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中国政府会计管理与改革战略框架研究”征询意向公告
财政部
关于“建立中国政府会计管理与改革战略框架研究”征询意向公告
财政部国库司正在执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中国经济改革的实施(技援五期)”中的子项目“中国政府会计管理与改革战略框架研究”。该子项目中的一项研究任务是,研究建立中国政府会计管理与改革战略框架,就中国政府会计管理与改革战略框架目标模式、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等提出具体、可行的政策建议,形成《建立中国政府会计管理与改革战略框架研究报告》,以及《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政府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的政策建议稿。
按照世界银行同意的方式,“建立中国政府会计管理与改革战略框架研究”课题由咨询机构承担,现就有关研究任务和要求公告如下:
一、研究任务
(一)分析我国现行预算会计管理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
(二)研究国际上政府会计管理的主要经验,实施政府会计改革的具体做法、经验和教训,并对比分析中国与这些国家政府会计管理的异同点,以及造成这些差异背后的原因,如预算管理、经济体制、法律环境等相关方面的不同之处。
(三)研究我国政府会计信息需求。通过调研,了解人大、政府、政协,以及政府债券投资者、社会公众等有关方面对政府会计信息的需求。
(四)分析我国实施政府会计改革的基础和条件。通过调研,了解我国政府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债务管理、绩效管理,以及政府会计人员培训、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情况,研究我国公共财政管理、人才、技术等政府会计管理相关基础条件状况。
(五)研究提出我国政府会计管理与改革框架目标模式。根据我国政府会计信息需求和政府财政财务管理实际状况,研究提出可行的目标模式,并从先进性、可行性、完整性等多个方面对比分析不同改革模式的利弊。
(六)研究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建立政府会计准则和建立政府会计制度等。
(七)研究我国政府会计改革实施步骤。提出我国实施政府会计改革的具体规划,明确每一阶段工作的主要事项、存在的难点问题以及应对措施。
(八)研究政府会计改革的配套措施。提出为顺利实施政府会计改革,我国应重点做好的配套工作。
(九)参与中国政府会计管理与改革战略框架国际研讨会,根据会议研讨情况,修改完善研究报告,并形成《中国政府会计管理与改革战略框架研究报告》、《政府财务报告制度》(建议稿)、《政府会计准则》(建议稿)和《政府会计制度》(建议稿)。
二、有关要求
有意承担此项工作任务的公司/机构,请于2010年11月15日前向我们表达意向并提交包括以下内容的文件:
(一)公司/机构简介,包括拥有政府会计相关领域专家的情况(包括专业、资历、经验和成绩)。
(二)公司/机构开展相关课题研究的情况,特别是承担政府委托课题研究情况。
(三)公司/机构及其专家在经济类核心期刊发表政府会计方面论文的情况。
(四)公司/机构与国内相关研究机构的合作情况,以及国际交流合作情况。
(五)公司/机构相关专家在2010年12月-2011年6月能够用于研究该课题的时间。
三、收到三家以上公司/机构的上述文件后,将按世界银行“基于咨询者资历”的采购方法,评选出一家公司/机构,并就合同事宜展开进一步磋商。
联系人:黄国华
邮政地址:财政部国库司制度研究处
电子邮件:huangguohua@mof.gov.cn
电话:010-68552265
财政部国库司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汴政〔2005〕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开封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繁荣经济,美化城市,提升城市品位,规范城市夜景灯饰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夜景灯饰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夜景灯饰,是指独立设置或依附于建(构)筑物、公共场所及用于装饰、宣传、广告等设置的户外光源及其设施。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夜景灯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建设、工商、公安、消防、旅游、商务、文化、电业、文明办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夜景灯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夜景灯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道路、街景、广场、旅游风景区专项规划及城市道路类别、建(构)筑物特征、功能特点,编制城市夜景灯饰规划,制定相应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夜景灯饰规划是我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重要内容,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执行。
第五条 下列范围应当按城市夜景灯饰规划和标准设置夜景灯饰:
(一)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重要广场及所有高大重要建(构)筑物;
(二)各旅游景区(点)及周边重要建(构)筑物;
(三)市区主要街道的沿街店铺;
(四)市区大型建筑、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主体建筑物、主要街道交叉口转角建筑;
(五)依附于主要街道建(构)筑物或独立设置的户外广告;
(六)繁华商业区;
(七)夜景灯饰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场所或建(构)筑物。
第六条 城市夜景灯饰应当采用新材料、新技术,应整洁、规范、美观,安装牢固并采取防火、防漏电等安全措施,发生故障必须及时维修,确保安全和亮化效果。
第七条 在高大重要建(构)筑物、旅游景点、繁华商业区、广场、主要街道沿街门店设置的夜景灯饰,由单位或个人提出具体方案,经夜景灯饰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凡在城市夜景灯饰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各类夜景灯饰必须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组织竣工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夜景灯饰主管部门参加验收。
已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和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设施,应当按夜景灯饰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设置灯饰。
第九条 从事城市夜景灯饰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 各类夜景灯饰设置责任者必须无条件承担各类夜景灯饰设置任务。道路、广场、立交桥等市政公用设施及旅游景点的灯饰设置,由建设或管理单位负责。建(构)筑物外部灯饰设置,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公益性灯饰的日常维护、管理、运行,由投资建设的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单位负责,其他灯饰的日常维护、管理、运行,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建(构)筑物外部的灯饰日常维护、管理、运行费用由建(构)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公益性灯饰日常维护、管理、运行的费用,由投资建设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由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灯饰的日常维护、管理和运行费用应当列入城市维护费。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设置的非经营性的灯饰,在申报电力增容和交纳电费时,供电部门应当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禁止擅自移动、拆除各类夜景灯饰。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设置者应当向夜景灯饰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原因需要拆除各类夜景灯饰的,须经夜景灯饰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亮化工程运行时间。
(一)平时亮化时间:
春季、夏季、秋季亮灯时间为每晚19时至21时30分,冬季亮灯时间为每晚18时至21时。
(二)节假日期间亮灯时间:
春节期间:除夕至农历正月十六每晚18时至24时。
“五一”期间:4月30日至5月8日每晚19时30分至24时。
“十一”期间:9月30日至10月7日每晚19时30分至24时。
菊花花会期间每晚19时30分至24时。
因特殊情况,不能开启的,应当报夜景灯饰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夜景灯饰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夜景灯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监察、文明办等部门对各责任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由夜景灯饰主管部门依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罚款:
(一)各类夜景灯饰责任者未按城市灯饰规划或规定设置灯饰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启用各类夜景灯饰的;
(三)未按规定修复各类夜景灯饰的。
第十八条 擅自改变、移动、拆除、损坏依附或连接城市道路的夜景灯饰和私接其电源的,由夜景灯饰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擅自进行夜景灯饰设计、施工的,由夜景灯饰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夜景灯饰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严重影响城市夜景灯饰建设、管理的,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城市路灯的建设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开封市夜景灯饰管理暂行办法》(汴政〔2001〕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