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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决定《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0:27  浏览:93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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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决定《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决定《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批复

                              国函〔2006〕92号
民航总局、外交部:
  国务院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5年2月28日决定批准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国 务 院
                            二○○六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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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的几项政策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的几项政策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制定了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指导方针和一系列优惠政策,有力地推动了我省乡镇企业的发展。但必须看到,现有的一些扶持优惠政策还没有得到认真贯彻执行,随着形势的发展,有些政策措施还需要从我省的实际出发补充完善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乡镇企业长期稳定地发展,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除对尚未落实的扶持政策认真检查、切实保证贯彻落实外,现就有关部门再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进一步搞活信贷资金,适当放宽贷款条件。流动资金贷款的自有资金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固定资产贷款的自有资金比例可下浮动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有物资、财产作保证,有自有资金补充来源,或经营正常,信誉好,能按期还款的企业,可以不找担保人。
要支持村民小组、联户和家庭举办的企业。特别是对乡镇企业发展较慢的贫困地区,尤其要注重较低层次的农村工业的信贷扶持。对有百分之五十以上自有资金,有简易财务收支帐的家庭企业,其所需要的流动资金和设备贷款,应从信贷上给予支持。
乡、村集体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由当地农行与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共同核定定额,在信贷资金可能的情况下,尽量给以满足。
要加强项目管理。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审查立项,农业银行审核贷款。
在使用好农行信贷资金的同时,要大力发展民间信用合作,积极试办经人民银行批准的专门为乡镇企业服务的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提倡地区之间、行际之间的资金融通和拆借。
二、建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原来规定各级财政每年要从总预算中拿出百分之一作为乡镇企业发展基金,要尽快落实,达到要求。国家每年投向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渭北旱原和多种经营的扶持款,都应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发展乡镇企业。在不改变资金渠道的前提下,多种扶持款和各级
财政支持乡镇企业的投资款,以及银行信贷资金捆在一起,按项目统筹安排,分别使用。为了加强资金协调,可以建立各级乡镇企业基金协调小组,由同级政府主管领导牵头,财政部门、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和各项资金管理部门、金融部门参加,共同做好这一工作。
三、提倡多渠道、多形式地集资兴办各种股份合作企业。要有计划、有领导地发行股票和债券,实行保息分红。股息在不高于银行贷款利息的范围内,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超出的利息以及股红在税后分配。国营企事业单位同乡镇联办企业所分得的税后利润,可将一半用作发展生产
基金,一半用于开发智力、集体福利和增发职工奖金,并适当放宽计征奖金税的限额。
四、继续执行国家规定的对乡镇企业各种减税免税和优惠政策。新办的乡镇企业除税法规定不予免税的产品外,所得税可分别不同情况,减征或免征一至五年;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酌情予以减免。乡镇企业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投产后,纳税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
