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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电子政务应用协同办公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32:38  浏览:99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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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电子政务应用协同办公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电子政务应用协同办公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函〔2009〕1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市电子政务应用协同办公系统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长沙市电子政务应用协同办公系统管理办法



  为加强电子政务协同办公系统的使用管理工作,提高电子政务应用实效和政府公共管理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电子政务应用协同办公系统是市政府统一规划建设,为全市各有关单位提供公文收发、决策信息支持,为公务人员工作、学习、交流的信息服务网络平台。
  第二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协同办公系统应用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落实工作。
  第三条 市信息中心负责电子政务网络和协同办公系统的具体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各接入单位如需改变网络线路,必须得到市信息中心许可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各接入单位使用协同办公系统,必须在电子政务内网运行,确保网络信息安全。
  第五条 接入市政务内网的用户权限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各单位需求进行统一分配,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增加用户数和用户权限,应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由系统管理员对入网计算机和用户进行逐个登记,统一分配。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计算机和用户方可入网运行。
  第六条 市政务内网是与政务外网和互联网物理隔离的网络,上联省政府电子政务内网,网络安全和保密管理要符合国家和省要求。各接入单位要完善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专机专用,加强网络、密码和接入电脑终端的管理。
  第七条 协同办公系统主要包括如下主要功能:
  公文收发。包括应用单位向市政府报送各类请示性公文和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文件。
  会议通知。包括由市政府办公厅发出的市政府各类会议通知。
  信息报送。包括各应用单位向市政府报送各类政务信息。
  内部签呈。包括市政府办公厅内部签呈的传递与管理。
  第八条 各应用单位要按要求配备接入协同办公系统的终端电脑和打印机,做到设备完好,专机专用,以满足正常收发文件资料需要。
  第九条 应用单位至少要明确一名综合素质较高的操作人员,确保及时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收发文件资料。
  第十条 应用单位必须妥善保管电子印章,并做到专人负责。
  第十一条 应用单位向市政府报送请示性公文、政务信息,在试运行期间,可以通过网络和纸质两种方式同时进行;试运行结束(首批为2009年7月30日)后,除特殊需要外,必须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报送;否则,市政府办公厅不予接收。
  第十二条 应用单位应及时接收电子公文、会议通知和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各单位要于上班时间全程登陆协同办公系统,每个工作日至少在4个时点(8:30、11:30、15:00、17:00)要分别登陆浏览1次,确保及时签收和下载公文。发生电脑故障、无法上网等情况,有关单位务必于第一时间报市政府办公厅或市信息中心,以便于采取其他方式传输公文。
  第十三条 应用单位要及时将最新公文下载,将文件保存至系统盘外的其他硬盘分区内,并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打印。对于紧急重要的公文,收件人员要即收即办,不得延误。
  第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对各应用单位日常公文(含会议通知)接收情况进行统计与监督,对收报不及时的,第1次给予口头警告;连续3次以上则给予通报批评。对由于单位和个人原因造成协同办公系统无法运行或贻误工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严禁下列行为:
  严禁将协同办公系统的终端电脑直接或间接访问互联网,进行非法外联;
  严禁未经允许擅自改变电子政务内网线路;
  严禁将协同办公系统电子印章借出和将密码外泄;
  严禁无关人员登录协同办公系统收发文件资料;
  严禁盗用他人口令、入侵和破坏协同办公系统;
  严禁利用电子政务内网办公系统发送涉密信息。
  对违反以上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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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
学院: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总局下发了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以下称《规程》)(国税发〔2001〕9号),现就执行《办法》和《规程》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分支机构的税务协查管理
对在不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以下称营业机构)的纳税人的税务协查管理是税务机关的共同职责,因此,应建立对纳税人营业机构的税务协查管理制度。
(一)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纳税人年度所得税汇总或合并申报后,应当及时为纳税人开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附件1)。该证明由纳税人所属各营业机构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提交证明的限期调整为每年7月31日以前。
(二)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的汇总或合并申报资料审核评税中发现有涉及所属营业机构的疑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以向该纳税人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营业机构税务事项协查函》(附件2),该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构有责任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函复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或税务检查中,发现营业机构有少报收入或多列成本费用等涉及所得税的问题,也应及时书面通知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构做出相应税务处理(附件3)。
(三)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办法》第六条对营业机构就地征税时,应按以下办法及程序进行。
1.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该营业机构就地征税仅适用于下述情况:
营业机构在《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期限(7月31日)前未提交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或其他凭据,据以证明其汇缴机构已申报汇算年度所得税,且又无延期申报批准文件的。
2.对属于上述情况的营业机构,可以核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或者以同行业利润水平或其他方法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并应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税收待遇规定,计算应补税额及确定处罚;但纳税人汇总申报处于亏损年度或免税年度的,应由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统一税务调整处理(附件3)。
3.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以上规定对营业机构进行税务处理后,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附件3)。
二、关于汇算清缴申报的审核评税
对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为此,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尚未采用电子化审核评税以前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在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限内按《审核评税办法》的全面要求完成对企业年度申报表的详尽审核评税的,可以在收到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表资料后,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第三条(二)款3项规定的有关项目进行初审评税,并在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内按照初审评税的结果下发汇算清缴通知书。汇算清缴期后,应再选取初审评税有疑点的纳税人进行详细评税及相关税务调整。

