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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7:52:44  浏览:93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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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匈牙利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邀请,匈牙利共和国总理麦杰希·彼得于2003年8月27日至8月30日对中国进行正式访问。双方就进一步发展中匈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地区及国际问题广泛深入地交换了意见。为深化双边合作,推动中匈友好关系在二十一世纪的发展,两国总理代表各自政府发表以下联合声明:一、双方回顾和总结了近年来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对两国各领域富有成效的合作表示满意。双方一致认为,两国间不存在根本的利害冲突。保持和发展各领域的互利合作是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符合两国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地区与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双方愿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等原则基础上,并在建设性伙伴关系框架内,将两国友好合作关系提升到新的更高水平。二、双方表示尊重对方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发展道路,尊重对方的主权、领土完整、内外政策。双方注意到两国在经济、社会、政治情况和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差异以及在人权问题上的不同观点,愿就此进行建设性对话与交流,但认为这不应影响双边关系的发展。

  三、双方主张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重申联合国是由主权国家组成的世界上最具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双方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中将继续加强合作,愿在国际反恐斗争、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重大全球性问题上加强磋商与合作。

  四、中方愿看到匈牙利作为中欧地区的重要国家,继续在本地区和欧洲发挥建设性作用,注意到匈牙利就承担结盟义务所做的自主决定,并对匈牙利即将加入欧盟表示祝贺。

  五、匈牙利共和国政府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匈方将继续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不与台湾建立官方关系和进行任何官方接触,只与台湾在非官方、非政府的范围内进行私人性质的经济、文化交流。

  六、双方认为,两国国家、政府、议会领导人和议员之间以及有关部委、其它国家机构和军队之间进行经常交往、扩大合作有助于增进相互了解,并将进一步巩固两国人民的传统友谊。

  七、双方认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匈牙利即将加入欧盟为加深两国经贸关系开辟了广阔前景。双方重视全面开展经济合作:努力扩大和提高双边贸易的规模和水平,改善贸易不平衡;继续鼓励和支持本国公司和企业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和世贸组织制定的规则开展互利合作;增加相互投资、建立合资企业并进行其他形式的合作,包括在第三国市场的合作;加强在工业、农业、交通、金融、信息、旅游及其它领域的合作。

  八、双方支持两国司法、公安、内务、海关、金融监督以及其它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在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武器走私、制毒贩毒、非法移民、人口走私以及经济犯罪的全球斗争中积极配合。

  九、双方鼓励两国公民加强往来。双方认为,两国公民间的直接接触以及在对方国家从事各种合法活动有助于两国关系的发展。双方依照各自的国际义务、现行双边协议的规定以及相关国内法处理两国关系中公民往来方面出现的问题。双方敦促各自公民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间遵守所在国法律规定,与当地人民友好相处。双方不歧视在各自境内逗留的对方公民并保障他们的所有合法权益。双方有关部门为解决公民往来问题进行建设性的合作。十、双方将继续发展两国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以及人文关系等领域的合作,鼓励两国地方和民间机构开展直接合作。相信这些交流与合作将促进两国关系的全面发展,并将有助于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匈牙利共和国总理温家宝 麦杰希·彼得

  2003年8月28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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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2010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10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12号,以下简称《分配原则》)、《2010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71号,以下简称《分配细则》)中的有关规定,现将2010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持有2010年小麦、玉米、稻谷及大米、食糖、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当年未就全部配额数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进口合同但预计年底前无法从始发港出运的,均应将其持有的关税配额量中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于9月15日前交还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对交还的配额进行再分配。对最终用户9月15日前没有交还且年底前未充分使用的配额,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在分配下一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时按比例相应扣减。

二、获得本公告第一条所列商品2010年进口关税配额并全部使用完毕(需提供进口报关单复印件)的最终用户,以及符合《分配原则》、《分配细则》中所列申请条件但在年初前分配时未申请2010年进口关税配额的新用户,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提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

三、申请者需在9月1日至15日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递交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申请格式依照附件《2010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的有关规定填写。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对申请者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后,于9月1日开始将符合条件的申请通过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计算机管理系统分别进行申报,并于9月20日前将申请按时间顺序汇总后,以书面形式分别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按照网上申报的顺序对用户交回的配额进行再分配。10月1日前将关税配额再分配的结果通知到最终用户。

