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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中介招商奖励办法》、《白山市中介招商管理暂行办法》、《白山市委托招商管理暂行办法》和《白山市驻员招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3:50:47  浏览:98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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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中介招商奖励办法》、《白山市中介招商管理暂行办法》、《白山市委托招商管理暂行办法》和《白山市驻员招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中介招商奖励办法》、《白山市中介招商管理暂行办法》、《白山市委托招商管理暂行办法》和《白山市驻员招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白山政发[2006]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白山市中介招商奖励办法》、《白山市中介招商管理暂行办法》、《白山市委托招商管理暂行办法》和《白山市驻员招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八日

白山市中介招商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引资质量和水平,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多渠道引进资金、技术、设备及知名品牌,推进我市经济实现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中介机构,一般是指具有一定实力和良好信誉的国际组织、投资咨询公司、金融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社会团体、工商企业及其代表处、办事处等各种组织和机构。

  第二章 中介机构资格认定

  第三条 中介机构在引荐项目之前,需持与委托方签订的中介招商合同书,到各级商务部门填写《招商引资中介登记表》,申请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事后申请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的不予受理。
  第四条 鼓励项目单位采取中介招商的方式开展招商引资。中介招商是指专业投资中介机构(受托方),将委托方委托招商的项目推向国内外相关投资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严格程序,为委托方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和投资者。
  第三章 奖励原则及标准

  第五条 奖励原则
  (一)中介机构引荐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我市的产业政策。
  (二)所奖励的项目为外商投资项目或境内域外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利用外资额度需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境内域外投资项目,域外投资者投资需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引进外商投资项目奖励标准
  凡已获得资格认定的中介机构,引荐符合第五条之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成功后,按外资实际到位金额分四档进行奖励。
  1.外资实际到位金额在100~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之间的,按4‰比例给予奖励。
  2.外资实际到位金额在501~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之间的,在按上条规定实行上限奖励后,超出500万美元部分再按3.5‰比例给予奖励。
  3.外资实际到位金额在1001~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之间的,在按上条规定实行上限奖励后,超出1000万美元部分再按3‰比例给予奖励。
  4.实际到位金额在3001万美元以上的,在按上条规定实行上限奖励后,超出3000万美元部分再按2‰比例给予奖励。
  (二)引进境内域外投资项目奖励标准
境内域外投资项目只奖励域外直接投资部分,奖励档次和比例与外商投资项目奖励标准相同。
  第七条 对于引进技术、品牌等无形资产的中介机构,按照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的实际价格或作价协议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章 奖金来源

  第八条 引进外来独资项目,奖励资金来源于项目所在地财政;引进合资、合作项目,只对外来资金奖励,奖励资金由项目所在地财政解决。
  第九条 为保证本办法有效实施,由各级商务部门负责引进项目的审核确认,报当地政府审定后,由当地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发放奖金。

