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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殡葬设备科研与生产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29:30  浏览:89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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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殡葬设备科研与生产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殡葬设备科研与生产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殡葬设备科研与生产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民政部门都要重视殡葬设备的科研和生产,支持殡葬设备研究所、生产厂的技术进步、技术改造和开发。支持殡葬服务行业使用和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设备。为实现殡葬事业的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而努力奋斗。

附:民政部殡葬设备科研与生产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
根据国家和民政部的十年发展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制定民政部殡葬设备科研与生产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
一、“七五”期间我国殡葬设备科研与生产发展概况
“七五”期间,我国殡葬设备生产与科研厂所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贯彻为殡葬事业服务,为党的总目标、总任务服务的指导思想,奋发图强,开拓前进,使我国殡葬设备科研与生产得到进一步发展。
(一)我国自行设计制造的第一代火化机得到推广和应用
1982年沈阳火化设备研究所自行设计制造、1984年通过国家技术鉴定的82—B 型是我国第一代火化机,在“七五”期间累计生产347台。同时, 江西火化设备研究所研制生产出Y90型燃油式火化机;北京火化设备厂研制生产出KHZL 型整体快装燃油火化机;湖北仙桃市殡葬管理所研制生
产出3HEY型燃油火化机和新型履带式进尸车;山东烟台缝纫机针厂研制生产出SDM型燃油火化机; 沈阳火化设备研究所研制生产出F M—90型燃煤式火化机。上述新研制的火化机,均通过民政部和省级技术鉴定,并投入批量生产,累计生产600余台,占目前殡仪馆使用的燃油火化机的40%,? 刮夜孕猩杓浦圃斓幕鸹诮洗蠓段诘玫酵乒愫陀τ谩? (二)殡仪车的生产能满足殡仪服务的需求
江苏常州交通车辆厂、北京北方汽车改装厂等民政部定点生产殡仪车工厂的生产产量已由“六五”末期的年产100辆,增加到“七五”期间每年年产600辆,“七五”期间累计生产殡仪车3000余辆。车型由原来的CL—531A型和CL—532A型两种,增加到现在的CL—532Ⅰ、Ⅱ、Ⅲ型系列、C
L—6470系列、BF5030型系列、BF—130—BY系列、BF1020S型等十多种型号专用殡仪车,生产技术有进步, 产品质量有提高,能满足用户的需求。
(三)殡葬辅助设备的生产发展较快
冷藏棺、冷藏柜、进尸车、消毒加湿器、遗体罩、骨灰盒等殡葬辅助设备和丧葬用品的科研与生产发展较快,有的产品质量有一定提高。1989年民政部举办了第一届全国骨灰盒展评会,通过对全国25个省市区86家工厂生产的283个规格、392件样品的评比,共评出优秀、美观实用、新颖
设计、精湛工艺等四种类型的奖35名,并从中精选出22个骨灰盒参加了同年在法国巴黎举行的国际丧葬用品博览会,使我国生产的骨灰盒打入国际市场。长沙制冷设备厂研制生产的安乐牌LCG—2000型冷藏棺,通过民政部技术鉴定,为我国的尸体防腐技术增添了一项新的手段。此外,还制? ǔ雒裾俊度加褪交鸹ㄓ眉际跆跫泛汀吨行⌒烷胍浅低ㄓ眉际跆跫繁曜肌? “七五”期间,我国殡葬设备的科研与生产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是,起步晚,水平低,技术落后。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未开展基础理论的研究,以至造成火化机的设计参数没有理论根据和试验数据,使火化喷油机的生产长期停留在82—B型火化机的水平上,产品元件, 如燃烧器、喷油嘴等零部件仍停留在三十年代的水平上。
(二)指导思想不明确。过去,根据我国火化量大的情况,在火化机的技术发展政策上,主导思想是要求火化速度快和耗油少,这是对的。但是,忽视了对环境污染排放物控制要求,忽视我国以煤为主要燃料的能源政策,使我国火化遗体以燃油火化机为主,且污染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三)火化机、殡仪车的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的工作基本没有进行,基础型谱至今尚未确定,安装规范、操作规范没有制定统一标准,加之操作工人技术水平低,管理比较落后,因而造成了设备的运行状态不好。
(四)缺乏行业调控手段。作为主管全国殡葬工作的民政部没有殡葬事业费,造成一些带全局性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上述问题,使我国自行设计生产的火化机、殡仪车水平低,技术落后,火化不文明,污染严重,已成为殡葬事业发展中的一大障碍,严重制约着殡仪服务水平的提高,更为严峻的是影响着殡仪馆在城市中的生存。如何把殡葬设备搞上去,已成为迫在眉睫的大事。
二、九十年代我国殡葬设备科研与生产发展的奋斗目标和“八五”期间的主要任务
九十年代是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非常关键的十年,集中精力把国民经济搞上去,这是今后十年全党和全国人民的中心任务。殡葬工作必须围绕这个中心任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服务。民政事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中规定,“八五”期间,火化
