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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东府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湖南分行国际业务部、湖南省华隆进出口光裕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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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东府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湖南分行国际业务部、湖南省华隆进出口光裕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东府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湖南分行国际业务部、湖南省华隆进出口光裕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的答复

(2001年1月18日 [1999]民他字第5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湘民请字第2号《关于上海东府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国际业务部、湖南省华隆进出口光裕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有关情况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银行明知光裕公司出借账户给东府公司,银行依据贷款合同约定扣款还贷的行为并无不当;光裕公司出借账户给东府公司并获取利益,应当对东府公司100万元款项无法收回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光裕公司与东府公司之间的协议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是无效合同,对东府公司100万元损失的发生,双方均有过错,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确定责任分担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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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2号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业经2004年9月6日农业部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杜 青 林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驾驶证业务。

  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拖拉机驾驶证。

  申领拖拉机驾驶证的人,应当如实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规定的有关资料,如实申告规定事项。

  第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拖拉机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拖拉机驾驶证。

  拖拉机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拖拉机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及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农机监理信息系统。

第二章 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

第一节 拖拉机驾驶证

  第六条拖拉机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拖拉机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拖拉机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农机监理机构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机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七条拖拉机驾驶人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

  (一)大中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在14.7千瓦以上),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G”;

  (二)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发动机功率不足14.7千瓦),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H”;

  (三)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K”。

  第八条持有准驾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的,准许驾驶大中型拖拉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持有准驾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证的,只准许驾驶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持有准驾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的,只准许驾驶手扶式拖拉机。

  第九条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

  拖拉机驾驶人初次获得拖拉机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第二节 申请条件

  第十条申请拖拉机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三)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四)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五)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六)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七)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八)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拖拉机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拖拉机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拖拉机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申请、考试和发证

  第十二条初次申领拖拉机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向所持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除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提交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拖拉机驾驶证。

  第十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拖拉机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后30日内安排考试。

  第十五条拖拉机驾驶人考试科目分为:

  (一)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和机械常识、操作规程等相关知识考试;

  (二)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三)科目三:挂接机具和田间作业技能考试;

  (四)科目四: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第十六条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考试。其中科目三的挂接机具和田间作业技能考试,可根据机型实际选考1项。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其中,科目一考试试题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农业部制定,省级农机监理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题库。

  第十八条初次申请拖拉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3日内核发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2年。申领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

  第十九条初次申请拖拉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申请人在取得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科目二、科目三和科目四考试。

  第二十条每个科目考试1次,可以补考1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和科目四的考试日期应当在10日后预约。

  在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第二十一条增考项目

  (一)持有准驾大中型拖拉机或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手扶式拖拉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二、科目四;

  (二)持有准驾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证申请增驾大中型拖拉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三、科目四;

  (三)持有准驾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申请增驾大中型拖拉机或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

  增考的考试方法和评分标准与初考相同。

  第二十二条初次申请拖拉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申请人全部考试科目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核发拖拉机驾驶证。获准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收回原拖拉机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各考试科目结果应当公布,并出示成绩单。成绩单应当有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拖拉机驾驶证。

  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不合格原因。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第三章 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二十五条拖拉机驾驶人应当于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拖拉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拖拉机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拖拉机驾驶人户籍迁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拖拉机驾驶人在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申请换证时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取档案资料,转送申请换证地农机监理机构,并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提交拖拉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拖拉机驾驶证。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拖拉机驾驶人应当在30日内到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一)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拖拉机驾驶证记载的拖拉机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拖拉机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拖拉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拖拉机驾驶证。

  第二十八条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在3日内换发拖拉机驾驶证;对符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拖拉机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拖拉机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向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拖拉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3日内补发拖拉机驾驶证。

  第三十条拖拉机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拖拉机驾驶证的换证、补证业务。代理人申请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拖拉机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三十一条拖拉机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注销其拖拉机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拖拉机的;

  (三)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超过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2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

  (八)拖拉机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前款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拖拉机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拖拉机驾驶证作废。

第四章 审 验

  第三十二条拖拉机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农机监理机构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后,应当通知拖拉机驾驶人在15日内到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接受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拖拉机驾驶人接受教育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拖拉机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农机监理机构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1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四考试。

