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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亚美尼亚共和国联合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11:35  浏览:86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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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亚美尼亚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国 亚美尼亚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亚美尼亚共和国联合声明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的邀请,亚美尼亚共和国总统罗伯特·科恰良二OO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至三十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两国元首就进一步发展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及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声明如下:

  一、双方高度评价一九九二年建交以来两国在政治、经贸、科技、文教等领域合作取得的积极成果,对两国关系的顺利发展表示满意。双方愿继续开展多种形式的高层交往,加深政治互信,努力扩大各领域交流,推动中亚友好合作关系全面、深入发展。

  二、双方认为,经贸合作是双边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今后双方合作的主要努力方向。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利合作,扩大投资,不断提高中亚经贸合作的规模和水平。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和中亚经贸合作委员会将为此发挥积极作用。中方愿继续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支持亚方为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所作的努力。

  三、双方认为,应对经济全球化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挑战予以关注,主张国际社会采取积极措施,促进经济全球化朝着有利于共同繁荣的方向发展。中国和亚美尼亚同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积极支持多哈发展议程的谈判,愿在谈判中进一步加强沟通,互相配合和支持,维护世界经济贸易的长期稳定发展。亚方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这将有利于加强中亚两国的经贸关系和拓宽相互间的互利贸易。

  四、双方高度重视发展两国议会友好关系,愿继续开展包括议会领导人、各对口专门委员会和友好小组间多渠道的交流,增进了解,加深友谊。双方相信,相互交流立法工作经验有助于推动两国关系向前发展。

  五、双方认为,两国在科技、文教、农业、新闻、体育、卫生、防震减灾、航空运输等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具有很大潜力,将认真落实已签署的各项协定,继续开展友好互利合作。双方还将鼓励两国地方和民间机构进行直接交往。

  六、亚方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亚方确认不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和进行任何具有官方性质的往来,反对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企图,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中方对此表示赞赏。

  七、中方支持通过和平方式解决纳卡问题,支持国际社会为此付出的努力,希望纳卡问题在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基础上尽快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八、中国和亚美尼亚倡导国际人权领域的对话与合作,反对在人权问题上搞双重标准和将人权问题政治化。双方致力于通过人权磋商与交流加深相互理解,在包括联合国人权会在内的多边领域加强相互支持与合作,共同推动双边关系和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

  九、双方认为,当前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而复杂的变化。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时代的主题,也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国际社会应加强磋商,维护世界的多样性,促进世界不同文明和不同发展模式相互交流和借鉴。双方强调,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仍然是处理国际事务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双方积极评价两国在联合国等国际和地区组织中的协调、合作与相互支持,愿在重大国际问题上继续保持沟通、加强合作,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

  十、双方声明,保持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亚美尼亚共和国的友好合作不针对第三国,也不损害第三国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亚美尼亚共和国总统

         胡锦涛          罗伯特·科恰良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七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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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4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价格调查、专家评审和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决定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价格,单独定价药品按《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附件1)的规定执行;统一定价药品按《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附件2)的规定执行。

附件1中未列的规格,以及附件2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公布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的最高零售限价。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

三、取消部分药品的单独定价价格或资格,详见《取消部分单独定价药品价格或资格品种》(附件3)。

四、对于我委尚未定价的化学药品,暂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临时零售价格。

五、上述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执行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附件:1、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30108/7845c44094b21255de5001.pdf
2、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30108/7845c44094b21255de6b02.pdf
3、取消部分单独定价药品价格或资格品种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30108/7845c44094b21255de8603.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12月31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国家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几项工作分工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国家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几项工作分工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同意《关于国家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几项工作分工问题的会议纪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有关部门应共同努力,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交接工作,在处理具体问题时,要相互协商,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不要影响当前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附: 关于国家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几项工作分工问题的会议纪要(摘要)
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召集国家计委、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和中央组织部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研究了国家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几项工作的分工问题。经过讨论决定如下:
二、关于工资福利工作的管理问题。
在“文化大革命”前,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工作是由劳动、人事部门分管的。“文化大革命”中人事部门撤销后,全部工资福利工作均由劳动部门管理。鉴于目前各级人事部门已经恢复建立,会议决定,今后仍参照过去的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工作,
由国家人事局负责;企业的工资福利工作由国家劳动总局负责。有关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的共同性问题,由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协商解决。



198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