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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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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国政府 立陶宛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签订日期1993年11月8日 生效日期1993年1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
  为发展两国间的经济合作,愿在相互尊重主权,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鼓励、保护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并为之创造有利条件,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内:
  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所投入的各种财产。主要包括:
  (一)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
  (二)公司的股份和任何其他形式的公司利益;
  (三)金钱请求权或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四)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商名、版权和工业设计,及专有技术、商誉、商业秘密和工艺流程;
  (五)依照法律或合同授予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特许权,包括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如与投资所在缔约一方的立法不相冲突,所投资产任何形式的变化不应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
  二、“投资者”一词,系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
  (一)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的自然人;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设立,其住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经济组织。
  在立陶宛共和国方面,
  (一)作为立陶宛国民的自然人;
  (二)依照立陶宛共和国的法律设立,其住所在立陶宛共和国领土内的法人或企业。
  三、“收益”一词系指由投资所产生的款项,特别是,但不限于利润、股息、利息、提成费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一、缔约一方应鼓励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投资,并依照其法律和法规接受此种投资。
  二、缔约一方应为在其领土内从事与投资有关活动的缔约另一方国民获得签证和工作许可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条
  一、缔约任何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的领土内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应受到公正与公平的待遇和保护。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待遇和保护不应低于其给予第三国投资者的投资及与投资有关的活动的待遇和保护。
  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的待遇和保护,不应包括缔约另一方依照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经济联盟、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为了方便边境贸易而给予第三国投资者的投资的任何优惠待遇。

  第四条
  一、缔约任何一方不应对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采取征收、国有化或类似措施(以下称“征收”),除非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
  (二)适用国内法律程序;
  (三)所采取的措施是非歧视性的;
  (四)给予适当补偿。
  二、本条第一款(四)所述的补偿,应等于征收或即将进行的征收已为公众所知的前一刻被征收的投资财产的价值,并包括从征收之日的利息,应是可以兑换的和自由转移的。补偿的支付不应无故迟延。任何因补偿的适当价值产生的争端应依照本协定第八条解决。

  第五条
  一、缔约任何一方应在其法律和法规的管辖下,保证缔约另一方投资者自由转移在其领土内的投资和收益,包括:
  (一)利润,股息,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投资的全部或部分清算款项;
  (三)与投资有关的贷款协议的偿还款项;
  (四)本协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提成费;
  (五)技术援助或技术服务费、管理费的支付款项;
  (六)有关合同项下的承包工程的支付款项;
  (七)在缔约一方的领土内从事与投资有关活动的缔约另一方国民的收入;
  二、上述转移应依照转移之日接受投资缔约一方中央银行订立的通行的汇率以可兑换货币进行。

  第六条 如果缔约一方或其代表机构对其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某项投资做了担保,并据此向投资者作了支付,缔约另一方应承认该投资者的权利或请求权转让给了缔约一方或其代表机构,并承认缔约一方对上述权利或请求权的代位。代位的权利或请求权应等于原投资者的原有权利或请求权。

  第七条
  一、缔约双方对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所产生的任何争端应尽可能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二、如在六个月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端,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可将争端提交专设仲裁庭。
  三、专设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缔约双方应在缔约一方收到缔约另一方要求仲裁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各任命一名仲裁员。该两名仲裁员应在其后的两个月内共同推举一名与缔约双方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国民为第三名仲裁员,并由缔约双方任命为首席仲裁员。
  四、如果在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期限内专设仲裁庭尚未组成,缔约双方间又无其他约定,缔约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国际法院院长任命尚未委派的仲裁员。如果国际法院院长是缔约一方的国民,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此项任命,应请国际法院中非缔约任何一方国民的最资深法官做出必要的任命。
  五、仲裁庭应自行制定其程序规则,仲裁庭应依照本协定的规定和缔约双方均承认的国际法原则作出裁决。
  六、仲裁庭的裁决以多数票作出。裁决是终局的,对缔约双方具有拘束力。应缔约任何一方的请求,仲裁庭应说明其作出裁决的理由。
  七、缔约双方应负担各自任命的仲裁员和出席仲裁程序的有关费用。首席仲裁员和专设仲裁庭的有关费用由缔约双方平均负担。但仲裁庭可在其裁决中决定缔约一方承担较大比例的费用。此项决定对缔约双方有约束力。

