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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6:45:17  浏览:94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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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94号



  《辽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日辽阳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 唐志国

   2006年11月28日


  第一条 为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扩大企业投资自主权,完善我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是指项目申请人使用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法律、法规专门规定的,国家和省、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报请投资主管部门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和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主管部门(以下称投资主管部门)。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其他企业投资项目(含工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备案。

  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全市投资项目备案工作行使监督和指导职能。

  第四条 凡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应当实行备案:

  (一)企业不使用政府性投资且在国家和省、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外的投资项目;

  (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内的项目;

  (三)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内、省级核准权限内的项目。

  国防、军工项目,境外投资、外商投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不再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第五条 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向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辽阳县行政区域内项目向县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总投资不足5000万元的,向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同一投资项目只能备案1次。

  第六条 企业进行项目投资的,应当按照项目备案分级管理权限的规定,到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填写《辽宁省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文件:

  (一)项目法人基本情况,项目法人证书或者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项目基本情况,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要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三)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需要提供招标事项核准有关材料;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项目单位提交备案申请表时应当附电子文档一份。

  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必须登录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管理系统网站进行备案,否则无效。

  第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项目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属于备案范围;

  (二)是否属于本级备案机关管辖范围;

  (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四)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五)依法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向申请企业出具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对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项目备案企业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发给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后,方可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申办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项目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是否许可或者予以办理有关手续的决定,并同时将办理意见抄送投资主管部门。

  对投资主管部门不备案和应当备案而未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备案项目文件有效期为1年。

  第十条 企业取得项目备案确认文件后,有项目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或者项目总投资超过原备案数额30%以上、拟新征用土地面积超过原备案数额10%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有关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为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办理备案手续的;

  (二)未在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备案的;

  (三)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无故拖延、拒绝办理备案手续的;

  (四)给未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办理环保、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设备进口、减免税、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许可的;

  (五)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备案范围内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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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政办发[2006]7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岳阳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办公室办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六年四月十日







岳阳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提高办公室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和考评事项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含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下同)办公室及市政府各部门(含实行垂直管理部门,下同)办公室进行考核。

考核事项包括政务值班、会议服务、公文处理、督查督办、建议提案办理、电子政务、政务信息、政府法制、信访接待、协调工作和行政后勤。

二、考评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严格依照考核标准,实事求是地评价考核对象的工作;

(2)注重实效原则。在强调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注重考核工作实绩效率和服务质量;

(3)便于操作原则。考核对象、事项、方式、标准应明确具体,定性定量考评;

(4)激励创新原则。建立激励机制,奖优罚劣,注重工作创新和服务创新。

三、考评方式

(1)凡考评对象工作职责有考评事项的,按标准考评后得分,没有的按实际计分得分;考评事项未达到标准或出现失职、失误、差错的酌情扣分(不扣负分),重大过错一票否决。考评事项获得全国、全省、全市先进;经验在全国、全省、全市推广;得到主要领导和广大群众赞誉,产生积极影响;有重大创新的,酌情加分(不超过单项分的30%)。

(2)由市政府办各相关科室和市信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经济研究中心负责对相对应的工作进行日常考评,并登录在册;

(3)由全市政府系统办公室政务工作考评领导小组组织年终考评,经领导小组会议集体审定,按计分从高至低排序;

(4)评定先进集体,授予“全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先进单位”称号,设一、二、三等奖,县、市、区计分第一名为一等奖,二、三名为二等奖,四、五、六名为三等奖;市直单位计分第一名为一等奖,二、三、四名为二等奖,五、六、七、八、九名为三等奖。评定先进个人,授予“全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先进个人”称号,由各县、市、区和各战线年终负责推荐1—2名。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在全市政府系统内通报表彰。

四、考评标准

(一)政务值班(按100分计分)

1、县市区政府办公室确定专职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和节假日的正常值班;市政府各部门保证正常值班和特殊情况下的24小时值班,计20分。出现脱岗一次扣10分。

2、值班室配置有专线电话、传真机、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确保信息畅通,计20分,少一项扣5分。

