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0:31:20  浏览:88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

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

国职办〖1992〗12号
1992-10-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工作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关于由国家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的系列对外语水平要求的问题,仍须按有关系列试行条例的规定和人职发〖1990〗4 号文件的要求以及《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严格掌握外语条件的通知》(人职发)〖1991〗4号), 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进行必要的外语水平考试或考核。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改部门作出规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1997年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1997年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贸委《关于1997年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改革是1997年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也是政府工作的突出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认真总结改革试点经验,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把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
企业经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搞好大的,放活小的,做好国有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规范破产、鼓励兼并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务求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方面取得实效。
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1997年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1997年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认真总结改革试点经验,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把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经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搞
好大的,放活小的,做好减员增效、下岗分流、规范破产、鼓励兼并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务求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方面取得实效。为此,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认真总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经验,抓好各项企业改革试点工作
(一)认真总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经验。国务院确定的100户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为探索企业改革和企业制度的创新积累了经验,试点工作1997年底可以告一段落,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深化、完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工作

(二)抓好若干城市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由58个扩大到111个。各试点城市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
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积极推行减员增效、下岗分流、规范破产、鼓励兼并和大力实施再就业工程,并把这些工作与企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
优胜劣汰机制。
(三)进一步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国务院确定的大型试点企业集团由57家扩大到120家。要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5号)要求,重点抓好这批大型企业集团,连结和带动一批企
业的改组和发展,促进结构调整,形成规模经济,提高国有资产的营运效率和效益,积极发挥大型企业集团在国民经济中的骨干作用。请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完善和解决推动大型企业集团发展壮大的有关政策措施。
(四)继续抓好国务院确定的3户国家控股公司试点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对航空工业总公司、石油化工总公司、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进行国家控股公司试点方案的批复,抓紧制定公司章程,落实试点实施方案,切实转变职能,转换机制,调整结构,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改善内部管
理体制。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办法。
二、搞好大的,放活小的,促进结构调整
(一)抓好1000户国有大中型重点企业。首先着重抓好已经国务院确定的512户国有大中型重点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国家技术进步等有关政策的实施和企业改革、扩大企业外贸经营权等试点,将优先选择重点企业。
1.要尽快明确新增212户重点企业的主办银行,重点企业与银行协商签订银企协议,落实银行和重点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银行和重点企业要共同努力,进一步提高资金到位率和使用效益。
2.重点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向,搞好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经营管理工作。
3.在发行企业债券和选择上市公司时,要优先考虑重点企业;重点企业适用《补充通知》有关企业兼并的政策。
(二)进一步放活国有小企业。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制、租赁、承包经营、出售和破产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放活国有小企业,加快国有小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步伐。
1.国有小企业改制、改组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和审核,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转让收入要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和资本金注入。
2.各地要加强对国有小企业改革的政策指导,及时总结交流实践中创造出来的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和经验;同时,建立、健全国有小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引导国有小企业提高专业化水平,走小而专、小而精、小而特的发展路子。
三、切实加大技术改造的力度
切实贯彻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方针,在转换机制、调整结构的前提下,加大技术改造力度,逐步提高技术改造贷款在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中的比例。强化资产存量重组,促进结构优化与升级。在技术改造项目及贷款安排上,要坚持择优扶强的原则,集中财力,重点扶持领导班子好、转换
经营机制好、市场前景好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积极研究实行技术改造资本金制度,促进技术改造投资方式和投资来源多样化。逐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加强和完善投资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增强企业投融资的风险责任,防止盲目的重复建设。组织实施技术创新计划,加速新产品、新
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开发和应用,加速建立、健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加快实施“对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快改革步伐”(以下简称“双加”)的一期工程,组织实施“双加”二期工程,促进支柱产业上水平。
四、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
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不仅是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企业工作中的当务之急。为此,必须把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作为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一)学习邯钢经验要抓住实质。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学习邯钢经验,抓住邯钢经验“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依靠职工群众,坚持‘三改一加强’方针,按照市场运行机制的要求,建立‘模拟市场核算,实行成本否决’的管理体制”的精神实质,把学邯钢抓管理
推向深入,真正把邯钢经验学到手。
(二)企业要切实转变观念,真正面向市场,了解、研究和开拓市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重视产品开发和市场营销,坚持以销定产,做到优质低耗、产品适销对路。要认真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严格财会纪律,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营效率。
(三)要以质量效益为中心。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实施的《质量振兴纲要》,全面加强和改进质量管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要把质量和效益有机地统一起来,在提高市场占有率、资金利润率和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狠下功夫。
(四)要从严治厂。企业要强化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基础管理、专业管理、现场管理等方面,实施精细管理、零缺陷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要建立责权利相结合、量化的责任体系,切实严格考核,做到奖罚分明。
五、多渠道增资减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抓好扭亏增盈和解困工作
(一)多渠道增加国有企业资本金,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继续做好“拨改贷”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工作。逐步将1988年以后的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运用本级财政资金,解决一些骨干企业资本金不足的困难。国有企业要将税后利润
的一定比例用于补充生产经营资金;要将新产品开发费、资产重估增值和加速折旧增提的资金、财政返还的所得税等,优先用于补充生产经营资金。对于产品有市场、但缺乏技术改造资金的重点企业和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可以有选择地通过改组、改制为上市公司,筹集发展资金。
(二)坚决治理对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切实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抓出成效。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坚决制止对企业

