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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一次性生活用纸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整治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4:17:53  浏览:82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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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一次性生活用纸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整治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印发《一次性生活用纸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整治规定》的通知

(2003年9月11日,国质检执[2003]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节奏的加快,一次性生活用纸使用量迅速提高。据统计,2002年,我国一次性生活用纸产量约298万吨,总量居世界第二位;消费量约287万吨,占世界消费总量12%。原国家轻工业局分别于1988年、1999年发布纸巾纸和皱纹纸的行业标准,国家质检总局于2002年3月5日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GB15979—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对规范生活用纸生产、销售秩序,提高生活用纸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生产、销售一次性生活用纸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企业质量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未对产成品进行任何质量检验就出厂,甚至把劣质产品乔装成知名品牌;有的企业使用未经检验原料,甚至使用明文禁止的回收垃圾纸作原料,其产品严重威胁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

为了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总局将一次性生活用纸专项整治工作列为今年执法打假的重要任务,并制定了《一次性生活用纸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整治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总局执法督察司。

另外,河北、天津、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地生产一次性生活用纸企业比较集中,产品质量卫生等问题比较突出,请你们将当地一次性生活用纸质量问题作为整治重点,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详细整治方案,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务必于今年底取得明显效果,并将整治工作总结报总局执法督察司。总局将按照《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落实打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进行考核。

附件:1、一次性生活用纸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整治规定
2、一次性生活用纸(纸巾纸、湿巾、皱纹卫生纸)生产加工企业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国家质检总局
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1:      一次性生活用纸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整治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一次性生活用纸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的生产、加工行为,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安全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一次性生活用纸是指纸巾纸(含面巾纸、餐巾纸、手帕纸等)、湿巾、皱纹卫生纸。
  第三条 纸巾纸、湿巾应符合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和一次性生活用纸产品标准等规定要求。皱纹卫生纸应符合皱纹卫生纸强制性标准(QB2500)的规定要求。
  第四条 一次性生活用纸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加工区不得露天生产操作;纸巾纸、湿巾的生产加工流程做到人、物分流,不得逆向交叉;在生产加工区与非生产加工区之间,必须设置缓冲区。
  第五条 生产纸巾纸、湿巾的缓冲区必须配备流动水洗手池,操作人员在每次操作之前,必须清洗、消毒双手。
  第六条 生产纸巾纸、湿巾的加工区必须配备更衣室,直接接触裸装产品的操作人员必须穿戴清洁卫生或经消毒的工作衣、工作帽及工作鞋,并佩带口罩方可生产。
  第七条 生产纸巾纸、湿巾的加工区应当配备能够满足需要消毒场所所需数量的紫外灯等设施,必须按规定用紫外灯等空气消毒装置定时消毒,并定期对地面、墙面、顶面及工作台面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八条 成品仓库必须具有通风、防尘、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成品的存放必须保持干燥、清洁和整齐。
  第九条 生产纸巾纸,只可以使用木材、草类、竹子等原生纤维作原料,不得使用任何回收纸、纸张印刷品、纸制品及其他回收纤维状物质作原料。
  生产湿巾,可以使用干法纸、非织造布作原料,不得使用任何回收纸、回收湿巾及其他回收纤维状物质作原料。
  第十条 生产皱纹卫生纸可以使用原生纤维、回收的纸张印刷品、印刷白纸边作原料。使用废弃的生活用纸、医疗用纸、包装用纸作原料。使用回收纸张印刷作原料的,必须对回收纸张印刷品进行脱墨处理。
  第十一条 与一次性生活用纸产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必须无毒、无害、无污染。包装的密封性和牢固性必须确保再正常运输和贮存时,产品不受污染。
  第十二条 一次性生活用纸产品的销售包装标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标注规定的要求。
  销售用于生产一次心生活用纸产品的原纸须标明用于加工纸巾或用于加工皱纹纸卫生纸等用途。
  第十三条 一次性生活用纸生产、加工企业应确保不购进不合格原材料加工生产,不出厂销售不合格产品。不具备按照第三条所列标准项目对购进原料和出厂产品质量检验能力的,应将本企业对购进原料和出厂产品的质量检验责任委托具备该种原料或产品质量检验能力的法定质检机构负责。
  受委托质检机构应按标准规定和有关要求对委托企业的购进原材料和出厂产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不得接受委托企业的送样实施检验。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要求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49条规定处理;产品质量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且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及第十三条第一款之任一条要求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49条规定的上限处理,并责令停产,整改不符合本规定的,不得恢复生产。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或第十提要求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50条规定的上限处理,并责令停产,整改不符合本规定的,不得恢复生产。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54条处理。
  第十七条 受委托质检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要求的,视为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由此造成被委托企业产品质量不合格并造成企业损失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57条处理。
  第十八条 对依法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许可证明而未取得,擅自生产加工一次性生活用纸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之任一规定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60条处理。