率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九五”期间,火化率每年提高0.5个百分点;等级殡仪馆的评定,“八五”期间评定10%,“九五”期间评定10%;土葬改革的任务是逐步实现遗体埋葬公墓化, 建立土葬服务体系;改革丧葬礼仪,实行丧葬用品的行业管理,完善丧葬用品的生产和销售体系。为保
证上述任务的完成,今后十年殡葬设备科研与生产发展的奋斗目标是:开发研制出与我国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相适应的新型火化机、殡仪车和殡葬辅助设备,使火化机达到或接近国际八十年代的水平(无污染、自动化);使殡仪车的生产逐步达到高、中、普相结合,大、中、小相配套,高档
殡仪车达到国内汽车行业新型轿车水平;使殡葬辅助设备齐全、可靠;逐步使这些先进的殡葬设备能够在大中城市得到推广和使用。
“八五”期间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火化技术基础理论的研究。在继承和发扬我国的火化机高效、节能的基础上,重点的课题研究是推进火化技术进步,以减少环境污染和实现文明火化作为火化技术进步的指导思想,着重研究炉温对污染物的影响,温度、压力、气体流动与充分燃烧、提高燃烧效率、减少污染物
排放的关系。通过科学试验,力争在基础理论上有突破,提出适合中国国情的新的火化技术基础理论,以理论指导生产,从理论上解决我国目前火化设备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加强基础元件的研制。主要是敏感元件、控制元件、执行元件及风机、油嘴的研制,通过外引内联,开展课题研究、委托研究,使这些元件达到技术先进,性能可靠,为新型火化机的生产奠定基础。
(三)积极开展国际技术合作,鼓励引进吸收国外火化机的先进技术,提高中国的火化机的技术水平。
(四)努力提高火化机的自动化程度。通过消化吸收国内电子计算机行业的成果,设计生产出用电脑控制的火化机,达到进尸和燃烧过程的自动化。
(五)研制开发出我国第二代殡仪车,使其成为设备齐全,功能优越,备有冷藏设备,达到国内轿车先进水平,以适应大城市高层次丧葬消费水平的需要。同时,还要开发生产出适用大城市小街道使用的轻便灵活的小型殡仪车;开发生产出为土葬提供服务的殡仪车;开发生产出供少数民
族使用的特殊型号的殡仪车;改造现有车辆的生产手段,提高整车质量。
(六)抓好新产品的开发和老产品的更新改造。新产品开发研制向纵深发展,研制出与能源相配套的燃煤、燃油、燃气火化机的系列产品及殡葬辅助设备,在开发研制新产品的同时,更新改造老产品,抓好高档次和普及型产品的生产。火化要一炉一体,减少混灰现象,实现文明火化。进
尸车向小巧、灵活和占地少的方向发展。同时要加快研制骨灰粉碎机、尸体包装物、整容防腐器械、消毒器械等设备设施,进一步提高文明火化的程度。
三、实现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措施
为实现殡葬设备科研与生产发展十年规划的奋斗目标和完成“八五”计划的主要任务,需要采取以下几项主要措施:
(一)加强科研基地的建设。加快部101研究所建设的步伐,尽快把101所建成科研、情报和信息中心。继续发挥沈阳火化设备研究所和江西火化设备研究所的作用,使各个殡葬设备生产厂都要关心技术进步,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工艺水平和管理水平。
(二)努力攻关,积极开发新型火化机。部101研究所、沈阳火化设备研究所、 江西火化设备研究所、北京火化设备厂、湖北仙桃市殡葬管理所、烟台缝纫机针厂等单位要努力攻关,博采众长,研究设计出具有先进水平的火化样机,在“八五”期间完成设计定型、生产定型,并力争投入
小批量生产。在先进殡仪车的生产上,拟由常州交通车辆厂、北京北方汽车改装厂、长沙制冷设备厂等单位要组织联合攻关,采用标志505型轿车,在车内装上冷藏设备,改装成高档殡仪车。
(三)加强生产厂的技术改造工作。通过贴息技术改造贷款的方式,促使火化机、殡仪车生产厂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先进的工艺,改造落后的生产手段和生产方式,走以内涵为主的发展道路。
(四)加强标准化的工作。“八五”期间,制定出燃煤、燃油、燃气火化机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出各种辅助设备、骨灰盒等丧葬用品的行业标准;制定出设备安装规范、操作规范、管理规范,加快殡葬设备的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进程,使殡葬设备安装、使用、管理符合环境
保护和文明进步的准则。
(五)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社会力量,促进殡葬设备的技术进步和更新改造。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等级殡仪馆的要求,重视殡葬设备的科研与生产,使用先进设备,更新改造旧设备,不断提高殡仪服务水平。凡是有殡葬设备研究所和生产厂的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他们的领导,积极
支持他们进行技术改造。殡葬设备研究所、生产厂要从盈余中拿出部分资金,积极进行生产设备的更新和改造,促进生产技术进步。凡是没有研究所和生产厂的民政部门,要积极和社会上的科研部门挂钩,开展科研工作。各地殡仪馆都要积极采取新型的先进殡葬设备。经济效益好的殡仪馆
要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设备,要从经济上支持殡葬设备生产厂的生产。
(六)加强民政部宏观调控机制。使殡葬设备的科研和生产达到统筹规划、合理分工、优势互补、协调发展。“八五”期间,建议每年从部里的技改贷款和科研经费中按项目报批,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殡葬设备生产线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国家分配给民政部用以火化机、殡仪车的原材
料,要专材专用,支持殡葬设备的生产。民政部将积极鼓励和推广创优产品,淘汰落后产品,并逐步建立殡葬设备的生产许可证制度,使殡葬设备的科研与生产走上正常发展轨道。



