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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特点及解决对策/佟静怡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7:14:55  浏览:97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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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住房商品化的快速发展,房屋所有权也逐渐由政府所有转为个人所有。政府逐渐退出了房屋管理这一领域,对物业的管理渐渐由房管局移至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的产生和发展,对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扩大就业起着积极的作用。在物业管理快速发展的同时,物业纠纷不断,业主满意程度较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在全国法院审理范围内都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所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是指在某一特定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在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物业管理和服务的过程中,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物业管理与服务、服务收费、安全管理等利益冲突而产生的纠纷,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民事纠纷。

  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1、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所提供的服务不满意。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物业管理专业服务的需求量迅速增加,从而对服务质量的要求也在相应提高。实践中,许多业主都反映物业管理公司对于小区环境的管理没有达到其预期,履行义务不到位。如:小区的绿化没到位,小区的卫生不合格、垃圾处理不及时,甚至提出小区安全隐患大,经常有自行车、摩托车被盗的情况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业主以此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交纳物业费。

  2.物业服务相关法律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行政管理工作不够完善

  我国的物业管理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起步较晚,制度不成熟,相应的物业服务法律规范、规章制度的发展也较为滞后。直到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将前期物业管理其纳入法制轨道,弥补了前期物业管理缺失的境况,使规范前期物业管理市场有法可依。2007年3月《物权法》出台,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出明确规定,确立了物业管理的一些基本制度,提出了一些解决物业管理问题的原则,但是,伴随着城市房地产业的兴起,物业管理领域的问题愈加复杂而多样化,没有可依据的对应规范,从而造成一些纠纷长期难以解决,困扰当事人和行政主管机关,规范、制度和管理工作上的缺陷和漏洞,为纠纷的产生提供了人为环境条件。

  3、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一般由开发商选聘,而不是由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选聘。

  由于前期物业公司一般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关系企业,也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立的下属公司,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父与子”关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往往不会去区分物业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且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而认为他们就是一家的。所以业主往往会以房屋质量问题或房屋规划、绿化率未达承诺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4、业主与物业服务之间的服务合同约定不明,对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均没有约定。

  由于物业管理缺乏相应的行业管理服务标准,且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和服务的义务约定又较为概括,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对物业管理本身的认识上存在较大差距,业主认为既然已经交纳了物业服务费,那么一旦居住过程中出现了任何问题,物业管理企业都应当管,否则就不交付费用,

  二.物业合同纠纷的特点

  1、案件数量增长幅度快。

  近几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在全国法院审理范围内都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案件数量上看,我院2008年受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140起,2009年受理380起,2010年截止到4月份已受理279件,在案件受理数量上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从这些数据中能够看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相处的并不和睦,问题也逐年增多。

  2、纠纷具有群体性,群众影响大。

  由于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只有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往往涉及一栋楼的业主,甚至整个小区的业主,因而规模往往很大,且矛盾激烈,群体一方自恃人多势众,给法院施加压力。因此,物业公司遇到的问题往往具有同一性质,特别是在物业费的收交、公共设施的维修以及供水、用电或采暖等公共性服务方面,极易引发群体性诉讼。且由于是群体性诉讼,在审理此类纠纷时,法官需做大量的调查和调解工作,调解难度大,调解率低,很多案件要经过二审程序。

  3、物业服务收费案件所占比例最大,物业企业胜诉率高

  由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案由相对较为单一, 案由几乎全部为拖欠物业管理费,而由业主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案件则在案由上呈现出多样化趋势,包括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的要求而产生的违约、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增收管理费或私自占用绿地、共有区域,以及在财产、人身等方面对业主的侵权等。

  相对于业主个人来讲,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一个企业还是属于强势主体,其一般都有相对较为固定的专业律师来负责企业的法律业务,因此,无论是在法律知识和证据收集上,还是在诉讼经验方面,甚至是在合同中对责任的规避等方面都比业主更有优势。因此,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这种新类型案件,由于其在我国产生的时间并不长,无论是审理案件的法官,还是物业服务从业人员,都还仅仅是处于不断地探索阶段,那么出现业主在诉讼中败多胜少的现象也并不奇怪。

  三、解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对策

  1,完善物业管理立法,明确和细化物业管理的服务规范和质量标准以及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国务院出台《物业管理条例》立足于依法行政,与民事纠纷审判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因此有关部门还应就审判实践中如何更好地适用条例做进一步协调和明确。同时,房产和质量监督部门应对物业管理的行业规范、制度,服务质量标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使物业管理行业尽快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同时也能为法院审理物业纠纷案件提供较为充分完善的法律依据。此外,应将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在物业管理法规中进行明确,使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相对应,成为业主对物业实施民主、高效、自治化管理,甚至是调解纠纷的有效途径。

