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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10:17  浏览:98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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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政办〔2002〕74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
《北海市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五月三十日


北海市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

为了使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信息的传递及时、准确、有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全市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和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制度,确保安全生产信息渠道畅通。
二、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要按程序办理,除国务院及自治区有关部门有规定的外,县、区和市直各部门不得擅自越级向国务院及自治区有关部门报送安全生产事故信息,以免因信息不准确而误导领导的决策。对一般事故要逐级上报当地政府;对重特大事故,报送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由市政府办公室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信息报送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在信息报送前,要认真进行核实,确认准确无误后再上报。同时,对重要信息要做到随到随报,不得拖延,更不允许隐瞒不报。国务院和自治区领导对重大信息所作的重要批示,有关部门务必及时反馈市有关领导。
四、进一步健全和规范信息工作责任制。坚持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信息工作的管理。对不负责任、不认真核实、错报、漏报、不按规定程序报送和不及时反馈领导重要批示,以及隐瞒不报的,要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发生下列特别重大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电话报告市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值班室,4小时内书面报市政府值班室,同时抄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和综合科。并及时续报处理进展情况,直到处理完毕。
(一)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以上)事故。
(二)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三)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的。
(四)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五)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六)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六、发生下列重大事故,必须以最快的速度,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电话报告市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值班室,8小时内报书面材料并及时续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直到事故调查处理完结。
(一)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企业生产事故。
(二)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一次死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受灾20户以上的重大及重大以上火灾事故。
(四)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重大船舶交通事故。
(五)一次死亡和重伤5人以上的重大铁路路外伤亡事故。
(六)飞机坠毁事故。
(七)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30人以上的重大急性中毒事故。
(八)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七、发生下列事故,必须以最快的速度,最迟不得超过20小时报告市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生产、交通、消防、渔港四个有关委员会,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和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并及时续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一)死亡1人以上或致重伤1人以上的企业生产事故。
(二)一次造成重伤1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一次造成重伤2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火灾事故。
(四)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船舶交通事故。
(五)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八、市安全生产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及生产、交通、消防、渔港四个委员会办公室必须在接到上述事故报告后按规定及时逐级上报。市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重大事故信息报告后,必须及时将情况报告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办公室,并向市经贸委、监察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及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通报。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同时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九、事故信息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组织抢救情况等。
十、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电话为:市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5151、2020629-3284,市人民政府值班室2020692、2020629-3276,传真:2021407;自治区安委办电话:0771-5847060,
5624612。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下发的《北海市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与本《规定》有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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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工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石油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油工业部 劳动人事部


石油工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石油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油工业部、劳动人事部



根据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和《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几点意见》,拟订了《石油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石油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
行规定》),结合石油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地区、部门和各石油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加强领导、精心指导、审慎行事。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应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进行考评、聘
任。
二、技师名称
石油行业技师职务名称通称技师。不同工种可在技师前增加专业名称,如钻井技师、采油技师等。各工种的技师职务名称见附表。
三、聘任技师的工种范围
石油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有七级或八级技术等级标准的技术工种可设立技师职务。石油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术工种暂定为六十九个(具体工种目录见附表)。
四、比例限额
石油行业是技术密集、知识密集的综合性行业,具有专业多、工种多、野外作业队多的特点,全行业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的技术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二以内。
各单位聘任技师的人数限额,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石油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核定。各单位在核定限额内,不同专业队伍聘任技师的比例可有所区别,但总的限额不得突破。
五、职务津贴标准及福利待遇
技师的职务津贴标准,平均按每个技师每月二十元核定。各单位聘任技师的人数和增资指标,在不超过国家下达的聘任增资指标范围内,由石油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核定后分别下达。各单位在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内,根据不同技术工种的特点,在十五元至二十五元幅度内
,确定各专业(工种)的技师津贴标准。
被聘任的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六、技术(业务)考核标准
技师聘任前必须按照《暂行规定》中的任职条件进行严格考核。其中技术考核可按以下具体标准掌握:
1.经石油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考核,认定确已达到本工种高级工的技术水平,职得七级或八级石油工人技术考核证书。
2.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技术专长,曾独立解决过生产过程中较大的技术疑难问题,或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技术革新中有显著成绩,或在厂、处级以上单位(含厂、处级)举办的高级工技术表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
3.具有培养中、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曾在工人培训中讲课、编写教材资料、或现场传授技艺。
七、实行技师聘任制的试点安排
实行技师聘任制,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根据坚持试点,逐步展开的要求,结合石油工人达标培训和技术考核已有一定基础的实际情况,一九八七年按国家经委部署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试点的企业,可先进行技师聘任试点。一九八八年再逐步展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
石油单位在当地劳动人事部门组织领导下进行技师考评、聘任工作,并将本地区石油工业系统技师考评、聘任试点工作情况,及时告石油工业部劳资司和劳动人事部培训就业局。
八、其它,如炼油、机械、水电、通信、运输、生活服务等通用工种实行技师聘任制,按照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附表:石油行业聘任技师工种范围及技师名称