的乱评比活动。
(三)继续落实国有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对亏损国有企业要继续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负责制,分别负责所主管企业的扭亏。要总结推广煤炭行业减人增效、扭亏增盈工作的经验。各行各业都有一批经营管理好、经济效益高的企业,要认真总结和推广这些企业的经验。
解决好部分特困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6〕29号),健全解困工作领导责任制,进一步落实现有的解困政策措施,采取多种途径筹集帮困资金,解决好困难职工的基本生
活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六、搞好点面结合,推动面上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在推动国有企业各项改革试点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引导面上企业坚持不懈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坚持不懈地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对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
管理条例》规定,向国有企业首批派出监事,组成监事会工作的经验要认真进行总结,并完善有关配套文件。制订规划,抓紧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分批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实施对企业财产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
七、推进配套改革,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创造条件
(一)各地要积极探索分流企业富余人员、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有效途径。要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步伐,积极推进职工再就业工程。要积极采取财政、社会保险、企业、个人合理分担的办法,解决分流、分离的经费问题。
(二)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多层次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和再就业服务队伍,多渠道分流企业富余人员,努力提高失业人员、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程度。各试点城市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离企业办中小学校等社会职能的探索。
(三)逐步建立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促进政企分开。
八、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
(一)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党的建设工作,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企业精神文明建设,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职工技能培训。

鼓励职工敬业爱岗,艰苦创业。要尊重职工群众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二)要把考核和建设企业领导班子放在突出位置。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进行一次普遍、认真的考核与评价,要抓好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抓好严重经营性亏损的、以及职工意见比较大和问题比较多的企业领导班子。把那些政治思想素质好、有事业心、具有开拓

精神、善于决策和管理的人才,充实进领导班子。加强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对领导班子的民主评议和监督。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企业领导班子的整体素质。



1997年5月23日

铁路统计质量综合考核办法

铁道部


铁路统计质量综合考核办法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铁路统计质量,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适应铁路深化改革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运输生产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铁路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要大力推进统计体制和统计调查制度方法改革,采用现代化统计手段,提高铁路统计工作质量,减少差误。
第三条 要建立全面质量保障体系,在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资料上报、信息管理和使用等各环节实行全过程统计质量管理,完善统计质量责任制,确保统计质量。
第四条 各级统计部门和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职权,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不得报送不实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五条 各级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健全统计机构,改善人员结构,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以适应繁重统计任务的需要。各级领导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按规定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授意他人进行修改。