  2、提高开发商的履约意识及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意识

  在法院审理的物业合同纠纷中,近半数以上的案件是因为房地产开发商的遗留问题引发的,主要包括擅自变更小区规划、房屋出现质量问题、配套设施不全、与售房时承诺偏差太大等。应提高房地产开发商履约意识,让开发商意识到,当前的行业不规范行为获取的仅仅是一时性的利益,还有可能官司负身,企业要想可持续发展靠的则是商业信誉和实力,同时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等机构应对开发商进行必要的引导。

  物业管理企业缺乏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有的平等主体意识和服务意识。业主是物业管理权的法定享有者,物业管理企业并不当然具有物业管理的权利,二者之间是平等主体间的服务和被服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只有端正了对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认识,才能从根本上提高物业管理企业的总体服务质量和水平。

  3、完善物业服务合同

  由于物业服务合同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是导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根本原因,因此,要从减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降低物业服务合同案件的诉讼率,就必须要确立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约定的义务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并且建立一套完善的物业服务合同制度。在如何确定合同内容方面,笔者认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不要笼统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做好维护治安秩序和安全防范工作。”应尽量详细地在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公司的义务。为细化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任务,可以在合同中这样约定:对于治安秩序的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聘请保安N名、安装监控设备、夜晚巡逻要达到N次(视具体情况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贵重物品出门要登记检查。对于安全事故的防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经常查看小区设施状况,在事故发生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及时查看受伤者的情况,将其送往医院。

  合同中过于笼统的规定,当纠纷发生时,业主很难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具体义务,只能推定物业服务企业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而这个义务是有限的,很显然对业主不利。如果将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任务细化,那么业主就能够很清楚地了解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是什么,业主自身的财务收到损失,就要看物业服务企业是否违反了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如果违反,物业公司就应当承担责任,这样更有利于业主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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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林业厅护林防火八项规定》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大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林业厅护林防火八项规定》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9月18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1979年11月12日颁布实施的《西藏自治区林业厅护林防火八项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97年9月18日

国家经济委员会 劳动人事部关于转发《全国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国家经济委员会 劳动人事部


国家经济委员会 劳动人事部关于转发《全国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



现将《全国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座谈会纪要》发给你们,此件已商得财政部同意,望参照办理。
整顿劳动组织、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是落实党的十二大精神,搞好企业全面整顿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从战略的高度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意义。整顿要立足于改革。要以克服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为目标,结合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对劳动、工资、人事制度进行坚决而有秩序的改革。
整顿企业劳动组织难度较大,问题较多。搞好这项工作,关键在于各级领导的重视,振奋精神,知难而进,勇于实践。请你们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根据企业全面整顿的总部署,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步伐,胜利地完成整顿企业
劳动组织的任务。