  附件2:        一次性生活用纸(纸巾纸、湿巾、
         皱纹卫生纸)生产加工企业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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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生产能力(吨/万)  │     出厂检验   │所有┃
┃目│          │            │            │生产┃
┃ │          │            │            │企业┃
┃ │          │            │            │产品┃
┃ ├─┬─────┬──┼───┬────┬───┼──┬───┬─────┤质量┃
┃ │总│取得卫生许│取得│0.5吨 │0.5吨至2│2吨以 │具备│不具备│其中出厂 │抽查┃
┃ │数│可证(个) │营业│以下( │吨(个) │上(个)│能力│能力( │检验责  │合格┃
┃ │ │     │执照│个)  │    │   │(个)│个)  │任委托(个)│率 ┃
┃ │ │     │(个)│   │    │   │  │   │     │(%) ┃
┠─┼─┼─────┼──┼───┼────┼───┼──┼───┼─────┼──┨
┃整│ │     │  │   │    │   │  │   │     │  ┃
┃治│ │     │  │   │    │   │  │   │     │  ┃
┃工│ │     │  │   │    │   │  │   │     │  ┃
┃作│ │     │  │   │    │   │  │   │     │  ┃
┃前│ │     │  │   │    │   │  │   │     │  ┃
┠─┼─┼─────┼──┼───┼────┼───┼──┼───┼─────┼──┨
┃整│ │     │  │   │    │   │  │   │     │  ┃
┃治│ │     │  │   │    │   │  │   │     │  ┃
┃工│ │     │  │   │    │   │  │   │     │  ┃
┃作│ │     │  │   │    │   │  │   │     │  ┃
┃后│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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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永州市市直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永州市市直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03] 46号


关于印发《永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永州市市直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场、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永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永州市市直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永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第302号令、省政府第148号令和《永州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县区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法》、省政府第148号令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治理和事故控制等。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的考核,采取自评和组织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年12月30日前,县区政府应对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书面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然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按《永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五条 考核评分标准按100分计,其中安全基础工作60分,安全效果40分,采取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安全工作责任单位经考核综合得分为90分以上的,返回全部保证金;考核综合得分在95分(不含95分)以上的,除返回全部保证金外,超出1分奖励100元;考核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下的,每少一分从保证金中扣减100元,直到保证金被扣完为止。综合得分70-80分(不含80分)的为安全生产黄牌警告单位。综合得分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的优劣,列入县区人民政府的政绩和执政管理水平的考核内容。县区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不得评先评奖和提拔,单位所交保证金全部扣除:

(一)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

(二)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责任事故。
第七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将考核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书面通知考核单位,同时抄报被考核单位的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
第八条 根据考核结果,综合评出年度安全生产优胜单位,并予以奖励。
第九条 凡返回的保证金,作为各县区当年的安全生产资金。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永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试行)

