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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鞍山市农村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0:11:36  浏览:94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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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鞍山市农村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鞍山市农村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5〕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农村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鞍山市农村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振兴鞍山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鞍山,帮助农村困难居民解决治病难问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辽政发〔2004〕2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02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困难居民是指我市常住农业户口的,经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认定的农村五保户和低保户及市政府规定应予救助的其他农村贫困居民。
第三条 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定、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监督指定的医院开展重大疾病病种鉴定和救治工作,落实各项医疗优惠措施;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工作进行审计和监督。
乡(镇)和辖有农业人口的街道办事处的民政机构负责农村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农村居民患有下列疾病,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
(二)各种恶性肿瘤;
(三)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
(四)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五)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住院抢救或手术治疗;
(六)严重脑血栓急性发作住院抢救治疗;
(七)高危孕妇住院分娩;
(八)市政府确定需救助的其它重大疾病。
第五条 患重大疾病的农村困难居民必须到指定医院就医,在非指定医院或未经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的医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医疗救助范围。
第六条 指定的医院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患重大疾病的农村困难居民提供治疗。凡不属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物、器械和治疗、检查等费用,不列入医疗救助范围。
第七条 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原则上按个人应承担的医药费部分(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保险赔付、社会捐赠部分)的40%予以救助;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3000元。
第八条 申请重大疾病救助者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鞍山市《农村五保供养证》或《农村低保金领取证》及户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 (二)市、县(市)区卫生部门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和医疗费用收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证明、保险理赔证明、社会捐助证明等;
(三)病历材料。
第九条 申请农村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时,由本人或户主持有关证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民政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鞍山市农村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定工作,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办理审批手续后报市民政局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困难居民,年内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累计在1000元以上的,可以即时申请农村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累计不到1000元的,经申请,年底前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支付。
第十一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已经批准的医疗救助资金数额,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相关证明材料由民政部门归档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由县(市)、区民政局以现金形式支付。已采取治疗措施的可直接支付给申请者个人;已确诊患有重大疾病且无力支付医疗费,尚未采取医疗措施的,经申请并批准后,到定点医院接受治疗,救助金由县(市)、区民政局直接支付给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
第十三条 农村医疗救助所需资金,以政府出资为主,社会捐助资金等为辅。政府出资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医疗救助资金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和实际救助需要及时核拨资金。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转入下年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季度末将本辖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人数和资金支出情况报同级财政和市民政部门。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为农村医疗救助捐款捐物,由民政部门统一接收,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全部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 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卫生机构,要为农村困难居民提供以下优惠:
(一)持鞍山市《农村五保供养证》或《农村低保金领取证》和本人身份证就诊,免收挂号费、诊察费、减免20%检查费,住院治疗的减免20%床位费。
(二)持有《农村低保金领取证》和身份证,免收其子女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卡介苗、白百破疫苗接种劳务费。
(三)妇幼保健机构对持有《农村低保金领取证》和本人身份证的孕妇,免收产前检查费。
 因工伤、交通、酗酒和赌博等引起的突发事故致伤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减免范围。
第二十条 市民政、财政、卫生、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定期开展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列、虚列或挤占、挪用、私分、贪污救助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予以批准并支付救济金;对骗取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追回其救助金,并批评教育当事人;指定的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必须如实出据真实的有关医疗证明,禁止弄虚作假,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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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理整顿公路监理市场秩序的意见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2]295号

关于印发关于治理整顿公路监理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公路监理市场的管理,规范监理市场,部制定了《关于治理整顿公路监理市场秩序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部公路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治理整顿公路监理市场秩序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要求,部决定在去年全国交通系统开展的公路建设市场的治理整顿工作的基础上,2002年对公路监理市场开展一次专项的治理整顿工作,使工程监理单位和人员的行为进一步规范,监理市场的秩序明显好转,并为“十五”后三年监理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以适应公路建设的需要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路监理市场现状

 1、公路监理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起步早、发展快,已基本形成了开放、竞争的市场格局,为加快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做出了贡献。截止2001年底,全国已有60000余人接受了系统的监理业务知识培训,其中12000余人取得了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监理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14000余人取得了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217家单位取得了甲、乙级公路工程监理单位资质,225家单位取得了丙级监理单位资质。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全面实行了监理制度,并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择监理单位。1999年以来全国交通系统开展了连续三年的“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监理单位和人员素质得到提高,质量和合同意识得到增强,监理行为逐步规范,促进了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2、为培育和规范公路监理市场,交通部颁布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等规章和规范,初步建立起公路监理工作的法规标准体系框架。各地交通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管理细则,做到了监理管理工作的有法可依。