附件1: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合并)申报所得税证明(存根)
国(地)税汇证〔 〕号
国家(地方)税务局:
你局管辖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我局管辖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你处设立的营业机构,已
于 年 月在我局汇总(合并)申报 年度企业所得税。
特此证明
汇缴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合并)申报所得税证明
国(地)税汇证〔 〕号
国家(地方)税务局:
你局管辖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我局管辖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你处设立的营业机构,已
于 年 月在我局汇总(合并)申报 年度企业所得税。
特此证明
此致
汇缴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
业务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附件2:

营业机构税务事项协查函(存根)
国(地)税核〔 〕号
国家(地方)税务局:
你局管辖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我局管辖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你处设立的营业机构,请
就该营业机构以下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事项:
疑点:
汇缴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机构税务事项协查函
国(地)税核〔 〕号
国家(地方)税务局:
你局管辖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我局管辖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你处设立的营业机构,请
就该营业机构以下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事项:
疑点:
营业机构登记地址:
电话: 传真:
此致
汇缴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
业务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附件3:

营业机构税务处理联络函
国(地)税处〔 〕号
国家(地方)税务局:
你局管辖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我局管辖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你处设立的营业机构。
营业机构地址: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经
我局查实,对该营业机构 年度所得税做出如下处理:
1.营业机构未汇总申报由我局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1)核实额:___________________。
(2)按同行业利润率核定额:___________________。
(3)其它方法核定额:________________。
2.我局计算补征税款及处罚额:
适用税率(实际征收率):____补缴税额:____。滞纳金:____处罚额:
____。
3.我局提请你局应作出的税务处理事项:
(1)营业机构漏报收入额:_________________。
(2)营业机构多列成本费用:________________。
(3)纳税人处于亏损年度(免税年度)须由你局统一进行税务调整处理的属于本营业机构
的利润(亏损)额:______________。
(4)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
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邮编: 地址:
业务联系人: 电话: 传真:


2001年4月30日

国家旅游局、劳动部《关于旅游行业评聘高级技师的实施意见》

国家旅游局 劳动部


国家旅游局、劳动部《关于旅游行业评聘高级技师的实施意见》
国家旅游局、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旅游局、劳动人事厅(劳动局),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
为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选拔和培养高技艺的人才,按照劳动部《关于评聘高级技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要求,并结合旅游行业的特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高级技师职务要根据企、事业单位生产(工作)岗位的需要设置,不是技师的普遍晋升。因此,评聘高级技师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岗位的实际需要进行考
评、聘任。
二、高级技师要在技艺复杂和有综合操作技能的专业或岗位设置。按照“先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后,再扩大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先在中式面点、西式面点、中式烹饪、西式烹饪工种试点,以后再逐步扩大。高级技师的职务名称,参照技师名称确定(如:中式面点高级技师、西式
面点高级技师等)。
三、旅游企业、事业单位聘任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要控制在可聘技师总数的10%以内,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各基层单位的工作需要和技师构成情况在比例限额内平衡调剂使用。
四、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取消技师职务津贴,享受高级技师职务津贴。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按每个高级技师每月50元标准核算。具体标准在每月40元至60元的幅度内,不得降低或提高,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对核准下达的增资指标,企业列入成本,机关、事业单位在工资科目中开支
。高级技师在受聘期间退休,其职务津贴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
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可享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福利待遇。
五、高级技师的技术(业务)考核标准:
1.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较高的本专业(工种)的理论知识和高超、精湛技艺及综合操作技能,技术上有创新,在本地区同行中,有较高的声誉。
3.能培训高级技工,热心传授技艺,组织、带领技师进行技术攻关,能解决本岗位(工种)高难度的操作技术问题。
4.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能参与所在部门的经营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
5.有较丰富的旅游知识,熟知主要客源国的风土人情、宗教信仰、饮食习惯。并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外语知识。
六、考评高级技师,由技师本人提出申请或单位推荐,经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组织考核、评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人考核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局发给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取得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由所在单位的行政领导聘任,并签订聘约,规定聘任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辞聘、解聘、违约责任等事宜。
七、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其它有关问题,均按《关于旅游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旅人劳字(88)第00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评聘高级技师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在本地区劳动部门综合组织指导下,先进行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请将评聘高级技师的试点情况,及时报国家旅游局人事劳动教育司和劳动培训局。



1989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