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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第三批全国重点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名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12:42  浏览:97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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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第三批全国重点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第三批全国重点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名单的通知



教职成函[2001]2号

  经各地推荐和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训基地工作小组专家评审,我部批准北京师范大学等8所院校为第三批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训基地,现予公布(见附件)。


  希望基地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建设的意见》(教职成[2000]9号),加强对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训基地的领导,积极支持基地工作,落实配套资金,同时,要将全国重点建设基地和本地基地建设工作紧密结合,统筹规划,共同完成职教师资培养培训任务。各基地学校要以培训项目建设为重点,切实加强基地自身建设,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努力在全国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建设中发挥示范作用。

第三批全国重点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名单

  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电子科技大学、内蒙古农业大学、西北师范大学、新疆农业大学、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宁夏石嘴山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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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


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绵委办发〔2003〕3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党工委、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党委、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现将《绵阳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四月七日

绵阳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根据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部门、县(市、区)电子政务建设,促进绵阳电子政务建设协调、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原则
  绵阳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要求是技术先进、方法科学、运作规范、符合实际。实施原则是:
  (一)统筹规划,分级建设。全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以《绵阳市信息化工作方案》、《绵阳市电子政务建设试点示范总体方案》为实施指南和技术蓝本。各地各部门要在此基础上,做出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保证与全市电子政务建设协调进行。市上原则上负责全市电子政务中心平台(综合业务支撑平台)及全市性应用项目的资金投入,各地各部门应积极筹措资金,进行本地、本部门应用项目的开发与建设。
  (二)整合资源,联合共建。在建设绵阳市电子政务系统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资源,始终坚持联合共建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和最广泛的资源共享。要充分保护和利用已有的投入,充分利用市上所建中心平台资源,充分考虑本地各网络接入及数据服务商的资源,调动企业参与电子政务建设的能动性,将资金用在必须投入的项目上,避免重复建设。
  (三)重点突破,逐项启动。按照应用主导、先试行后提高、先试点示范后再全面展开的思路,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全部项目进行先后排序,启动一项,完成一项。启动时重点抓好互联互通、公共应用、安全体系和有带动示范效应的应用项目。
  (四)安全保密,稳定可靠。严格遵照国家的有关保密法规,建成后的电子政务系统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各种安全要求,总体性能达到目前信息技术应用先进水平。网络具有24小时不间断运行的可靠性,各种应用系统具有完善的安全机制。
  (五)统一标准,统一规范。遵守国家有关标准,符合国际信息化规范,贯彻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杜绝各自为政行为,避免"违章建筑"和"信息孤岛"产生,全面满足信息和应用的互为需求与交换。
  二、平台管理
综合业务支撑平台,包括数据中心、应用支撑系统和安全支撑体系,大容量存贮、交换、安全设备和公共基础软件、数据库系统组成。由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信息办)协调市信息中心、市党政网管理中心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建设。由市信息中心、市委机要局分别承担相应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该平台是全市电子政务的中心公共基础平台,市级部门新建系统,原则上都在这一平台上开发,原已建成的应用项目在升级改造时,应尽可能转移到这一平台上来。县(市、区)和高新区、经开区、科创园区、农科区可根据本地的需要和能力建立与市上互联互通的平台或将其应用系统存放在市电子政务中心平台上。
  三、网络管理
全市设立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汇接中心,凡要开展电子政务接入业务的网络接入商必须取得绵阳电子政务用户接入资格,与汇接中心实现宽带高速连接。市级部门、县(市、区)通过网络接入商,接入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专用虚拟网络,实现高速互联,各接入单位可按方便、经济、高速的标准选择接入商。各电子政务接入商必须达到安全接入要求,接受电子政务安全的统一管理,并承担所接电子政务用户的互联网出口通道。
  电子政务网络接入商的资质由市信息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认定。电子政务网络汇接中心运行和维护、网络管理,由市信息中心和市党政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协同负责。
  四、公共应用系统管理
  (一)党政综合办公系统。
党政综合办公系统主要包括电子公文交换、党政信息报送与发布、公文流转、文件档案管理、会议管理、办公信息查询、个人资料管理、互联网信息浏览等日常办公应用。系统为全市党政机关提供统一的协作办公平台。凡此平台上具有的功能,各单位不再立项开发;以前已建立并投入应用的,要逐步整合到全市统一的办公平台上。
  党政综合办公系统建设由市信息办协调实施,市党政网管理中心组织建设和管理。
  (二)公众服务门户系统。
绵阳公众服务门户系统是全市党政机关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统一网上门户,是"政务公开"、"一站式服务"网上大厅,是市民、企业与政府联系交流的"桥梁",是"网上绵阳"的宣传窗口。市级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网上服务均由此门户进入,县(市、区)的网站也必须在本门户上建立链接。
  绵阳市政府公众服务门户系统建设由市信息办牵头,市信息中心组织建设和管理。各有关单位必须按照统一的要求,按时提供或更新有关数据资料,有条件的,应尽快在公众服务门户系统框架下,开发网上应用服务。