  第八条
  一、缔约一方的投资者与缔约另一方之间就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尽量由当事方友好协商解决。
  二、如争议在六个月内未能协商解决,缔约一方投资者有权将争议提交:
  (一)接受投资的缔约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
  (二)有关补偿额的争议或其他双方同意的争议可提交依照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华盛顿开放签字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三)如缔约双方均不是该公约的成员,第二款中提到的争端应提交依照本条第三款至第七款设立的专设仲裁庭。
  三、仲裁庭应按下列方式逐案设立:争议双方应各任命一名仲裁员,该两名仲裁员推选一名与缔约双方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国民为首席仲裁员。头两名仲裁员应在争议任何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提出仲裁后的两个月内任命,首席仲裁员应在四个月内推选。如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仲裁庭尚未组成,争议任何一方可提请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秘书长作出必要的委任。
  四、专设仲裁庭应自行制定其程序规则。仲裁庭应依照本协定的规定和普遍承认的国际法原则作出裁决。
  五、仲裁庭的裁决以多数票做出。裁决是终局的,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缔约双方根据各自的法律应对强制执行上述裁决承担义务。
  六、仲裁庭应根据接受投资缔约一方的法律(包括其冲突法规则)、本协定的规定以及为缔约双方共同接受的普遍承认的国际法原则作出裁决。
  七、争议各方应负担其委派的仲裁员和出席仲裁程序的费用,首席仲裁员的费用和仲裁庭的其余费用应由争议双方平均负担。但仲裁庭可在其裁决中决定缔约一方承担较大比例的费用。此项决定对缔约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 如果缔约一方根据其法律和法规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或与投资有关的活动的待遇较本协定的规定更为优惠,应从优适用。

  第十条 本协定适用于在其生效之前或之后缔约任何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缔约另一方的领土内进行的投资。

  第十一条 
  一、缔约双方代表为下述目的应不时进行会谈:
  (一)审查本协定的执行情况;
  (二)交换法律情报和投资机会的情报;
  (三)解决因投资引起的包括在本协定条款中的争议;
  (四)提出促进缔约双方间投资的建议;
  (五)研究与投资有关的包括在本协定条款中的其他事宜。
  二、若缔约任何一方提出就本条第一款所列的任何事宜进行磋商,缔约另一方应及时作出反应。磋商的时间和地点应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二条
  一、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并以书面形式相互通知之日起下一个月的第一天开始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二、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效期期满前一年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继续有效。
  三、本协定第一个五年有效期满后,缔约任何一方可随时终止本协定,但至少应提前一年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
  四、第一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本协定终止之日前进行的投资应继续适用十年。
  由双方政府正式授权其各自代表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立陶宛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若解释上发生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立陶宛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谷永江            波·季利斯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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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商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商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9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商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发至县级政府)
辽宁省商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1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省商业局更名为省商业厅,正厅级建制。省商业厅是主管全省流通服务业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省商业局承担的职能。
2.原省发展计划委承担的老旧汽车更新改造的规划和管理职能。
3.原省经贸委承担的内贸管理的相关职能,具体包括:研究和指导流通体制改革,培育、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状况并组织调控;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成品油流通的监督管理;散装水泥推广;茧丝绸协调工作。
  (二)划出的职能
  将危险化学品经营审批职能,交给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承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审批职能。
  2.不再承担出口基地建设职能。
  3.不再承担组织落实国家指令性计划商品的指标分配、国家订货和产需衔接,为国防军工、重点工程建设服务职能。
  4.不再承担旧货市场(企业)的审批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流通服务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省流通服务业发展战略;负责起草规范商品流通秩序和市场规则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并监督指导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省流通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市场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培育、发展城乡市场,规范城乡市场及商业设施建设;完善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
  (三)研究拟定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四)制定全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商品流通、餐饮服务、流通加工等行业规章、标准;指导流通服务业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负责流通服务业发展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五)研究拟定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指导流通组织和营销方式改革,改造传统商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流通服务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营销业态的发展;拟定全省流通服务业信息化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全省流通服务业经济运行的综合及统计信息分析;承担全省流通服务业市场预测、预警工作;负责组织流通服务业智力引进、人力资源开发;指导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监控全省商品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实施肉、糖、菜等关系人民生活的重要商品的市场调节储备和各种救灾物资的储备。
  (八)负责饮食业、住宿业、服务业、生猪屠宰加工业、冷藏加工业、拍卖业、典当业、租赁业、旧货业、展览业等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酒类营销管理。
  (九)负责成品油流通、散装水泥推广、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和老旧汽车更新改造及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的管理和服务;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工作;负责茧丝绸协调工作。
  (十)规范流通服务领域投资的准入程序;组织实施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有关流通服务市场、业态等重大投资项目;负责外商投资流通服务领域项目的可研、立项;指导和管理流通服务业招商引资、合资合作、外轮供应、免税商店和劳务输出等工作;承担流通服务业大型展会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一)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HT]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商业厅设置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拟订厅工作制度。承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等重要综合会议的组织管理工作,督办会议议决事项;负责文电核稿、电子政务、新闻宣传、政务信息、来信来访、建议提案、政务和机要值班、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保卫工作;负责财务和机关行政管理工作。
  (二)综合调研处
  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流通服务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研究全省流通服务业发展趋势,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流通管理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协调流通服务业课题调研。
  (三)政策法规处
  研究拟定全省流通服务业发展政策;负责研究区域商业经济发展战略;组织指导、推进流通企业深化改革工作,培育大型流通服务业集团;组织拟定全省流通服务业立法规划、法规和行业规章,推进依法行政;负责全省流通服务业法律法规宣传和有关法律法规培训工作;负责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工作。
  (四)市场运行处(省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
  负责监测全省商品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工作和信息发布;研究提出市场运行和调控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解决市场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组织产销衔接,推进消费品市场开发;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发展农村商业设施,完善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负责全省流通服务业经济运行的综合及统计信息分析;负责“菜篮子”产品流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组织实施肉、糖、菜等关系人民生活的重要商品的市场流通、调节储备和各种救灾物资的储备;负责货物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负责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负责全省拍卖、典当、租赁、旧货等特殊流通行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负责生猪屠宰加工业、冷藏加工业的监督管理。
  (五)商务联络处(省会展业管理办公室、省茧丝绸协调办公室)
  负责全省流通服务业对外开放,指导流通服务企业开展对外交流;组织流通服务业招商引资,合资合作;研究拟定全省会展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培育、发展我省会展业、广告业市场,承担流通服务业大型展会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外商投资流通服务领域项目的可研、立项;指导、管理和规范外轮供应、免税商店和劳务输出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茧丝绸行业发展工作。
  (六)服务业促进处
  负责餐饮服务业市场开发,拟定有关政策、运行规则和管理办法;拟定餐住服务业发展规划、规章;负责全省餐住服务业市场的情况综合及统计信息分析、发布,提供咨询服务,监控市场运行;负责全省餐饮、住宿、美容美发、家政等行业的发展和管理;组织拟定餐住服务业技术分等定级、服务质量标准并组织实施。
  (七)生产资料流通处
  负责组织开发全省生产资料市场,拟定有关政策、运行规则和管理办法;负责监控全省生产资料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全省生产资料市场运行的综合及统计信息分析,承担全省生产资料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提供咨询服务;研究拟定全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批发市场发展和建设;规范汽车、建材等重要生产资料流通与市场开发;按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流通的监督管理;负责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报废汽车回收和老旧汽车更新的管理和服务;负责再生资源管理工作和废旧物资流通市场管理,负责废旧金属运输管理。
  (八)现代流通发展处
  研究流通市场体系建设,组织拟定流通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负责对大型商业设施建设项目的协调指导;协助有关部门指导省内期货市场的发展;拟定无固定地点销售业态发展的有关规定并监督执行;拟定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特许经营、内贸代理制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散装水泥推广工作;推进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现代化;组织实施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有关现代流通业态的重大投资项目;拟定全省流通服务业信息化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工作。负责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与监察处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商业厅行政编制50名。其中,厅长职数1名,副厅长职数3名;纪检组长职数1名;职能处室处长(主任)职数8名,副处长(副主任)职数10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1名(正处级);监察处长职数1名。核定机关工勤人员编制6名。
  保留老干部处,核定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7名,其中司机编制2名;核定老干部处处长职数1名,副处长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业厅,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核定办公室主任职数1名(正处级)。




