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已执行完毕的案件被执行人又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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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已执行完毕的案件被执行人又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已执行完毕的案件被执行人又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2000)执他字第34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津高法执请字第31号《关于已执行完毕的案件,被执行人又恢复执行前状况,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人民法院已执行的标的又恢复执行前的状况,虽属新发生的侵权事实,但是与已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侵权事实并无区别,如果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人民法院将会作出与已经生效法律文书完全相同的裁判。这样,不仅增加了申请执行人的讼累,同时也增加了人民法院的审判负担。因此,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对已执行的标的又恢复到执行前状况的,应当认定为对已执行标的的妨害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3条的规定对其作出拘留、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对申请执行人要求排除妨害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至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实施同样妨害行为的次数,只能作为认定妨害行为情节轻重的依据,并不涉及诉讼时效问题,不能据以要求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如果妨害行为给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新的损失,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
此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安徽省绩溪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安徽省绩溪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07〕29 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绩溪县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皖政〔2006〕5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绩溪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绩溪县城市发展历史悠久,文化底蕴十分厚重,历史遗存丰富,古城格局完整,历史文化街区保存完好,徽文化特色突出。
二、你省及绩溪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在充分研究城市发展历史和传统风貌的基础上,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订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历史文化街区等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你省和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绩溪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 务 院
二○○七年三月十八日
全国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部办公厅
全国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科技入户工程”)管理,根据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科技入户工作的意见》和国家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入户工程按照“工作措施到村、上下联动抓户”的要求,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范管理、注重实效、创新机制、开放运行的原则,采取政府组织、专家负责、科技人员包户的管理形式和以县为主的管理方法。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农业部根据科技入户工程规划,每年定期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包括计划单列的农机、畜牧、农垦、渔业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同)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
第四条 科技入户工程以项目县(农垦分局)为实施主体。申报项目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家优势农产品区域内的农业生产大县;
(二)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农业科技推广工作;
(三)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健全,技术实力较强,具有实施科技入户工程的基础和条件。
第五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进行项目申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农业部审批。
第三章 技术指导单位与技术指导员
第六条 科技入户工程的技术指导工作实行技术指导单位负责制。技术指导单位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企业、协会等单位中公开招聘产生。
第七条 技术指导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积极支持农业科技入户工作;
(二)拥有一支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科技人员队伍;
(三)具备开展技术服务与培训条件;
(四)社会信誉良好,管理规范。
第八条 技术指导单位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技术指导和技术指导员的管理工作,定期对技术指导员进行培训,参与科技入户工程绩效评价。
第九条 科技入户工程实行技术指导员包户责任制。技术指导员由技术指导单位根据科技入户工程任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技术指导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农村政策理论水平和农业技术水平;
(二)熟悉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农业技术指导员资格证书;
(三)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四)熟悉农民的基本情况和技术需求;
(五)身体健康,能承担20个左右科技示范户的技术指导任务。
第十条 技术指导员在技术指导单位的组织领导下,根据本县科技入户工程实施方案,结合科技示范户实际情况,制定分户技术指导方案;指导科技示范户应用、推广新技术、新品种;开展科技示范户培训,提高科技示范户学习接受能力、自我发展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
第四章 科技示范户
第十一条 科技示范户的遴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的原则。科技示范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农业,立志务农;
(二)家庭常年从事种养业劳动力在2人(含)以上,其中至少有1人文化程度在初中(含)以上;
(三)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种养水平较高;
(四)拥护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明礼诚信,遵纪守法,群众公认,乐于帮助和带动周边农户依靠科技发展生产。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农民技术员、各类科技推广项目示范户、种养大户、《绿色证书》和《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证书》获得者。对某些方面表现突出的农户,可适当放宽条件限制。
第十二条 科技示范户的遴选遵循以下程序:
(一)在遴选示范户的村公布示范户遴选条件、程序和时间;
(二)由具备相应条件的农户自愿申请;
(三)村民委员会择优推荐,经乡(镇)政府同意,在本村范围内公示3天后,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技术指导单位配合下,对上报名单进行考察、确认,并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科技示范户享受以下权利:
(一)要求技术指导单位和技术指导员及时提供技术和信息咨询服务;
(二)参加技术指导单位举办的科技培训,无偿获得有关技术资料;
(三)接受技术指导员有关农业生产技术指导、服务;
(四)参与技术指导员工作绩效评价;
(五)在规定范围内享受科技入户工程物化技术补贴。
第十四条 科技示范户承担以下责任:
(一)积极参加科技培训,带头使用新技术,提高科技素质和生产水平;
(二)带动周边20个左右的农户,积极传授科学技术和生产经验;
(三)提供必要的科技示范条件,支持技术指导员做好技术示范推广工作;
(四)履行技术服务合同,按要求填写《科技示范户手册》,及时准确提供生产和技术指导服务的有关信息。
第五章 专家组与专家
第十五条 科技入户工程实行技术工作首席专家负责制。农业部、省级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科技入户工程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在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下级专家组接受上级专家组的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 农业部专家组负责制定年度科技入户工程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实施方案;审议全国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审核省级行业技术指导方案;指导、监督、检查省级和县级专家组工作;参与科技入户工程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省级和县级专家组分别负责制定本级科技入户工程实施方案,筛选本省、本县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指导、检查、督促技术指导员开展工作,参与科技入户工程绩效评价和工作总结。省级专家组负责审核县级科技入户工程实施方案,县级专家组负责审核技术指导员分户技术指导方案。
第十八条 各级专家组按学科领域设立首席专家,首席专家在专家组的指导下,制定本行业科技入户工程的技术指导方案,参与制定科技入户工程实施方案,指导本行业科技入户工作。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农业部建立科技入户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科技入户工程的综合协调、政策研究、资金落实和督导检查。省级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科技入户工程。
第二十条 科技入户工程实行技术合同管理。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技术指导单位、技术指导单位与技术指导员、技术指导员与科技示范户之间分别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建立全国科技入户工程信息网络。农业部负责编制数据库软件、数据库;技术指导单位、技术指导员负责采集科技入户工程和科技示范户信息;县级专家组负责核实、录入;逐步实现全国科技入户工程网络化管理。
第七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施科技入户工程。鼓励地方匹配资金,安排工作经费,加大科技入户工程的实施力度。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三个方面:
(一)科技示范户补贴:用于科技示范户的示范条件和物化技术补贴。
(二)技术服务补贴:用于技术指导员开展技术服务的差旅、通讯、资料、下乡补助等。
(三)培训和项目监管补贴:用于技术指导员和科技示范户的科技培训,编印培训资料;区域内主导品种、主推技术的遴选;建立核心示范区;项目监管、调研、宣传等。
第二十四条 建立科技入户工程项目资金使用公示制度。各级农业部门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项目资金。科技示范户、技术指导员的任务指标、经费补助标准、补贴到位时间等信息都纳入数据库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建立科技入户工程绩效评价机制。绩效评价工作按照科学、规范、公正和注重实效的原则,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每年一次。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以项目县为单位开展,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评价内容见附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后,写出绩效评价报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县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在11月底以前向农业部提交本省科技入户工程年度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 农业部对省级科技入户工程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九条 建立科技入户工程奖惩机制。根据各地绩效评价结果,实行项目滚动管理,对绩效不明显的项目县及时淘汰;对绩效突出的技术指导单位、专家、技术指导员、科技示范户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科技入户工程接受社会监督。农业部、省级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实施中的有关信息,除需保密外,均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绩效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