  3、在取得上述成效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公路监理还存在以下突出问题:监理队伍发展参差不齐,整体素质不高;监理职业化程度很低,人员无序流动比较严重;监理企业自律意识不强,管理松懈;现场监理水平差异大,管理深度不一;监理市场的招标投标行为不规范等。因此必须对监理市场进行治理整顿。

  二、治理整顿的主要目标和工作重点

4、治理整顿公路监理市场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2002年全国交通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的通知》精神,本着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得力、监管有效的原则,将公路监理市场秩序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纳入今年工作计划,要整顿与培育并重、规范与引导并重、治标与治本并重,近期与长远并重。今年公路监理市场整顿的主要目标是:形成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之间相对固定、相互负责的法定合同关系,基本解决人员无序流动问题;主要监理岗位必须由监理工程师执业上岗,监理行为基本规范;严格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建立起“有进有出、有升有降”的动态资质管理机制;加强对监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理招投标行为。

  5、治理整顿工作总目标:到“十五”末,基本形成齐全完整、科学有效、层次界面清晰的公路监理法规规范体系;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竞争,造就出一批能适应公路建设发展需求、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度高、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骨干监理单位;培养锻炼出一支经验丰富、素质高、能满足不同专业技术需求的职业监理工程师队伍,监理人员按市场需求有序流动,工作处于动态监控之下;现场监理能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人员到位、职责到位,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实行有效控制;监理招投标行为更加规范,做到公正、公平和公开;真正形成一个 “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的公路监理市场。

三、治理整顿公路监理市场的工作要求和措施

6、清理与现行法律法规及世贸规则不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和标准。2002年部将修订和出台《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各地也要开展对现有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对不符合国家、部有关规定的应进行修改。

7、对公路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进行核查,清理监理队伍,并实行监理企业年检制度。要按照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对已取得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核查。监理单位必须有固定的技术和管理骨干力量。相应的管理制度、工作条件和设备。对无基本力量、管理混乱、盲目承揽监理业务、严重扰乱监理市场秩序或近年来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理单位限期整改并予以延期、降级或吊销资质的处理。

8、实行监理工程师执业登记和年检制度,加强对监理持证人员执业行为的管理。从今年起,凡持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者必须依托监理单位并通过省级交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执业登记和年检后,方可从事监理业务。

9、要加大执法力度,查处违规行为。各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切实解决重检查、轻处罚的问题。对出卖和伪造监理资质证书、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监理合同、转包监理业务、履约能力差、管理混乱、由于监理责任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和人员,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10、各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的要求,加强对监理工作质量的管理和监督。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定期检查、考核监理企业和人员的工作状况和现场监理工作质量,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11、加强监理市场的动态管理,对有重大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黑名单”制。要按照部建立公路建设动态信息管理和《关于建立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厅公路发[2001]469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理人员执业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监理管理信息数据库,发布监理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业绩。

12、推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制度。对监理工程师资格评审制度进行改革,下半年在四个省区组织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试点,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将视情况尽快全面推广。

13、组织开展对现场监理工作质量和项目法人执行监理制度情况的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是监理招投标工作、监理合同的执行情况、监理人员的执业行为、现场监理工作质量和工程质量控制效果等。要做到项目法人与监理的职责界面清晰;监理招投标工作和监理合同规范;各监理单位派驻建设项目现场的高级驻地、副高级驻地和重要岗位的监理人员必须由持部监理工程师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并进行执业登记的人员承担,其它岗位的监理人员必须持监理员证或培训证书上岗;各种重要文件的审批、质量和支付签认应由持监理证书的人员负责;监理现场管理制度健全;工程质量处于可控状态。

  14、公路建设全面实行社会化监理。今年新批准立项的公路建设项目(除技术含量高、工程复杂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外)总监、驻地等各级监理机构必须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有资质的社会监理单位承担,项目法人不得通过临时拼凑人员组成总监办、变相搞内部监理,否则将取消其项目法人资格。

  15、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管理监理单位资质时,要遵守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加大对监理单位在申请设立、定级、升级过程中的审查力度,公开办事程序和要求,接受社会监督,实行监理资质审查结果公示制度。对审查人员暗箱操作、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16、要建立统一开放的公路监理市场。交通部和各省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批的单位资质是进入公路监理市场的有效凭证,任何单位不得搞重复登记。不得制订歧视性政策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承担监理任务。对有上述行为的,监理企业和个人有权向有关单位进行举报和提出申诉。

