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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28:43  浏览:99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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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2008年4月20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加强建筑节能管理,节约能源,提高人居质量,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以非粘土材料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具有节能、节土、环保等功能的建筑墙体材料。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规划、设计和建造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应用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降低建筑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是我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发展改革、经委、国土资源、房产、环保、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财政、审计、税务、工商、供热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委、房产等有关部门编制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规划以及对现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第五条 鼓励、引导、扶持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研发、生产、推广应用,促进节能技术创新和进步。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节能意识。



  第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鼓励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下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一)以炉渣、粉煤灰、煤矸石、尾矿粉为主要原材料(质量占30%以上),空隙率25%以上的多孔砖和空心砖;

  (二)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多孔砖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三)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建筑内外墙板材;

  (四)非粘土类烧结砖及其它不含粘土成分的新型墙体材料;

  (五)预制及现浇混凝土墙;

  (六)高掺量的利废墙材产品;

  (七)国家、省鼓励发展的其它新型墙体材料。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鼓励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及其它提高供热系统热效率的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它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八条 建筑工程项目中应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新技术,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及行业相关标准;无上述标准或上述标准未做规定的,应当依法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且应通过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组织的技术论证。

  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推荐、限制、淘汰的墙体材料和建筑技术、产品。



  第九条 新建、扩建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禁止新建、扩建粘土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现有粘土墙材产品企业,应当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审批粘土墙体材料生产用地和粘土矿开采登记手续。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达不到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的墙材产品和生产设备,发展改革、环保、质监、工商、税务等部门不予办理企业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得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工程;2010年后禁止使用粘土制品墙体材料。

  建筑非承重墙体、构筑物、围墙和临时建筑,不得设计和使用粘土制品墙体材料。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经发展改革、经委等有关部门认定,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利用未经加工或者废弃堆存的工业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不得向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收取费用。

  禁止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工业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所用墙体材料、门窗和保温系统等建筑节能产品及材料实行认证制度。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的认证。经认证的产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认证证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禁止建筑工程使用未经认证的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



  第十四条 在城镇、工矿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开工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未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专项基金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立项和施工许可手续。

  按期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新型墙体材料使用及建筑节能的相关证明,经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专项基金返退手续。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建筑节能标准及有关规程。

  新建建筑工程必须经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进行建筑能耗核准,未经建筑能耗核准或者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设计、施工、监理并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采用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产品,保证节能建筑设计质量,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和建筑设计技术要求。



  第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设计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必审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未经审查或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审查通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 经节能设计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须在收到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到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中采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相关材料标准实行招标采购。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节能设计。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系统材料和门窗按照规定进场检测,不符合节能设计和质量标准的,不得在工程中应用。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节能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对不符合标准和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同意在建筑工程中安装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节能建筑实行认定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随时接受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墙体和保温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书面申请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对其工程项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保温工程和备案登记表中规定的项目进行核查认定。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经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认定符合国家和省、市建筑节能标准的,发给节能建筑证书和标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鼓励对现有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提高供电、供热、空调系统效率,降低照明、采暖和空调能耗。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开发、推广应用和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新建、扩建粘土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开工前未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交专项基金,并自开工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一)未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组织竣工验收的;

  (二)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要求、降低建筑节能质量的;

  (三)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照要求对施工图进行审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对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未按照时限到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万元罚款,并建议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的;

  (二)未对材料进行检测的;

  (三)使用不符合节能设计和质量标准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等,影响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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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汇存贷款利率管理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汇存贷款利率管理的规定[失效]

银发〔1987〕145号



  为了进一步落实对外开放政策,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办理外汇业务的积极性,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开展合理的业务竞争,现对外汇存贷款利率的管理作如下规定:中华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一、在经营外汇业务金融机构集中的地区(如深圳、上海、厦门等),应由当地人民银行牵头,成立经营外汇业务金融机构的同业公会。公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和金融政策制定并协调该地区各金融机构的外汇存贷款利率。

  二、同业公会主席由当地人民银行行长担任,副主席可由会员轮流担任。

  三、同业公会在制定外汇存贷款利率时应遵循下述原则:

  (一)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拆借利率可由双方协商制定,公会对此可不加限制。

  (二)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外汇存贷款利率,公会可根据国际资金市场利率(伦敦、香港的同业拆放利率)的水平和金融机构筹措外汇资金的成本及费用,制定出外汇存款利率的最高限和贷款利率的最低限。各金融机构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制定外汇存贷款利率。

  (三)公会应制定出具体的处罚办法,对违反公会有关规定者进行处理。

  四、对于经营外汇业务金融机构不集中的地区,其外汇存贷款利率仍参照中国银行的现行利率执行。

  五、经营外汇业务同业公会成立后,应将公会章程和外汇存贷款利率的上下限标准,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综合计划司备案。