当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总和小于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时,每个申请者的申请均可获得满足;当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总和大于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时,根据《分配原则》、《分配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按照先来先领的原则进行再分配。

六、再分配关税配额的有效期等其他事项按照《暂行办法》、《分配原则》、《分配细则》执行。

七、小麦、玉米、稻谷及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再分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由商务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外经贸厅)组织实施。

附件:《2010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905/0019b90463ff0ded325401.doc

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

国发〔200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不断加强强农惠农政策,加大投入力度,保持了农业连续丰收、农民收入较快增长的好形势,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也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奠定了坚实基础。今年,农业生产开局良好,但在农业连续丰收、农产品供给充裕的情况下,有的方面、有的地区对“三农”的关注度有所减弱,忽视农业的倾向有所抬头。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对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负面影响逐步显现。国际市场主要农产品需求萎缩、价格回落,部分农产品出口受阻,加上国际金融危机造成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内需减弱,导致国内农产品价格下行压力较大,农业生产效益下滑,农民工就业数量与收入出现“双下降”,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困难加大。农产品生产是保证市场供应的基础,也是农民就业的主要渠道、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一旦出现滑坡,几年内难以恢复。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从全局和战略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当前要在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已经出台的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按照远近结合、内外统筹、区别对待的原则,进一步采取更加有针对性、更强有力的举措,加强市场调控,扩内需、促出口、稳价格,推动农业生产调结构、上水平、增后劲,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稳定农业发展;通过保就业、重民生、促增收,维护农村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抓好粮食等大宗农产品生产
  (一)抓好春耕春管。当前是春耕生产的关键时期,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国春季农业生产工作会议的各项部署与要求,加强田间管理,做好病虫害防控、气象灾害防范和农业科技服务,做好春耕各项工作。
  (二)加大补贴力度。各地区要按规定落实好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对中央已经提前拨付的各项补贴资金,要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兑现到户。启动实施马铃薯原种补贴,中央财政对马铃薯原种生产每亩补贴100元,财政部要会同农业部尽快研究具体实施方案并开展试点。
  (三)做好农资生产供应。做好化肥生产原料的供应保障工作,落实好扶持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优惠政策,春耕期间继续控制化肥出口,合理安排淡季商业储备化肥出库。加强对农资市场的监督检查和化肥、农药生产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情况的监测,建立产销存情况通报制度。研究建立农药淡季储备制度。
  (四)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在稳定粮食、油料、糖料生产的基础上,支持优势产区发展棉花生产,避免棉花种植面积大幅缩减;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提高蔬菜、水果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
  (五)加强农业生产能力建设。2009年继续增加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农业生产能力建设。加快大型灌区节水改造、排涝泵站更新改造等建设,改善农田水利设施条件。启动实施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加大投入力度,加强投资整合,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继续支持建设棉油糖生产基地、旱作农业示范区,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有关建设项目要早安排,中央投资计划要早下达,地方配套资金要早落实。
  (六)加大金融对农业生产的支持。各类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项目的金融信贷支持。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逐步扩大保险范围。
  二、促进畜牧业稳定发展
  (七)加大生产投入。抓紧落实已出台的生猪和奶牛良种冻精补贴、能繁母猪补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等扶持政策,今年继续安排30亿元中央建设投资支持生猪和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建设,促进饲养方式转变,提高畜牧养殖水平。
  (八)加强市场调控。认真执行国务院批准的《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适时启动相应的调控措施。增加部分中央建设投资支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扩大社会冰鲜冷冻储藏能力。继续实施奶粉临时收储政策,进一步扩大国产奶粉收储规模。将原料奶收购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09年12月底。
  (九)加强疫病防控。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落实畜禽防疫经费,依法对畜禽实施强制免疫,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严厉查处屠宰加工检疫、防疫疫苗销售以及运输中间环节的乱收费行为。
  三、做好大宗农产品收储