,经申报批准,可酌情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和所得税。乡镇企业的新产品,凡列入省、市(地)新产品试制计划的,按规定享受新产品减、免税照顾。征收乡镇企业奖金税,职工的计税工资可分别不同行业在八十元至一百二十元的范围内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规定的税率,即企业在城市
、城镇、农村分别为纳税总额的百分之七、百分之五和百分之一计征,纳税有困难的,经过批准可分别给予减免照顾。乡镇企业对减免的税额应列专项基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补充自有流动资金,也可用于归还贷款。
农民集资联户办企业或农民集资联户办挂靠乡、村的企业,凡建立帐证、留有发展生产的公共积累,执行乡镇企业财务制度,即可比照乡镇集体企业享受减、免税和其它待遇的优惠。
为了开辟财源,放水养鱼,乡镇企业当年新增的税收,以县为单位计算,可拿出百分之五至十作为助产金,返还乡镇企业用于技术改造。这笔资金纳入财政有偿资金管理范围,规定期限,到期收回,周转使用。
五、减轻乡镇企业负担。乡镇企业用于补助社会性支出,按利润总额的百分之十的交纳所得税前列支,全部上交乡、村统一掌握使用。除此以外,乡村和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再向企业乱摊派社会性开支。企业的税后净利润,按规定提留基金后,上交乡、村的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上交的
部分主要用于发展乡镇企业,补助农业,不准用于非生产性支出。
除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可向企业(包括乡镇办、村组办、联户办、户办企业)收取销售收入百分之一的管理费外,其他部门不得再重复收取。
环保部门收取乡镇企业的排污费,要按照国家规定,将百分之八十返还企业或主管部门,用于治理污染。其他部门收取乡镇采矿、采砂企业的资源补偿费、河道管理费,要按规定标准从低计算。乡镇企业生产的矿产品,除国家经营的特种矿产,应由国营矿产公司统一购销外,其他矿产
品可由乡镇企业矿产公司或供销公司经营,也可由国营矿产公司代购代销。代购代销可以收取合理的手续费,不能加收其它费用。
为了鼓励乡镇企业开发新的产品,乡镇企业可以分期支付电力增容费,有困难的还可给以减、缓、免的照顾。
六、乡镇企业与国营企业、其他企业单位实行各种形式联合后,允许同国营企业和其他企业“挂户经营”。以乡镇企业为“龙头”的,也允许其他企业与乡镇企业“挂户经营”。国营企业向乡镇企业扩散或配套生产的名优产品,凡经鉴定达到质量标准,经双方同意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备案的,允许使用名优产品的商标和国营企业的牌子。
七、农民(集体或个人)有权依法申请开办企业。开办企业、按企业规模大小,经县或乡的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审批办照的过程中,要尽量采取主管部门和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
一次会审的方法,提高工作效率,不许扯皮推诿。
八、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逐步让乡镇企业就地承担更多的农副产品加工任务的指导方针。“凡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宜于农村加工的,应按经济合理原则,着重扶持集体所有制的加工业。”“大中城市原有的加工工业所需的原材料,应继续保证供应。此外,一般不在大中城
市再扩大加工能力。”
九、乡镇企业的建筑安装公司和建筑队、安装队进城施工,经县乡镇企业管理局批准,同级城建部门同意,可实行同城市大集体企业一个取费标准,招标、投标同国营建筑企业一视同仁。
十、物资部门对乡镇企业生产的优质产品、创汇产品,以及列入省、市指令性计划的产品所需的统管、统配物资要列上计划户头,安排供应。中小农具用材按计划和规格供应,各级不得截留。行业部门管理的专用原材料,也要供应乡镇企业。允许乡镇企业之间的物资进行余缺调剂。各
级计委和外汇管理部门,要给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分配一定的外汇额度,以进口必要的材料,引进先进的技术装备。出口产品的外汇留成、奖励、补贴,要及时向企业兑现,不准截留克扣。
十一、乡镇企业兴办的各种食品加工、饲料加工、油料加工所需的原材料,在粮食合同定购任务未完成前、粮食市场关闭期间,由粮食部门按需要同乡镇企业签订仪价供应合同,组织供应。
十二、国营商业和供销社要经常为乡镇企业组织物资交流,提供信息,建立与其合作的供销服务网络。供销社为乡镇企业推销产品,其方法可以联销、代销,也可以经销。经销获得的利润,经双方协议,可返还一部分给生产厂家,以促进企业扩大再生产。
十三、教育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将一批农村普通中学改为职业学校,由教育部门与乡镇企业部门共同管理,为乡镇企业培养人才。大学、中专都要为乡镇企业增设专业对口的自费班或走读班,学费按国家规定从低收取,毕业后由乡镇企业择优录用,实行合同制,给予安排工作。电
大的有关专业也要定向为乡镇企业培训人才。
计划部门每年要给乡镇企业定向分配一定数量的大学、中专毕业生。要积极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其他部门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承包、领办乡镇企业。报酬面议,待遇从优。具体办法可参照一九八六年省委五十号文件及一九八七年省政府三十三号文件精神办理。
为了提高全省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财会人员的业务水平,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要对全省乡镇企业财会人员有计划、分层次地进行一次全面培训。所需经费,属于省培训范围的,由省财政解决;属于地县培训范围的,由地县财政解决。