3、值班日讠志 记载详尽规范,上传下达准确无误,计20分,日讠志 漏记一次扣5分,上传下达差错一次扣10分。

4、发生重特大突发性事件报告及时,无误报、漏报、瞒报情况,计20分。出现误报、漏报、瞒报一次扣10分。

5、领导交办事项按要求完成,计20分。未按要求完成出现一次扣10分

(二)会议服务(按100分计分)

1、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召开的会议,接受通知无误,计10分。出现差错一次扣5分。

2、市政府或政府办部署召开的会议,传达及时,落实到位,执行有力,计25分。传达不及时造成工作被动的,一次扣10分,执行落实不力的,一次扣10分。

3、在县市区和市政府部门召开的现场会议准备充分,活动安排合理有序,计25分。发生差错一次扣20分。

4、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部门综合性会议执行了申报制度,按程序审批,计20分。出现违反规定一次扣10分。

5、与会人员遵守会议纪律,没有无故缺席人员,或请人代会,或迟到早退,计20分。每出现1人/次扣10分。

(三)公文处理(按100分计分)

1、精简公文数量,严格按规定控制发文,计20分。出现超规定范围发文一次,扣5分。

2、提高公文质量,公文体例格式规范,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要求;文字表述清楚,内容简明充实,逻辑严密,校对准确,差错率控制在1‰以内,计20分。达不到要求一次扣5分。

3、遵守办文程序,所有公文均经办公室或秘书科一个口子进出,按程序办理;无越级报送和公文倒流情况,计15分。出现违反规定一次扣5分。

4、机要保密工作规范,未出现失、泄密事件,计15分。发生失、泄密事件一次,评先资格一票否决。

5、文书档案资料归档及时规范,计15分。出现一次归档不及时、不规范的扣5分。

6、领导批示件办理认真,回复及时,需要反馈批示件的反馈率在100%,计15分。反馈不及时一次扣5分。

(四)督查督办(按100分计分)

1、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工作总结,计10分。缺一项扣5分。

2、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本地本部门贯彻市政府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工作部署以及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计30分。不按要求落实并及时反馈的,出现一次扣10分,如30分全扣,评先资格一票否决。

3、认真承办市政府督查室交办或转办的督办件和领导批示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办结率达100%,计30分。未按要求办结出现一次扣10分,连续出现2次未按时办结的,此项计分全扣。

4、积极协助配合市政府督查室开展督查活动,计15分。出现配合不到位一次扣5分。

5、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向市政府督查室报送督查工作调研报告3篇,计15分。每少一篇扣5分;本级政府采纳督查调研建议,有领导批示又形成正式文件的酌情加分。

(五)建议提案办理(按100分计分)

按照岳政办函〔2006〕20号文件规定计分扣分。

(六)电子政务(按100分计分)

1、配备市政府门户网站专职信息报送员,及时准确上传信息,计20分。未配备的扣10分,未按要求报送的一次扣5分。

2、认真办理政务公开网市长信箱中的市民来信,落实并及时反馈领导批件,计20分。未按要求落实反馈的一次扣5分。

3、积极参与并配合做好市政府办公自动化专网中的政府公文发文和会议通知的传递工作,计20分。未定时开机发生传递差错一次扣10分。

4、政府视频会议专网配备有专职操作人员,视频会议组织、服务到位,未出现重大失误和差错,计20分。无专职操作人员扣10分,出现重大失误和差错一次扣10分。

5、网络安全保障有力,未发生任何失泄密事件,计20分。出现硬件设备损坏,重要数据丢失;受到病毒感染、黑客攻击,导致系统瘫痪;网络机房出现失火失盗;网络页面出现非法信息的,一次扣5分。发生失、泄密事件一次,评先资格一票否决。

(七)政务信息(按100分计分)

1、完成年初市政府办下达的政务信息工作目标,计30分。每少一条扣2分;上报信息得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每条分别加计5分、3分、2分。

2、政务信息报送及时,重大工作、重要信息在第一时间按程序报送,计20分。出现漏报、瞒报情况1次扣2分,出现3次此项不计分,出现误报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此项不计分。