  第三十三条拖拉机驾驶人在拖拉机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拖拉机驾驶证;在拖拉机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拖拉机驾驶证。

  换发拖拉机驾驶证时,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拖拉机驾驶证进行审验。

  第三十四条拖拉机驾驶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应当每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按拖拉机驾驶证初次领取月的日期,30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身体条件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签注驾驶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拖拉机驾驶证的式样、规格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证》执行。

  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式样由农业部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二)居民的住址,是指《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三)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拖拉机驾驶人各科目考试内容与评定标准

  附件:

拖拉机驾驶人各科目考试内容与评定标准

  一、科目一

  (一)考试内容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农机安全监理法规、规章;

  2、拖拉机及常用配套农具的总体构造,主要组成结构和功用,维护保养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和排除方法,操作规程等安全驾驶相关知识。

  (二)考试要求

  试题分为选择题与判断题,试题量为100题,每题1分。其中,全国统一试题不低于80%;交通、农机安全法规与机械常识、操作规程试题各占50%。采用笔试或计算机考试,考试时间为90分钟。

  (三)合格标准

  成绩在80分以上的为合格。

  二、科目二

  (一)方向盘式拖拉机场地驾驶考试

  1、图形:(略)

  2、图例:

  ○桩位,─边线,前进线,倒车线。

  3、尺寸:

  (1)起点:距甲库外边线1.5倍机长;

  (2)路宽:机长的1.5倍;

  (3)库长:机长的2倍;

  (4)库宽:大中型拖拉机为机宽加60厘米,小型拖拉机为机宽加50厘米。

  4、操作要求:

  采用单机进行,从起点倒车入乙库停正,然后两进两退移位到甲库停正,前进穿过乙库至路上,倒入甲库停正,前进返回起点。

  5、考试内容

  (1)在规定场地内,按照规定的行驶路线和操作要求完成驾驶拖拉机的情况;

  (2)对拖拉机前、后、左、右空间位置的判断能力;

  (3)对拖拉机基本驾驶技能的掌握情况。

  6、合格标准

  未出现下列情形的,考试合格:

  (1)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

  (2)碰擦桩杆;

  (3)机身出线;

  (4)移库不入;

  (5)在不准许停机的行驶过程中停机2次以上;

  (6)发动机熄火;

  (7)原地打方向;

  (8)使用半联动离合器或者单边制动器;

  (9)违反考场纪律。

  (二)手扶式拖拉机场地驾驶考试

  1、图形:(略)

  2、图例:

  ○桩位,─边线,前进线,倒车线。

  3、尺寸:

  (1)桩间距:机长加40厘米;

  (2)桩与边线间距:机宽加30厘米。

  4、操作要求:

  手扶式拖拉机考试应挂接挂车进行。按考试图规定的路线行驶,从起点按虚线绕桩倒车行驶,再按实线绕桩前进驶出。

  5、考试内容

  (1)在规定场地内,按照规定的行驶路线和操作要求完成驾驶拖拉机的情况;

  (2)对拖拉机前、后、左、右空间位置的判断能力;

  (3)对拖拉机基本驾驶技能的掌握情况。

  6、合格标准

  未出现下列情形的,考试合格:

  (1)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

  (2)碰擦桩杆;

  (3)除扶手把外机身出线;

  (4)在不准许停机的行驶过程中停机2次以上;

  (5)原地推把或转向时脚触地;

  (6)发动机熄火;

  (7)违反考场纪律。

  三、科目三:

  (一)拖拉机挂接农具考试

  1、图形:(略)

  2、图例:

  ○桩位,─边线,前进线,倒车线。

  3、图形尺寸:

  (1)路长:机长的1.5倍;

  (2)路宽:机长的1.5倍;

  (3)库长:机长加农具长加30厘米;

  (4)库宽:机宽加60厘米。

  4、操作要求:

  采用实物挂接或者设置挂接点的方法进行,从起点前进,一次完成倒进机库,允许再1进1倒挂上农具。

  5、考试内容

  (1)在规定的机库内,按照规定的行驶路线和操作要求完成进库挂接农具的情况;

  (2)对拖拉机悬挂点和农具挂接点前、后、左、右空间位置的判断能力;