附:全国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座谈会纪要

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日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整顿的决定》,进一步搞好整顿劳动组织、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的工作,国家经委和劳动人事部于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二十八日,召开了全国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各省、市、自治区企业整顿办公
室、经委、劳动部门、国务院各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以及部分基层单位的代表,共一百七十多人。会议交流了经验,提高了认识,明确了指导思想,研究了政策问题。会议在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关怀和指导下,经过与会同志的共同努力,达到了预期目的。
(一)
会议指出,一九八二年,不少地区、部门和企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在整顿企业劳动组织方面做了许多工作;特别是在七月全国企业整顿工作座谈会以后,有了一些新的进展。到十一月末,在第一批整顿的企业中,约有二分之一的单位正在进行这项工作,其中少数单位已
基本上完成了任务。
实践表明,凡是按照中央、国务院决定办事的单位,效果都比较明显。一是精简了机构,减少了富余人员,前后方人员构成较前合理,初步克服了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和纪律松弛的现象。二是加强了劳动定额管理,执行定额的人员有所增加,定额水平有所提高。三是清退了计划外用工
和“混岗”人员,除生产确实需要的以外,大部分“混岗”人员已撤离了原来的岗位。四是发展了培训中心、劳动服务公司和生活服务公司,开辟了新的生产服务门路,安排了富余人员、“混岗”人员和待业青年,创造了新的物质财富。五是结合整顿党风,克服招工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
推进了工作,提高了党组织的威信。所有这些,对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都起了重要作用。
会议认为,从一些先进单位的经验看来,经过一年来的实践,在整顿企业劳动组织方面已经摸出了一条路子。初步经验是:一、党政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抓,并对有关部门提出明确的要求;经委、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二、企业领导班子强,决心大,以身作则,敢于碰硬,冲破各方面的阻力,克服不正之风。所有搞得好的企业,无一不是由于有一个过硬的领导班子。三、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整顿劳动组织工作的重点。有的以清理“混岗”人员为
主;有的以抽出并安置富余人员为主;有的着重精简机构,压缩二三线人员,充实生产第一线。四、相信和依靠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大多数群众对劳动组织不合理、人浮于事、赏罚不明是很不满意的。实践证明,只要做好工作,讲清道理,大家是积极拥护整顿劳动组织的。五、从改
革出发,把整顿劳动组织与完善经济责任制、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紧密结合起来。首都钢铁公司等单位的经验表明,只有把劳动组织、定员定额工作搞好,才能为完善经济责任制、实行按劳分配打好基础,创造条件;只有落实经济责任制,改进工资奖金的分配办法,克服平均主义,才能更好
地调动企业和职工整顿劳动组织、提高定员定额水平的积极性。六、解放思想,统筹兼顾,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广开生产服务门路,妥善安排富余人员、清退的“混岗”人员和待业青年,既为整顿劳动组织、搞好定员定额工作铺平道路,又有利于整顿成果的巩固。
会议认为,从全国范围看,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发展很不平衡。总的说,进展迟缓,距离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还比较大。这在客观上有难度大、工作步骤先后等原因,但主要是某些地区、部门和企业的领导同志,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群众中的积极因素认识不够,缺乏知难而进、
勇于碰硬的精神,有些同志把整顿劳动组织与安排就业对立起来,认为目前搞这项工作不是时机,因而信心不足,领导不力。
(二)
会议指出,针对当前情况,为进一步搞好企业劳动组织整顿工作,需要在指导思想上着重解决三个问题:
一、要从战略高度认识整顿劳动组织的重要性。党的十二大提出了我国在本世纪末实现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的战略目标,进一步明确了把全部经济工作转到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的方针。整顿劳动组织是落实党的十二大精神的一项战略任务,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