永州市市直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促使各部门、各单位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不断好转,依据《永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市政府与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一)部门责任落实(20分)
各部门应全面贯彻落实《永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履行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根据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的不同,《永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确定了各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考核时按职责条数平均计分。凡未履行的职责,逐条扣分。
(二)安全基础工作(40分)
1、综合管理。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会议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精神,制订本部门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并有主要领导亲自抓、亲自部署;定期召开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或专项检查,标准分5分。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和文件精神不及时,扣2分。
(2)无主要领导亲自抓安全生产工作的文字记录,扣2分。
(3)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少一次扣0.5分。
(4)每年至少组织4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或专项检查,并有完整的整改工作记录,每少1次扣1分,检查无记录,发现一起扣1分。
2、建立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体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严格考核,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标准分5分。
(1)未组织层层签订责任状的,发现一例扣2分。
(2)年终未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严格考核的,发现一例扣2分。
(3)考核无标准的,发现一例扣1分。
3、隐患管理。对本部门、本行业或本系统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进行全面排查和备案;对经确认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及时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定人、定责任、定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实施有效监控;重大危险源监控率达100%。标准分10分。
(1)对重特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未进行排查和备案的,发现一例扣3分。
(2)对重特大隐患未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的,发现一起扣3分。
(3)对重特大隐患未及时整改或采取防范措施的,发现一例扣3分。
(4)重特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无档案资料或资料不全的,发现一例扣1分。
(5)重大危险源监控率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
4、专项整治。深化煤矿、道路和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建筑领域、烟花爆竹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等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取缔和打击非法生产,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标准分5分。
(1)省政府和市政府规定必须关闭、取缔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厂小矿、小作坊、娱乐场所,未予以关闭和取缔,发现一例扣2分。
(2)省级、市级组织的安全专项整治验收不合格的,每发生一项扣2分。
(3)整治工作受到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文字批评的,每发生一例扣3分。
5、宣传教育。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教育活动;厂(矿)长(经理)、法人代表、分管领导和安全技术专干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证率达90%;企业职工三级安全教育要达到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95%。标准分5分。
(1)对"安全生产月"活动不重视,未开展活动的,扣1分;未及时进行活动总结并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扣1分。
(2)所属厂(矿)长(经理)、法人代表、分管领导和安全技术专干未持证上岗,发现一个扣1分。
(3)所属行业职工三级安全教育未达到100%,发现一家扣1分。
(4)所属行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发现一例扣1分
6、信息管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各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事故统计上报制度,健全事故信息报送网络。有分管领导负责信息管理工作,明确专干负责事故信息的搜集、统计、报告等日常具体工作,并配备必要的信息处理设备,及时、准确、全面报送事故信息和报表。标准分5分。
(1)无分管领导和专干负责,发现一起,扣1分。
(2)瞒报、谎报、不及时报告伤亡事故或重大隐患,每发现一例,扣3分。
(3)不及时报送各种统计报表、总结,每次扣1分。
7、"三同时"管理。部门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标准分5分。建设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实行"三同时"审查与验收的,发现一起扣1分。
(三)事故的控制与管理(40分)
制订和完善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在政府的组织下立即投入抢救、调查和善后处理;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并在规定期限内处理结案。努力减少一般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1、无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扣5分。
2、重大事故发生后,部门领导未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调查处理的,发现一起扣3分。
3、规定期限内事故结案率不足100%,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
4、各类事故受伤人数总数、直接经济损失总数分别比上年度每上升5%各扣1分。
5、各类事故发生起数总数、死亡人数总数分别比上年度每上升1%各扣1分。
6、每发生一起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9人)扣20分。
7、每发生一起特大事故(一次死亡10-29人)扣40分。
二、考核办法
市直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具体组织实施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采取平时登记考核与年终组织考核组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考核。
考核评分标准按100分计,采用扣分办法,每项扣分一直到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
三、奖惩措施
(一)安全工作责任单位经考核综合得分为90分以上的,返回全部保证金;考核综合得分在95分(不含95分)以上的,除返回全部保证金外,超出1分奖励100元;考核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下的,每少一分从保证金中扣减100元,直到保证金被扣完为止。综合得分70-80分(不含80分)的为安全生产黄牌警告单位。综合得分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二)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安全生产工作年度内单位不得评先评优,行政一把手不得评先评奖,所交保证金全部扣除。
1、考核综合得分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
2、所属矿山企业当年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所属单位当年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火灾事故的;
4、所属单位当年发生一次死亡10人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5、所属单位当年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各类责任事故的;
(三)凡返回的保证金,作为各单位当年的安全生产奖金。
(四)根据考核结果,综合评出年度安全生产优胜单位,市政府从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勤丽、刘巽坡申诉案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勤丽、刘巽坡申诉案的请示的复函

