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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5:10:38  浏览:87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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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4年11月23日,中国农业银行

浙江、广东、福建、湖北省分行、上海市分行,宁波市分行:
为加快出纳管理工作改革步伐,以适应出纳业务发展的需要,提高农业银行的业务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总行决定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出纳业务工作中推行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试行),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实行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各级行领导要高度重视,摆上行长议事日程,认真做好组织工作。财务会计管理部门要按照“柜员制管理办法”要求,对所辖营业机构进行分类排队,做出规划。待总行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未经总行同意不得自行试点或进行推广。
二、试点工作。凡被确定为试点的单位,其主管行长要亲自过问,指定专人负责;试点单位在试点以前,要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以及各项具体管理办法;要做好有关人员上柜前的培训工作;要做好有关机具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以确保试点工作的正常进行。已经搞了出纳柜员制试点的行也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和《中国农业银行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
三、试点单位。总行决定在上海市分行营业部;浙江省分行桐乡支行;宁波市分行余姚支行;福建省分行莆田支行;广东省分行顺德支行;湖北省分行鄂州支行进行试点。请各行试点单位按照要求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抓紧进行试点。请将试点情况于明年3月底前书面报告总行。
各试点行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财会部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随着农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转变,业务经营中的管理方式需要加大改革力度。为适应业务发展和提高业务竞争能力的需要,以达到优化劳动组合,简化操作环节,节约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增强竞争能力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纳柜员制是出纳柜面业务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实行单人操作的工作制度。各级行的领导和会计出纳部门要高度重视出纳柜员制的管理工作。凡确定实行出纳柜员制的营业单位,都要成立由领导牵头,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和方案,完善管理办法,检查督促落实和认真总结经验。
第三条 各级会计出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出纳柜员制的各项具体工作,确保柜员制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实行柜员制的原则和条件:
(一)必须坚持符合出纳业务发展需要和提高经济效益原则;
(二)日人均现金收付量(不包括内部现金调拨)在三十五万元以上的营业机构;
(三)营业机构必须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四)主管出纳业务工作的领导必须懂业务和熟悉规章制度;
(五)临柜人员必须具有柜员资格证书;
(六)柜员工作环境必须既能防范不测,又能便于顾客监督。柜员之间必须隔离,防止款项混淆;
(七)实行柜员制的营业机构收、付款业务必须全部使用微机处理,配齐出纳微机系统,安装监控系统;对柜面业务操作全过程及安全情况进行监控、录像。配备先进出纳机具和防伪设备,以加快业务办理速度,增强安全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 实行柜员制是出纳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各级行先要按照基本条件对所辖机构进行分类排队,制定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批。各分行要将批准实行柜员制的单位汇总上报总行,以配备相应设备。
第六条 凡符合条件的营业单位,要加快实施步伐,以改变目前管理手段落后状况。凡不具备条件的营业单位,一律不得实行柜员制办法,坚决防止不顾条件,一哄而上,影响出纳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七条 凡要求实行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的行,应向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提交下列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报告;
(三)实施方案;
(四)实施柜员制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五)分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操作基本准则:
(一)现金收付必须依据合法凭证办理。收款业务必须坚持先收款后记帐的原则;付款业务坚持先记帐后付款的原则。除柜面业务由双人收付改为单人收付外,仍须严格执行《出纳制度》的其他有关规定;
(二)错款处理。在收付过程中发生的错款要如实报告,并按照“长款归公,短款自赔”的原则处理,不得长款不交和以长补短;
(三)印章管理。业务印章实行自用、自管原则。营业终了,现金收付讫章必须装箱入库保管;
(四)严格查库制度。实行柜员制后,要坚持查库制度。营业单位坐班主任每月至少不定期查库三次;主管行行长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查库;
(五)加强检查监督。坐班主任和出纳主管必须经常检查基本制度和各项配套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监督操作是否规范。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处理或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柜员的聘用:
(一)柜员要求。凡上岗的柜员,必须工作责任心强,热爱本职工作,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熟练掌握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办法,以及人民币知识;能够坚持按规章制度办事,并有从事柜面收、付款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出纳人员。
(二)柜员考核。对上岗柜员由县级支行进行必要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以及掌握使用微机处理业务能力等项内容的考核,对合格者发给柜员资格证书。
(三)柜员聘用。具备柜员资格的出纳人员,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发上岗聘书,聘用期为一年。一年以后经考核可根据情况继续聘用。
第十条 实行柜员制后,出纳人员承担了较大的责任和风险。因此,应给予上岗柜员一定的风险补贴。其补贴标准各分行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综合柜、复点柜以及其他管理人员的风险补贴,应视其业务量情况和承担的责任风险程度,也由各分行自行确定。
上岗柜员不再执行超定额劳动补贴办法,其他一切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一条 风险补贴在业务管理费其他中列支。
第十二条 上岗柜员在工作中发生差错事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对有损农业银行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视其情节轻重解聘下岗或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对公出纳业务。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拟订补充办法,报总行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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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和《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有关规定,财政部修订了《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附件:

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健全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和《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彩票公益金是按照规定比例从彩票发行销售收入中提取的,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
  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 彩票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章 收缴管理

  第四条 彩票公益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彩票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和财政部批准的提取比例,按照每月彩票销售额据实结算后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
  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由彩票销售机构上缴省级财政,全部留归地方使用。
  第五条 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执收。具体程序为:
  (一)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5日前向驻在地专员办报送《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申报表》(见附件1)及相关材料,申报上月彩票销售金额和应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金额;
  (二)专员办于每月10日前完成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核定缴款金额,并向彩票销售机构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15日前,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载明的缴款金额上缴中央财政。
  西藏自治区应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执收。具体程序按照第一款执行。
  第六条 专员办、西藏财政厅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财政部报送《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统计报表》(见附件2),相关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七条 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执收,具体收缴程序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财政部报送《彩票公益金统计报表》(见附件3)。
  第八条 专员办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完成对上一年度应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彩票公益金的清算及收缴工作。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

  第九条 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用于社会福利事业、体育事业、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专项公益事业,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 中央财政安排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照以下程序审批执行:
  (一)财政部每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核定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预算支出指标,分别列入中央本级支出以及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
  (二)列入中央本级支出的彩票公益金,由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财政部审核后在部门预算中批复;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根据财政部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和管理;
  (三)列入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的彩票公益金,由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会同财政部确定资金分配原则,并提出分地区建议数,报财政部审核下达。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安排用于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彩票公益金,由财政部每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核定预算支出指标,并按照有关规定拨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其他专项公益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照以下程序审批执行:
  (一)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门、单位,应当向财政部提交彩票公益金项目申报材料,财政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经国务院批准后,财政部向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门、单位批复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彩票公益金年度收入和项目进展情况,分别列入中央本级支出和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
  (三)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门、单位,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在项目管理办法制定后组织实施和管理。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坚持依照彩票发行宗旨使用,由省级财政部门商民政、体育行政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分配原则。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民政、体育行政等有关部门、单位,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时,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彩票公益金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省级以上民政、体育行政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包括:
  (一)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二)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民政、体育行政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彩票公益金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彩票公益金预算的依据。

第四章 宣传公告

  第十九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财政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国务院提交上年度全国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每年8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全国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民政、体育行政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部门、单位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彩票公益金,不得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
  第二十三条 彩票公益金的使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不得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使用的监督检查,保证彩票公益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和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以及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2007年12月25日发布的《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83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申报表;
  附件2: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统计报表;
  附件3:彩票公益金统计报表。
http://www.gov.cn/zwgk/2012-03/21/content_2096616.htm


附件下载:
  附件1:申报表.xls
  附件2:统计表.xls
  附件3:省级财政统计表.xls

http://www.gov.cn/zwgk/2012-03/21/content_2096616.htm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授权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否承担责任

刘武波 蒋程猷


[案情] 甲公司的一分公司没有甲公司的授权,擅自为A公司的30万元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A公司的债权人乙没有过错。后A公司不能履行债务,债权人乙要求一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一分公司的财产只有15万元。为此,债权人乙将一分公司和甲公司告上了法庭。

[分歧] 审理中有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一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未经授权擅自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无效,甲公司及一分公司都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一分公司虽然未经企业法人授权,其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但因债权人无过错,一分公司应承担过错责任,其财产不足承担的部分,应由其开办法人甲公司承担。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应承担过错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一分公司没有甲公司的书面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保证,其与A公司的债权人乙订立的保证合同无效,而A公司的债权人乙对此并无过错。A公司不能履行债务,且一分公司约定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因此A公司的债权人乙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直接损失是缔约费用、准备接受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支出上述两项费用而失去的利息,间接损失是丧失合格保证人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A公司的债权人乙要求一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无效,不予支持。但是A公司的债权人乙可以变更请求,要求一分公司赔偿因其过错导致保证合同无效而造成的全部损失,且对于因丧失合格保证人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的赔偿,不以主合同经过审判或仲裁并就A公司的财产强制执行未果为前提。此外,因一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而其只有15万元财产,所以不足部分应由其开办法人甲公司承担。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