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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建立合营企业的协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7:56:17  浏览:98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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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建立合营企业的协议

中国 阿根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建立合营企业的协议


(签订日期1990年11月15日 生效日期1990年11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鼓励和促进两国政府经济合作的发展,根据一九八0年六月七日签订的经济合作协定和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七日签订的补充议定书的规定,为贯彻上述协定的原则和宗旨,推动两国建立合营企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鼓励和促进建立中阿合营企业,相互提供最大的便利。

  第二条 为执行本协议,将含有下列投资的合营实体视为合营企业:可自由兑换货币,利润,非货币资本,可自由兑换货币的贷款,专利,技术知识转让和缔约双方投资者根据合营实体所在缔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进行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投入。

  第三条 为了更有效地发挥两国的现有潜力,通过新的合作形式在最有前景的行业实施双方共同感兴趣的合作项目,缔约双方将促进开展经济合作,在各个领域建立合营企业。
  缔约双方将鼓励中方机构和公司同阿方机构和公司建立广泛而密切的联系,以便更有效地利用两国技术,发展工农业以及提供自然资源的可能性。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中小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缔约双方建立合营企业时,将考虑到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七日签订的经济合作协定补充议定书所列举的合作领域和其他双方共同感兴趣的合作领域。

  第五条 开展经济合作建立的合营企业主要包括:
  (一)在缔约一方境内建立从事产品、货物生产和销售及提供服务的合营企业,特别是:
  1.从事生产各自国内市场上不生产的货物和/或提供不具备的服务的合营企业。
  2.为提高现有产品的质量和/或数量而引进新技术的合营企业。
  3.对缔约双方现有企业进行改造并使之现代化的合营企业。
  4.通过派遣专家或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服务的合营企业。
  5.根据以货物或服务补偿在缔约一方进行投资的协议成立的合营企业。
  6.根据缔约双方经济发展状况,从事属优先发展的工农业生产和自然资源开发的合营企业。
  7.能扩大出口或替代进口的生产型合营企业。
  8.缔约双方认为适合其经济发展的其他合营企业。
  (二)共同参加在缔约一方生产并向第三国出口的经济合作项目。
  (三)为在第三国实施的项目,包括提供机械设备和服务而建立的合营企业。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由双方政府代表组成的中阿委员会以负责:
  1.制订其内部章程。
  2.分析本协议的执行情况和便于执行本协议的措施。
  3.提出便于实现本协议宗旨的建议及研究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
  4.促进必要信息的宣传,以便更好的了解缔约双方所能提供的机会。
  5.为中方和阿方机构代表的接触和双方代表团的互访提供方便。
  6.为加深对有关现行法律以及其他成立合营企业所需信息的了解,促进举办座谈会和专题讨论会。

  第七条 鉴于资金对促进建立合营企业的重要性,缔约双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将为合营企业提供必要的信贷支持和必要的服务。

  第八条 缔约双方的投资者之间有关合营企业方面产生的任何争端应尽可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可提交合营企业所在缔约一方的有关法院解决。如有协定,也可提交国内或国际仲裁。

  第九条 本协议将根据合营企业所在缔约一方的有效法律和法规实施。

  第十条 根据一九八0年六月七日签订的经济合作协定成立的中阿经济合作混委会负责检查本协议执行情况以及中阿委员会提出的建议。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序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若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本协议期满三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动延长二年,并以此法顺延。

  第十二条 本协议终止后,本协议的规定将继续对根据本协议建立的合营企业有效,直至该合营企业的合同终止。
  本协议于一九九0年十一月十五日在北京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根廷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谷永江          埃尔曼·冈萨雷斯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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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0年全国伤亡事故情况通报及做好2001年安全生产信息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技装字[2001]17号


关于2000年全国伤亡事故情况通报及做好2001年安全生产信息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经成立并正式运行,国家经贸委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给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工作,现将2000年全国伤亡事故情况加以通报,并就做好2001年安全生产信息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2000年全国伤亡事故简况

2000年,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企业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在安全生产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国工矿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比上年有所下降。

(一)各类伤亡事故情况

1、工矿企业共发生职工伤亡事故10770起、死亡11681人,同比分别下降18.77%和7.19%。其中矿山企业发生伤亡事故3465起、死亡6563人,同比分别下降23.27%和14.82%(矿山企业中,煤矿企业发生伤亡事故2863起、死亡5798人,死亡人数下降9.39%);非矿山企业发生伤亡事故7305起、死亡5118人,同比分别下降16.44%和上升4.83%。

2、发生火灾(不含森林、草原等火灾)188568起、死亡3021人、伤4404人、直接经济损失15.2亿元。火灾起数和损失与上年相比基本持平。其中,发生特大火灾事故61起、死亡529人、伤191人、直接经济损失20013.9万元,与上年相比,火灾起数和损失分别下降28.2%和26.7%,死亡人数上升141.6%,受伤人数上升11.0%。

3、发生道路交通事故616974起、死亡93493人、伤418721人、直接经济损失26.69亿元,同比分别上升49.4%、11.9%、46.4%和25.7%。

4、发生水上交通事故585起、死亡和失踪550人、沉船234艘、直接经济损失13596.31万元。同比分别下降29.7%、28.5%、6.0%和45.8%。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水上交通事故7起、死亡人数235人,同比分别下降41.67%和48.12%。

5、发生铁路职工死亡事故60起、死亡73人,同比分别下降5.3%和27%。全路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19起,同比下降24.0%;发生险性事故60起,同比上升5.3%;发生路外伤亡事故13324起、死亡8916人,同比分别上升53.9%和61.9%;发生重大路外伤亡事故11起、死亡53人,与上年相比事故起数下降31.2%、死亡人数上升51.42%。

