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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财政专项切块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31:28  浏览:86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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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财政专项切块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潭政发〔2004〕20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财政专项切块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财政专项切块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湘潭市财政专项切块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专项切块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潭政发〔2003〕1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切块资金是指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在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农业、工业、科技发展等专项经费,包括农业切块资金、工业切块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宣传文化切块资金、外经旅游切块资金、城市维护费、教育专项经费等。
第三条 财政专项切块资金的使用原则是:
(一)分类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保证重点,集中投入的原则;
(三)效益优先,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财政专项切块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财政专项切块资金按资金性质分类管理,各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农业切块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兴农、乡镇(民营)企业发展、农业结构调整、林产品开发、动物防疫及生猪品种改良、农业农村经济综合管理等项目。
(二)工业切块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工业企业扭亏增盈、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制造业信息化、国企改革改制等项目。
(三)科技三项费用:主要包括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用于支持制造业信息化建设及科技项目、科技进步、专利工作、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
(四)宣传文化切块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政治理论研讨、信息调研和舆论引导、群众文化发展和文化精品生产等项目。
(五)外经切块资金:主要用于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全市招商引资和外经贸工作、各类投资贸易洽谈会和涉外接待等项目。
(六)城市维护费:主要用于市政设施正常维护和专项维护、城市设施新、改、扩建项目及市政设施维护人员经费等。
(七)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改造农村基层学校危房、发展各类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等项目。

第三章 财政专项切块资金的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五条 财政专项切块资金的安排使用,原则上由财政部门会同各主管部门共同研究,联合提出具体方案,由市财政局统一汇总,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实施,需报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报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凡需要使用财政专项切块资金的单位,应向其主管部门报送书面申请,说明使用资金理由及使用数额。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切块资金年初预算安排情况,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和分管该项业务的副市长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与各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资金。
第七条 财政专项切块资金的项目审定。
(一)农业切块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办、畜牧水产局、林业局等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安排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工业切块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等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安排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实施。对重点财源建设单位的财源建设奖励实行目标管理,年终考核兑现。
(三)科技三项费用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共同提出具体安排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实施。
(四)宣传文化切块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共同提出具体安排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实施。
(五)外经切块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提出具体安排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实施。
(六)城市维护费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建设局、市城管局本着“市场运作,以事养人”的原则,共同提出具体安排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七)教育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提出具体安排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财政专项切块资金的拨付由财政国库部门根据有关业务科室开具的指标单,按进度直接拨付到市级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及县级财政部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章 财政专项切块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财政专项切块资金应严格实行项目管理,财政部门和各主管部门要建立滚动的项目投放库,切实加强对专项切块资金的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各种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
第十条 凡安排使用财政专项切块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其安排使用的财政专项切块资金必须纳入该单位的年初部门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切块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对切块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项目的计划实施,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截留或挪用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为确保财政切块资金的使用效益,对投资1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实行公开招标,按规定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要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 按照预算管理体制,财政专项切块资金能具体到项目的,必须细化到具体项目,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实行项目管理、跟踪问效,切实加强财政监督。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偏差,保证项目顺利完成。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专项切块资金效益考核评价机制,对安排专项切块资金的项目实行投资评审,建立相配套的使用效益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把专项切块资金使用效益与单位的工作目标紧密挂钩,切实增强项目单位管好财政资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 年度终了,市财政局和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对切块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向市人民政府汇报。
第十六条 年度内对切块资金安排项目核减的资金和不能实施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作项目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项目管理失控,资金使用混乱,不能按期完成项目预定目标的单位,财政部门有权追回项目资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对问题严重的,有关部门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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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拟定的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条例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拟定的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条例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拟定的《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条例(试行)》,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鼓励社会科学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对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自觉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
设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经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我市社会科学成果的最高奖。
第三条 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每三年举行一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以下简称评奖工作)由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奖委员会)负责。评奖委员会成员名单由有关部门协商提出,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评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评奖工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评奖工作,聘任评审专家;
(三)审定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获奖及等级。
第六条 评奖委员会下设评审组。评审组由相应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组的主要职责为:审读申报作品,提出入围作品建议;评审入围作品,提出获奖作品和获奖等级建议。
第七条 评奖委员会下设评奖办公室,负责评奖工作的日常事务。评奖办公室设在天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三章 评奖范围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科学成果,均可申报参加评奖:
(一)申报作品的作者,其工作单位须在天津市;
(二)申报的作品,必须是公开发表的专著、论文、教材、工具书、通俗读物等;
(三)与外地作者合作的成果,必须是由天津市的作者担任第一主编或第一作者。
第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
(一)已申报参加天津市优秀调研成果评奖、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奖、鲁迅文艺奖评奖和科技进步奖评奖的作品;
(二)译著、译文、文艺作品。
(三)副市级以上(含副市级)现职领导干部为第一作者的作品;
(四)著作权有争议的作品。

第四章 评奖等级和标准
第十条 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青年佳作奖、荣誉奖。
第十一条 获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作品,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二)在社会科学学术理论研究和现实问题研究中,有一定的创新,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

第五章 评奖办法
第十二条 评奖工作要依据本条例,制定评奖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评奖工作的程序为:作者申报,单位审查,接收申报,专家组评审,评奖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评奖工作要坚持公正、科学的原则,实行回避制度和争议期制度。评奖工作要在认真讨论、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按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社会科学成果获奖项目和获奖等级。