十四、加强乡镇企业服务体系的建设。要采取国家办、集体办、农民合作办、个体办等多种途径,在几年内把省、地、县三级乡镇企业的培训中心、科技开发和信息中心、供销中心、质检中心建立健全起来。有计划、有步骤地依托“龙头”企业或主要行业,组建主要产业的实体公司,
实行民办公助,集体所有,自负盈亏,开展为乡镇企业的技术、信息、供销服务。
十五、加强宏观指导,理顺综合管理和行业管理的关系。乡镇企业既要接受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又要积极服从行业管理。行业管理的中心是做好服务工作。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帮助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技术政策,提供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信息,搞好技术鉴
定、计量检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组织技术开发、产品扩散、人才培训等工作。但不得借口行业管理,上收、平调乡镇企业,改变乡镇企业所有制性制和隶属关系,乱收费和滥摊派。凡在一九八四年中央四号文件下发后,平调、上收改变了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的乡镇企业,要由
县政府负责清理和纠正,限期归还。
给乡镇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要由行业管理部门与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共同审定。进行产品鉴定、质量评比,要与国营企业一视同仁。
十六、乡镇企业要设置工程技术类、经济类和财会类的专业技术职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命)制。在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应根据乡镇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注意保证质量。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应以工作成绩、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主,特别要充分考虑创造的
经济效益。具体办法按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试行条例组织实施。
十七、要调配懂工业、懂经济的干部充实加强各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当前要特别注意加强县、区、乡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的建设,列入行政序列。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力量薄弱的,要尽快调整加强。区、乡企业办、企管所要抓紧充实。对国家配备的专干,要加强管理,落实专职专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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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根据以上规定,分别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1987年9月17日

印发《关于制止盲目建设、重复建设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印发《关于制止盲目建设、重复建设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81年3月2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省、市、自治区计委、建委、财政厅,国务院各部、委、总局:
在当前的基本建设中,盲目上项目、重复建设造成的损失浪费相当严重。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要搞出几条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制止。据此,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参考过去的一些规定,草拟了《关于制止盲目建设、重复建设的几项规定》,曾印发全国省长、市长、自治区主席会议和全国计划会议进行讨论修改,认为在"六五"计划确定之前,确实需要搞这么个规定。现印发你们参照执行。各省、市、自治区,各部门可按照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拟订实施办法,并抄送我们。

附件:关于制止盲目建设、重复建设的几项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民经济调整的方针,坚决缩短基本建设战线,制止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充分发挥投资效果,特作如下规定。
一、不准搞资源不清的项目。
开发金属矿山、煤矿、石油、天然气、化学矿山以及其他非金属矿山和水利资源等,必须按地质勘探程序进行勘探。一定要把资源储量、品位、开采价值搞得准确可靠,并编制地质勘探报告,按隶属关系报经矿产储量委员会批准后,才能据以制订合理的开发建设方案。不得在资源不清的情况下盲目编制计划任务书和进行设计;更不得边勘探、边设计、边建设。正在建设的矿山,凡资源尚未查清的要立即停下来补充勘探,把资源落实后补办审批手续,再继续建设。
二、不准搞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不清的项目。