1991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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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芒市会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政办发〔2008〕106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芒市会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州直各单位,中央省驻德宏各单位:

《芒市会堂管理暂行办法》经第十三届州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芒市会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芒市会堂(以下简称会堂)的管理,明确经营范围、落实管理责任,为各类会议、会(接)见提供文明、科学、优质、高效的服务,更好地发挥会堂的功能和作用,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会堂的管理按照“管理科学化、保障法制化、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全面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办会质量和服务水平,把会堂建成对内服务、对外经营的基地。

第三条 会堂设置:会堂内设主报告厅1个、新闻发布厅1个、中型会议室11个、小型会议室6个、内外宾接待室2个、休息室2个。

第四条 会堂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会堂的日常管理、设施维护、检测和修理。

(二)承接和办理各类会议。

(三)负责会堂的电梯、给排水、供电、空调、音响及通风系统的运转;负责会议厅同声传译系统的管理使用。

(四)负责大小会议厅、接待室、休息室及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工作。

(五)负责会堂广场设施系统(绿化草坪照明及广场灯等)的启闭。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会堂工作人员应做到举止文明,礼貌待人,仪容整洁,讲究卫生,爱护公物,维持会堂的良好工作秩序。

第六条 会堂公共区域(门厅、过道、卫生间等)不准堆放杂物,不准乱贴、乱画,随时保持清洁畅通。

第七条 工作人员须妥善使用各种设施设备(供水、供电、通讯、电梯、消防、卫生、排污等),如需改变会议室内的设施、现状和用途,须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八条 应按载员规定和操作程序使用电梯,不准用电梯超负荷运送重物,不挤乘电梯,防止造成设备损坏或人员伤害。

第九条 工作人员要增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禁止向窗外乱扔杂物、倾倒污水,禁止在楼内焚烧废纸、乱搭电源,禁止携带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三章 会议区的管理

第十条 会议区的范围是主报告厅、新闻发布厅、11个中型会议室、6个小型会议室、2个接待室。

第十一条 会议区主要为州委、州人大、州政府、州政协提供服务,同时为州级各部门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为充分发挥会堂的功能作用,将其作为宣传展示德宏的一个窗口,会议区在确保为本级服务的基础上,面向社会开放,为省级、国家级和国际性的会议、论坛、报告会、新闻发布、文艺汇演等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为确保会议中心的安全,各会议厅均为无烟会议厅;重要会议,主办单位负责事先与保卫部门联系,以便采取相应保卫措施。

