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委属高校教学建设与改革专项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委办公厅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委属高校教学建设与改革专项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委办公厅
现将我委直属高校专项基金审议委员会制订的《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专项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基金的设立是拨款体制改革的一部分,请各校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申报,所提供数据资料必须真实、准确。
二、专项基金项目申请经批准后,相应经费随委属高校教育事业费预算下达有关高校,各校应纳入预算内管理专款专用。
三、原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委属高校专项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财厅〔1994〕8号)中,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专项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内容停止执行;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建设补助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内容继
续执行。
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专项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委属高校教学质量,推动全国高校教学建设与改革工作,并配合我委组织的“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计划”、“国家文科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基地”、“国家工科基础课程教学基地”的建设和改革工作,特设立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教学建设与
改革专项基金(以下简称“教改基金”)。基金的管理和合作实行项目目标管理,建立审议、评估制度。
第二条 教改基金资助范围,主要用于经国家教委批准,在我委直属高校立项的“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计划”项目(每年200万)、“国家文科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基地”(每年500万)、“国家工科基础课程教学基地”(每年600万)的教学建设和改
革。
第三条 教改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国家教委立项的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的研究、教材建设、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文科基地”和“工科基地”内为本科生服务的教学实验室建设,教学仪器、图书资料的购置、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等。原则上
不能购买5万元以上的仪器和设备。
第四条 教改基金的申请程序
经国家批准设立“国家文科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基地”、“国家工科基础课程教学基地”的委属高校,均可根据“基地”的建设目标,向国家教委申请教改基金。每次申请的最高限额为40万元。申请时应填写《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专项基金申请表(一)》,并应附学
校的论证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目前的现状;项目建设和改革的目标、规划、措施;申请的资金额度;基金详细用途及学校相应的配套投入等。凡经我委批准立项由委属高校牵头的“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计划”项目,由牵头主持学校填写《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
教学建设与改革专项基金申请表(二)》,向国家教委提出申请。
申请教改基金的学校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提交当年基金项目的申请报告。需多年建设的项目在首次申报立项时,应附较详细的项目总体建设规划及分年度实施方案。次年第一季度内应报上一年已批准实施的项目完成情况及效益报告。
第五条 教改基金的审批与下达
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专项基金审议委员会负责项目申请的审批和下达。
申请的项目由专项基金组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进行论证、筛选,提出咨询意见,报国家教委专项基金审议委员会审定。
专项基金组的办事机构依托在高等教育司。
审定批准后的项目和基金每年第二季度内下达给各学校。
第六条 基金管理
专项基金下达有关院校后,学校应立即组织实施,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并保证学校配套资金的落实。学校应由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对项目的实施,并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督促和验收。
第七条 项目的检查、监督与评估
专项基金审议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学校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要求学校提供基金的审计报告。专项基金审议委员会每两年组织对学校项目执行情况、主要达到目标和效益进行一次全面评估。
第八条 表彰与处分
经专项基金审议委员会评估,完成好的项目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优先审批后继项目计划;对项目管理和使用不当及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况减少或停止申报新项目,以及追究行政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委直属高校专项基金审议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表:一、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专项基金申请表(一)(略)
二、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专项基金申请表(二)(略)
1996年10月28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区企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区企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4]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区企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杭州市区企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市建委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为加快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居者有其屋”的目标,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体系,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根据建设部、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精神,结合杭州市区企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杭州市区规划范围内各企业单位及经省政府批准属历史遗留问题的中央、国家、省级机关,驻杭部队及其直属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含改建、翻建等)经济适用住房的,适用本办法。
二、市建委负责企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工作。市计划、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物价、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企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必须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体系,列入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实行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四、零星地块的建设应充分考虑周边邻近地块一并改造的可能,鼓励将符合城市规划的危旧房地区成片改建,严格控制零星地块的翻扩建行为。
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单位可申请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或通过土地置换取得经济适用住房:
(一)符合杭州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规划为住宅用地的;
(二)在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五类土地以外(含五类土地),为单位自有住宅生活区用地的(不含集体宿舍、学生宿舍等其他用地);
(三)属生产经营销售困难且职工住房困难的双困企业。
六、原建住宅被鉴定为整幢危险房屋且未纳入近期拆迁计划,因城市环境整治其住宅需要拆翻建的,可申请利用单位自有存量土地置换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不能自行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七、企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应妥善安置原地块房屋产权人和居住人。属拆翻建项目的原住户,按《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安置,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差。
八、企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必须符合建设规划指标要求,同时应承担相应的公共设施及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
九、企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杭政〔2004〕9号)要求,通过招投标确定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建设的单位应当设立银行专户,接受审计,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十、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为本单位符合申购条件并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员工。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分配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必须经单位内部公示通过并报市建委、市房管局(市房改办)备案。建成后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照顾经济和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变相用于福利分房和实物分房,分配后多余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交市建委,由市建委按市政府审定的分配计划统一安排。
十一、办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市建委提出申请并附下列相关资料:最新的附有四线规划的1:1000地形图、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本单位具备申购条件的职工人数,原住户安置方案、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单位盖章及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的书面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等,属整幢危房的应出具危房鉴定书。
(二)市建委召集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后,形成书面意见报市房地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并根据市房地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意见答复申请单位。
(三)经批准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组织实施。
十二、企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单户建筑面积设计,比例原则上按市政府杭政〔2004〕9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由市建委根据申请单位申报的具备申购条件职工的情况予以明确,并在设计方案会审和发放施工许可证时严格把关。
十三、企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负责核准,售价应与同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持平;未经市物价部门核价的,市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书。销售时其扣除国家规定的拆迁建设成本、税收等成本及合理利润后的全部收益均上缴市财政,作为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调节资金。市房管局和市农税征收管理局予以监督落实。
十四、企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立项、审批、交付等管理按照商品房管理有关政策执行,其上市交易按照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政策执行。
十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萧山、余杭区可参照执行。原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区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4〕4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市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2004〕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市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