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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863计划产业化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37:49  浏览:94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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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863计划产业化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国家863计划产业化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863计划“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宗旨,按照科技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863计划产业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我部在“十五”期间将开展国家863计划产业化促进中心试点工作。

  国家863计划产业化促进中心的建设主要是在现有的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市场等促进成果转化机构的基础上进行,重点考虑大的区域布局和不同类型。我部将根据863计划项目、成果的资源分布情况,选择地方积极性高,工作条件好的科技中介机构作为先期试点,经过一年的试运行后,根据运行情况和专家论证意见,再正式认定。

  现将制定的《国家863计划产业化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国家863计划产业化促进中心试点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附件1: 国家863计划产业化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863计划“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宗旨,按照科技部《关于大力推进863计划产业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科技部将开展国家863计划产业化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试点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是以市场方式运作的科技中介机构,是国家863计划成果转化的重要服务平台,是推进863计划产业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心组建本着“平等竞争、合理布局、中央和地方共建”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基础,在科技部门或高新区已建立的科技成果转化中心、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市场等中介机构中,选择信誉好、服务水平高、转化能力强、融资渠道广的机构作为首批中心试点。
第二章 中心的条件与认定
第三条 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良好的信誉;
(二)具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和特色鲜明的主导业务;
(四)具有稳定的企业服务群体,服务业绩显著;
(五)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六)具有高效的管理团队,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开拓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和学识水平;
第四条 中心的评审和认定
(一)根据中心应具备的条件,结合地域分布,科技部会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在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中心候选名单;
(二)候选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情况编写可行性报告;
(三)科技部组织专家对候选单位进行综合评审;
(四)根据评审意见提出中心试点名单报科技部领导审核批准;
(五)科技部发布认定试点中心名单,颁发认定证书;
(六)试点中心认定的有效期为三年,中心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三章 中心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 中心是促进863计划产业化的重要桥梁,在科技部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促进863计划成果产业化的工作。中心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通过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联合社会力量,为企业实施863计划成果产业化提供优质服务,并积极探索不同发展模式,形成特色,积累经验。
第六条 中心要围绕863计划产业化积极开展工作。有资格从事投融资活动的中心,要开拓投融资渠道,广泛吸纳社会资金;为企业提供产业化方面的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等方面的服务;有条件的中心还可以开展企业诊断服务,协助企业解决产业化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为实施863计划成果产业化的企业开展国际合作提供服务。
第四章 中心的管理
第七条 科技部统筹规划中心的认定和建设工作,对中心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服务;并负责组织专家对中心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八条 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协助科技部对中心进行指导,并组织中心开展服务能力的建设,协调解决中心组建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对中心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并配合科技部开展中心的评估、考核和验收工作。
第九条 中心每年年初要制定年度计划、年底要完成年度工作总结,并将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报所在地的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条 科技部根据评估和考核结果对试点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滚动支持。对运行情况好、业绩显著的中心给予重点支持,对运行情况不良,难以起到促进作用的中心取消试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863计划联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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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卫生部


