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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河北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3:43:15  浏览:81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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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河北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的意见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河北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的意见


邢政办[1997]18号 1997年4月16日



《河北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996年3月21日由省政府以158号令发布实施。 这是我省历史上内容比较完善的农机维修管理专项行政规章,对于提高我市农机行政执法力度,搞好农机维修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好此《办法》,加强全市农机维修行业管理,促进农业和农机化事业的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开展对《办法》的学习和宣传。今年是《办法》颁布实施一周年,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抓住时机,组织农机维修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进一步加深理解,并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媒介,在全市范围内对《办法》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使农村广大干部群众,尤其是农机维修厂点、配件经销点和用户做到人人知晓。
二、切实加强农机维修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农机维修管理队伍建设是贯彻落实好《办法》的关键。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把搞好农机维修管理队伍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尽快建立专门机构,配备专管人员。同时,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主动争取当地司法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并逐步完善执法设施和装备,如监督车,必要的检测仪器、仪表等,为实施《办法》创造必要的基础条件。要下大力搞好培训工作,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严格履行申报、培训、考核、备案等法定程序,上岗前要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对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一律不得从事农机维修执法工作,防止出现执法犯法、滥用职权现象。
三、依法强化农机维修行业管理。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在97年底以前对辖区内的农机维修厂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对符合开业条件的发放技术合格证。同时,要估好从业工人的培训考核工作,合格者发给全国统一的技术等级证书,切实做到无技术合格证不准开业,无相应技术等级证不准上岗。农机维修配件的生产和销售是农机维修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要把此项工作纳入依法整顿范围,净化农机维修配件市场。各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农机维修配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四、搞好服务,促进管理。搞好服务是依法管理的基础。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在依靠强化管理的同时,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为维修厂点和配件经销点提供技术服务、市场信息服务、优质配件、设备、仪器、仪表等项服务工作,促进我市农机维修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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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泰国政府


1985-03-12


议定书


  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签字之际,双方授权代表议定如下各项,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一、 (一)关于本协定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所述的自由转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汇管理法律和法规,从泰王国国民和公司的外汇存款帐户或从由泰王国国民或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单独或者共同投资的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转移。

(二) 若上述外汇存款帐户中的外汇不够转移,属下列款项,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机关提供将当地货币兑换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所需要的外汇以实现向境外的转移:
  (1) 本协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四)、(六)和(七)项所述的款项;
  (2) 本协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的款项,业经中国银行担保的;
  (3) 本协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和(五)项所述的由泰王国国民和公?
驹谥谢獚人民共和国领土内单独或者共同投资的企业中获得的款项,而该企业已?
谢嗣窆埠凸鷯政府主管机关专项批准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销售其产品
或提供服务的。

(三) 关于本协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和(五)项所述的款项转移,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有比上述规定更为优惠的规定,应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的泰王国国民和公司。

(四) 若本协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和(五)项所述的款项转移遇有困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的泰王国国民和公司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机关申请,上述主管机关将给予最善意的考虑并提供可能的帮助。
二、 (一)关于本协定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所述的自由转移,在泰王国方面,应依照泰王国的法律和法规以及其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相一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

(二) 上述第二款第(一)项所述的转移,应根据泰王国政府主管机关的考虑在互惠的基础上进行,而泰王国政府主管机关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和公司的每项转移给予最善意的考虑以便提供优惠待遇。
  由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的签署人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资证明。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 佛历二五二八年三月十二日在曼谷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泰文、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若在解释上发生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泰王国政府代表
     姬 鹏 飞                西提·沙越实拉
     (签 字)                 (签 字)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复议廉政规范与工作程序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复议廉政规范与工作程序的通知

环发[20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反腐败抓源头工作三年规划》(环发[2000]208号)的精神,结合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的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行政处罚工作廉政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行政复议工作廉政规范》及相应的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〇一年二月二日

抄送:总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行政处罚工作廉政规范

一、监督内容

1、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

2、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

3、重大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

4、环境行政处罚的决定

5、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二、监督机制

  1、立案环节

  有关主管司负责立案;法规司承办立案审批表的会签审查。

  2、调查取证环节

  有关主管司组织调查取证;法规司配合和参与调查取证,并负责审查证据。

  3、听证环节

  法规司组织并主持听证;有关主管司作为调查方参与听证。

  4、决定环节

  有关主管司提出初步处罚意见;法规司审查后,提出处理建议并负责制作处罚决定书,报司领导审核后按程序报总局领导决定行政处罚。

  5、执行环节

法规司负责送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监督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包括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名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为规范

1、办理案件不徇私枉法,坚持依法秉公办案。

2、接待案件当事人,必须2人以上参加。

  3、坚持“三不”规范,即:不私自接待当事人;不接受当事人的送礼和吃请;不接受当事人支付费用的任何考察或者消费活动。

  4、办理案件过程中的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

  5、办理案件过程中的重要问题,主动、及时地向领导请示、汇报。每件处罚案件办理完毕后,及时总结和评议。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行政复议工作廉政规范

一、监督内容

  1、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

  2、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3、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的调查

  4、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的决定

  5、环境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二、监督机制

  1、受理环节

  总局办公厅收文登记;法规司负责审查,同时征求有关主管司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受理,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2、审理环节

  法规司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复议办公室名义通知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主要指省一级环保局)和第三人,限期提交复议答辩书;同时将复议材料送总局有关主管司,征求有关主管司的意见。

  3、调查环节

  调查案件,坚持全面、客观、公开、公正。由法规司组织有关主管司和单位进行调查。

  4、决定环节

  充分考虑复议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同等考虑复议被申请人(主要指省一级环保局)的答辩理由;同时,听取总局有关主管司对案件的意见。法规司在此基础上提出复议决定的建议,请有关主管司会签后按程序报总局领导作出复议决定。

  5、执行环节

  法规司负责送达复议决定书,并监督复议决定的执行,包括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名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为规范

1、办理案件不徇私枉法,坚持依法秉公办案。

2、接待案件当事人,必须2人以上参加。

3、坚持“三不”规范,即:不私自接待案件当事人;不接受当事人的送礼和吃请;不接受当事人支付费用的任何考察或者消费活动。

  4、办理案件过程中的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

  5、办理案件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应主动、及时向领导请示、汇报。每件复议案件办理完毕后,及时总结和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