然标志或参照物的相对位置、距离;矿区范围轮廓和界柱的位置 (均不要标出地理坐标)。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说明材料:矿山企业简单发展沿革、储量利用、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 (含矸率)、选矿回收率、主要有用成份和共生、伴生成份的综合利用情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显著不合理的,应有改进的计划和措施。
5、矿业主管部门发给县级人民政府的“通知”内容包括: (1)矿山企业名称; (2)矿山企业负责人; (3)矿山企业开采矿种; (4)矿山企业的地理位置; (5)矿山企业的审批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 (6)颁发采矿许可证机关、发证时间、采矿许可证证号、有
效期; (7)矿区范围的坐标点及界桩 (标)点的编号和坐标; (8)附以坐标标定后的矿区范围图和矿区范围示意图各一份。
6、县级人民政府公告矿区范围的内容包括: (1)矿山企业名称; (2)矿山企业负责人; (3)矿山企业地理位置; (4)矿山企业开采的矿种; (5)审批机关、批准时间; (6)颁发采矿许可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 (7)附矿区范围示意图。
五、核定或划定矿区范围
核定或划定矿区范围,即定点划界,关系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关系到国营矿山企业的正常生产和国家、集体、个体三者的经济利益,政策性强,应认真处理。
(一)定点划 (核)界,解决采矿权属纠纷的根本原则是《矿产资源法》、《采矿登记办法》和省《采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二)划界必须利于“保障国营矿山企业的巩固和发展”;应为国家综合计划部门和主管部门扩建国营矿山企业留够备用资源;保护主矿体完整性及分段开采时具独立开拓系统;保障矿山生产特点所要求的技术安全条件。
划界还要考虑到地方经济和乡镇集体在矿业生产中的作用和实际利益。在“放开、搞活、管好”方针指导下,正确引导、扶持地方办矿,促进大小矿协调发展。
(三)定点划界,核定或划定矿区范围,由矿业主管部门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矛盾突出,情况复杂的重要矿区,主管部门需提出处理纠纷的意见方案,在上一级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处,依法核定或划定矿区范围。省地质矿产局在定点划界工作中,发挥协调
、服务和促进作用。
(四)同一矿区中,不同经济成分矿山企业的定点划界工作必须同步进行,采矿权属纠纷未得到妥善解决之前,均不得登记、发证。
对拒不执行省人民政府 (或其委托部门)裁决,不执行依法批准的处理方案的单位和个人,按《矿产资源法》、《采矿登记办法》及省《采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六、采矿登记收费
《采矿登记办法》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应当按规定缴纳费用。根据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地发[1987]289号文颁发的《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收费标准为:
(一)新建、在建、生产矿山:大型矿山五百元;中型矿山三百元;小型矿山二百元。
(二)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取采矿许可证,均收费一百元。
(三)区分大、中、小型矿山企业的标准,以国家计委、财政部计计[1978]234号文附件的三的有关规定为准。
七、实施的几点要求
(一)请各市 (地、州)、县人民政府和矿业主管部门加强领导,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矿产资源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按规定办事。
(二)为使采矿登记工作顺利进行,各矿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采矿登记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制定行业具体实施办法。
行业实施办法可考虑以下内容:
(1)核定或划定矿区范围的依据与原则;
(2)调处、解决采矿权属纠纷的原则;
(3)鼓励、扶持乡镇集体矿业的措施;
(4)提出我省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需要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原则以及开发利用的意见;
(5)组织下属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的安排意见。
行业实施办法,请抄送省计经委和省地质矿产局。
(三)根据《采矿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矿山企业无特殊情况均应在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之前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有采矿权属纠纷的矿山企业补办登记手续亦应在一九八八年底基本完成。请各矿业主管部门,对归口管理的矿山企业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期分批补办采矿
登记的计划,于十月三十日前提出分批登记名单,送省地质矿产局。
(四)建立省地质矿产局与矿业主管部门联系制度。矿业主管部门都要明确组织、领导采矿登记工作的管理单位和联络人员,与地质矿产局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联络员履行:
(1)代表矿业主管部门或行政领导,联系或参与处理本部门有关的事宜;
(2)参与调处省内有关采矿权属纠纷的工作;
(3)参与调查了解矿业活动中涉及到《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规的违法行为,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地质矿产局提出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
(4)以矿业主管部门代表身份向省地质矿产局提供工作信息和批评建议;
(5)参与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其它工作。
实施《采矿登记办法》,执行采矿登记制度,关系到促进矿业开发,关系到各方的经济利益,政策性强、难度大,但又必须做好。我们诚望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采矿登记办法》及有关法规,统一认识,协调配合,同心协力
做好各自工作,共同开创我省开发矿业的新局面。
四川省地质矿产局
一九八七年八月十八日





198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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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1989年)

中国政府 墨西哥合众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9年11月21日 生效日期1990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愿进一步增进两国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促进和发展科学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旨在平等互利和友好合作的基础上,通过交流科学技术领域所取得的知识和经验,促进两国各自经济的更快发展,加强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二条 为实施本协定的第一条,将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合作:
  一、通过派遣专家、教员、研究人员、技术或专业人员参加以下活动:
  ——参加研究;
  ——协助培训科学技术人员;
  ——对专门问题提供科学技术协作;
  ——实施双方共同选定的项目。
  二、参加考察、专业人员培训计划、实验项目、工作小组和其他有关活动。
  三、根据双方的经济可能,相互提供培训和研究的必要设备。
  四、向高等教育机构、科研单位或其他机构派遣人员参加专业进修、培训和考察,以获得知识和经验。
  五、交换科学实验用的种子、苗木和科学技术资料。
  六、双方同意的其他科学技术合作方式。