  (十)加大收储力度。继续落实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及早制定并印发2009年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将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收购期延长至2009年6月底,有关地方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引导农民降低大豆水分。按照略高于市场价格的原则,继续在主产区对油菜籽实行国家临时收储,保障农民基本收益。继续做好棉花收储预案,稳定棉农生产预期。安排好国家储备和临时存储粮油跨省移库和调运,充实销区和库存薄弱地区的库存。按照保证市场供应和不打压市场价格的原则,择机安排临时存储的粮油棉糖销售。各地区要按国家规定抓紧充实地方粮油储备。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增加天然橡胶国家收储的方案。
  (十一)加强仓储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对大宗农产品储备、物流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缓解仓储设施不足的矛盾。今明两年要安排中央建设投资,建设粮食储备仓容1500万吨、储备油罐175万吨、中央直属食糖储备库40万吨、棉花储备库50万吨。从今年起,安排中央补助投资建设资金,实施农户科学储粮专项,为主产区农户改善储粮条件,减少粮食产后损失。地方各级政府要对马铃薯储藏设施建设给予资金补贴,支持农民联户新建标准化的储藏窖。
  四、支持农产品加工和龙头企业发展
  (十二)扶持壮大龙头企业。结合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技术进步,推动农产品加工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现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基金)要向农产品加工企业适当倾斜,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农产品加工和纺织企业巩固和开拓国内外市场。
  (十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类金融机构要对农产品加工、优势农产品出口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对信用记录较好、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在贷款展期、续贷和项目贷款宽限期等方面继续给予支持。
  (十四)完善农产品加工财税政策。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扶持政策,提高玉米深加工企业开工率;尽快研究并完善现行农产品增值税及酒精消费税征收有关政策,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农产品流通。通过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贴息补助等方式,鼓励纺织加工骨干企业增加厂丝储存。
  五、促进农产品流通发展
  (十五)搞好农产品流通。继续支持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升级改造,加快培育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开展“农超对接”。加快培育农产品经纪人,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促进解决农民“卖难”问题;积极推广涉农合同示范文本,严格监管合同履行。
  (十六)降低流通成本。继续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推进在全国范围内免收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通行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针对农产品流通环节检验检疫费用过多过重问题,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近期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清理,坚决取消地方出台的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措施,解决水产等鲜活农产品进大型超市费用过多过高问题。
  (十七)加强消费引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发布食品质量检验方面的信息,正确引导消费,提振消费信心。对一些以个别质量不安全事例进行炒作给消费者信心带来负面影响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向社会澄清。要严格执行对转基因大豆(油)、菜籽(油)等产品以及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液态奶进行标识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近期,农业部、质检总局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对标识制度的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六、加强农产品进出口调控
  (十八)合理引导农产品进出口。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措施,支持优势农产品出口。加强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我国检测技术和能力,严格进出口商品质量监管,确保质量安全。
  七、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农民工就业
  (十九)落实农民工就业扶持政策。切实落实中央促进农民工就业的政策措施,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拓宽农民工就业的主渠道。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要研究完善对中小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扶持政策。
  (二十)加强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意见,统筹规划农民工培训,增加资金投入,提高培训效益。当前,要特别加强对失去岗位的农民工再就业提供技能培训。
  (二十一)多渠道促进农民工就业。要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对农民工就业的引导作用,发挥十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对农民工就业的吸纳作用,发挥大型企业稳定农民工就业的带头作用,发挥有能力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新生代农民工投身新农村建设的开拓作用,发挥组织劳务输出、发展家政服务、建设劳务基地、开展国际劳务对农民工就业的支持作用。加强乡镇公共服务基层平台建设,对自主创业的农民工给予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的扶持。
  八、搞好农村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二)加强农村民生工程建设。2009年新增中央投资中,安排650亿元用于农村“水电路气房”、重大水利工程以及农村教育、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今后,要继续把农村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作为中央投资的重点。要通过相关项目的实施,改善农村水、电、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条件,提升农村基础设施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改善农村消费环境,降低农民消费成本。要把支持农民建房、改善居住条件作为今后一段时期扩大农村消费的重要着力点,扩大农村消费市场,拉动内需增长。
                               国务院
                            二○○九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