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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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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12月25日  财际[2003]10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对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和分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分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分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

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分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分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分项目),是指利用世界银行赠款或者技术合作贷款进行的项目(分项目)。

第二章 世界银行赠款的管理

  第三条 相关中央和地方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提出使用赠款的申请。经财政部审核批准后,该单位成为赠款项目(分项目)单位,负责具体实施赠款项目(分项目)。
  第四条 申请使用赠款的中央和地方单位,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使用赠款的申请书,并附送以下材料:
  (一)项目(分项目)建议书;
  (二)《使用赠款承诺函》。
  上述材料应当符合财政部与世界银行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 相关中央单位的申请,可以以本单位主管机构(司局级)的名义直接向财政部国际司提出;相关地方单位的申请,必须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国际司提出。
  第六条 赠款项目(分项目)单位为中央单位的,经财政部批准,其赠款资金可以由相关单位自行负责管理和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开设和管理项目专用账户。 自身不具备资金和财务管理能力或情况特殊的,由财政部国际司或国际司委托的单位负责赠款资金的管理(包括专用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第七条 赠款项目(分项目)单位为地方单位的,经财政部批准,由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赠款资金的管理(包括按规定开设项目专用账户);在项目涉及多个地方而账户不能分拆等特殊情况下, 由财政部国际司或国际司委托的单位统一负责专用账户及赠款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 各赠款项目(分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在第一次提款报账前及时足额地缴纳赠款资金有偿使用费。
  第九条 各赠款项目(分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赠款协议》、世界银行和财政部有关规定以及《使用赠款承诺函》的承诺实施赠款项目(分项目),并接受世界银行、相关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采购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三章 世界银行技术合作贷款的管理