  第三条 为实施本协定,成立科学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混委会”),混委会由双方指定人员组成。
  混委会每两年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举行会议,具体日期和会议日程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休会期间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批准补充事项并列入年度合作计划。

  第四条 混委会负责检查有关执行本协定的事宜,提出两年度合作计划,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并向双方提出建议。
  双方可建议召开研究专门项目或课题的特别会议。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墨西哥合众国外交部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必要时,双方可指定专门机构执行本协定下的项目。
  有关执行本协定未预见的事宜将通过专门协议解决。

  第六条 为实施本协定所发生的费用和科学技术合作的具体方式将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七条 根据本协定所进行的活动和项目的执行,应遵照所在国的现行法律和规定。同时,双方应根据各自的现行法律和规定为上述活动和项目的执行提供必要方便。

  第八条 双方应根据各自现行法律,免除为执行本协定合作项目所需的仪器、设备和样品等的进出口关税以及其他有关税项。

  第九条 双方应根据各自现行法律,对执行本协定的有关专家及其家属入境、居住、工作和出境提供方便。

  第十条 双方科技情报的交换将通过相应部门实施。在科学技术合作范围内所交换的情报资料,任何一方事先未得到另一方同意不得向第三国及其他法人或自然人转让。
  双方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按公平互利的原则分享。

  第十一条 接待方应指定必要人员以有效地协助项目和计划的执行。派出专家应向上述人员提供有关执行项目和计划的方式、方法和准则。

  第十二条 两国有关部门在本协定范围内可签订对口的科学技术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 经双方同意本协定可予以修改,并自双方确认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协定自双方履行为使本协定生效所需的各自法律手续后,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除非任何一方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决定终止,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顺延。
  双方可书面通知废除本协定,本协定的废除自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本协定的废除不影响正在执行的计划和项目的完成,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本协定于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在墨西哥城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九0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墨西哥合众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蒋民宽           哈维尔·帕罗斯
    (签字)            (签字)

中印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未来发展愿景的联合声明

中国 印度


中印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未来发展愿景的联合声明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邀请,印度共和国总理曼莫汉·辛格于2013年10月22日至24日对中国进行了正式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会见了辛格总理,李克强总理与辛格总理举行了会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张德江会见了辛格总理。

  二、双方就涉及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地区问题交换了意见,达成了广泛共识。双方忆及今年两国领导人达成的一系列重要共识,重申双方推动两国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向前发展的决心。双方将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相互尊重和照顾彼此关切及愿望的基础上实现这一目标。此次访问是自1954年以来两国总理首次实现年内互访,具有重要意义。

  三、两国领导人认为,中印两国将通过加强务实合作、落实互利政策,推动经贸关系迈上新台阶。双方期待2013年11月或12月举行战略经济对话,就此前商定的众多合作领域提出具体倡议。中印经贸联合小组致力于扩大双边经贸合作,促进双边贸易平衡发展。该框架下各工作组将根据授权,快速推动实现上述目标。双方同意研究双边区域贸易安排的潜力,并回顾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谈判的状况。双方将加快商定关于建立产业园区的框架协议,为中印企业提供集群式发展平台。两国领导人会谈后所签署的经贸协议,反映了2013年5月以来双方经贸合作取得的进展。

  四、根据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共识,双方已就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倡议分别成立工作组。中方工作组10月访印是推动倡议的积极一步,双方将就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倡议进一步探讨。双方将同孟、缅保持沟通协商,并于12月召开孟中印缅联合工作组首次会议,研究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建设的具体规划。

  五、两国边界问题特别代表正受命探讨中印边界问题的解决框架。两国领导人鼓励特别代表继续朝着这一方向努力。双方认为,中印边境地区的和平与安宁是双边关系发展和持续增长的重要保障。中印1993年、1996年和2005年协定均承认相互同等安全原则。双方在上述协定基础上,签署了边防合作协议,这将有助于维护边境地区的稳定。

  六、防务交流和军事训练对增进两国信任和信心十分重要。2013年11月,双方将举行反恐联合训练,这凸显了两国政府增进相互理解的共同愿望。今年7月,两国防长一致同意加强防务交流和互访,相关活动将逐步得到落实。

  七、印方感谢中国政府为提供跨境河流水文资料和应急事件处置所作出的努力。两国领导人欢迎双方签署关于加强跨境河流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跨境河流合作,在现有的专家级机制下,就水文报汛、应急事件处置开展合作,并就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意见。

  八、双方应便利两国人员往来,以实现扩大交往的共同目标。双方还签署了文化合作协定2013至2015年执行计划,内容包括文化艺术、文化遗产、青年、教育及体育事务、新闻出版与大众传媒等。双方就建立首批友好城市达成一致。

  九、双方已商定将2014年定为“友好交流年”,此外,中印还将与缅甸探讨以适当方式共同纪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

  十、两国领导人讨论了具有地区和国际影响的政治、经济问题,包括可能影响各自经济增长和发展前景的问题。双方同意将继续加强在中俄印、金砖国家、二十国集团等多边机制中的协调配合,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反恐、粮食和能源安全等全球性问题,推动建设更加公平合理的全球政治经济秩序。鼓励各种机制和对话定期举行,探讨相关问题,更好地理解对方的关切与利益。

  十一、曼莫汉·辛格总理感谢中国政府给予的热情接待,并邀请李克强总理在双方方便的时候访问印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