各级信息安全、宣传、业务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关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网上信息和服务的安全、准确、及时、健康、有效。
  (三)信息资源数据库系统。
开发全市统一的数据存放、管理、使用和交换系统,系统由数据源、数据交换、数据仓库和应用系统组成,规划和建设由市信息中心牵头。
  五、行业应用系统建设
各部门要在遵守市电子政务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绵阳市电子政务中心平台和公共网络部门资源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本部门的电子政务应用。
  为了使各应用系统做到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协调一致,由市信息办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绵阳市电子政务应用项目开发规范",各部门在系统建设时应认真遵守。
  六、组织领导
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是绵阳市电子政务建设的总协调机构,市信息办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信息中心、市党政网管理中心是绵阳市实施电子政务工作的主要部门。市级部门应积极配合全市性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主动搞好本部门的电子政务建设。
  任何部门不能脱离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的统一规划和规范要求,擅自实施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和出台有关建设管理文件。同时,各部门应主动向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报告上级业务主管理部门有关信息化方面的情况,做好"条""块"协调。
  为了使全市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沿着科学化方向发展,市信息办邀请有关专家组成市信息化专家咨询组。
  七、项目管理
  (一)项目立项。项目原则上由市信息办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提出,也可以由部门根据本部门政务信息化的需要提出。项目经市信息办审核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范拟定立项方案,经市信息化专家咨询组评审后,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立项。
  (二)项目招标。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牵头或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政府采购申报,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市信息办、牵头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专家协助下制定招标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标。
  (三)项目合同。项目承担或牵头部门与中标单位根据招投标文件,结合绵阳电子政务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拟定项目合同,报市信息办批准后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须有履约保证金,项目完成须有一定数量的质量保证金。
  (四)项目实施。在项目建设中,牵头单位要定期向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市信息办根据需要予以协调,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五)项目终结。凡由市财政出资的项目,必须经市信息办组织验收后,才能结算工程经费。所有项目终结时,必须向施工企业收回全部技术资料归档。项目所形成的软、硬件清单和技术资料要报市信息办备案。
  八、建设资金
各地各部门应多渠道筹措电子政务建设资金。凡有盈利点可以商业运作的项目,由业主单位和投资商共同管理和营运。凡属于公益性平台与应用且无法商业运作的项目,由财政投资,其日常维护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对于自筹为主建设的,政府给予奖励。争取上级专项资金的项目,需本级匹配资金的,政府将优先保证。
  九、宣传培训
要通过网络、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介绍电子政务的意义、理念、构成、应用前景,广泛普及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有关知识,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并积极投身电子政务建设。
  搞好电子政务建设工作,人才是关键。各地各部门要抓好电子政务的人才培训,跟上电子政务建设步伐。市信息办负责培训计划和宏观指导。要把电子政务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列入公务员培训内容,有计划地展开。市信息中心、市党政网管中心要配合电子政务的实施进程,搞好业务技术培训。
  十、其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信息办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滁州市安置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滁州市安置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2010〕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安置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滁州市安置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置房建设和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需要由政府统一规划、投资、建设并对被拆迁户实行安置的住宅房和经营性用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或市级国有资金直接投资的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房产局负责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国家安居工程开发建设中心(以下简称“市安居中心”)为安置房建设的业主单位。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立项审批;市规划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规划审批;市建设部门负责安置房工程建设施工审批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的征地、供地、相关用地手续办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资金筹措、使用监管;市审计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工程审计监督;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安置房建设、管理、使用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
  第六条 供水、供气、供电、电信、有线电视部门应根据安置房建设小区的规划布局,做好供水、供气、供电、电信、有线电视的前期准备工作,及时提供配套服务;指导、配合好小区内的供水、供气、供电、电信、有线电视规划设计和质量检验,使其符合标准,确保使用。
  第七条 市房产局负责安置房建设资金统一管理、调度。市安居中心负责安置房建设设计、工程招投标、施工监管、建设资金拨付、建成交付,负责提供安置房竣工报告、《住房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房产测绘报告和管理技术档案,负责处理拆迁户提出的质量、环境等问题。
  第八条 拆迁业主单位负责做好拆迁资料的登记、保管工作,负责有序组织拆迁户选房,负责与拆迁户及时结算相关费用,负责组织好拆迁户按时入住。
  第九条 安置小区所在区、乡(街道)、村(社区居委会)、村民组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安置房建设和拆迁安置工作。

