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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境外投资联合年检专用章和年检证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14:53  浏览:99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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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境外投资联合年检专用章和年检证书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关于启用境外投资联合年检专用章和年检证书的通知
商合字[2003]9号
2003-04-28 09: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厅、局),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外经贸部2002年第32号令)和《关于开展2003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外经贸合发[2003]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启用境外投资联合年检专用章和年检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专用章由我部制定样式,你单位根据样式自行制作。(样式见附件)

  二、年检专用章规格如下:长8公分,宽2公分,内刻宋体字,其中,“境外投资联合年检专用章”为宋体三号字,“ 年度 级”为宋体小二号字。

  三、年检专用章中,“ 年度”需要你单位根据年检执行的年度自行填写;“ 级”需要你单位根据年检结果确定等级后,用大写“壹、贰、叁”分别填写。

  四、年检证书已由我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完毕。请你单位根据联合年检的进展情况,将参加2003年联合年检的境外企业数量上报我部,以便下发年检证书。

  五、请你单位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时限做好2003年的联合年检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年检专用章样式




                    商务部办公厅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二 日


  附件:

  年检专用章样式

  (规格说明:专用章长8公分,宽2公分,内刻宋体字,其中,“境外投资联合年检专用章”为宋体三号字,“  年度 级”为宋体小二号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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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中资保险机构有关资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报中资保险机构有关资料的通知(保监厅发〔2005〕16号)

(05-02-25)


各中资保险机构:
为加强中资保险法人机构的管理,我会决定全面了解中资保险机构的基本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会拟了解的情况
(一)保险法人机构基本情况(见附件一)
(二)股权结构情况(见附件二)
(三)公司章程(宋体五号字)
(四)历次增资扩股、增减资本金、股东变更情况的说明及批准文件复印件(请列表说明)
(五)历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重大变更事项决议复印件
(六)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影印件
上述情况截至2004年12月31日。
二、报送方法
请你公司将书面材料(原件、复印件或影印件)及电子版(光盘)于2005年3月31日前上报我会发展改革部。

联系人:马兵
电话:010-66506387
传真:010-66506387
附件:中资保险机构基本情况表和中资保险机构股权结构表
http://www.circ.gov.cn/notes/asp/file/bjtf16.doc

独立审判探源及其现实分析
——寻求实现立法与现实的契合

蔡彦敏

  摘要:作者通过对独立审判探源及其现实分析,认为该项法定的
重要原则在我国立法与现实之间存在严重背离的状况。为了寻求实现
立法与现实的契合,作者提出:以精英化和专业化为指导思想确立统
一和严格的法官任用标准;实施司法独立预算,革除司法权力地方化
所导致之弊端;将审判主体明确定位于法官,取消审判委员会和法院
内部机构的多层次设置;以注重程序公正为指导思想,确立法官独立
审判应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公开审判制度的切实实施,促使和保证法
官审判独立的高质量实现

  关键字:独立审判,法院,法官,司法改革

  笔者相信,至少是每一个受过较为系统的法学教育的人和从事司
法工作的人都知晓独立审判是我国宪法、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等
明定的一项基本、庄严而神圣的原则。同样,也并不怀疑(至少大家
在心里都清楚)独立审判在我国实际上远未真正得到遵行和实现。显
然,立法明定的独立审判原则决非仅是对理想目标的一种追求,它要
求的更是现实中的施行与贯彻。而今,党的十五大确立的目标是建设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要求使我们不能再漠视
这种现实与立法的严重背离。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工作报告中明确
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
权……”。有鉴于此,本文拟在对独立审判探源的基础上,思考和分
析我国现实中存在的有关问题,以期寻求实现在独立审判原则上立法
与现实的契合。

  一、独立审判探源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线的地方才休止。”①正是
基于对这一现象的认识,早在亚里士多德时,他已是特别强调权力分
工的意义,“力图以中庸的原则,权力主体的交替,权力机构的分工,
职能的细化及相应法律制度的配套措施,来消除实践中曾出现的或将
来可能出现的权力扩张现象,限制权力的越界,以保证社会正义的实
现。”②这一思想给予了以后的西方思想家们以重要的昭示和启迪,
并引导其努力寻求防止和制约权力滥用的法宝。十八世纪法国著名思
想家孟德斯鸠在对西欧多国政治、法律制度及历史悉心考察之后,结
合自己的法律职业经历而深刻领悟到“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
力制约权力”,③从而在其不朽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提出了
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所谓“三权分立”,即是将国家权力分为
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大部分,并分由三个不同的机关各自执掌
和行使其中一种权力。“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
也就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
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