中医医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980年4月1日,卫生部

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中医政策,加强中医医院的建设,把中医医院办成以中医中药为主、体现中医特点的医疗单位,除贯彻执行《全国医院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有关规定外,根据中医医院工作的特点,特作如下规定。
一、中医医院要以中医药为主,积极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医疗质量。有条件的中医医院还应搞好教学、科研工作。
二、中医医院的技术队伍要以中医药人员为主体,适当配备“西学中”人员和其他卫生科技专业人员。各类技术人员要团结合作,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三、中医医院的院及科室领导,除放射、检验等医技科室外,主要应由中医水平较高的专业人员担任。要大胆选拔德才兼备、有管理能力、年富力强的中医专业人员参加院及科室的领导,逐步改变领导班子的结构。对有真才实学的老中医、老中药师可聘请他们当顾问。
四、中医医院的业务科室设置及病床分配比例,应从实际出发,按照医院规模、工作量和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力争技术科室齐全,人员配套,重点突出,逐步办成具有专科特长的综合性中医医院。
五、中医医院要运用中医的理、法、方、药进行辨证论治,采取中西医两套诊断方法。
要建立体现中医理、法、方、药辩证论治特点的病历,并把病历书写作为中医技术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六、要认真继承、总结祖国医学的护理经验。护理人员要在掌握现代护理学的同时,认真学习和运用中医药知识,进行辨证施护。
七、中医医院要用现代科学手段,认真发掘和总结运用中医药救治急重病人的经验,收治急性病人。并逐步创造条件建立健全急诊室,指派工作责任心强和有实践经验的中医、“西学中”和护理人员担任急诊室工作。
八、严格执行中药炮制规范和复核制度,加强中药管理,严禁使用霉烂、变质的中药配方。
中药制剂室要配备水平较高的技术人员和制剂设备,所制药品要确保质量。有条件的制剂室,应积极慎重地改革剂型,研制疗效高、质量好、价钱低廉、服用方便的新剂型、新品种。
九、中医医院的器械装备原则上不应低于同级的综合性医院。对具有中医专科特长、疗效突出及研究提高工作所必需的实验仪器设备,应优先予以配备。
十、中医医院承担的划区医疗任务,应与同级的综合性医院有所区别,可根据自己的技术力量,承担一定的医疗任务。
十一、中医医院要积极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中医临床进修、学生实习、培训“西学中”人员的任务。有条件的中医医院,经上级批准,可附设学校或专科班,培养中医药人才。同时,应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在职医务人员学习业务,提高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文化水平。
十二、中医医院要抓紧对确有真才实学的老中医、老药师,根据双方自愿的原则,选配有经验的助手,继承总结其经验。有经验的中医和“西学中”医师可根据本人专长和工作需要,逐步实行专科定向。
十三、中医医院要建立中医学术委员会或学术小组,开展学术活动,进行学术交流。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国家计委、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和整顿的通知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国家计委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国家计委、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和整顿的通知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国家计委、国家工商局


1989年12月29日 中石化(1989)销字31号


石油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和润滑油)是重要的战略物资和生产资料,历来是国家高度控制的商品。近年来,随着计划外油品进入市场,市场管理有所放松,各地非法插手经营成品油的单位已涉及到工、农、兵、商、政等许多部门。由于流通环节过多,层层加码,轮番涨价,致使
成品油市场十分混乱。私人经营成品油摊点虽几经查处,仍屡禁不绝。劣质油料充斥市场,油品着火、爆炸以致机毁人亡的事故时有发生。这些已严重干扰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为此,特做如下通知:
一、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消费管理和节约使用的通知》(经能[1986]512号)。下列单位准许从事国内成品油的批发、零售和供应业务: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系统,包括销售公司直属公司,成品油生产企业供销机构(执行国家分配计划及
自销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石油公司的各级公司);经营单位之间组建的主营成品油的联营企业;中国船舶燃料供应公司(只从事外轮、远洋轮加油);农村供销社(农村用油);经批准的经营农用柴油的农机服务公司。上述单位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知青商店和其他部门、单位只限
于从事成品油的零售业务,不得经营批发业务。个体加油站(摊、点)要坚决取缔。但在交通不便的地区,可由供销社组织个体商贩经营少量灯用煤油。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应立即停止成品油的经营业务,属于企业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停止经营成品油的单位,其库存油品质量合格的,按现行价格规定移交给合法经营单位收购;劣质油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对弄虚作假
、逃避检查、无照经营的、一经发现,立即查扣,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二、严格整顿小炼油厂,坚持取缔小土炼油炉。对现有小炼油厂(包括废油加工厂、润滑油调合厂和特种油品生产厂等)进行检查和整顿,凡不具备生产条件或达不到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坚决关闭。小炼油厂的产品只能销给符合国家规定的成品油经营单位和直接消费单位。不合格产品
不得进入市场。
三、加强对粮、棉挂钩用柴油的管理工作,对农民自用有余部分,由中石化销售系统各级单位以合理价格组织收购;对不要柴油的,可采取付给平议差价款的办法,石化销售系统同时以同等数量的议价油安排市场。
四、加强成品油经营单位的管理。成品油经营单位对市场负有主要责任,要坚决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经济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批准下达的成品油计划,按照保证重点、控制消费、节约用油、合理分配的原则安排市场。建立、健全严密的规章制度和监督制度,加强油票和油料的管理,堵
塞漏洞。对串通油贩子倒卖者,除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外,还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经营成品油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物价规定,对违反物价纪律、乱涨价的,要严肃处理。同时,要加强质量监督,要大力宣传、推广节油经验,推动社会节约用油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油公司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与公安,物价、税务、审计部门共同做好成品油市场的整顿和检查工作,齐心协力,确保本通知的贯彻实行。对干扰阻碍整顿工作或以
种种借口为非法经营者开脱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1989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