第十四条 州机关事务管理局需保持会议区音响、供电、空调、同声传译等系统设备、物品完好,确保会议区各类设备的正常运行,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和清洁。对会议区要补充更换的设备、物品,要及时提出更换补充建议,经报批后更换。

第十五条 会议厅的使用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会议主办单位,提前2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书面通知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并提前半天到会堂检查验收会场,重大活动、重要接待等特殊会议,需提前5天通知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前1天检查验收会场。

(二)常规性会议,会场布置、音响调试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重大活动、重要接待等特殊会议,会场布置、音响调试、清场、封场由相关单位会同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完成。

(三)会堂会议室实行有偿使用,原则上各承办会议单位须在会议结束前结清相关费用。

(四)会议室各项设备设施,承办会议单位、个人不得随意搬动,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六条 会议服务规范

(一)会前准备

1、服务人员要了解会议名称、时间、规模及有关要求。

2、确保会议室、休息室及公共卫生间整洁有序。

3、认真布置会场,按要求制作横标、摆放鲜花、放置座位、依职位高低或主宾顺序安排座次。

4、会议用水、消毒茶具、话筒及备用纸、笔等必须提前准备就序。

(二)会间服务

1、参会人员到达时,服务人员要礼貌迎接;在主席台就座的领导到达后,服务员先引入休息室,送上热茶及毛巾。

2、服务人员应遵守岗位职责和安全保密制度,按照服务规范认真开展服务。

3、服务员10至15分钟上一次开水,并适时送上热毛巾(按会议规格)。主席台服务人员上水时,做到仪态端庄、举止文雅、脚步轻盈、动作快捷无误。

(三)会后清理

1、会议结束,参会人员全部退场后,应及时关闭电器,检查、清扫会场,发现遗留物品应及时退还或妥善处理。

2、会议结束后,会议厅、休息室必须恢复原样,确保整洁。

第四章 服务收费

第十七条 会议服务收费标准

会堂各会议厅(室)收费标准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州政府批准后,按以下标准执行:

以上费用包括会场布置、热毛巾、茶水、同声传译及音响服务;矿泉水、会标、席卡、背景版制作、鲜花、水果、绿色植物等按实结算。

第十八条 所有收费按规定全额上交州财政,返还款项主要用于添补会堂设施设备的维修和聘用人员工资开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论政府行政中的舆论监督

赵文亮


[摘要] 媒体的不断发展,使得舆论作用及其影响不断扩大;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的行政权也在不断的扩大,公权力的扩大易乱用、滥用,而易滋生腐败,传统的监督方式因其自身的特点,难以积极地发挥应有的机能,而舆论监督因其自身的特点和作用方式而成为对现代政府实行监督使其规范行政的一种必然监督方式。
[关键词] 舆论监督 大众传媒 政府行政 行政权 依法行政
[The summary] The constant development of media make public opinion function and influence and expand constantly;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 executive power of the government is in the enlargement constantly too. It is common the power the enlargement easy not the messy with, abuse, and the easy to breed by corruption. Traditional supervision way because their one's own characteristic, Some functions by giving play to and answer actively that difficult. Supervise by public opinion what become and implement and supervise and make their a administrative kind must supervise the way to modern governments, because of its one's own characteristic and function way.

曾有一部名为《明日帝国》的电影,影片中媒体大亨借助于媒体控制了整个国家,左右了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外交等各个方面,进而想借于此控制整个世界……这只是个虚构的故事,但在其中我们却感受到媒体所承载的舆论的巨大威力。从社会控制及社会秩序形成的角度来看,我们会发现,在今天的社会中,以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以及电脑网络等为形式的大众传媒的影响力正显现出愈来愈强化的趋势。很多学者将舆论监督称作为“第四权”,因为它对传统的三权构成(立法、司法、行政)的制约在许多方面一点也不屈于三者之间的制约,因而舆论监督的作用日益受人关注。
而于此同时,伴随着社会各方面的发展,政府的行政权也在不断的扩张,以前作为一个“守夜人”式的政府已不复存在 ,现代政府管理调节的社会的方方面面,公权力在不断的扩大,易乱用、滥用而滋生腐败,传统的监督方式因其自身的特点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机能,因而人们寄希望于社会舆论的监督机制,希望通过新闻媒体等公共论坛公开揭露权力滥用现象,在社会中形成一种不利于被批评者的舆论压力,促使当事人有所觉悟或有关职能机关采取措施,以达到监督和制约的目的,使得政府及其官员能更好的服务于大众。
本文正是基于这两种发展趋势而作的。