  第十条 需要使用世界银行技术合作贷款的中央和地方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为每个技术合作项目制定的项目管理规定提出使用贷款的申请。经财政部审核批准后,该单位成为分项目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分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贷款的中央和地方单位提交的使用贷款的申请书应当附有符合《贷款协定》(《开发信贷协定》)中列明的项目总体目标要求的分项目建议书。分项目建议书应当按照项目管理规定要求的标准格式编制。
  第十二条 拟使用中央统还资金的相关中央单位的申请书,必须以本单位的名义直接向财政部提出;其他相关中央单位的申请,可以以本单位主管机构(司局级)的名义向财政部国际司提出;相关地方单位的申请,必须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国际司提出。
  第十三条 分项目单位为中央单位且经批准使用中央统还资金的,直接与财政部签署分项目实施协议;分项目单位为中央单位但未能使用中央统还资金的,直接与财政部签署分项目转贷协议;分项目单位为地方单位的,通过省级财政部门与财政部签署分项目转贷协议。
  第十四条 技术合作项目的专用账户管理及对世界银行的提款报账统一由财政部国际司或国际司委托的单位负责。相关项目单位或财政部门应当到财政部办理有关项目的提款报账手续。
  第十五条 各分项目单位应当在第一次从专用账户中提款报账前,按照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贷款管理费。
  第十六条 各分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贷款协定》、《项目管理规定》、《分项目实施协议》或《分项目转贷协议》以及世界银行和财政部的其他有关规定实施分项目,并接受世界银行、相关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采购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财政部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相关规章制度并结合世界银行的相关要求,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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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琼府〔2007〕4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保障工作,大力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全省初步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救助基本框架。但是,我省目前还存在社会救助面较窄、救助标准偏低、救助资源分散、整体救助能力不强等不足,社会救助水平与城乡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还有不小差距。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高社会救助能力和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社会救助体系,是国家为了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吃饭、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突出困难而建立起来的救助制度。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是构建和谐海南的客观需要。各级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推进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从解决贫困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入手,以政府救助为主导,以社会互助为补充,以制度建设为重点,努力构筑以城乡低保、灾民救济、五保供养等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主体,以医疗、住房、教育救助和就业、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制度为辅助,城乡一体化、管理规范化、组织网络化、服务社会化的多层次、广覆盖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存权益,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在组织实施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贫困群众实施的一种单向、无偿的援助行为。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各级政府要承担主要责任,发挥主导力量,同时也要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
  二是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社会救助体系要统筹规划,兼顾城乡差别、地区差别、群体差别,配套联动,协调发展。
  三是法制保障,规范管理。要加快制定和完善社会救助的各项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规范救助程序,推行“阳光”救助,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四是资源整合,优化配置。整合政府各部门的救助资源,形成综合配套的救助合力,整合和动员民间各方面的资源,形成社会互助合力,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整体水平和效益。
  五是量力而行,稳步推进。根据政府财力,量力而行,从解决贫困群众最急需解决的问题入手,有步骤、分阶段地组织实施,由点上突破到面上扩展,由单项突破到系统完善,逐步形成全面、规范的社会救助体系。
  三、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一)健全灾害应急救助制度。落实救灾工作分级管理体制,健全灾害管理的应急机制、协调机制、社会动员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体系,落实救灾物资储备制度,提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确保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灾民的吃、穿、住、饮用水、医疗等救助措施到位。完善对灾后恢复重建和荒情救济管理,全面推行灾民救助卡制度,突出重点,分类救济,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依据《海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和《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把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要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及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健全和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推行分类管理、重点保障,对重病、重残、孤老(儿)等低保家庭,适当提高补助水平,进一步缓解他们的实际困难。
  (三)落实农村五保财政供养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精神,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作为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把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供养范围,实行财政负担、应保尽保。要建立和完善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制度,确保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按月足额发放。要切合实际、科学制订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在不低于每人每月110元的基础上进行科学测算,确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帮助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改善生活条件。要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资金,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不断改善五保对象居住条件,提高服务水平。要充分发动社会力量,支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四)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各地要按照中央和我省有关城乡医疗救助规定,积极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工作,规范农村医疗救助程序,对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和其他有突出医疗困难的城乡居民,通过定点就医、费用减免和专项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给予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城市居民,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由政府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尚未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一般疾病患者在定点医院就医,实行费用减免政策。同时,在救助对象中的大病患者除享受优惠减免政策外,根据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数额,按比例给予限额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居民,由政府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大病患者,除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外,根据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数额,按比例给予限额救助。对生活特别困难的重度残疾人视情况给予特殊照顾。
  (五)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认真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及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等相关法规政策,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救助管理设施建设,建立救助管理工作规范,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创新工作方式,提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依法维护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和完善教育救助制度。根据《海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实施细则》和《海南省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杂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抓好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免杂费、免教科书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的落实。对特困家庭子女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适当减免学杂费,并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补助。对特困大学生,在实行限额救助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校内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等扶持制度,帮助他们完成学业。积极开展社会捐助、结对帮扶助学等活动,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生活困难而失学、辍学。
  (七)建立和完善住房救助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实施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廉租住房制度。对住房困难、无建房能力的农村低保户和特困家庭,政府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减免有关费用,由村集体帮助建设和修缮,解决其住房困难。
  (八)规范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明确法律援助的范围、经济困难标准和办案补贴标准,完善经济困难当事人证明制度和具体操作程序,畅通援助渠道,简化审批程序,扩大援助范围。对符合援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的涉法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按规定给予必要的诉讼费用减免或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九)建立和完善就业援助制度。认真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促进困难群体就业和再就业的扶持政策,以新增就业岗位为目标,以强化就业服务为手段,以加大资金投入为保障,支持和鼓励困难群体就业。对享受城市低保的就业困难人员、因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优先落实帮扶政策,优先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帮助其尽早实现就业或再就业。实行救助渐退等鼓励政策,可规定低保对象在就业初期的一定时间内,继续享受低保补助。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管理以及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优抚对象、老年人、残疾人,给予优先、重点救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加强领导,全力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一)建立政府领导、归口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协调本地区的社会救助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积极参与,密切配合。民政部门是社会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协调和管理职能,协调有关部门搞好各种困难群众的评定、审核、统计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政府投入的社会救助资金预算安排,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卫生部门负责落实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制定并督促落实医疗减免政策;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困难群众的住房救助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救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援助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就业信息和培训服务;司法部门负责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工作;公安、交通、城管、卫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保证社会救助的必要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社会救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支出比例和对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落实社会救助必需的资金,保证各种社会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引导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发挥慈善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为社会救助提供必要的补充。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的宏观调控和管理监督,保证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合法、有效使用。
  (三)建立和完善基层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网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托乡镇、街道办事处现有的社会保障和民政工作机构,整合功能,明确责任,充实力量,建立城乡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并以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机构为平台,对各级政府提供的救助,实行救助对象一个口向上申请、救助款物一个口向下发放,救助信息一个口统计汇总,整合救助资源,提高救助效益。
  (四)强化监督检查机制。要依法对社会救助工作实施监督,加大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力度。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公示制度,将救助对象、救助内容、救助标准、救助金额等及时向社会公示。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禁止截留、挤占、挪用。
  各市县和省政府直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