中央、国务院决定把整顿劳动组织、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作为企业全面整顿的五项重点工作之一,既是企业长远建设的需要,也是当前加强管理、完善经济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现在普遍存在的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前后方人员构成不合理,效率低下等问题,如不通过整顿得到解
决,企业的面貌就不可能真正改变。而企业的面貌如何,关系到经济能否振兴、战略目标能否实现的大局。因此,必须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战略意义,决不能只把它看成是减几个人,提高一点定额水平的业务问题。
二、必须立志改革。整顿劳动组织的实质,是改革劳动制度和分配制度中“铁饭碗”、“大锅饭”的弊病。诸如精简机构,压缩富余人员,调整不合理的人员结构,清理“混岗”人员,建立“一个中心、两个公司”,发展集体经济,实行全员培训,工资实行浮动,奖金拉开档次等项措
施,都具有积极改革的意义,也是为劳动工资制度的全面改革打基础。整顿劳动组织,还涉及经济管理体制、税收制度等问题,都须相应地逐步进行必要和可能的改革。
我们一定要解放思想,继续清理“左”的错误思想影响,克服因循守旧习气,用改革的精神搞好企业劳动组织整顿;决不能沿用“铁饭碗”、“大锅饭”的旧观念、老办法来对待企业劳动组织整顿工作,那样是没有出路的。
三、必须统筹安排。把整顿劳动组织同安排劳动就业对立起来、把精干职工队伍同安置富余人员对立起来的看法与作法,是不妥当的。我们的方针应当是,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总目标,既要把企业劳动组织整顿好,把职工队伍搞精干,努力提高效率,又要在国营经济的主导作用之下
,大力发展集体经济,适当发展个体经济,广开生产、服务门路,办好“一个中心、两个公司”,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全面安排好企业的富余人员和撤出的“混岗”人员以及待业青年。有关部门要改变不顾企业实际需要,硬把待业人员安排在全民单位吃“大锅饭”的做法;企业及其主管
部门也要按照中央提出的“扶而不包”的原则,积极扶植待业人员发展生产服务事业,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
(三)
会议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实际情况,认真研究了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中的若干具体政策问题。
一、关于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企业的机构设置,要从实际出发,按照有利于加强经营管理,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力求精简的原则,认真进行改革;各类人员配备,要本着高效率、满负荷的精神,在保证生产和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合理地节约地使用劳动力。当前,一般地说,要把精减二三线人员,充实
生产第一线,坚决克服人浮于事的现象作为整顿的重点。
为有利于企业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要本着改革的精神,在总结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企业机构改革的原则和组织机构模式以及定员定额标准。一时拿不出来的,可以先提出各类人员配备比例的意见,供企业参照执行。但是,企业不要等待,可先参照本单
位历史最好水平或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定员定额。各类人员的划分,原则上按国家统计局一九八二年《劳动工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办理。具体划分范围由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确定。
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不应强求一致和上下对口。各有关业务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3〕2号文件的精神,不要干预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二、关于安排富余人员
总的原则是,因地制宜,因人制宜,挖掘潜力,发挥优势,调动企业和富余人员的积极性,从促进企业生产和满足社会需要出发,广开新的生产服务门路,搞好职工余缺调剂和对青壮年职工的培训。
1.为安排富余人员而办的生产、服务项目,可以作为由企业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并积极创造条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也可以承包给富余人员办集体所有制单位,由他们自己经营管理。由富余人员承包的项目在初创时有困难的,企业要给以扶植,以后,视情况规定一定的
上交利润任务;他们的工资奖励分配形式可以自定;经济效益好的,在扣除各项开支和完成上交利润后,个人所得可以高于原来的收入。
2.由劳动服务公司和其他集体单位组织安排的全民企业的富余职工,保留原来身份。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不降低,原则上由劳动服务公司或集体单位支付;这样办暂时有困难的,可以由原单位支付或给予差额补贴;对于其中工作成绩显著的,劳动服务公司或集体单位可以另外给予一
定的物质奖励。他们退休时,享受原单位退休职工的同等待遇,由原单位支付退休金。
3.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劳动部门要努力搞好企业间的职工余缺调剂。可以正式调动,也可以临时支援。正式调动的人员,不符合双方商定条件的,调出单位要负责调换;符合条件而调入单位拒绝接受的,不准其从社会上招工补充或使用其他待业人员。要教育职工服从调动,并在可能
情况下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对于没有正当理由,屡经教育仍不服从调动的,应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于自找单位由大中城市调到小城镇的,调出单位和调入地区都应予以支持。
4.各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积极落实全员培训规划。人员富余的企业,更要抓住有利时机,首先安排富余人员中符合条件的青壮年职工,进行文化补课和技术业务培训。
5.富余人员中的女职工,因怀孕或有哺乳婴儿而自愿请长假的,可以准许。包括产假在内,时间不超过二年。产假期间,照发基本工资;请假期间,发原标准工资60%的生活费。职工请长假期间不得再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少数青年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准备复习功课,参加升学考试
的,可以允许。
6.富余人员自愿要求辞职自谋生计的,经企业领导批准,可以办辞职手续。经批准的辞职人员,家居城镇的,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半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的工资;回农村的,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的生
活补助费,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已辞职的职工,不得再要求原单位给予复工复职。
7.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又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劳动、企业不能安排的老弱病残人员,经本人申请,企业行政领导批准,可以试行保留公职、允许他们从事其他有报酬劳动的办法。保留公职期间,他们从事其他劳动的收入低于原标准工资40%时,可发到相当于本人原标准工资40%