最高
序 工 种 技师名称 技术
号 等级
1 重磁力工 物探技师 7级
2 电法仪器工 物探技师 8级
3 地震仪器工 物探技师 8级
4 VSP仪器工 物探技师 8级
5 VSP绞车电缆检
波器工 物探技师 8级
6 电法解释工 物探技师 8级
7 地震解释工 物探技师 8级
8 VSP解释工 物探技师 8级
9 可控震源工 震源技师 8级
10 地质测量工 测量技师 7级
11 工程测量工 测量技师 8级
12 钻井工 钻井技师 8级
13 地震钻井工 钻井技师 7级
14 物探地质工 地质技师 8级
15 钻井地质工 地质技师 8级
16 采油地质工 地质技师 8级
17 泥浆工 泥浆技师 8级
18 柴油机工 钻井动力技师 8级

序 最高
工 种 技师名称 技术
号 等级
19 固井工 固井技师 7级
20 射孔取芯工 射孔技师 7级
21 测井工 测井技师 8级
22 测井绘解工 测井技师 8级
23 测井仪修工 测井技师 8级
24 气测工 测井技师 8级
25 综合录井工 录井技师 8级
26 井架安装工 井架安装技师 7级
27 地面钻井工具修
理工 钻井工具技师 7级
28 井下钻井工具装
修工 钻井工具技师 7级
29 刷镀工 钻井工具技师 7级
30 钻具焊接工 钻井工具技师 7级
31 管子修理工 钻井工具技师 7级
32 采油工 采油技师 8级
33 潜油电泵安装检
修工 采油技师 8级
34 潜油电泵电器检
修工 采油技师 8级
35 注采设备维修工 采油技师 8级
36 采油测试工 采油测试技师 8级
37 采油测试仪表工 采油测试技师 8级
38 采气工 采输气技师 8级
39 采气试井工 采输气技师 8级
40 天然气压缩机操
作工 采输气技师 8级
41 输气工 采输气技师 8级
42 输气管线防腐工 采输气技师 7级
43 输气管线维护工 采输气技师 7级
44 天然气脱硫操作工 天然气净化加
工技师 8级
45 天然气脱硫分析工 天然气净化加
工技师 8级
46 天然气提氦操作工 天然气净化加
工技师 8级
47 天然气提氦分析工 天然气净化加
工技师 8级
48 天然气炭黑操作工 天然气净化加
工技师 8级
49 天然气炭黑检验工 天然气净化加

序 最高
工 种 技师名称 技术
号 等级
工技师 8级
50 输油工 输油技师 8级
51 综合计量工 输油技师 8级
52 管道保护工 输油技师 7级
53 集输工 集输技师 8级
54 脱水工 集输技师 7级
55 注水泵工 注水技师 7级
56 油(气)田水处
理工 污水处理技师 7级
57 井下作业工 井下作业技师 8级
58 井下工具工 井下作业技师 8级
序 最高
工 种 技师名称 技术
号 等级
59 压风机工 井下作业技师 8级
60 石油钻机修理工 机修技师 8级
61 地震钻机修理工 机修技师 7级
62 柴油机泵修理工 机修技师 7级
63 柴油机修理工 机修技师 8级
64 抽油机安装维修工 机修技师 7级
65 特车泵修理工 机修技师 7级
66 泵修理工 机修技师 8级
67 仪表修理工 仪修技师 8级
68 分析化验工 化验技师 8级
69 实验工 实验技师 8级



1987年10月10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2003年3月1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过审查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为完成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出的各项建议。会议要求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中共中央关于今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做好各项工作,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会议强调,要坚持扩大国内需求的方针,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积极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保持经济发展良好势头。把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深化农村各项改革。做好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的工作,不断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城乡就业,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扎扎实实搞好西部大开发。积极稳妥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国有企业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和股份制改造,推进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调整和优化国债资金的使用方向和结构,加强对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抓紧投融资体制改革,继续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增长。改善消费环境,扩大城乡居民消费,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稳步推进金融改革,优化信贷结构,规范发展资本市场,加强金融监管,加大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继续做好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的各项应对工作,发展对外贸易,不断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公平竞争和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健全社会主义市场流通体制。继续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努力完成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