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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务网站建设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6:44:06  浏览:91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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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务网站建设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务网站建设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函〔2006〕9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市政务网站建设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长沙市政务网站建设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市政务网站的管理,确保其高效安全运行,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强化和改善行政管理工作和服务功能,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长沙市所有政务网站,主要指高新区、经开区和各区、县(市)以及市直机关各单位的政务网站。
  二、考核内容及方式
  考核内容主要是政务网站的建设管理、信息维护、功能服务、安全保密、对外推广等内容。
  政务网站建设管理具体考核工作由市信息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进行。
  三、奖惩措施
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每三年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综合排名,分数从高到低评出前10名为“全市优秀政务网站”。其中:从区、县(市)和两个开发区中取前2名,从市直单位中取前8名。由市政府办公厅进行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网站建设或对网站管理不力的单位及时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长沙市政务网站建设管理考核标准


附件:
长沙市政务网站建设管理考核标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及分值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基础设施及管理指标 基础设施及管理
(6分) 有固定的机房 1.5 每一项未达到要求按分值扣分
有专门设备 1.5
有专人进行管理 2
有专门维护资金 1
网站建设
质量指标 设计特性(4分) 美观性 1 每一项优秀为满分,一般为0.5分,差为0分
专业性 1
易用性 1
通用性 1
信息特性(4分) 时效性 1 每一项优秀为满分,一般为0.5分,差为0分
全面性 1
条理性 1
多媒体 1
网络特性(2分) 连接/浏览速度 1 每一项优秀为满分,一般为0.5分,差为0分
站点可用性 1
网站建设
内容指标
建设内容(14分)
政务动态 3 每一项未达到要求按分值扣分
政策法规 2
机构设置与职能职责 3
办事指南 3
本部门、本行业特色栏目 3
网站信息
维护指标 信息维护(17分) 1、建立完善的信息维护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严格按照规定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信息报送程序,做好信息维护工作 4 每一项未达到要求扣1分
2、每个月对所负责的静态信息内容进行一次检查;对发生变更的内容及时修正更新 3 漏办一次扣0.5分
3、明确专人负责采编工作,将本单位的信息每天上传、更新 10 无专人负责采编工作扣2分,信息上传、更新不及时扣2-8分
网站功能
服务指标 信箱管理(8分) 1、确定专人负责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公务电子邮箱申请、发放、注销、更改、公布等;及时收发、处理各类电子邮件 4 缺一项扣2分
2、每天收发公务电子邮箱邮件两次 4 优秀4分,良好3分,及格2分
互动管理(8分) 对主网站和本部门子站“市民留言”等互动栏目中涉及有关单位工作的贴子及时给予回应 8 发生一起无回应的扣0.5 分
网站应用(4分) 提供网上办事及查询等应用 4 有一个应用为2分,二个以上为满分
网络与信息安全指标 网络安全(5分) 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5 缺一项扣2.5分
信息保密(5分) 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5 出现泄密一次全扣,并取消评先资格
网站推广
指标 网站点击率
(13分) 子网站必须加强宣传推广工作,搞好信息服务,提高点击率 13 点击率排名子网站第一名满分,每往后退一名扣0.2分
网民调查 中国•长沙门户
网站网民调查
(10分) 通过长沙门户网站发布网民调查表 10 第一名满分,每往后退一名扣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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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惠民行动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惠民行动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8〕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惠民行动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哈尔滨市惠民行动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惠民行动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维护民利、保障民安、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所属部门、市级群众团体、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市属相关企事业单位和惠民行动涉及的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

  第三条 惠民行动工作坚持民生优先、持久性和群众满意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标准

  第五条 惠民行动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符合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或阶段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并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二)能够解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切实改善民生;

  (三)项目资金为公共财政投入或通过其他渠道筹集投入,并确保资金筹措到位;

  (四)当年启动,有明确的工作标准及预期效果、牵头部门(单位)、承办部门(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间,能够按时、保质完成并达到预期效果。

  第三章 立项提报

  第六条 市政府适时通过新闻媒体及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征集惠民行动项目建议。社会公众可通过信函、网站等渠道向市政府反馈。市政府办公厅对征集到的公众建议进行分类整理后,转至相关区、县(市)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作为其向市政府提报惠民行动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 区、县(市)政府通过适当形式,向本地区社会公众和本地区有关部门(单位)收集惠民行动项目建议。在形成本地区惠民行动项目的同时,向市政府提报需纳入市级惠民行动项目的建议。

  第八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单位)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在充分考虑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过研究、论证和协调,确定项目资金数额、渠道及实施措施等,经有关承办部门、相关副市长认定后,向市政府提报需纳入市级惠民行动项目的建议。

  第九条 项目牵头部门(单位)要将提报的惠民行动项目需市财政、财力安排的资金,提前编入本部门(单位)年度预算;市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在安排年度预算时,应当优先予以考虑,并积极配合项目牵头部门(单位)做好项目所需资金的审核落实工作。

  第四章 审查确认

  第十条 市政府办公厅结合市委全会决议、市政府工作报告等确定的重点工作,对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所属部门(单位)提报的惠民行动项目建议,进行综合整理、分类和归纳后,拟订年度惠民行动项目初步意见及落实方案。

  第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厅将惠民行动项目初步意见及落实方案报送市政府各分管副市长并转送市财政、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进行确认后,形成年度惠民行动项目意见讨论稿。

  第十二条 年度惠民行动项目意见讨论稿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再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同时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意见。根据有关意见,市政府办公厅对年度惠民行动项目意见进行完善后,提交市委常委会审议确定。经确定后,呈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