的生活补助费;从事其他劳动的收入高于原标准工资40%时,应该停发生活补助费,并酌情收缴一定数量的劳动保险基金。他们达到退休条件时,再按退休办理。
8.精神病患者,有三年以上病史,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妨碍他人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企业行政领导批准,可以在家养病,由亲属照料。养病期间,发本人原标准工资60%的生活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可适当提高。
三、关于清退计划外用工和清理“混岗”人员
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使用的来自农村的计划外用工,要认真进行清退;县及县以下企业使用的亦工亦农人员和其他人员中已经成为生产骨干、并确因生产需要一时离不开的,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退。清退计划外用工后,人员不足的,可以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
劳动部门调剂补充。
对于家居城镇的计划外用工和“混岗”人员,凡人员富余的单位,必须坚决把他们撤出来,积极帮助他们组织集体所有制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生产、服务单位,发展经济,自力更生;人员不富余、确因生产需要暂时难以撤出的,可以分步解决,首先通过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集体经
济组织,明确人员的隶属关系,签订劳务或承包合同,创造进一步解决的条件。今后,解决城镇青年劳动就业问题,应该认真贯彻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企业应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积极给以必要的扶植,使他们依靠自己的努力,发展生产、
服务事业,得到合理的收入,不能再搞“混岗”,吃“大锅饭”。
由清退出来的“混岗”人员和富余人员组织起来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在创办初期没有盈利或只有微利的,在二三年内可以免税、减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下达。
四、关于结合整顿改革劳动工资制度
今后企业增加人员,要积极推行合同制,严格考核,择优录用,能进能出。在工资制度全面改革以前,要在坚持不突破工资总额的前提下,试行浮动工资制等分配形式。在有条件的地方,经过批准,可以选择几个整顿工作搞得好、经济效益高的企业,在保证完成国家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的前提下,试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减人不减其工资总额,增人不增其工资总额,签订包保合同,一定一二年不变。奖金分配要贯彻“限额不突破、单位不拉平、个人有升降”的原则。定员定额水平先进、完成任务好、经济效益高的企业,应当有较多的奖金。企业在上级核定的奖金总额
以内,在搞好定员定额、完成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对其所属单位,实行定员包奖,在一年内,增人不增奖,减人不减奖。
五、关于发挥定员的作用,巩固定员工作的成果
1.企业增加人员要以定员为依据。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分配增人指标,要与定员紧密结合起来;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在定员以内确需增加人员时,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准予增加。
2.经过整顿验收的企业,今后除按全员人数计算劳动生产率外,还可按定员内的实有人数计算(不包括定员人数以外的其他人员),作为考核劳动生产率的一种依据,以鼓励企业节约用人。
3.加强定员定额管理。经过整顿的企业,要确定机构设置和各类人员定员方案,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企业的机构设置、各类人员定员和劳动定额工作,统一由企业劳动部门归口管理;非经企业劳动部门同意和企业主管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增设机构、增加人员和修改劳
动定额。
要做好定额专职干部的选拔和培训工作。定额专职干部的职称问题,按原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国务院科技干部局(82)劳总劳字7号《关于评定劳动定额专职干部职称问题的通知》办理。定额专职干部要有相对的稳定性。
(四)
会议指出,一九八三年企业整顿工作将全面铺开,整顿劳动组织的任务相当繁重。只有各级党委、政府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同志亲自过问,才能打开局面。各级劳动人事部门要主动地把这项工作当成一项主要任务来完成,为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各级企业整顿办公室和经委,作为
整顿企业的综合部门,要大力协同劳动人事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做好这项工作。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抓好几个点,利用典型,指导全局,推动工作。一九八三年各地要进行机构改革。为了使企业整顿工作不受影响,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都应固定一些同志坚持抓好这项工作。
会议认为,各地情况不同,要从实际出发,实行分类指导。要按照企业整顿的全面部署,搞好各项整顿工作的结合和统筹安排。领导班子整顿好了的企业,要集中一段时间,紧密结合完善经济责任制,开展整顿劳动组织和定员定额工作。第一批整顿的企业,整顿劳动组织的工作,要尽
快搞完,不能久拖不决。
整顿劳动组织是全面整顿企业的不可缺少的内容,矛盾再大、困难再多也不能回避。这个“硬”非碰不可。一定要坚持贯彻执行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保证质量,完成任务;绝不允许降低标准,走过场的现象发生。关于整顿企业劳动组织的验收标准,会议认为,可以包括下列各项:
一、精简了组织机构,各种岗位进行了定员,人员结构比较合理。
二、能实行定额的职工有了平均先进的劳动定额,不能实行定额的职工明确了职责范围和工作标准,建立了岗位责任制。
三、该清退的计划外用工已经清退,该清理的“混岗”人员已经清理,并作了妥善安置。
四、富余的固定职工已撤离岗位,并基本上得到安排;能组织学习的人员已经组织起来。全员培训计划已基本落实,并开始实施。
五、定员定额工作有专人管理,建立和健全了管理制度。
六、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有了明显提高。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参照上述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验收细则,作为对企业全面整顿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劳动组织没有整顿好的,不能算全面整顿合格,不能进行验收。
最后,会议强调指出,整顿企业劳动组织是一项艰巨任务。要振奋革命精神,知难而进,敢于破除传统观念和习惯势力;发扬正气,顶住歪风。应当坚信,我们所进行的这项工作,是符合广大职工和全体人民的利益的,是得到大多数人的支持和拥护的。只要我们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二
大精神和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做艰苦细致的工作,就一定能够胜利地完成这一任务。



198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