  (3)对拖拉机基本驾驶技能的掌握情况。

  6、合格标准

  未出现下列情形的,考试合格:

  (1)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

  (2)碰擦桩杆;

  (3)机身出线;

  (4)拖拉机悬挂点与农具挂接点距离大于10厘米;

  (5)在不准许停机的行驶过程中停机2次以上;

  (6)发动机熄火;

  (7)违反考场纪律。

  (二)拖拉机田间作业考试

  1、图形:(略)

  2、图例:

  ○桩位,地头线,前进线,─地边线。

  3、尺寸:

  (1)地宽:机宽的3倍;

  (2)地长:方向盘式拖拉机为60米;手扶式拖拉机为40米;

  (3)有效地段:方向盘式拖拉机为50米;手扶式拖拉机为30米。

  4、操作要求:

  采用拖拉机悬挂(牵引)农机具实地作业或者在模拟图形上驾驶拖拉机划印方式进行。用正常作业挡,从起点驶入,入地时正确降下农具,直线行驶作业到地头,升起农具掉头,回程农具入地,出地时升起农具。

  5、考试内容

  (1)在规定的田间,按照规定的行驶路线和操作要求正确升降农具的情况;

  (2)对拖拉机地头掉头靠行作业的掌握情况;

  (3)对拖拉机回程行驶偏差的掌握情况。

  6、合格标准

  未出现下列情形的,考试合格:

  (1)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

  (2)机组掉头靠行与规定位置偏差大于30厘米;

  (3)机组回程行驶过程中平行偏差大于15厘米;

  (4)在不准许停机的行驶过程中停机2次以上;

  (5)发动机熄火;

  (6)违反考场纪律。

  四、科目四

  (一)考试内容

  在模拟道路或者实际道路上,驾驶拖拉机机组进行起步前的准备、起步、通过路口、通过信号灯、按照道路标志标线驾驶、变换车道、会车、超车、定点停车等正确驾驶拖拉机的能力,观察、判断道路和行驶环境以及综合控制拖拉机的能力,在夜间和低能见度情况下使用各种灯光的知识,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和安全驾驶情况。

  拖拉机考试距离不少于3公里。

  (二)合格标准

  考试满分为100分,设定不及格、扣20分、扣10分、扣5分的评判标准。达到70分以上的为及格。

  (三)评判标准

  1、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驾驶考试不及格:

  (1)不按交通信号或民警指挥信号行驶;

  (2)起步时拖拉机机组溜动距离大于30厘米;

  (3)机组行驶方向把握不稳;

  (4)当右手离开方向盘时,左手不能有效、平稳控制方向的;

  (5)有双手同时离开方向盘或扶手把现象;

  (6)换挡时低头看挡或两次换挡不进;

  (7)行驶中使用空挡滑行;

  (8)行驶速度超过限定标准;

  (9)对机组前后、左右空间位置感觉差;

  (10)不按考试员指令行驶;

  (11)不能熟练掌握牵引挂车驾驶要领;

  (12)对采用气制动结构的拖拉机,储气压力未达到一定数值而强行起步;

  (13)方向转动频繁,导致挂车左右晃动;

  (14)考试中,有吸烟、接打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

  (15)争道抢行或违反路口行驶规定;

  (16)窄路会车时,不减速靠右边行驶或会车困难时,应让行而不让;

  (17)行驶中不能正确使用各种灯光;

  (18)在禁止停车的地方停车;

  (19)发现危险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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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


廊坊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增强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国有土地储备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廊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对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征收的土地以及依法收回、收购的国有土地予以储存、前期开发利用和有计划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土地储备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土地储备政策,监控国有土地资产运营,确立政府主导型市场运作的土地储备模式,指导和监督各县(市)的土地储备工作。土地储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市国土资源、财政、建设、规划、房管、监察、发展和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广阳区、安次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储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廊坊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以下称储备中心)是非盈利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第七条 储备中心的职责:
(一)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并上报土地储备委员会审批。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储备计划和原有建设用地储备计划;
(二)根据储备计划具体实施土地收购、储备、供地前期开发和管理,建立建设用地储备库,扩大土地储备量,创造净地出让条件,并委托交易,为政府提供可支配的土地资源;
(三)筹措、管理和使用土地储备资金;
(四)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土地储备的实施