1989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8)沪高民申字第71号《关于周勤丽、刘巽坡申诉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刘聘三1964年8月所立“聘三赠与手续”既不能确定为赠与,也不能确定为遗嘱,该案以依法定继承处理较为合适。据此,我们倾向于维持原判。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周勤丽、刘巽坡申诉案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 (88)沪高民申字第7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周勤丽、刘巽坡、刘碧城对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83)沪中民字第63号继承案的判决不服,通过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向我院提出申诉,鉴于本案政策性较强和周勤丽在旅法华人中有一定影响。特报告请示。
申诉人(原审被告)周勤丽,女,56岁,法国籍人,现住法国巴黎。
申诉人(原审第三人)刘巽坡,男,36岁,法国籍人,现住法国巴黎。
申诉人(原审第三人)刘碧城,女,34岁,法国籍人,现住法国巴黎。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刘有照,男,62岁,美国籍人,现住美国密西根州。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刘有筠,女,69岁,浙江省镇海县人,现住本市吴江路61弄20号。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刘有娟,女,67岁,英国籍人,现住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刘有鞠,男,59岁,美国籍人,现住美国伊利诺斯州。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刘有明,女,58岁,美国籍人,现住美国德克萨斯州。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刘有燮,男,56岁,美国籍人,现住美国纽约市。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刘有芬,女,53岁,巴西国籍人,现住巴西R.S省。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刘有睿,男,49岁,美国籍人,现住巴西R.S省。
上列被申诉人与申诉人周勤丽的丈夫刘有煌系兄弟姊妹。申诉人刘巽坡、刘碧城是刘有煌与周勤丽的子女,被申诉人之父刘聘三、母张素贞先后于1974年、1970年死亡。
周丽勤于1979年在上海领取了包括刘聘三名下的抄家财产发还款计人民币20余万元,被申诉人一方遂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提供“聘三赠与”书,认为这笔落实政策款都是父亲刘聘三的遗产,要求周勤丽交出领取的人民币200377元及字画53幅,按父“赠与书”继承。周勤丽则认为,落实政策发还的财产中存款、珠宝、金银饰品和部分生活用品折价款是刘有煌和她本人的财产,不能作为刘聘三的遗产处理。
查明:被申诉人的父亲刘聘三是前上海劝工银行总经理,1950年去香港,将留在上海和浙江镇海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委托长子刘有煌代管,刘聘三的其他8个子女同去香港或国外。1956年对私改造,刘聘三在本市吴江路61弄19号房屋,当时由其侄和刘有筠子女居住;同弄20号房屋,当时由刘有煌夫妇及子女居住。除这两幢楼房没有合营外,同弄其余15幢房屋都被改造。1962年刘有煌去香港,不久猝死。1964年8月,刘聘三在香港召集8个子女和周勤丽,立下“聘三赠与手续”书。将上述两幢未改造的房屋分别赠与刘有筠和刘巽坡,浙江镇海贵驷桥私房分别赠与刘有照、刘有燮、刘有睿、刘巽坡;其余已经改造的房屋和已被没收的土地也分别赠与9个子女名下,写明“万一有物归原主之一日,决照以下方法分别赠与余之各儿女孙”,如“不能收回,各听幸运,不得争执,亦不得要求补偿”;还处分了一些股票、存款、首饰及生活用品等。当时各子女签名表示受赠,周勤丽代受赠继承人刘巽坡签名。嗣后,各当事人均无提出异议。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聘三在1964年立的分家书,把已经社会主义改造的房屋、股权及已收归国有的土地仍作为自己的财产,预分给各子女,是不合法的,因此分赠书全部无效,属于刘聘三名下的其他财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包括吴江路61弄19号、20号房屋、浙江省镇海的房屋以及刘聘三户名的存款由各继承人共同继承。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1988年3月,周勤丽、刘巽坡提出申诉,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分赠书无效缺乏法律依据,刘聘三早已将吴江路61弄20号房屋赠与刘巽坡,要求按刘聘三分赠书将此房屋产权判归自己。
对于刘聘三所立赠与书的效力问题,我院审判委员会有两种意见,多数同志认为:1964年8月刘聘三所立的分赠书,其中对已经社会主义改造和收归国有的财产进行处分,是非法的,无效的;但对仍属刘聘三所有的财产作出赠与的处分并为受赠人接受,应确认为有效,且系争本市吴江路61弄19号、20号房屋在赠与时已为受赠人或其亲属占有使用,双方当事人对受赠的事实并无异议。据此,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刘聘三的分赠书全部无效,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应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进行再审。少数同志认为:分赠书预分了已经社会主义改造的房地产是违法的,对这种分赠书很难确定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如果在判决书中予以确认,会在海外引起对我国对私改造的政策的不良反应,倾向于维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申诉。
应当如何正确认定分赠书的效力,请予批示。
1988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