二○○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国环境保护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99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国环境保护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人才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2]12号)的精神,加强全国环境保护系统人才队伍建设,以适应新世纪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现将《关于加强全国环境保护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全国环境保护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关于加强全国环境保护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2]12号)精神,按照国家人才资源开发战略的总体部署,确保"十五"期间环境保护系统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稳步推进,建设一支适应新世纪环保事业发展需要的党政领导与机关管理人才、行政执法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十六大精神和实施人才战略的总体要求,通过创新观念、创新政策、创新机制,为环保人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紧紧围绕环保事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以提高人才素质为中心,遵循人才成长规律,重点加强环保系统内的党政领导与机关管理人才、行政执法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加强环保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宏观指导、组织协调和信息服务,改革人才管理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提高人才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建设一流环保人才队伍,为环保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2、总体目标

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初步建立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环境保护系统人才资源开发工作机制、政策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构建并完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和创业的良好氛围,使环保系统人才队伍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知识水平等整体素质得到较大提高,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环保人才队伍,重点培养和选拔一批优秀的党政领导与机关管理人才、行政执法人才和一批能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力的环保科技专家及各专业领域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以适应环保事业发展的需求。

二、具体指标与主要任务

3、具体指标

到2005年,环保人才队伍总数要在2001年初的13.1万人基础上增加到16万人,增加18%,西部地区增加的比例应略高于总体平均水平;全国环保人才的学历得到普遍提高,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达到70%; 45岁以下人员占2/3左右;高中初专业技术职称比例达到15:35:50;人均年脱产学习时间累计达到12天以上。

4、党政领导与机关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到2005年,各级政府环保部门机关公务员90%达到大专以上学历。公务员依法行政、宏观决策和工作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政治思想、法律知识、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外语水平显著提高,其中50岁以下公务员掌握电子政务基本知识,多数中、青年国家公务员的骨干人员能够熟练掌握一门外语,部分突出的骨干能够做到可以独立进行对外交流。每人每年脱产学习时间累计达到12天以上。坚持考试录用与竞争上岗制度,完善公开选拔制度,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干部、高知识层次干部以及有丰富基层工作经验的党政领导与干部充实机关管理队伍。努力建立和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⑴党政领导与高层管理人员(司局级):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占95%;

⑵党政领导中层管理人员(处级):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占80%;

⑶普通管理人员(处级以下):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达到80%以上。

5、环境监察人才队伍建设

到2005年,环境监察人才的数量在现有43000人的基础上增加到50000人。全国各地环境监察机构人员的数量、专业、学历、年龄等应全面达到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大学专科以上人员的比例应达到70%;45岁以下的人员应达到90%左右;所有环境监察人员都必须参加规定的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6、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⑴环境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到2005年,环境科技人员数量应努力保持稳定,以科技体制改革为突破口,按照"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原则,加快现有科研单位的改革步伐,优化环境科技人员队伍结构。重点支持和发展直接为政府公共管理服务的环境科学研究科技人才队伍和西部地区的环境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和鼓励环境科技人才向西部地区流动。

到2005年国家级环境科研人员队伍结构应有较大的调整,降低大专及其以下学历的比例,控制本科学历的比例,提高硕士和博士的比例,使具有博士、硕士学历的人员成为从事环境科研的主要力量,博士、硕士、本科、专科比例达到10:30:50:10;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比例达到30:50:20。

进一步加大青年环境科技人才培养,努力提高高层次人才中青年科技人员所占的比例。通过建设国家级和省部级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培养5-10名知名科学家或学术带头人;特别是要在中、青年科技骨干中培养在国内外有影响、有权威的学术带头人;努力争取增加全国环保系统中院士的数量。

加强博士后流动站及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授予点建设工作,加强科研人才的交流,加速科研人才的培养。

各地应根据国家环境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加强地方的环境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⑵环境监测人才队伍建设

