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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0:41:55  浏览:86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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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9]22号

1999-02-2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03号)规定的对福利、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到1999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和《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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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违法经营牟取非法收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违法经营牟取非法收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990-11-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违法经营

牟取非法收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36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违法经营牟取非法收入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工商〔自治区〕机发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经营活动中,隐匿商品实际价格,对国家定(限)价部分开具税务机关统一的发票收取款项,对擅自抬高的价差部分另开收款收据或开白条子直接收取现金,或者把擅自抬高的价差部分转移到其他单位代收的行为,应当认为是牟取非法利润的一种手段,也是对商品进行变相加价的一种形式。对于单位或个人采取上述形式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一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经济合同仲裁案件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经济合同仲裁案件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经济合同仲裁案件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深工商〔1996〕6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设立的行政机关,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和《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成立的仲裁机构,它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律程序和方法,代表国家行
使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权。仲裁委员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仲裁,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因此,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是独立的仲裁机构,既不是一级行政机关,也不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部门。
二、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在办理经济合同仲裁案件的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及《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对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属于仲裁程序的组成部分。仲裁作出裁决,裁决书送
达后,仲裁程序即告结束,原保全措施也随之终止。案件裁决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为避免遭受财产损失,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199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