  第五章 奖金领取原则及程序

第十条 奖金领取原则
(一)引荐项目成功的中介机构,在域外资金全部到位(以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日期为准),项目投产后,三个月内办理奖金申领手续,逾期未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上述奖励均以人民币支付。
  (三)同一项目只对一个中介机构进行奖励,以委托方确认的中介机构为准。
  (四)已设立企业的增资部分不在本奖励之列。
  (五)本奖励与市委、市政府《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中关于中介人的奖励不得兼用。
  (六)中介机构所获奖励资金应按有关规定依法交纳所得税,在领取奖金时代扣代缴。
  (七)本市各级党政部门、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招商引资的公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其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八)投资者本身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奖金领取程序
  (一)项目资金到位后,中介机构需持《招商引资中介登记表》,到项目所在地商务部门填报《招商引资奖金申领表》。
  (二)中介机构办理奖金申领手续时,需提供委托者与中介机构之间签订的中介招商合同书、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引进资金的银行到账单、项目批准材料、引进项目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设备海关报关单等相关材料。
  (三)各级商务部门按照申报内容分别进行项目引进人认定、投资者认定以及到位外资认定。最终审核无误后,报所在地政府审定。
  (四)所在地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发放奖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者,一经查实,立即追缴奖金,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解决。
  第十四条 对自然人的中介招商奖励,不在本办法奖励之列,对其奖励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白山市商务局。
  第十六条 市政府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白山市中介招商管理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境内外各类投资促进机构在我市招商引资中的作用,规范中介招商方式,提高全市招商引资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政府鼓励依法成立的境内外公司、商会、行业协会、专业中介组织,与我市合作,协助我市对外开展招商引资活动。
  二、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中介招商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三、市属经济管理职能部门、各县(市)区及开发区可作为委托方,根据本办法与符合资格的中介机构签订中介招商合同书。合同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中介招商的形式、内容、授权范围和责、权、利关系等。
  四、中介机构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单方代表委托方与客商签订任何合同、协议或作出任何承诺(包括口头承诺)。
  五、中介机构在合同期限内,要依照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中介招商活动,否则,所涉及的有关责任与委托方无关。
  六、委托方有义务向中介机构提供必需的招商资料。中介组织应信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项目商业机密,否则,委托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究中介机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七、中介机构开展中介招商活动的各种费用,一般由其自理;在特殊情况下,经协商可由委托方给予适当补助。在本市境内考察,委托方可适当提供与招商活动直接相关的接待和方便。
  八、中介招商的奖励标准按照《白山市中介招商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中介招商合同期限原则不得超过两年,特殊情况除外。
  十、委托方自中介招商合同执行之日起,每季度向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报送一次中介招商执行情况。
  十一、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白山市委托招商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保持招商引资工作的连续性和持久性,我市将聘请招商代表开展委托招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商代表的聘任条件
  (一)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法定年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良好的商务职业道德,热爱招商引资工作。
  (三)了解白山市情,关心白山发展,愿意为白山经济发展献计献策。
  (四)具有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能够引荐一批客商到我市考察、投资项目。
  (五)熟悉国内外经济、贸易、投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招商代表的聘任程序
  由市直相关部门推荐,市商务局对推荐名单进行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招商代表颁发聘书。
  三、招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招商代表可选择担任市内各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的经济顾问等受聘形式。
  (二)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提供投资环境、政策导向、发展战略以及招商项目等相关资料。
  (三)有权要求有关单位陪同参与项目考察、洽谈及签约活动。
  (四)有权为我市对外推介项目和引进资金、人才和技术。
  (五)提供国内外投资商的投资动向,引荐客商来我市投资考察,协助做好代理项目的洽谈、签约及资金投入等工作。
  (六)参与由我市主办或参与的国内外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熟悉我市优势资源、优惠政策及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并负责联络一批有投资实力和投资意向的客商。
  四、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委托招商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市商务局负责日常工作。
  五、招商代表聘任期限:两年。期满后,招商代表有招商业绩、本人愿意继续从事委托招商的,市政府可续聘其继续从事委托招商。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六、招商代表引进项目认定
  (一)引进人认定:招商代表需在与投资商接触的第一时间,到市商务局登记备案,进行项目第一联系人资格认定。事后进行登记认定的,不予受理。
  (二)项目认定:一是核对投资者身份;二是查验资金到位凭证;三是实地踏查项目现场。
  七、招商代表工作经费及奖励
  (一)市政府不提供工作经费。
  (二)招商代表引进项目,经认定后,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对招商代表比照中介人的奖励政策予以资金奖励。
  (三)奖励资金在项目资金全部到位并投入试生产后,一个月内兑现。
  (四)招商代表领取奖金时,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招商代表奖励资金,由受益地方财政部门列支。
  九、委托招商工作管理
  (一)市商务局负责委托招商管理工作,确定科室,落实专人与招商代表定期保持联系,及时传递、沟通招商信息。
  (二)招商代表应在授权范围内积极开展活动,若以代理身份从事违反国内外法律、法规的活动,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政府概不负责,并有权终止聘任。
  (三)招商代表要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项目商业机密,否则,市政府有权终止聘任,并保留追究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十、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区委托招商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自行确定。
  (二)本管理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白山市驻员招商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大对国内重点发达地区招商引资的工作力度,按照《白山市2006年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的总体部署,市政府决定在国内发达地区开展驻员招商,特制定本办法。
  一、驻员招商机构设置及责任部门
  市政府在北京、上海、深圳设立市驻外联络处,分别负责华北、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招商引资工作,开展驻员招商。市商务局以招商小分队形式负责东北地区招商引资工作,市经委以招商小分队形式负责胶东地区招商引资工作。
  二、招商联络处及责任部门职责
  (一)与所负责区域的政府、经济组织、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及国外领使馆、外国商社、外资企业、金融机构等单位建立密切联系,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及区域经济技术协作工作。
  (二)协助我市在所负责区域举办重大经济活动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
  (三)负责宣传推介白山,收集区域经济信息,开展市场调研。
  (四)立足“长白山第一市”这一宣传主题,推介地方名优新特产品,努力为我市产品开拓市场服务。
  三、市政府驻北京、上海、深圳联络处按照《市政府驻外联络处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人员配备和管理,市商务局、市经委选派思想过硬、作风严谨、懂项目的优秀干部以招商小分队形式开展驻员招商。
  四、各招商联络处及责任部门要及时收集反馈招商信息,每月向市商务局通报一次工作情况,年终向市政府递交工作总结。
  五、市政府驻北京、上海、深圳联络处经费,按照《市政府驻外联络处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其它招商小分队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和责任部门按照职责和活动实际情况商定,并报市政府审批。经费实行包干制,不足部分由责任部门自行解决,结余可留做下年使用。
  六、市商务局负责各招商联络处及责任部门的年终考核工作,主要考核引进项目情况、客商结识情况、工作主动性及职责履行情况。招商项目按照《白山市2006年招商引资计划指标安排及考核办法》进行认定和考核。
  七、对开展驻员招商工作中业绩突出或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市委、市政府将予以资金奖励,并作为晋职晋级的重要条件。
  八、市政府驻北京、上海、深圳联络处由市政府办代管,市商务局负责业务指导及年终考核工作,并建立与各招商联络处的日常信息沟通调度协调机制,加强业务指导,指定专门科室,落实专人,及时调度情况,沟通信息,做好信息反馈等服务工作。
  九、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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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龙政综〔2008〕372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现将《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为保障龙岩中心城市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政策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05〕3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1、在征地告知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不再执行。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