3、参加全市经济形势分析会准备充分,每季度及时上报一次本地本单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计20分。缺1次扣5分。

4、起草文稿所需情况提供及时准确,计15分。出现不及时不准确一次扣5分;典型情况进入政府领导重要文稿的,每次加计3分。

5、调研工作有序开展,计15分。对市政府办、市政府经济研究中心部署的调研课题未按要求完成的,一次扣10分;调研成果在《政府通报》刊发的,每篇加计3分。

(八)政府法制(按100分计分)

由市政府法制办自行制定考评办法。

(九)信访接待(按100分计分)

1、公布信访接待时间、地点、查询信访事项进展及结果的方式,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信访事项处理程序,严格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接待上访群众,计20分。少一项扣2分。

2、认真落实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领导包案制度、群众越级集体上访接访劝返制度、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制度,计15分。一项制度未落实扣5分。

3、认真承办市联席办、市信访局交办的信访事项和领导批示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办结率达100%,计20分。一件未按要求办结扣10分,两件未按要求办结全扣。

4、严格控制进京、赴省非正常上访和到市以上越级集体上访;发生越级到市以上集体上访,按要求及时赶赴现场,做好接访劝返工作,计30分。越级集体上访到市10人以上,每次扣5分;越级集体上访到省5人以上或特护期间到省上访的,每次扣5分;越级进京上访,每人次扣5分;未按要求接访劝返的一次扣5分。

5、建立信访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按程序报送重大、紧急信访信息,无误报、漏报、瞒报情况,计15分。未按要求报送一次扣10分。

(十)协调工作和行政后勤(按100分计分)

1、协调工作(计50分)

(1)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矛盾纠纷在本地本部门妥善处理,不上交问题,不推诿责任,计20分。

(2)协调服务省、市重点工程,确保工程顺利进行,计15分。

(3)积极协调处理重大群体上访和突发事件,确保问题依法依规处理,计15分。

由市政府办协调科根据定性、定量的原则和实际发生的情况扣、加分。

2、行政后勤(按50分)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计5分,缺一项扣1分。

(2)严格财务管理,计15分。财务审批坚持“一支笔”制度;财务报表按月报送;固定资产按物记帐,往来事项结算及时,做到帐实帐物帐帐相符;银行帐目和现金日清月结,违规一项扣4分。

(3)机关安全保卫工作满意率达95%以上,全年未发生消防安全事故,计15分。发生一起消防安全事故,按损失、性质和影响扣5至10分。

(4)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计15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达标单位记7分,未达标的,评先资格一票否决;无计划外出生、晚婚晚育率100%、节育手术随访率100%、妇女疾病查治率100%、特殊人群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到位率100%计8分,未达标的,评先资格一票否决。

民族宗教工作、移民工作、小城镇工作、政务公开工作、公积金管理、无线电管理等按有关文件规定,实行专项考核。

五、组织领导

市政府办公室成立全市政府系统办公室政务工作考评领导小组,由周哲秘书长任组长,徐前坚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政府办党组成员、市政府常务秘书、市信访局长、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市政府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及市政府办各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考评办公室(设市政府督查室),主任费荣新,副主任张翎、邹慕贤,联络员谭岳海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办字〔2007〕140号


桥西区、桥东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邢台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实 施 细 则