  第十三条 市政府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通报年度惠民行动项目,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哈尔滨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被确定的惠民行动项目,由市政府办公厅按一类责任目标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年度惠民行动项目责任落实方案有关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惠民行动项目实行一级抓一级责任体系。
  市政府副市长负责推进落实分管部门(单位)承担的惠民行动项目。项目牵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承担项目的落实,并及时向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项目牵头和承办部门(单位)要明确主要责任、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承办部门(单位)要积极主动与牵头部门(单位)保持沟通联系,密切协作。

  第十六条 项目牵头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所承担的惠民行动项目运行的督查落实,做到月检季查、半年总结,并将项目落实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第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厅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定期和不定期对惠民行动项目进行实地督查评估,了解项目进展情况,督促推进项目落实,通报有关情况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考评打分,计入年度工作责任制考核。

  第六章 奖励处罚

  第十八条 对项目牵头部门(单位)按时、保质完成惠民行动项目任务,并达到预期效果的,根据《哈尔滨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年度工作责任制考核时原则按一类责任目标上限分值加分;对完成落实好的项目牵头部门(单位),市政府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九条 对项目牵头和承办部门(单位)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导致惠民行动项目进展缓慢、不能按时保质完成,或虽已完成但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出现负面效应的,根据《哈尔滨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年度工作责任制考核时予以扣分,并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合政〔2008〕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现决定修改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批转市劳动局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15号)

  (一)第二部分(六)修改为:“培训教材。采用国家劳动部门统编教材。如国家未编订,可选用其它版本教材,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第二部分(七)修改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劳动预备制人员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从事一般职业(工种)的,发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行业有特殊规定职业(工种)的,应当进行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合格者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不合格者,不发职业资格证明和毕(结)业证书。”

  (三)第三部分(一)修改为:“凡需要新增劳动力的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工种的,须录用专业对口,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毕(结)业证书人员;招用从事非技术工种的,可从经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的人员中择优选择。”

  (四)删除第三部分(二)、(三)内容。

  二、转发市教委市人事局关于合肥市中小学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0〕41号)

  (一)删除第二部分(二)中的“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再张榜公布。”

  (二)第二部分(四)修改为:“聘用合同的期限原则上为3个学年,岗位聘任合同原则上每学年签订一次,特级教师、省级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获‘省级教坛新星’称号的教师可直接签订6学年聘用、聘任合同,其它特殊情况,聘期可适当延长或缩短,但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时间。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周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该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单位与受聘人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被聘用人员为大中专毕业生的,试用期为12个月。”

  (三)第五部分(三)中的“落聘待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原则上不享受工资构成中30%津贴和职务补贴。”修改为:“落聘待岗期间原则上只能享受其工资构成中的基本工资部分。”

  (四)第五部分(四)中的“其标准不低于本人职务工资的80%。”修改为:“其标准不低于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80%。”

  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的通告(合政〔2001〕92号)

  (一)第五条修改为:“市、区、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公、会议、宣传、执行公务和接待外地人员时必须使用普通话。凡不能使用普通话进行公务活动的,必须接受普通话培训,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二)第六条修改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教师应当使用普通话教学、交际。”

  (三)第八条修改为:“商业、金融、文化、医药、邮电、铁路、交通、民航、旅游等主要公共服务窗口行业的从业人员应努力掌握和使用普通话,并自觉接受普通话培训和考核,使普通话成为服务标准语言。”

  (四)第十八条修改为:“汉字书写行款,从左至右横写,竖行由右向左书写。出版物上的数字用法,按照国家公布的《出版物上的数字用法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加强城市民兵军事训练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合政〔2002〕187号)

  第四条中的“参训人员日训练所需经费标准为31元。”修改为:“参训人员日训练所需经费标准为40元。”

  五、合肥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合政〔2002〕202号)

  删除第五部分(三)中的“从2003年1月1日起,新办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由原企业按照每人12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

  六、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合肥市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3〕105号)

  第五部分“收费标准”修改为:“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734号)的规定,住房用地登记收费标准如下:

  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普通证书,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国家特制证书,每证20元。拥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土地登记时,可根据实际需要,自愿选择普通证书或特制证书并缴纳相应的证书工本费。”

  七、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3〕108号)

  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程序。”

  八、转发市残联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4〕132号)

  (一)第五条第四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增加一项,作为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4)各级地税部门按照规定提取的手续费,应当用于保障和奖励征收工作。”

  九、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合政〔2005〕111号)

  (一)第三部分“规范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一)统一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修改为:“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及其专职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

  (二)第三部分“规范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二)统一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计发待遇”第2项、第3项修改为:“2、缴费单位养老以及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3、计发待遇。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规定标准计发养老金。”

  十、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3号)

  (一)第二部分“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中第一款修改为:“定额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二)第二部分“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中第三款修改为:“分娩的失业人员,参照生育保险规定,按顺产、助娩产、剖宫产三种情况,以上述缴费时间规定的比例报销,报销最高限额为顺产2000元、助娩产2500元、剖宫产4000元。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比例报销生育费用的最高限额标准随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标准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三)第五部分“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程序”中的“失业人员于次月1—5日到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签领手续,到银行领取。”修改为:“失业人员于次月25日后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银行存折到银行领取。”

  十一、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在合肥市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5〕44号)

  (一)第三部分第一款第3项修改为:“适龄儿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口本和身份证。”

  (二)删除第三部分第一款第4项、第5项。

  (三)第三部分第二款修改为:“从7月1日到8月20日,各区教育局集中受理所在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申请。对具备入学条件的,由区教育局根据其暂住地情况,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定点学校就读。”

  (四)第三部分第三款修改为:“要积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入学政策,市、区教育部门要通过办事窗口和咨询电话等,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提供全面有效的服务。”

  另外,对上述规范性文件的条文顺序和部分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上述文件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重新公布,有效期3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