  3、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

  附表一: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果树、苗木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表二: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表一(1):

龙岩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

土地果树、苗木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种类
规格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杉木林

阔叶林
幼林

1200
单根10~20元

中龄林

1600


成林

1000


松木林


幼林

1000
单根10~15元

中龄林

1300


成林

800


桉树林


幼林

1300
每亩85棵以上

中龄林

2000
每亩80棵以上

成林

1200
每亩80棵以上

竹林


3000
每亩130棵以上
零星

19元/棵


2500
每亩130棵以下

李、桃、青枣、梨、板粟、柿子、番石榴、萘、桔、橙、柚子、枇杷、

杨梅


初产

盛产

衰产

30

130

180

100
合理密植数80株/亩,若在同一地块套种两种以上品种的以一种品种多的为计算补偿



绿竹






单根

20

40

60

5
五根以下

5~10根

10根以上

香蕉(丛)

木瓜(棵)






15

30

40
合理密植数120丛/亩,若在同一地块套种两种以上品种的以一种品种多的为计算补偿

葡萄


未产果

产果

10

30

50
合理密植数220株/亩

葡萄架

简易架1200元/亩,水泥架4000元/亩
水泥架包含塑料薄膜、铁丝


  附表一(2):

龙岩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

土地果树、苗木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种类
规格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棕榈树






8

15

20
40株/亩

茶树
第一年

第二年

衰产年

3000元/亩

5000元/亩

3000元/亩
成片种植按亩(3000丛/亩),零星的按丛

油茶






8

12

18
100株/亩

药豆


3000元/亩
独立棵

花圃、果苗圃、用材林苗圃


4000~6000
盆栽只酌情补偿

搬迁费

绿化大苗


10000





10~15
独立棵

油桐






35

45

65
45株/亩

甘蔗


5000
3000株/亩

草莓


4500
7000株/亩

养殖

鱼塘
土埂

4500
含鱼苗每亩1000元

砖石砌筑

6500
含鱼苗每亩1000元

砖石砌筑五面水泥砂浆抹面

8000
含鱼苗每亩1000元

坟墓
水泥墓

2500
双葬加补500

土墓

1500
双葬加补300

金罐

300


狼尾草

黑麦草


1500


蔬菜大棚
竹木结构

层高4.5米以下
m2
30
结合成新

钢结构

层高4.5米以下
m2
80
结合成新


  附表二(1):