一、舆论监督的法律、理论依据及其在政府行政中的实施的原因

我们平时所称的舆论监督,实际上是一种广义上的监督,即舆论对立法、司法、行政这三方面的监督,本文主要采用的是狭义上的舆论监督,即舆论对政府的监督——具体的公民或组织表达一种对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的批评性言论的活动。这里存在的问题是作为一个批评者是否有权对政府作出批评性言论?有何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
我国的舆论监督是有法律上的依据的: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一条规定的是一般的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舆论监督的前提,但言论自由不等于就有批评政府的权利,所以我国宪法第45条进而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享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由此两条我们可知,我国公民的舆论监督权是有法律保障的。这也足见我国宪法中民主性原则的体现。
一个民主的社会中,公民是应该享有批评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权利的,因为民主的核心就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政府是建立在人民同意与授权的基础之上的,政府是人民的代理人或人民的公仆,民主的基本原则是“人民主权”和“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政府存在的目的在于维护公民对于影响到他们的利益的公共决定都有发言和直接或间接参与的权利。既然政府是人民的公仆,应为人民的同意和为了人民的幸福而存在,由选举产生,向人民负责,所以人民批评政府为理所当然。任何一个批评政府及其官员的人都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这一权利源于他作为一分子的一个社会整体的自治权利,他有权利检察仆人的过错,并对他认为不对或不当的行为提出批评。在现代社会里,在大多数情况下,公民由于人数太多而不能享有行使权力,不得不把权力委托给通过选举产生的政府机构及其官员。而这种检察和批评是公民在委托之后保留的民主权利。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建国理论基础,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里,人民是社会的主人,政府机关极其官员是人民的公仆,为人民服务是其工作宗旨,其必须对人民负责,人民是主人,有权对仆人的行为加以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社会契约论的延伸和发展。
因而,可以说 舆论监督不管是从法律还是理论的角度都是有依据的。在一个民主社会里批评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权利,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检验民主真伪和测量政治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
那么,在政府行政过程中我们为什么要对其机构或其官员进行这种监督呢?以下我们从三个方面去分析:
首先,从政府官员个人的角度来分析。第一,从人的德性角度来看。在对待德性的问题上东西方都存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人性本恶。不管什么人在本质上都是邪恶的,掌握权力的也是如此,因此不加约束,就会堕落和犯罪;第二种观点认为人性本善。即人在本质上是向善的,或者生来即有恻隐之心,有一些人之为人的道德意识,但这种观点也认为如果不加以某种约束,人就会可能做出坏事。两种观点都不否认这一点,即人们在不同的条件下有不同的倾向,因此为促使或保证人向好的方向发展,现实的办法就是提供一种使他向好的方向发展或使他受以制约的力量,或者说一种监督机制,能够发现他的发展倾向,并限制他向坏的方向发展。而对于掌握公权力的人来说,阻止他滥用权力侵害公共利益的方式之一就是建立起能够有效的监督。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人的德性是有等级之分的(如柏拉图认为:有人为金质铸成,有人为银质铸成,有人为铜或铁质铸成),在这种认识下,教化成为等级高者对低者的正当权力,等级低者对等级高者的监督无从谈起。但近代这种观点被否定,一切人出生时的道德品质上是没有差别,任何人在环境发生变化时都可能做出不正当行为的可能性的观念开始普及。这种平等的德性观意义在于让人们认识到:一、掌权者同普通人一样,在面临诱惑时,有可能触犯法律,侵犯公共利益,人们不会因为担任了公职就自然变得神圣起来,相反职权却有腐蚀作用; 二、除一些例外的情况,普通公民被认为是有能力评判某事某物的道德意义的。我们再从人的理性的角度来看,人类发展的事实表明,人的理性是有限的,而且这种理性极易为情感所左右,一个掌权者在做出某项决策前是不可能掌握有关决策的全部信息的,不管其出发点是否正确,都有可能做出错误的决定,为了保证这种于公众利益有关联的决策尽可能正确,监督公共决策者的决策行为是必要的,这种监督能够保证及时发现决策行为不当之处,并提供替代性建议被采纳的渠道。
其次,从政府机构的角度来分析。很多人认为一个掌权者容易腐败,易做出错误的决定,而作为一群掌权者组成的一个机构则不会。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我们可知人的根本性质在于有限的利他主义、有限的理性以及自我利益的追求,一个机构是由一群人组成的也是存在基于基本人性而随之而来的蜕变腐败的,在现实中,存在着一些政府机构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侵犯别的政府机构的利益的现象,如一些机构的越权以及滥用权力的行为; 还存在着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本地的利益而采取地方保护主义的政策。另外,一个政府再大,他能掌握的为正确决策所需要的信息和知识也是有限的,也可能做出不当的决策,更何况是在这个领导拥有决定权的政府机构里。所以,作为一个群体人员组成的机构里,也是会做出不当行为的,包括违法行为(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也是基于此而加增的)。
第三,从方式的选择上来分析。当然对政府的监督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在现代社会里,舆论监督这种方式是必不可少的,从某方面来说而且是非常重要的,这是因为:
1、传统的监督方式是一种权力对权力的监督,这种监督机制的内在要求是,内部监督机制的各方式按照法律的规定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然而,这其中却存有这样的可能,即某些部门或某些官员达成一种妥协来掩盖各自的权力滥用行为,或者达成一种合作来获得更大的利益。以权力制约权力不能绝对地保证阻止一些政府机构或官员放弃法定的相互监督责任而进行不法的合作。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发现一个公共机构对另一个公共权力机构实施制约与监督的法定责任,很多的是在公共舆论压力作出的。
2、法定监督机构有效地履行责任,有赖于发现和掌握有关官员违法犯罪的充分信息。社会信息具有分散性,一个监督机构无论主动和积极,都不会收集尽全部的社会信息,况且其时间和精力是有限的,而舆论监督由于自身的特点,却可弥补其他法定监督的不足。实践中,公民或媒体的揭露提供了大量的政府机构或政府官员违法的犯罪线索。
3、与别的监督机制不同,舆论监督的信息类型与其他监督机构不完全相同。舆论监督不仅舆论监督官员的公务行为,而且还监督官员的私人行为,包括其个人的人格、道德品质,以而通过公共选举机制发挥这种监督的作用;而舆论监督对政府机构的行为,不仅作出合法性判断,而且作出合理性监督,行政权中很多法律规范是缺乏的,存在很多自由裁量的余地,而对这,舆论监督的合理性弥补了其他监督的缺陷,因而这种监督的宽广性是其他监督方式是无法方式无法代替的。
4、在一个民主社会里,政府拥有的权力来源于公民的委托,当然应接受人民的直接来自人民的监督方式。此论述在前文中讨论舆论监督的理论来源已多有提及,这里就不再论述了。