17、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要求,结合施工监理的特点组织招投标工作。实行监理公开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必须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监理标段的划分要体现规模经营的原则,对技术不复杂的高速和一级公路工程标段长度原则上不应少于30公里。监理人员的配备应体现素质优先的原则,一般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按0.8-1.0人/公里、二级以下公路按0.5人/公里配备。

18、规范监理招标文件的编制行为和投标行为。二级及以上公路和特大桥梁、长大隧道工程项目应采用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监理单位必须信守承诺,按照工程要求选派的主要骨干力量,不得随意更换,并严禁压价竞争。对压价竞争、频繁更换监理人员特别是监理骨干的单位,要作为其不良信用记录在案并依法处理。

19、加强监理评标工作,确保评标的公正性。评标原则和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得在开标后制订新的评标标准。评标的重点要放在监理力量的配备、监理技术方案等,突出监理工作技术、知识密集的特点。要严格按照“专家评标、招标人定标、政府监督”的原则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2/3,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重点项目评标专家必须从交通部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20、加强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管职责,维护监理市场竞争秩序。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理招标文件、资审结果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部核备。评标工作结束后7天内评标专家应按项目管理权限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评标工作情况。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责成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职务犯罪、失职渎职、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的责任人,要视情节追究法律或行政责任。

21、推动监理单位转变企业机制。各地要按照中央关于抓大放小、国有资本逐步退出中小型国有企业的要求,积极引导监理企业按照有限责任等形式进行转制,并逐步与主管部门脱钩。要通过建立监理人员与监理企业更加密切的利益关系,吸引高素质人材,监理企业的出资人应以监理骨干为主。监理企业要根据市场需要,逐步拓宽业务领域,增强市场竞争力。

22、要结合监理单位的特点,树立品牌意识,提高企业信誉,完善监理企业管理制度。监理企业要开展适合监理企业特点的管理制度建设和质量体系认证工作,提高监理企业的自控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23、继续加强监理人员业务培训工作的管理。各省级交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应根据当地建设项目需求和监理人员总体水平举办“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和岗前专项短期培训。今年起部质监总站将定期与授课院校签定委托书。培训工作必须做到计划周全、教材可行、教师称职、管理严格、档案齐全,严禁擅自扩大培训规模、培训教师东拼西凑、压缩教学时间、考试作弊和冒名顶替及乱收费等问题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暂停责任单位举办或讲授监理业务培训的资格并予通报,对负有责任的授课教师取消其授课资格。

24、广泛开展对监理工作的宣传活动。各地、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公路建设项目为载体,采取报刊媒体征文、知识竞赛、评选优秀等活动,宣传工程监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社会对监理工作的认知度,增加监理的责任感,起到社会监督作用。同时也可通过评比对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实行奖优罚劣,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25、继续开展监理行业发展政策的研究。部将抓紧制定监理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政策,积极探索和研究新形势下监理工作的发展方向。

四、治理整顿实施步骤

26、监理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3-5月为筹划调研阶段,部起草治理整顿实施意见和相关标准,并分片区召开调研座谈会征求意见。6月为宣传部署阶段,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搞好思想发动,通过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同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实施办法。7-12月为检查落实阶段,通过各地区自查、互查和部统一组织抽查的方式,发现并查处监理市场中违法、违规问题。明年1-2月为总结阶段,各地要在1月底前对本省的监理市场治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上报交通部。部将对全国的治理整顿情况进行汇总,并予以通报。要通过一年的重点清理整顿,做到摸清家底、净化市场、完善制度、健全机制,为监理的健康发展打下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实施后和贯彻婚姻法运动后的重婚经群众检举人民法院应否直接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实施后和贯彻婚姻法运动后的重婚经群众检举人民法院应否直接受理问题的批复

1957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4月3日〔57〕院办字第080号报告已收悉。关于婚姻法实施后和贯彻婚姻法运动后的重婚,经群众检举揭发,人民法院是否直接受理问题,我们认为,这类案件不是自诉案件,人民法院不应直接受理,应将检举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法实施后的重婚案件时,可参照前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1953年12月22日法制办字第811号“关于在婚姻法公布后的重婚、纳妾如何处理的问题”的解答精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