6、民航系统发生飞行事故5起、死亡52人,同比分别下降16.67%和16.13%;飞行事故征侯93起,同比减少28起。

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严重设备事故178起、死亡120人,与1999年相比,事故起数下降52.15%、死亡人数上升0.8%。

(二)特大伤亡事故情况

2000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伤亡事故122起、死亡2739人,与上年相比,事故起数下降6.15%、死亡人数上升9.64%。其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14起、死亡1123人,同比分别上升7.69%和48.35%。

全国工矿企业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伤亡事故93 起、死亡2018人,与上年相比,事故起数下降5.10%、死亡人数上升25.81%。其中,煤矿企业发生特大伤亡事故75起、死亡1398人,同比分别上升9.33%和20.67%。

(三)伤亡事故的主要特点

1、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最为严重。2000年,公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铁路路外事故死亡10.29万人。其次是煤矿事故,死亡5798人。

2、中小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最多。特别是乡镇企业、私营和“三来一补”企业的伤亡事故较多。如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私营花炮厂“3.11”火药爆炸事故,死亡33人。

3、绝大多数事故属于责任事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是造成事故的最主要原因。由于就业形式、用工形式的多样化和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农民工伤亡比例大,一般占80%以上。他们是事故的受害者,而他们中的一些人又往往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4、因资源等利益纠纷引发的事故明显增加。小矿超层越界开采;不法分子偷油、偷气等行为导致事故频频发生,严重地损害了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利益。

5、交通事故和发生在饭店、酒楼、游乐设施等公共场所的特大恶性事故较多,社会影响很大。如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榕山建筑公司“6.22”轮船沉没事故,死亡130人;武汉航空公司“6.22”坠机事故,死亡49人;河南省焦作市小天堂录像厅“3.29”火灾事故,死亡74人;河南省洛阳市东都商厦“12.25”火灾事故,死亡309人。

二、努力做好2001年安全生产信息工作

安全生产信息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决策和正确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按照保障安全生产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安全、畅通运行的总体要求, 2001年安全信息工作重点为以下几方面:

(一)加强事故快报的报送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重视事故快报的接收和报送工作。

从3月份起,原报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的伤亡事故快报(包括重特大事故的跟踪调度)改为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总调度室。

发生事故省(区、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煤矿安全监察局,要按照《重大事故快报》要求,在6小时之内通过传真、网络等形式,报国家局总调度室(专号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具体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接到本系统事故快报以后应立即转报国家局总调度室;向国务院上报特别重大事故时,要同时抄送国家局总调度室。

国家局机关有关司(室)接到重特大事故快报后,应立即转送局总调度室,由局总调度室统一处理。

各省(区、市)有关主管部门在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时,应同时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二)做好伤亡事故统计月报报送工作

各单位要加强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时报送伤亡事故月报表。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每月20日前将上月安全生产统计信息以现行报表软件处理数据,分别报送国家局总调度室和事故调查分析中心(专号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具体联系方式详见附件)。经两单位会商核实后,由国家局总调度室汇制成月报表,并分送相关单位。

今年,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研究,提出一套适应当前经济体制要求的、能够涵盖各行各业伤亡事故基本要素的伤亡事故统计报表,请各单位积极配合,为全面实现安全事故快报、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化、标准化奠定基础。

(三)理顺安全生产信息工作关系,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信息工作人员及设备

当前安全生产信息工作中,出现事故漏报、统计不及时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管理人员不足。在当前市(地)、县机构改革中,一定要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信息工作人员。要理顺本地区、本部门的信息渠道,与国家局信息工作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同时,为保证重、特大事故及事故统计信息及时、畅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配置好信息传输及处理设备,最低配置为:台式计算机(主频833MHZ、内存128MB及以上)、打印机(A3宽行)、扫描仪、传真机、国内长途直拨电话以及数据传输接口设备(MODEM)各一台(套、件)。

(四)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分析工作

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在抓好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分析研究,对有增长趋势的事故类型,要及时制定、落实防范措施;对呈萎缩趋势的事故类型,要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在报送每月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月报的同时,要将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分析、研究材料一并报国家局。

(五)加快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建设

我局将结合全国安全生产信息工作的需要,在现有网络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在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全国安全生产信息网络总体规划方案。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总体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实施方案,并本着软件开发和人员培训先行、设备适时到位的原则,分步实施,尽快形成较为完整的安全生产信息网络体系。 

 

附件:国家局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工作机构联系方式

 

二ОО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抄报:国家经贸委。

抄送:在京有关事业单位。

本局:局领导(5),各司(室),存档(2),共印120份。

 

附件:

国家局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工作机构联系方式

1、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

联系电话:010-64234428(传真),010-64217766转26406。

2、总调度室

调度电话:

白天:010-64268833,010-64217766转22305、22326;

夜间:010-64211843;

传真电话:白天:010-64268833,夜间:010-64234662;

统计电话:010-64208121,010-64234663。

3、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事故调查分析中心)

联系电话:010-64915566转2502

传真电话:010-64920125

4、通讯信息中心

⑴技术支持与网络服务

联系电话:010-64222664,010-64224744转6994

⑵国家局政府网站

域名:WWW.chinasafety.gov.cn(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

WWW.chinacoal-safety.gov.cn(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

电子信箱:zhouxl@chinacoal-safety.gov.cn

 

联系电话:010-64222664,010-64224744转6994

⑶国家局机关网

联系电话:010-64222664,010-64224744转6994

⑷《安全生产要情》远程网

拨号上网电话:010-64295989,010-64295994

联系电话:010-64222664

 


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将省六届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改为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


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将省六届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改为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


(1986年5月9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的建议,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将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改为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
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



198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