二、舆论监督在政府行政中的监督作用发挥的途径

一种事物的作用发挥是要通过一些途径和方法的,舆论监督这种监督方式也是,那么舆论监督是通过怎样的方式来发挥这种监督作用的呢?其实这是通过舆论压力的作用方式来实施的,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它的作用机制:
首先,是通过选举机制来发挥这种作用了。现在几乎所有国家实行的都是民主政府,而民主政治实施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通过选举制来发挥的,选举是要依靠选民去选的,而如果官员想竞选连任,他就必须得到选民的信任和认同,而舆论对选民有很大的导向作用,所以官员们会谨慎地注意和对待公民舆论对他们的评价。
其次,启动政府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和法定的监督机制。一个上级官员上级和机构,不仅仅对自己要求谨行慎行,对其下属机构和官员也会有这样的要求,因为其下属行为的不当也会直接影响到自身或整个机构在民众中的印象,还回到选举的原因,使自己不得不对下属或下属机构实施监督;另一方面,“权力-权力”的监督制发挥的作用是巨大的,这在传统的三权分力的理论上是很容易分析的到的,但在现实中作用发挥却是滞后的,而舆论监督会积极启动这种“权力-权力”这种强有力的监督方式。
再者,对政府及其官员进行舆论监督,可以维护和促进其自律意识。官员的自律意识有待于不断的对其实行法律道德教育,但一个人的自律意识的形成单靠他自己是不行的,上文我们从人的德性的角度分析了这样的问题,而人需要一个外在的制约力量,而舆论监督提供了这样的一种外在的监督机制。

