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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8:38:53  浏览:82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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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
国办发〔2006〕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有农场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自2000年以来,各地区按照中央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逐步将国有农场(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农垦企业、华侨农场、国有林场、地方国有农牧渔场等,下同)纳入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范围,通过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免农业税等措施,减轻了国有农场农业职工(以下简称农工)负担,促进了国有农场发展和农工增收。但是,由于一些地区国有农场管理体制不完善、农场与农村地区税费改革不同步等原因,农工负担偏重的问题仍很突出。为切实减轻农工负担,进一步发挥国有农场的作用,促进国有农场改革、发展和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消除束缚农场发展的体制障碍,规范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工负担,推动国有农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政策、规范分配的原则,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规定,规范国有农场与农工的分配关系,切实保障农工合法权益。坚持各负其责、适当补助的原则,按隶属关系由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国有农场由于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收入,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各地区可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改革措施和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
  (三)总体要求。各地区要在2006年内全面实施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并实现“三个确保”:一是取消国有农场的农业税,并将农工承担的土地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下同)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即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等五项)的收费全部免除,确保将农工较重的负担减下来。二是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和各项配套改革,确保农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三是逐步理顺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确保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
  二、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全面落实取消农业税政策。2006年,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4号)的要求,将国有农场纳入取消农业税政策的实施范围。对在土地承包费外由农工自行缴纳的农业税和在土地承包费内由国有农场统一缴纳的农业税均予以取消。
  (二)免除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从2006年起,对国有农场通过收取土地承包费等形式由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予以免除。国有农场要采取绝大多数农工愿意接受的形式和方法,将免除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的好处全部落实给承包土地的农工,严禁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加重农工负担。
  (三)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予以补助。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直属农垦企业因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由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对地方所属的国有农场因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参照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有关政策,适当考虑国有农场的历史因素,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清理和规范国有农场对农工的其他各种收费。严格控制和清理国有农场面向农工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确属必要的,应由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按隶属关系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要印制农工负担手册,凡手册之外的收费,农工均可拒付。清理规范收费工作由农业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负责。
  三、积极落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逐步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积极创造条件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切实减轻农工负担。对地处边陲、担负屯垦戍边任务的国有农场,要继续加强其履行职责所必要的职能,提高其综合保障能力。
  (二)进一步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要积极调整国有农场(团场)组织结构,减少管理层次和人员,降低管理成本。要推行国有农场(团场)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实行生产经营性与非生产经营性支出分账核算,规范各项支出,严格控制管理费用增长,防止管理费膨胀侵蚀税费改革带给农工的好处。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税费改革政策得到认真执行。建立和完善农工负担监管机制,切实防止国有农场通过提高承包费、增加管理费等方式变相增加农工负担。国有农场要实行涉农负担公示制度,按照场务公开、财务公开的要求,以农场(团场)、生产队(连队)为单位设置税费改革政策公开栏和监督电话,公布农工负担的具体项目、标准和数额,接受农工和社会监督。对加重农工负担的行为,有关部门要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大对国有农场公益事业的投入。实行税费改革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国有农场内公益事业建设支持的力度,国有农场要继续增加对生产队(连队)内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生产队(连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由农工筹资筹劳进行公益事业建设。
  四、切实加强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是国家、国有农场和农工利益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关系到广大农工的切身利益,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要坚持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制度,妥善处理好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区国有农场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二)抓紧制订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深入调查研究,抓紧制订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税费改革方案由兵团制订,中央直属垦区税费改革方案由农业部制订,报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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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及其他资助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及其他资助工作的通知