龙岩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称
结构规格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防盗门窗
铁、铝
m2
60
结合成新

不锈钢
m2
110

铝合金门窗

m2
60
结合成新

卷帘门

m2
50
结合成新

单眼灶
普通

110
每增加一眼补35元

瓷面

140
每增加一眼补50元

热水包炉


160


液化气炉
砖砌、水泥面

110


砖砌、瓷砖面

140


洗涤池
砖砌

50~70


储水池

浴缸
砖砌



100~300

260~500
容积0.5~1m3

抽水马桶


150~300
结合成新

蹲式大便器


100~150
结合成新

水井
有井围

90


无井围

70


柱塞泵井


190


栏杆


20
突出屋面栏杆

石头地面

m2
14
15cm厚

水泥地面

m2
15
10cm厚、C20砼

30
15cm厚、C20砼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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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节约钢材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节约钢材管理办法

吉政发〔1987〕80号



第一条 为了降低钢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署)的物资行政部门为节约钢材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同级计经委(经委)的指导下,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系统节约钢材计划,审定本系统的钢材消耗定额,组织推广节约钢材的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监督检查本系统的节约钢材工作,负责向同级物资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
第四条 生产企业要根据物资部门的要求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企业节约钢材的措施,建立企业节约钢材的经济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生产企业要制定年度产品钢材消耗定额,报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主管部门报同级计经委(经委)和物资局,作为考核标准和依据。
第六条 生产企业要逐月对车间、工段、班组及个人进行节约钢材工作的考核。对毛坯、在制品、半成品、成品、废品等要指定专人管理,单独记帐。
第七条 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节约钢材工作的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面最少不能低于70%,考核情况按季汇总报同级计经委(经委)和物资局。
第八条 年耗钢材千吨以上企业的考核工作,由省物资局会同企业主管厅局共同进行。
第九条 节约钢材的奖励办法,按国家《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其奖金提取比例为:(一)钢材的单位消耗,接近或低于国内同行业先进定额的(无国内同行业先进定额的,由省计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另定),奖金率为节约价值的7%(钢材价格
按实际成本价格计算,下同);(二)接近或低于省内同行业先进定额的,为5%;(三)低于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本企业钢材消耗定额的,为3%。
钢材的单位消耗虽没达到上述消耗定额,但比本企业上一年单位消耗有所降低,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也可提取适当的节约钢材奖金。
第十条 钢材节约奖按季预提,年终结算。企业每季度可按累计应提奖金的60%预提,如本季累计消耗超过或相当于上年同时期实际消耗的,预提部分要如数扣回。
第十一条 对钢材节约奖要根据每人对节约所作出的贡献进行公开分配,贡献大的多奖,贡献小的少奖,与节约无关的不奖。
第十二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审查批准企业年度决算时,税务部门征收所得税时,都要严格审查企业在成本列支的节约奖是否符合规定。对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的,除追回多提取的节约奖金外,还要追究企业领导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物资部门每年根据企业主管部门的年终结算,对重点企业年度节约钢材情况进行一次核实,并逐级上报省物资局,由省物资局会同省计经委根据企业年节、耗钢材的情况,给予一定数量的计划内钢材指标的奖、扣。
奖励的钢材计划指标,由企业主管部门按规定下拨给企业,不得截留或挪用。
扣减的钢材计划指标,由企业主管部门用作本系统产品增产用料。
第十四条 用本企业节约的钢材和奖励钢材生产的产品,可视为超产产品。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浪费钢材较严重的企业,物资部门在征得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对其计划内钢材限供直至停供。
第十六条 节约钢材工作要与企业升级挂钩。凡当年消耗指标高于省内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均不得升级。
第十七条 非产品生产消耗钢材的企业和部门,对节约钢材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87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