三、舆论监督在现实中实施存在的问题

舆论监督虽有这样的作用发挥机制,但毕竟不像其他的“权力-权力”的监督方式,因而其在运行的过程中会遇到重重的障碍。在现实中,一些政府机构或官员设置了很多障碍,如:一、现实中,政府在行政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问题或偏差,有些是故意的,有些是过失的,但政府为了自身的形象,也有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护政府官员自身在上级眼中的形象而保住自己的“乌纱帽”,往往对在自己的辖区内的重大事情实现消息封锁,如近年来,山西等地煤矿经常发生瓦斯爆炸或矿井塌陷事故,死伤很多人,因为在我国对一些地方出现的重大事故领导在一定程度上是要负责(这些也在一定程度是考察政绩的需要),所以,一些政府官员伙同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事故事情经常发生实行不报或少报,从而使自己的责任不负或减轻责任。
二、通过组织和私人的关系阻止批评性言论的发表。由于我国的主流媒体是所谓的“机关报”类型,机关报式的媒体的最大的特点是它要以所隶属的机关的意志为意志,而不能单纯的以新闻事业的规则去运作,这种类型的媒体对政府机关的依附常常导致媒体的官僚话和对公众需求的漠视,在很大程度上讲这些媒体这是作为政府对百姓宣传政策或对自己歌功颂德的工具,我们会发现,一些地方的日报晚报或电视台广播的每日尽是报道些对官员或机构的褒奖性报道,而批评性言论少之又少,即使有也只是象征性的表达几句。
三、运用组织手段或其他手段对批评手段对批评报道者进行打击报复。有一些批评报道者报道相关事件后,有可能被一些政府领导通过一些手段而被降职和免职,有些在报道中就可能遭受一些受相关领导指使的相关人员的围攻,这种事件在电视和其他新闻媒体经常报道,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减了报道者的勇气和积极性,从而也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舆论监督的作用。
四、对批评者提起名誉侵害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动辄对新闻媒体的批评报道提起诉讼,加重了新闻媒体的压力负担,使得媒体舆论在其实施舆论监督时不得不考虑一些外在的于自身的影响,虽然这也是运用法治,这也是政府机关或官员的一种权利,但传媒不是法官,其在社会功能上的定位只是一个怀疑者而非判断者,它所需要的“根据”与判断所需要的“证据”不同,如果动辄因传媒批评非为绝对事实,而对传媒提起诉讼,认为这种怀疑缺乏如此之铁证,就阻止其发表,乃判断其罪,这将导致强势者无法受到应有的制约。
现实中,有一种看似舆论监督而非真正舆论监督方式的一种监督方式,最为典型的是近来新闻媒体报道的“吕日周现象”,吕日周是山西省长治市的市委书记,在其任长治市市委书记期间,重视舆论监督的作用,大力发展舆论监督的作用,支持长治市报《长治日报》对长治市的政府机关及官员实行监督,长治市几乎有大半的机关或官员受过《长治日报》的批评,就连长治市的副市长都受过的点名批评,当然在这种监督模式下的长治市的发展是好的,甚至可以说成为了在全国典型的模范,当然在肯定其作用的同时也要思考一下这个问题:真正的舆论监督是一种法治式的舆论监督,而这种吕日周式的舆论监督只是一种人治式的舆论监督---这和法治政府形成的理念是不相符的,这种监督效用的发挥均系吕日周一人,如果吕日周离任或调任,长治市这种舆论监督还能正常运行吗?这种监督只能算作是一种权宜之计,充其量只是政府管理官员机构的一种手段而已,这是不得提倡的:真正的舆论监督没有认为设置的禁区,实践中我们会发现有一种不成文的规律,像国家级刊报,如新华日报、人民日报等可以对国家的大小官员及机构可以实行监督批评制约,而省级刊报一般只是对一些市级的官员机构实行监督批评制约,而市县级刊报只是决不会对上级政府官员进行批评,对本级官员也很少,如果有也多只是在官员落马之后,真正的监督是没有这样的限制的;不监督自己的监督不是监督而是作秀,据报道,吕日周在任上对不用遵守交通规则的人动用了这样的方法,让其穿上一件有标识的衣服在街上站个把小时,于法制角度讲,这明显是对人格的一种侮辱,是对人权的一种侵害,而《长治日报》对此却未提及,笔者觉得只监督别人不监督自己的不是真正的监督方式;官员“钦定”的舆论监督不是真正的舆论监督,《长治日报》的许多报源都是吕日周提供的,很多报道都征求了他的意见,其实真正的监督并不应是什么人的恩赐,而是宪政制度下公民自觉行使的权利,现在不落实的有种种原因,主要是制度缺乏,公民缺乏监督意识,“怕官”,“顺民”意识太强大,管理阶层尚不习惯于接受监督。官员推动式的监督,属恩赐式的监督,不是来自体制内制度本身的动力,更重要的是激进官员的个人的行为,缺乏制度保证,缺乏广大的公民支持。而真正的舆论监督是发自民间的,来自社会结构的下层,并不是来自社会结构的上层,政府在其中充其量发挥的只能是辅助功能,只能是发挥其公权力的力量保障这种监督权的实施。
另一方面,在实际生活中,舆论监督与政府行政中这种互动关系中还存在一个关系司法审判的问题,司法审判机关在理论上讲应该是一个独立于政府行政的机关,但在现行的体制下,法院在人财物等诸方面都依赖于同级政府,在涉及政府部门或其他机构的案件中,如法院在司法过程中一味地严格依据法律,不惜开罪与他们,法院的正常运行乃至法院院长的官位还能坚持多久就成了问题,汉密尔顿有句名言:“就人类天性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了控制权,等于其意志有控制权。”,而正是基于这种不独立,对于一些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新闻媒体常常形成一种不利于司法审判的一种导向,一些案件法院没有判决结果前,这种舆论形成的所谓的“道德法庭”已有了自己的判决结果,一些政府部门基于这些于自己的压力与本辖区的稳定的考虑,常常对审判机关实施压力,而审判机关基于多方面的,很可能也同于这种舆论导向。而这是很不利于司法的审判,也不利于政府的行政。