第六章 奖励和经费
第十五条 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业绩考核、职务晋升、工资晋级和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评奖工作所需联络办公、会务、奖金等各项经费,由评奖办公室编制预算,从社会科学发展基金中划拨。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参加评奖或获奖资格,并对作者和审查单位提出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评奖委员违反评奖纪律,除对其提出通报批评外,并取消其评奖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解释。



1999年8月28日

建设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

建城[2004]38号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现就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大意义

  城市公共交通是由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轮渡等交通方式组成的公共客运交通系统,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有了较快发展,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扩大,一些城市交通拥堵、出行不便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城市的发展。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不仅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有效措施,也是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公共交通优先即“人民大众优先”。各地城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大意义,把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为城市居民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快捷、经济的出行方式,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要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实施“公交优先”的重要意义,营造有利于城市公共交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任务和目标

  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协调发展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有序竞争、政策扶持、优先发展的原则,加大投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公共汽电车平均运营速度达到20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90%以上。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建成区大于50%,中心城区大于70%。特大城市基本形成以大运量快速交通为骨干,常规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他公共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建成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不超过50分钟,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达到30%以上。大中城市基本形成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建成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在20%以上。

  三、强化城市规划的指导作用

  要认真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确定城市交通发展目标和战略,划定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的范围,保证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发展的用地需求。要认真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明确不同的公共交通方式的功能分工、线网及设施配置、场站规模及布局等。拟建轨道交通的城市要认真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明确远期目标和近期建设任务以及相应的资金筹措方案;明确轨道交通的线路站点选址、沿线用地规划控制以及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

  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技术论证和审查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定程序报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应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报国务院审批。

  2004年底以前,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对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未按规定编制规划的,要限期完成编制工作;对已编制规划,但不符合城市发展需求的,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改完善,并依法报批。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规划的实施以及违反规划行为的处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设施

  公共交通场站是城市公共交通的基础性设施,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加大政府投资建设的力度,加强公共交通场站的建设。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重大建设项目,应将公共交通场站建设作为项目的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已投入使用的公交场、站等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要注重各种交通工具换乘枢纽的建设,以缩短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距离和时间,方便乘客换乘。

  五、建设公共交通专用道路系统

  “公交专用道”是实现公共交通优先的主要载体。要把公共交通专用道路系统建设作为近期建设的重点,通过设置和划定公共交通专用道路、优先单向、逆向专用线路等,保证公共交通车辆对道路的专用或优先使用权。公共交通专用车道要配套设置完善的标志、标线等标识系统,做到清晰、直观。要加强宣传教育,保证公共交通专用道不受侵犯,真正专用。要建立公共交通专用车道的监控系统,对占用专用道、干扰公共交通正常运行的社会车辆要严肃处理。

  要通过科学合理设置公共汽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减少公共交通车辆在道路交叉口的停留时间。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要建设港湾式停车站,配套建设站台设施,并合理规划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

  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运营系统(BRT)是利用大容量的专用公共交通车辆,在专用的道路空间运营并由专用信号控制的新型公共交通方式,具有交通运量大、快捷、安全等特点,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相对低廉。具备条件的城市应结合城市道路网络改造,积极发展快速公交系统。

  六、制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相关经济政策

  城市公共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其发展要纳入公共财政体系,统筹安排,重点扶持。对城市发展具有全局性影响的轨道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公共交通停车场站以及政府确定的公共交通建设项目、车辆更新等,政府应给予必要的资金保证。

  要建立规范的公共财政补贴制度。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的确定,既要考虑企业经营成本,也要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充分利用价格优势,吸引客流,最大限度的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率,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的优先发展。各种城市公共交通方式之间也要建立合理的比价关系,提高系统的运行效率。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财政、价格部门建立规范的企业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对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评价,核定企业的合理成本。因价格限制因素造成的政策性亏损,政府应给予补贴。

  要建立公共财政补偿机制。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学生、伤残军人等实行免费或优惠乘车)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应予经济补偿。

  要制定有利于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经济政策。各城市在实践中已经形成的优惠政策应继续实行,并逐渐予以规范与完善。

  七、积极稳妥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改革

  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2002]272号)要求,进一步打破垄断,开放城市公共交通市场,实行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制度,逐步形成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格局。

  要深化国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引导社会资金和国外资本参与企业改革和重组,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内部人事、用工和收入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创造企业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市场主体。进一步提高企业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强其在行业内的影响力和带动力。

  八、全面提高行业科技水平和服务质量

  各地要增加科研资金投入,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的科学基础和应用研究,推动以智能交通为重点的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科技进步。要利用高新技术对传统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进行改造,以现代通讯、信息技术为依托,促进出行者、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以及交通环境各要素间的良性互动,形成信息化、智能化、社会化的新型城市公共交通系统。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加大科技投入,尽快形成公共交通出行查询系统、线路运行显示系统、营运调度系统、站点和停车场站管理系统,并通过各种信息传播媒体,使出行者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城市公共交通出行的有关信息。

  要加强文明行业建设,强化职业技能和道德教育培训,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加强营运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乘车条件。要进一步加强地铁安全监管和保卫工作,加快地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九、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法规标准体系

  要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加快立法进度,建立完善的法规政策体系,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供法制保障。要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技术标准体系。在场站建设、车辆配备、设施装备、服务质量等方面,严格按照标准实施建设,提供服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依法查处各种非法营运活动,维护公共交通市场秩序,保障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规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行为,监督检查企业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的切身利益。要严厉查处侵占、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的安全。

  十、切实加强对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组织领导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按照“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能”的要求,各地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各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的健康发展。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实施城市畅通工程、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改善人居环境的主要内容,突出抓好。要建立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激励和评价机制,对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取得明显成绩的城市给予表彰,并定期对各地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