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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4:42:47  浏览:99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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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5〕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委、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22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杭州市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
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经委 市财政局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为配合实施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工业兴市”战略,根据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要求,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促进农业结构的调整,确保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结合我市农业实际,修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从市农业龙头企业扶持资金和农业产业化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从市技术改造资助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用于支持农产品加工项目的技术改造。
  二、技术改造项目的资助
  (一)技术改造项目的资助范围。
  在杭州市范围内登记、纳税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实施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重点资助市级骨干农产品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技术改造项目资助的申请条件。
  申请资助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产业政策和杭州市都市农业发展规划,对本市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具有带动作用。
  2、在杭州地区组织实施,符合国家、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按规定备案(或立项)的当年或上年完工的项目。
  3、企业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在同行业中居于领先水平。
  4、企业有较强的带动力,企业以本市农产品为主要原料,与本市农户和农产品生产基地联系紧密,带动本市农业出口创汇、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5、企业经营主体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6、单体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其中土建部分不得超过总投资的30%),如仅为设备投入应在200万元以上。
  (三)技术改造项目资助的标准。
  技术改造项目资助资金按项目实际完成的技术改造投资额计算。如实际完成投资额超过备案(或立项)投资额部分,则控制在备案(或立项)投资额的20%以内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1、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按8%给予资助。
  2、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按7%给予资助。
  3、其他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按6%给予资助。
  4、对50%以上加工原料来自市外的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资助比例相应下浮2个百分点。
  5、市属企业的项目全部由市财政安排资助;区、县(市)企业的项目,由市财政和区、县(市)分别按资助资金总额的50%安排资助。
  (四)技术改造项目资助的审批程序。
  技术改造项目资助的审批程序按照《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项目管理规程〉的通知》(杭农产办〔2005〕3号、杭经投资〔2005〕47号、杭财农〔2005〕94号)规定执行。
  三、技术改造项目资助资金的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资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并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由于市场、技术、资金等原因无法实施的项目,不予资助。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行为,要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配套资金不落实的,要暂停拨付直至取消市财政资助。
  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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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青岛工作的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青岛工作的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青岛工作,发挥其专业特长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促进青岛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取得国外大专以上学历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留学后已获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在国内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进修二年以上(或一年以上、但在某些领域取得
突出成就)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第三条 青岛市人事局是综合管理出国留学人员来青岛工作的机构。
青岛市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具体承担出国留学人员来青岛工作的信息咨询、工作安置、管理服务等项工作。

第四条 出国留学人员来青岛工作,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可以由本人或通过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或委托他人联系落实接收单位,用人单位也可自行联系在国外的留学人员。

第五条 出国留学人员可以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以及国外企业(公司)驻青机构和中央、省及外地驻青单位工作,可以自办或合办民间科技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来青岛投资,可以利用技术专利、科技成果来青岛进行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合作、技术入股。

第六条 来青岛工作的出国留学生须提交本人护照、国外学历证明、学位证书及成绩单和有关论文的复印件;自费留学生还须提交留学国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的证明。
来青岛工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须提交本人护照、国外院校或科研机构的有效证明、国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有关论文、成果证明的复印件。

第七条 出国留学人员投资或自办民间科技企业,从事研究或生产高新科技产品或国内紧缺产品的,有关部门应优先为其办理立项审批。其产品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标准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八条 出国留学人员进行科研和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用人单位应优先提供科研经费和必备条件,也可向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申请科研择优经费和回国工作启动费以及科研课题经费等。

第九条 出国留学人员因科研急需,可自行通过国外机构或亲友进口零星、少量的且价值不大的试剂、原料、配件等,由所在单位向海关提出申请,予以免税放行。所需小额外汇,凭单位的用汇证明向本市外汇调剂市场购买。

第十条 已获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出国留学人员、来青岛短期工作期间,在国内旅游或再次出国(境),凭政府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以用人民币按国内人员票价购买车、船、飞机票。

第十一条 出国留学人员及其随归配偶、子女或国内随调、随迁配偶、子女,要求在青岛定居的,可按有关规定优先办理常住户口手续。其配偶及十五周岁以下和超过十五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且仍在中学读书的子女属农业户口的,可办理转为非农业户口。
随归或随迁的配偶、成年子女原在青岛有工作单位的,可回原单位安置工作;也可由接收回国留学人员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予以安置;也可由劳动、人事部门推荐安置。
随归或随迁的仍在读书的子女由教育部门按有关规定安排入学;在国外生活五年以上、在语言文字适应期(三年)内升学的,享受加分优惠。

第十二条 对在青岛定居的出国留学人员,用人单位应优先为其解决住房;出国留学人员也可申请按规定的标准价购买一套自住房,购买自住房的标准价与综合造价的差额由用人单位负担,产权按市有关规定办理,短期来青岛工作的,可由用人单位出资租借住房。

第十三条 已获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出国留学人员来青岛长期工作或永久定居的,对其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自用安家物品准予免税进口;其中,家用电器等耐用消费品每种限带一种。
出国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自用的国产小汽车,视同免税进口,免征其关键部件或成套散件进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特别消费税和横向配套费、车辆购置附加费。

第十四条 出国留学人员所带项目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由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给予表彰,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年增利润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五十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投产获利当年按税后留利的3%至6%一次性提取奖金;
(二)年增利润在一百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工业项目或五十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农业项目,投产获利当年按税后留利的2%至3%一次性提取奖金;
(三)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根据其产生效益的程度,给予一定的奖励。上述奖金免征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

第十五条 出国留学人员在青岛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外汇收入,可经青岛外汇管理局批准携带出国(境)或通过指定外汇银行汇出国(境)。

第十六条 出国留学人员在青岛工作,聘用合同期满,将尊重本人意愿,确保来去自由。市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应帮助其办理续签合同、联系接收单位、转递行政关系和人事档案以及出入境等手续。

第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5月24日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徐州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立法计划的公告

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徐州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立法计划的公告

第6号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立法计划已经确定,现予公布。

2012年1月30日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立法计划

一、制定项目(1件)
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废旧立新)
二、预备制定项目(3件)
1、徐州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
2、徐州市城市景区和绿地土地及建筑物管理条例
3、徐州市小餐饮管理条例
三、调研项目(8件)
1、徐州市宅基地管理条例
2、徐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3、徐州市消防条例(修订)
4、徐州市企业知名字号、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5、徐州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
6、徐州市云龙湖水环境保护条例(修订)
7、徐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8、徐州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