四、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制度构建

在舆论监督与政府行政的互动的关系中,我们应该有一个好的制度构建,进而更好发挥政府于现代社会中的功用,在这方面,我比较赞同学者侯建提出三个制度构建理论,即:制约、对话、共信。
在“制约”方面。侯建认为人类的监督方式有三种:以权力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而这在三种制约方式上,侯建认为舆论监督只是权利制约权力的方式。我认为这有些太狭窄,其实这三种制约方式在舆论监督中是兼而有之的,依学术大师福柯的观点,权力与知识是连带的,是话语中的发生的权力的知识型构成,并且是权力与知识通过媒体这种载体发生昧味关系的表征,人类不仅仅处于法律的监督之下,而且还置于媒体织就的“舆论之网”中,身不由己的接受现代媒体的言语、声音、图象等自身迁移默化的控制,因而,从这个方面来讲,舆论监督也是一种权力的展现,当然,这种权力与公权力相比逊色了一些,但权力与权力对抗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再者,舆论监督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道德监督,在很多方面对某事进行合法性的评价,而且还对其进行合理性评价,而这道德标准的评价对权力也有很大的影响力,至于权利对权力的监督,前文多有提及(言论自由、选举权等)。
在“对话”方面。对话是一种和平而非强制性的交往活动,是一种平等而非高下等级相殊的交往活动,它是公民与政府相互了解的重要途径。对话也是一种相互沟通,相互了解的过程,它可以疏通政府与公民之间的隔膜,增进彼此之间的真诚了解和相互沟通,它可以直接促进公民和政府获得更多的真实信息,它还可以增加公民和政府之间的相互信任,鼓励公民关心国事,积极参与推动政府戒除官僚作风,贴进民情,相信群众和依靠群众,陈弘毅先生在其有关西方社会的法律精神的文章中曾写到:“沟通理性的体现在于自由开放,不受权力关系规制的情况下,诚意的进行讨论协商,相互交流意见,尊重并全心全意地尝试了了解对方的意见,大家都尊重以理服人的原则,摆事实,讲道理,唯理是从,不固执己见,从善如流,以达成共同的认识,并根据此共识来治理社会,或以此作为有关社会政策或安排的基础。”在实际行政中我们会发现我国政府在这方面已有所改进,比如“听证制度”的推行,虽然还只是在一些政府服务的定价方面,只是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发达城市,但我们看到了一些政府较之以往的进步,这其中听证的组织者以往的单独决策转化为组织者和百姓的平等协商共同决策,这正是一个平等对话的过程,有利于政府的决策的实施,也有利于百姓的响应和心服口服的遵守;还有就是“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推行,这一个制度最让人感受到的是在“非典”时期,政府的有关机关发言人定期发布有关信息,接受新闻媒体记者的提问,以满足社会大众对相关知情权,这在某方面是对过去政府信息封锁的一种挑战,这也有利于公众对政府行政服务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