第二章 考核范围、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 铁路统计考核的范围包括:
(一)现行全面统计报表;
(二)普查和抽样、重点、典型调查等专项调查的各种统计报表;
(三)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单据凭证。
第七条 统计质量主要考核及时性、规范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一、及时性,是指统计资料要按规定时限上报,不得迟报、漏报、拒报。
(一)迟报:月、季、年报从规定时限起,每超过24h,按迟报一天计;十八点统计日报超过规定时限,即按迟报一天计。
(二)漏报:按迟报处理,并应按规定补报。迟报天数从规定时限算至补报收到之日。
(三)拒报:属严重违法行为,除按有关法规处罚外,并按漏报处理,加倍计算迟报天数。
二、规范性,是指各种报表、记录、台账、单据等,在格式、登记、上报等方面,要做到规范化。
(一)格式。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格式;没有统一格式的,比照相应的格式,不得杂乱无章。
(二)登记。要规范登记方式(计算机录入或手工作业)和登记质量(工整、清晰、不得乱涂乱改)。
(三)上报。要按规定方式上报(报表、报盘或传输)。
三、完整性,是指按规定的统计范围、内容建立本单位、本部门的统计报表制度,做到不缺、不丢、不毁。
(一)不缺。种类齐全、指标填全、手续齐备(审核、盖章、签字)。每缺一项指标,按差错一笔数据处理,但不与数据逻辑差错重复计算。
(二)不丢。建立保管制度,确保统计资料的安全、保密,防丢、防盗。
(三)不毁。采取措施,防止火灾。严禁不按规定销毁原始记录、台账、单据。
四、准确性,是指搞准、搞实统计数据。这是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作用的关键所在,要把原生性差错、再生性差错减少到最低限度,坚决杜绝人为性失实。
(一)原生性差错。这是数据源点产生的采集误差和偏差,从基础上影响数据质量,必须高度重视。要做到数出有源,数出有据,把差错消灭在数据源。
(二)再生性差错。这是数据汇总、处理过程中发生的登记与计算错误,同样会影响统计数据质量。要加强审核,确保准确。
(三)人为性失实。包括虚报、瞒报、假报、篡改统计数据,是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原生性、再生性差错(含逻辑差错和计量单位差错),原则上每错一个数记一笔错误,如果是因为一个差错导致数条错误,则按影响的数目计算错误笔数;对计量单位错误,每错一个指标值记一笔错误。在规定的报送截止时间后24h内主动更正数据,将不计算差错笔数。
对于人为性失实,按上述规定加倍计算差错笔数。