选定矿山、工厂、铁路、水坝等的建设地址,必须把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搞准确,并写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这些基本自然条件和工程条件尚未搞清的情况下盲目定点,开工建设。正在建设的项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问题较大的,应限期补做工作。采取措施后仍不能解决的,要停止建设。
三、不准搞工艺不过关的项目。
建设项目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科学的工业试验和鉴定,成熟可靠,并经主管部门组织技术经济专家论证后,才能在建设上应用。不准盲目求新,把基建项目当作试验厂来搞。正在建设的项目,如果工艺不过关,应停止建设。
四、不准搞工艺技术十分落后、消耗过高的项目。
凡是工艺技术十分落后,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过高,建成后就得改造或长期亏损的项目,一律不准再建。各部门应在设规范中对此做出具体规定。
五、不准搞协作配套条件不落实的项目。
新建扩建项目所需的原料燃料、供电供水、交通运输等主要协作条件和配套项目,一定要落实。凡上述条件未落实的,一律不能列入国家计划。在建项目主要外部协作条件和配套项目不落实的,必须在安排落实后,才能继续建设。
六、不准搞污染环境而无治理方案的项目。
基本建设项目的"三废"治理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产。严重污染环境,治理方案不落实或技术不过关的项目,一律不准继续建设。
七、不准搞"长线产品项目。
在一个省、市、自治区或一个部门范围内,凡是现有的生产能力没有充分发挥,生产任务不足,或产品积压无销路的"长线"产品项目,不准再新建或扩建。有些在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是"短线"但从全国来看是"长线"的产品,一般说不再新建。
八、不准搞重复建设的项目。
要打破部门界限、地区界限、军品民品的界限,凡是在地区间、部门间、行业间通过组织专业化协作和改组、联合等办法能解决的生产能力,不准再搞新建扩建项目。不得只从本部门、本地区的需要和方便出发自成体系,重复布点,浪费资财。各级计委、建委要会同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联合选厂,综合利用资源,统一平衡生产能力。
九、不准搞"大而全""小而全"的项目。
就一个建设项目本身来讲,要打破样样俱全,"万事不求人"的建设模式,实行广泛的联合和协作。大中型项目中的机修、铸锻分厂(或车间),不准再新建扩建,在建的应停缓或合并。相邻建设项目的水、电、路、汽、通讯等辅助设施及其他公用工程,由各级计委、建委和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实行联合投资,统一建设,共同使用,不得各搞一套。
十、不准搞同现有生产企业争原料的项目。
凡是现有生产企业因缺少原料和燃料动力而开工不足的,各部门、各地区不准再新建扩建同类项目。凡是按计划规定应调出原料的地区,不准截留外调原料或供次留好,建厂自用。
当前绵花、烟叶、原油等原料供应不足,在最近几年,一律不准新建扩建绵纺织厂、卷烟厂、小酒厂、小肥皂厂、小皮革厂、炼油厂(一次加工能力)、小石油化工厂、小化肥厂等加工工业项目。
十一、不准盲目引进项目。
引进成套项目(包括成套进口、政府贷款、补偿贸易、合资经营等各种形式),必须做好可行性研究,进行技术经济论证,认真落实偿还能力及国内建设和配和条件,经过多方案比较,选择最佳方案,报送国家进出口委、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等综合部门审查平衡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与外商签订合同。国内工作尚未做好,不准与外商进行谈判,签订合同。可行性报告中的各项条件及计算,如有错误或不落实之处,应由主管部门及承担协作部门负责。
各部门、各地区引进大中型成套项目、设备、生产线、来料加工装配线等统由进出口委会同计委、建委、经委、机械委和财政部联合审查,统一安排。不准盲目引进、多头引进、重复引进。
十二、不准搞"楼堂馆所"。
要坚决执行国务院关于严禁擅自兴建"楼堂馆所"的规定(具体划分标准,按一九七八年计计字234号文附件之三"关于楼堂馆所和一般房屋建筑的界限"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自筹资金,应按国家规定的使用方向首先用于职工住宅、市政工程、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文化教育卫生、商业服务等改善广大人民生活的建设,不准以任何借口兴建会堂、礼堂、宾馆、高标准的住宅。
对以上各条,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都要认真执行。今后,新上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计划、基建部门不予列计划,银行不拨资金或贷款,物资部门不供应设备材料,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今后新上项目都必须坚持统一计划,坚持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一切基本建设项目(包括用各种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安排的项目以及挖革改措施中属于基本建设性质的项目)都要纳入基建计划,以各级计为为主,会同各级建委综合平衡,统筹安排。根据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任何领导个人非经计划、基建部门综合平衡,不得随意定方案,定厂址,批条子,上项目。违反规定的程序,乱上项目,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主管部门申报者和批准者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可按本规定的精神,制订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