第三章 安置房建设

  第十条 市房产局每年二月底前应当根据当年拆迁规模制定安置房建设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安置房建设应按照滁州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规划设计。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量重大变更的,市安居中心应经市房产局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规划调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安置房建设用地根据安置房建设计划及批准后的建设规划由政府划拨供给。
  第十二条 安置小区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安置房户型、面积应根据被拆迁范围房屋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同时考虑拆迁群体中孤寡病残、困难户的实际状况,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小户型安置房。安置房建设结构与内外装饰要注重美观和经济适用。
  第十三条 安置房建设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在确定的工期内竣工交房。
  第十四条 安置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免收,其中,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需上缴省级财政的部分除外。其他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安置小区内供电、供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配套工程能够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的,应当进行招投标。确实无法进行招投标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以协议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但供电、供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的主材必须实行市场竞价采购。
  第十六条 安置房建设的监理单位应由市房产局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安置房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并派专人实行全程质量监督;拆迁单位也可组织拆迁户代表对工程质量进行现场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 安置房自竣工验收准予备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市安居中心应将安置房移交市房产局。市安居中心应当定期与市房产局结算安置房建设费用。

第四章 安置房管理

  第十八条 市房产局负责已建成安置房统一管理。安置房的使用单位在使用安置房前应向市房产局提出申请,市房产局对使用单位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安排。
  第十九条 市房产局可以按照1:1.2的比例提供房源供使用单位组织拆迁户选房。选房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将选房结果予以公示,余房应予公示结束后10日内交回市房产局。
  第二十条 安置房费用的结算由使用单位与市房产局进行。因政府政策性规定或批准致使结算价格低于建设成本的部分由政府补贴,超出建设成本的部分纳入政府财政收入。市安居中心在小区竣工后必须进行项目决算,审计部门应及时进行决算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重置价、综合建设成本价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国土部门和物价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上述价格每年三月底前应重新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拆迁单位在组织被拆迁户回迁时,必须提供下列材料:1.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 被拆迁人身份证复印件;3. 安置费用结清证明。
  第二十三条 市房产局应加强安置房维护及相关资料的登记、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手续齐全,账房相符,确保国有资产不损坏、不流失。
  第二十四条 安置房验收交付后,应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交由物业公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安置房原则上不允许对外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安置房。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后,被拆迁人不予选择或难以用于安置的剩余安置房确需对外销售的,市房产局应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对外销售。安置房余房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公开竞价方式销售,安置房销售收入应全部上缴政府财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发改、财政、审计、规划、建设、国土、房产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琅琊区人民政府、南谯区人民政府应认真履行职责,支持、配合做好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安置房建设和管理要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在安置房建设工作中有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市政府可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十条 在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