教财〔2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201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即将结束。再过一段时间,高校新生将陆续入学。为确保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现就切实做好“绿色通道”及其他各项资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2010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性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召开了新世纪以来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对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努力促进教育公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年初以来,南部旱灾、玉树地震、南方及北方部分地区洪涝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给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数量将进一步增加。今年新学年开学时,将有一大批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走进大学校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应清醒地认识到,保证今年的新生都能顺利入学,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工作将更加艰巨、任务将更加繁重、社会也将更加关注。切实做好2010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切实保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顺利入学并顺利完成学业就凸显得更加重要。各地、各部门、各高校一定要以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为指针,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和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努力促进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责任感、紧迫感和自觉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2010年高校新生入学及其他各项资助工作抓紧、抓好、抓实,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开通“绿色通道”
  今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各公办和民办普通高校要尽快全面了解录取新生的家庭经济状况,重点掌握生源地为今年以来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学生的家庭受灾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前做好“绿色通道”预案;要加强对“绿色通道”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校领导要亲自抓,校内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将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具体的工作环节;要进一步完善“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细化操作程序,在新生报到现场设立专门的“绿色通道”区域,确保“绿色通道”畅通无阻,确保提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都能通过“绿色通道”顺利入学。
  三、扎实做好其他各项资助工作
  1.全面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财政、银监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全面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配合具体经办银行切实做好组织申请、信息录入、审核批准等相关工作;在暑假集中办理期间,要组织更多的人力,提供必要场所,简化手续和程序;要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疏导工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提供周到服务,严防因工作不到位引发群体性事件。
  2.扎实做好高校助学贷款工作。要主动与经办银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加快审批和发放进度,尤其是对在生源地未申请办理信用助学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要及时办理贷款,确保所有提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尤其是新生“应贷尽贷”。
  3.公平合理评审国家奖助学金。秋季学期开学后,各高校要抓紧开展新生和在校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地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坚决杜绝不按规定标准评审、平均分配、“轮流坐庄”等现象的发生。国家奖助学金要及时足额发放到获得奖励或资助的学生身上,不得挤占、挪用。
  4.细致做好其他资助工作。各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得提而不支、多提少支或直接列支;要努力增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积极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规范校内外勤工助学管理,引导和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在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中,要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要切实做好特殊困难补助、校内无息借款、学费减免、校内奖助学金等其他资助工作;要积极争取社会捐资助学,进一步拓宽资助经费来源渠道。通过上述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获得相应的资助。
  四、密切关注特殊困难学生群体的学习和生活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在全面做好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和在校生资助工作的同时,要密切关注特殊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烈士和优抚对象子女、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以及因家庭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学生要酌情减免学费,并在学习和生活上给予特殊的关心和帮助;要加强对受灾学生的心理健康辅导,引导他们树立信心,克服困难,稳定情绪,安心学习,正常生活。
  五、进一步加大资助政策宣传力度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突出重点,把握节奏,加大力度,扎实做好高校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要充分运用广大人民群众和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地宣传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政策宣传关口要下移,要通过派出资助政策宣讲团、张贴宣传画、编印散发宣传单等形式,使资助政策进村入户,把资助政策送到每一个高中毕业班;政策宣传时间要前移,要重点把握高校招生录取和新生入学两个关键的时间节点。在高校招生录取期间,要全面宣传各项高校资助政策和措施。在新生入学前后,要重点宣传“绿色通道”制度,使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及其家长解除后顾之忧,安心到校报到。各高校在向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时,必须按照要求一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宣传手册,务必做到人手一册;要充分利用招生简章、校园网、新生热线电话等形式,加强对政府和学校资助政策与措施的宣传力度。
  六、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执行效果
  今年8月15日至9月15日,我部将继续开通资助工作热线电话,接受有关政策咨询和问题投诉,并对投诉的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央部委所属高校也要开通高校学生资助热线电话,安排专人接听、解答、处理。对于影响面大、敏感程度高的投诉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8月15日前,将本地高校资助工作热线电话的号码和开通时间通过传真形式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传真号码:010-66092141。
  秋季开学后,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地、各高校开通热线电话,各高校执行“绿色通道”制度和其他资助政策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请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八月八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医院污水污染防治做好非典预防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医院污水污染防治做好非典预防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3]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全国预防非典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医院污水污染防治,切实做好非典预防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按照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加强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及暂时贮存的管理,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扩散。
  二、加快医疗废物医院污水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加强设施运行监管。认真监督已建成医疗废物医院污水处理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处理处置效果;督促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城市,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抓紧设施建设工作。
  三、在非典防治期间国家紧急拨付了1.5亿元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建设经费(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投资[2003]229号文),请相关省市环保局将有关资金使用和项目落实情况于11月15日前报送总局。
  四、认真做好可能再次发生非典的应对准备,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措施,避免疫情通过废水废物的传播。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