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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补发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1:44:34  浏览:93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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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补发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补发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

食药监办许[201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经研究,现对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补发申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的要求,原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载明行政许可在华责任单位的,申请补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时,除按《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第十一条提交申请补发的相关资料外,还应补充提供下列资料:

  一、生产企业出具的撤销原行政许可在华责任单位的情况说明及其公证书;

  二、原行政许可在华责任单位签署的知情同意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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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流〔2000〕695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对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规定“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
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的执行时间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鉴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191号文件是2000年6月16日发出的,该文件应当自2000年6月16日起生效。从20
00年6月16日起,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代发行国债的手续费收入全额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对银行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对于2000年6月16日前,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手续费缴纳营业税仍按原营
业税规定执行。即:由各银行总行本身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银行各分支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不由各银行总行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



2001年2月1日

教育部关于加强独立学院招生工作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独立学院招生工作管理的通知

教学[20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精神,促进独立学院健康发展,现就加强独立学院招生工作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本地区独立学院招生工作,加强领导,切实负起宏观管理和检查监督职责, 及时研究、解决独立学院招生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大事件要及早介入、积极引导、妥善处理,维护好招生秩序和社会稳定。

  申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申办学校)和合作方须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申办学校要切实加强对独立学院招生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负起相应责任。独立学院要建立招生领导小组和专门机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有关招生、收费等重大事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须事先征得申办学校同意。如有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的事宜,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相关手续。

  二、合理安排招生计划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独立学院的办学条件、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其年度招生计划,对办学条件好、管理严格、招生规范的独立学院应予以支持和鼓励,对办学条件较差、管理混乱、有违规招生行为的独立学院须削减其年度招生计划。

  独立学院应主要面向本地区招生,拟安排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的独立学院,应由独立学院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有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并经其认可后,再编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

  三、规范招生宣传

  独立学院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并如实进行招生宣传,对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学费标准、毕业证书发放等事项不得含糊其词、弄虚作假,不得做任何可能误导考生的宣传和承诺。独立学院的招生章程以及招生广告,须经申办学校和独立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方可发布。

  四、强化录取工作管理

  独立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不得擅自超计划招生;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组织生源或进行录取工作;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的任何费用; 不得违规降低标准录取考生;不得以专科录取、按“专本连读”培养。独立学院的录取工作必须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统一安排下进行,严禁避开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擅自违规录取考生。未经生源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办理录取手续的考生将一律不予学历电子注册。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要加强对独立学院录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申办学校对独立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的发放工作要进行监督。

  五、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生管理混乱,扰乱招生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独立学院,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整改,视情节减少其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要停止其招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有关责任方和责任人。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所有独立学院和申办学校。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