关于建立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建立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科函[2002]33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强化政府监督执法部门监管手段,加强对建筑市场监管的要求,经建设部党组研究决定,建立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现就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目标

通过采集、分析工程项目、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动态信息,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对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市场行为、工程项目建设中各环节的监管,提高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做出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提高政府的监管水平。通过加强对市场的监管,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建筑市场。同时通过在建设部公众信息网上对外发布一些必要信息,增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透明度,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

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目标是,利用先进的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建立部、省、市三级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网络,逐步完善三级数据交换体系,形成实时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对全国建筑市场全面、及时、有效的监管。

二、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监管的主要内容

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建筑市场有关企业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三个方面。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监督、合同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几大环节中违规或不良行为。

(二)建筑市场有关企业(指建设单位和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业绩、基本情况等,逐步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甲级、一级企业的数据库由建设部管理,甲级、一级以下企业数据库由地方建立并报建设部备案。

(三)专业技术人员(指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基本情况等,逐步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具有一级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的数据库由建设部管理,一级以下执业资格人员数据库由地方建立并报建设部备案。

三、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主要任务

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要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分步建设”的原则,系统建设包括网络平台建设、监管系统软件开发、系统实施及人员培训等工作。

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由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厅,综合财务司,科学技术司,建筑市场管理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标准定额司和信息中心、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组成的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各省建设厅负责本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组织和实施。

(一)建设部负责制订总体技术实施方案,统一部署、指导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负责制订系统技术标准、运行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软件开发、验收和相关软件的测试、认证工作;负责制订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策略;负责督促检查各省(区)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有关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负责建筑市场软件开发公司和技术支持公司的登记备案工作。

(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建设部制订的有关建筑市场管理规范、总体技术实施方案和相关标准、运行管理制度及工作部署,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要按期完成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运行所必需的网络、软硬件环境的安装调试,保证建筑市场系统的运行环境符合建筑市场系统技术指标要求;在系统建设中,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购买建设部统一开发的监管软件或根据建设部制订的有关系统标准自行开发监管软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省内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的联网测试,并向建设部申请完成与部级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联网测试;负责督促检查本省(区)内各城市监督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建设工作。

(三)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下,完成城市监管系统网络平台建设工作;对于市级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要按期完成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运行所必须的前置应用服务器、网络及软硬件环境的安装调试,保证建筑市场系统的运行环境符合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技术指标要求,并安装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软件。在规定时间内,要建立完成基于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数据接口标准的数据对应关系,实现向部级、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的数据传输。

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进度
  
2002年8月,为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项目实施阶段,主要工作是开发监管系统的有关数据接口软件,并在征集各地意见基础上修订完成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的数据标准。2002年8月25日前,省级监管部门按照技术要求,在计划时间内,完成所需主机、网络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软件的购置及运行环境的安装、完成数据专线的申请和互联网的接入。2002年9月10日前,完成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应用软件的安装调试。2002年9月25日前,完成试点省份城市的VPN联网应用测试,部级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及通过测试的省级监管系统开始运行。2002年10月1日,系统正式开始运行。

五、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

(一)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重视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要加强领导,落实资金,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指定机构和人员牵头负责并报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市场监管机构必须参与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全过程,积极协同技术部门组织、部署、落实全省(区)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技术部门要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实施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在建筑市场信息系统的设备配置、系统软件、网络安全及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等方面把好关。

(二)系统建设要统一规划,资源共享。建设领域政务信息化工作已归结为“三网一库”:即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机关内部办公业务网,建设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设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互联互通的政府办公业务资源网,以因特网为依托的政府公众信息网,以及综合数据库。部里已明确要建的业务资源网有“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城市规划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四个系统,各省在考虑系统建设过程中,要统筹考虑,避免资源浪费,并尽量发挥现有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

(三)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建设部的统一部署下,根据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实施方案》(见附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具体目标、时间安排,任务落实到人,确保工作进度。并于2002年8月底前将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报建设部备案。
(四)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以下工作:保证业务管理系统与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实行统一数据接口标准;业务数据库的信息要能满足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的要求;各管理中心要根据建设部制订的统一标准和设备配置要求,落实监管系统需要的相应软硬件设施,配合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管理系统的连接,确保按期开通。

(五)在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与我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业务司局或信息中心联系。我部将对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尚春明、仝贵婵 电话:010-68394535,68393914

传真:010-68394530

E-mail:shangcm@mail.cin.gov.cn,tonggch@mail.cin.gov.cn

建设部信息中心

联系人:张鸿珏、邱 岩 电话、传真:010-68394941,68394482

E-mail: zhanghj@mail.cin.gov.cn , qyan_mail@sina.com

附件:《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实施方案》(简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