第三章 处 罚
第八条 按本考核办法,下列行为均属统计违章违法行为:
(一)无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单据凭证及相关资料的;
(二)迟(漏)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拒报统计资料的;
(三)统计资料的格式、登记方式和质量、上报方式不符合规定;
(四)统计资料不全、造成丢失毁坏的;
(五)统计数据不准、失实的;
(六)强令、授意他人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七)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职权的;
(八)妨碍、抗拒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九条 凡具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者,均要受到处罚。除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还要按《统计法》和有关法规,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铁路统计考核经济处罚标准》(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标准》),对单位的处罚按下列原则执行:
(一)凡列入铁道部有关经济考核办法的统计指标失准、失实,原则上对照该经济考核办法所定奖励标准的同等力度进行罚款,并扣回当年已拨付的奖励金额。当前主要考核货车占用,编组站中转车,分界口交接列车和排空敞车,限制口定量交接,红旗分界口交接列车和排空敞车,行
包,货物周转量,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今后凡新列入部经济考核的统计指标均按此办理。
(二)按统计数据的重要程度,分为100~500元、500~1000元、1000~2000元三个罚款等级。根据情况在每级范围幅度内取值。
(三)对违反统计法的行为,按其影响大小、情节严重程度确定罚款。
第十一条 对未列入《标准》的统计指标进行考核时,按第十条所定原则,比照相近的指标办理处罚。
第十二条 在对单位执行罚款的同时,按《标准》规定金额的2%~5%对直接责任人员或单位主管领导给予罚款。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三条 奖励的条件:
(一)在改革完善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运用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和新的科学计算方法,提出新建议并被采纳,取得进展和成效的;
(二)在保证统计质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统计质量考核中未受到处罚的;
(三)写出高质量统计分析报告,提供统计优质服务,被本单位或被部采纳,或被评为优秀论文,或在部级、国家刊物上发表的;
(四)在部组织的各种统计评比中获得前三名的;
(五)坚持实事求是,不怕打击报复,同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作不懈的斗争中表现突出的;
(六)如实向上级反映,揭发“以数谋私”行为,情节属实,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
第十四条 对具有第十三条所列各种表现之一者,给予通报表彰,各单位可根据情况给有关部门和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实 施
第十五条 考核方式。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进行考核。
(一)定期考核。对各单位报部的各种专业统计报表(含日、月、季、年报,下同),按期考核登记,每半年公布一次考核结果。
(二)不定期考核。主要是结合统计周期性普查、每年一度的铁路统计执法大检查,组织自检、互检和抽查;有计划地开展统计质量的抽样、重点、典型调查;由统计监察人员进行经常性检查等方式,对统计报表、统计指标、统计执法、原始记录(含单据和台账)进行综合考核,随考
核登记,每半年公布一次考核情况和结果。
被查基层单位的统计质量,计入其所属铁路局(集团公司)、总公司和部直属单位的考核成绩。
第十六条 通报表彰或批评,由部计划司商有关部门按规定适时发布。
第十七条 凡统计违章违法,由部计划司根据考核结果,商有关部门每半年分单位下达《铁路统计考核罚款决定书》(表式见附件二),由各单位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并将情况及时报部,部计划司对执行结果进行监督。对单位的罚款处理方式如下:
1.已得到奖励工资的,在工效挂钩结算时予以清算;
2.已多列清算收入的,在清算收入结算时予以扣除;
3.除上述情形外的,在营业外列支。
对个人的罚款,从其收入中扣除。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如有不服,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处罚照常执行。
第十八条 十八点统计日报考核由部计划司和电子中心共同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涉及统计工作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各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计划司核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计划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行,前发计统(1993)25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一:铁路统计考核经济处罚标准
一、统计报表
(一)上报铁道部的各种专业统计报表(含日、月、季、年报,下同),下列各项中所列情况,每一差错罚款100~200元:
1.数据逻辑关系错误、计量单位不准、指标缺项、审核手续不齐、数字涂改不清等五项,按错误的笔数计算罚款;
2.报送方式、登记方式、报表格式不符合规定等三项,按错误的张数计算罚款。
(二)上报的月、季、年统计报表,每迟(漏)报一天,分别罚款500、800、1000元,以报表张数结算;凡迟(漏)报次数超过三次及以上或拒报,加倍罚款。
二、统计指标
(一)凡列入铁道部有关经济考核办法的统计指标失准、失实,除扣回当年已拨付的奖励金额(或工效挂钩中的虚假工资、虚假成本、清算收入等)外,并按有关经济考核办法的奖励(或清算)标准的同等力度进行罚款。
(二)下列各项中的统计指标失准、失实,每差错一个数据罚款100~500元:
1.货物发送吨,精密和速报统计误差超过规定标准万分之一及以上者,按吨数计算罚款;
2.机车总重吨公里,按每万吨公里计算罚款;
3.检修车,运报二和车报一相比,误差在2%及以上者,按超过的百分点数计算罚款;
4.工业总产值(不变价、现价)、工业增加值(现价)、工业产品产量、建筑业工程任务总额、企业总产值、施工产值、营业里程、投资完成额、实物工作量、新增能力等十项,按错误笔数计算罚款。
(三)下列各项中的统计指标失准、失实,每差错一个数据罚款500~1000元:
1.假报十八点装、卸车数(包括装了不报、未装先报、未卸虚报),按车数计算罚款;
2.客货列车正点率,按误差的百分点数计算罚款;
3.非运行机车(含其他运行作业),按误差台日数计算罚款。
(四)下列各项中的统计指标失准、失实,每差错一个数据罚款1000~2000元:
假报、错报使用车去向、定量交接数、排空敞车数、列车交接数,按车数计算罚款,性质严重者加罚。
三、原始记录
(一)未按规定设立、填写原始记录(含单据、台账,下同),按指标的缺项笔数,每笔罚50~100元。其中:
1.未按规定设立者,其缺项笔数按该记录应填指标数量计算;
2.未按规定填写者,其缺项笔数据实计算。
(二)原始记录在规定保管年限内丢损者,按上述未设立原始记录的规定办理。
(三)列车编组顺序表,司机报单,客、货、行包票据,除执行上述第(一)、(二)款外,凡经检查准确率不足98%(计算机制票、制表为100%),每差一个百分点罚100~200元,按差错百分点的数量计算。
四、统计执法
(一)下列行为之一者,分别罚款2000~5000元;
1.虚报、瞒报、篡改、伪造、拒报统计数据的;
2.伪造、篡改原始记录的;
3.任意销毁原始记录或统计报表的。
(二)下列行为之一者,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加倍罚款:
1.利用职权强令、授意他人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2.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职权的;
3.妨碍、抗拒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4.坚持统计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附件二:铁路统计考核罚款决定书

年 月 日 根据铁计〔1996〕78号文发布执行
---------------------------------------
|被 检| 考 核 情 况 |罚款金额| |
| |------------------------| |备 注|
|单 位| |考核项目|考核期|质量情况| 罚款理由 |(元) | |
|---|---|----|---|----|------|----|---|
| | | | | | | | |
|---| |----|---|----|------|----|---|
| | 定 | | | | | | |
|---| 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 | | | | | | |
|---| 定 |----|---|----|------|----|---|
| | 期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以上处罚如有不同意见,请于 年 月 日前提出申诉,申诉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执行单位: 经办人:



199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