第八条 储备计划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社会经济和发展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以及土地储备委员会的要求和目标编制。
第九条 下列土地应当纳入储备范围:
(一)政府依法征收的城市批次用地和用于经营性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
(二)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后,依法收回的土地;
2、土地使用期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改变土地使用用途被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还的土地;
3、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水利等用地;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划拨土地;
5、城市范围内的无主地。
(三)依法有偿收回、收购的国有土地:
1、企业改制中以土地资产变现为目的的土地和通过兼并、收购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改变土地用途的;
2、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
3、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土地;
4、为公共利益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进行储备的;
5、因单位破产、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划拨用地;
6、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
(四)其它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1、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
2、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
3、原军用土地不再使用的;
4、人民法院或者金融机构在处置抵押财产时,需转移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
5、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
前款规定的储备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开发和转让。已列入政府储备计划的存量国有土地,不得进行转让和再开发建设。
第十条 土地收购的程序:
(一)申请收购:土地使用权人持土地使用证书及相关资料申请储备中心进行收购。
没有土地使用证书的,应当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确认权属。
(二)实地勘察:储备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数量与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确定用途:储备中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情况,向规划部门征求意见,确定规划建设用途。
(四)费用测算: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征询和协商意见的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实行土地置换的,还要进行相应的土地置换费用测算。
(五)方案报批: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和收购费用测算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批。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收购补偿: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八)权属变更: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储备中心共同向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九)交付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储备中心交付土地和地上建筑物。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书;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四)营业执照;
(五)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六)土地位置图及平面图;
(七)主管部门意见;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二条 土地收购补偿标准确定方式:
(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按原用途进行评估;
(二)按原用途土地开发成本确定;
(三)按收购合同约定的土地拍卖、招标所得的比例确定;
(四)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原土地使用者申报的转让价格。
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按前款规定的方式分别确定置换土地收购补偿费,由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结算差价。
第十三条 储备土地的地上原有建(构)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按有关房屋拆迁的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可通过协商或者按评估价格确定补偿。要求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土地使用权不再补偿。

第四章 土地储备资金的运作管理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储备中心以储备的土地抵押贷款;
(二)金融机构的土地储备贷款;
(三)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的部分资金;
(四)市场融资。
第十五条 储备中心在签订收购合同或确定征地有关费用后20日内做出资金使用计划,报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
第十六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依法供应后,储备中心应当编制土地储备成本报告和明细表,将政府纯收益部分全部上缴财政,并及时支付土地储备相关费用,偿还贷款。市审计机关负责审核。

第五章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 储备中心对储备地块建立土地储备库,并对进入储备库的土地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储备土地供应前,储备中心对其地上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拆迁清除、土地平整、配套设施建设等前期开发工作应当依法进行。
第十九条 储备中心需要委托进行前期开发的,应当采取招投标的办法确定被委托单位。
第二十条 在储备土地供应前,储备中心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连同地上建(构)筑物短期抵押、出租,进行前期利用,需临时改变用途的,应当由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前期利用收益纳入土地储备资金。

第六章 储备土地的供应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负责储备土地的供应。
第二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储备土地供应信息。
第二十三条 储备中心应当对拟供应储备土地的收购、前期开发成本进行测算。
储备土地的成本包括:
(一)土地补偿费;
(二)土地勘测费;
(三)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包括规划设计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土地平整和配套费用;
(四)纳入储备地块的日常管理费用;
(五)相关税费;
(六)储备资金利息、市场融资的成本及利润支出;
(七)国家和市政府规定收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除国家规定可以划拨的用地类型外,必须在土地市场以出让或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应。
第二十五条 储备土地属经营性用途的,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储备土地属非经营性用地的,可采用协议方式供地。在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土地符合储备条件,但是土地使用权人未经储备中心收购,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违规办理手续的,视为无效,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储备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报经政府批准,依法处置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储备中心未按土地收购合同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合同,并可依法提出违约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有关土地收购储备、储备土地的利用和土地供应中的其他纠纷,争议双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储备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土地储备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在土地储备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事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29日起施行,2000年8月31日施行的《廊坊市土地储备管理试行办法》(廊政[2000]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