第一条 为实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邢台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统计等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居民居住状况、收入水平等,依据国家、省及我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确定每一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户数和申请补贴的低收入标准线,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每年2月份向社会公布。
补贴标准和低收入标准线一经确定,三年为一周期,每年按困难程度由高向低补贴一千户。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经费的保障。对补贴资金设专户管理,并根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相关手续,定期将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资金拨付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专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帐户。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市区常住城镇户口;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65倍(含0.65倍)以下;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使用面积按其建筑面积的70%计算);
(四)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的。转让住房前符合本条(三)项规定的除外;
申请前住房被拆迁的,其住房面积按安置面积或补偿资金除以当年商品住房平均价格计算。家庭成员可包括随子女居住五年以上且需要继续跟随子女居住的非市区户口的父母。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年满30岁的单身市民,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第五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程序:
(一) 申请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首先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进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
2.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家庭现住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承租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包括工薪收入、离退休金收入、低保金、房屋租金、股息、红利、经营净收入等其他收入);
6.住房转让情况证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请表》格式文本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作,申请人可在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也可在邢台市房地产信息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xtfdc.org)。
(二)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有关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将申报材料全部退回,并书面写明原因。属于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告知,并帮助其准备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应分别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院内及申请家庭居住小区内明显位置进行公示15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申请情况,每月公示两批,要设立举报电话。
经公示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主管领导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3个工作日内将每个家庭的全部申报材料(复印件)上报到所在区政府或高开区管委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原件退回申请家庭。对被举报的家庭,要在3个工作日内派专人核实,经查实,符合条件的,予以上报,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本人。
(三)复核
三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收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上报的低收入家庭申报材料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审核确认后, 在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将申报材料全部退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并书面写明原因,办事处负责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四)公示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收到三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认真进行核实,要对不低于20%的申报家庭进行抽查,上门核实。经确认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列为公示对象;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申报材料退回本人。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申请补贴家庭的困难程度,按照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公示对象,将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在邢台市主要媒体、邢台房地产信息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每年公示两批,第一批在每年的6月份公示,第二批在每年的11月份公示。公示对象困难程度的确定顺序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总人口、家庭总建筑面积。已被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核列为公示对象,由于每批公示数量有限而不能在本批公示的,按顺序直接进入下一批公示,依此类推。
(五)审批
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予以审批,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在5个工作日内将两份《申请表》和《补贴证》,逐级分发到区主管部门和办事处或乡镇政府。
(六)发证
补贴对象在公示期满后40日内,申请人持身份证到所属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以下简称《补贴证》)。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在收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分发的《补贴证》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公示对象。受补贴家庭在接到《通知》后,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取《补贴证》的资格。需要时,应重新申请。
(七)购房
申请人在《补贴证》有效期内,可以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购买下列住房:
1.符合办理邢台市房屋产权证条件的现房(平房除外);
2.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住房期房。
《补贴证》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未购买住房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补贴资格。需要时,应重新申请。
参加本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或已购买或购买在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八)领取补贴资金
1.购买现房的申请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三十日内,持身份证、《补贴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理领取购房货币补贴资金手续。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统一在金融机构为其办理活期存折,由个人到金融机构自行支取。
2.购买商品住房期房的申请人,在《补贴证》有效期内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当持身份证、《补贴证》及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理补贴延期手续,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年。
3.以所购房屋作抵押贷款购买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协调《房屋所有权证》事宜,申请人持身份证、《补贴证》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理领取购房货币补贴资金手续,自行到金融机构支取补贴资金。
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在享受货币补贴所购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补贴金额。该住户不得再次申请补贴或购买其他政策性住房,也不再享受其他住房补贴。五年内上市交易的,应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如数退还原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凭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退款证明办理交易手续。五年后可自由上市交易。
第七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单位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办事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各单位和各有关人员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提供虚假证明,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八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违反《邢台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对举报属实者予以奖励。举报内容查实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给予举报人最高1000元的奖励。多人举报同一对象,只奖励第一举报人。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接到举报人的举报后,在3个工作日内派专人将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将核实情况报主要领导审批,并将核实结果及时通知举报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举报人的情况予以保密。
被举报人违规情况查实后,取消其领取补贴的资格,该家庭五年内不准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对已领取《补贴证》的,要收回《补贴证》;对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的,要全部追回补贴款,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九条 实施责任主体和办事机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三区政府为责任主体。三区各办事处(乡镇政府)要明确专门机构和办事人员具体承办。市委、市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
第十条 举报人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1.当面举报。举报人可以直接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当面举报。
2.电话举报。举报电话:2255606。
3.信函举报。以书信的形式将举报的情况邮寄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地址:中华路88号,邮编:054000)。
4. 网上举报(网址:http://www.xtfdc.org)。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