关于做好远程教育培训组织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做好远程教育培训组织工作的通知

中函校[201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开展乡镇财政干部培训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面向基层的乡镇财政干部培训和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共享培训资源、扩大培训规模、报道培训工作、交流培训经验,实现培训工作信息化管理,财政部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以下简称函校)于9月19日正式开通了财政部函校网站(http://kjhx.mof.gov.cn/)和财政部函校远程教育网站(http://ce.esnai.net/c/hx/)。 现就做好远程教育培训组织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功能

  财政部函校远程教育网站面向乡镇财政干部和培训教师,提供免费培训,以提高乡镇财政干部和培训教师业务能力和素质。

  远程教育网具有在线学习功能,目前课程有两类:一是财政部函校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的课程,通过后期制作后将上传;二是业务进修与能力提升课程。将根据基层财政干部和培训教师的学习需求,不断开发新的课程。

  二、资格认证

  为保证网站访问速度,保证学员在线学习质量和培训资源的合理配置,远程在线学习采用实名注册制。财政部函校根据各地实际需求,按一定比例分配学习注册账号到各省(区、市)财政厅(局),由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再向下安排。学员得到注册号后,可上网注册后选择课程在线学习。培训教师注册验证后可免费下载部分网络课程。

  注册号需求量大的地区,可随时向财政部函校提出追加申请。

  三、组织管理

  各地要做好远程教育培训的组织工作,引导乡镇财政干部利用网站在线学习,将网站作为拓宽视野、提高素质、增长才干的重要手段;引导基层培训教师运用网站提供的教学内容,作为面授教学的有益补充和提高教学质量的有力手段。

  财政部函校将定期向各省(区、市)财政厅(局)通报各地乡镇财政干部及培训教师参加远程教育培训的学习情况,并将对各地的组织情况进行考评。

  附件:注册号分配表(略)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