到2005年,人才队伍数量在现状的31000多人基础上增加到34000人;研究生、本科、专科比例达到3:60:37;45岁以下人员比例达到70%;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比例达到12:36:52。

⑶环境规划与政策咨询人才队伍建设

到2005年,国家级环境规划与政策咨询队伍要达到80人左右;同时需要培植地方环境规划与政策咨询队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至少要有规划与政策咨询人员7-10人。国家级队伍中研究生、本科、专科的比例达到30:50:20;45岁以下人员比例达到70%左右;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比例达到30:40:30。

⑷环境标准与技术法规人才队伍建设

到2005年,国家级环境标准与技术法规队伍达到30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人员。国家级队伍中研究生、本科及专科人员的比例结构达到30:50:20;环境标准制订、修订需要一定的环境管理和行业经验,45岁以下人员比例控制在50%左右;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比例达到30:40:30。

⑸环境法律人才队伍建设

到2005年,全国环保系统法律人才的数量应在现状50多人的基础上增加到300人左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系统法律人才在10名左右。国家级、省级和依法拥有立法权的城市法律人才队伍中博士和硕士应占有一定比例;地、市和县级法律人才则以本科为主;45岁以下的人员所占比例应达到70%。

⑹环境信息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到2005年,环境信息管理人才队伍的数量增加到1500人。具体为:国家级环境信息管理人才35-40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信息管理人才达到40-50名。研究生、本科及专科人员的比例结构应为10:70:20;45岁以下人员所占比例达到80%;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比例达到10:30:60。

⑺环境宣传教育人才队伍建设

到2005年,宣教人才队伍在现有近1300人(含报社、出版社等人才队伍)的基础上增加到2700人,其中国家级宣教人员达到280-300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辖城市(地区)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人员。研究生、本科及专科人员的比例结构应为5:60:35;45岁以下人员所占比例达到90%左右;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比例大致为3:20:77。

⑻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到2005年,国家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立法、审评、核设施安全监督、科研人员由目前170人增加到300人;辐射环境监督站应在现有约600人的基础上增加到1000人,其中,有核设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人才达到30-40人,无核设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人才达到20-30人。

辐射环境管理人才队伍中,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在有核设施省达到总人员的80%-85%,无核设施省达到总人员的75%-80%;45岁以下人员比例应达到60%;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为40:40:20。

三、对策与措施

为实现上述目标和任务,要继续加大人才工程的实施力度,切实抓好以下工作。

7、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大投入

⑴提高认识,加强对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领导。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必须提高认识,牢固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各单位要把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并检查措施落实情况。要建立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各级领导目标责任制,并将其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⑵加大对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投入。各单位要把人才的培养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建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紧缺人才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8、强化政治思想教育

强化政治思想教育。要不断加强全系统人才队伍的政治理论学习,使各类人才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在实际工作中做出实绩。

9、积极选用好人才,让各类人才充分施展才华

⑴坚持任人唯贤,建设好各级领导班子。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决定干部任免。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⑵逐步形成各个层次的"荐才"制度,广泛发掘和盘活人才资源。对于党政领导人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工作需要进行人才评价考核、选拔任用,其中要大力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对推荐及自荐的科技人才,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和科学配置。

10、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吸引各类优秀人才

⑴做好高层次技术人才的引进工作。围绕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点学科及实验室建设和某些紧缺专业、技术领域,通过多种方式和优惠政策,重点引进紧缺的高级专家和高层次专业技术骨干。

⑵积极吸引留学人才和海外专家。要贯彻"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和鼓励回国工作与以多种形式为祖国服务并举的方针,建立灵活的管理机制,提供优惠政策。加强与台港澳人才的合作与交流,拓宽合作渠道与领域。

⑶注意用适当的物质待遇吸引专业技术人才,为引进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条件。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制度,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按照有关规定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逐步参与收益分配。对引进的各类人才,要兑现有关政策和规定的待遇,并积极改善工作生活条件。

11、建立和完善人才培训机制,培养高素质的人才

⑴对政治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党政后备干部人选,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通过轮岗交流、到艰苦地区挂职锻炼等方式,提高其驾驭全局和处理复杂问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领导水平。

⑵建立终身教育制度,搞好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2005年全国环保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环发[2001]168号)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培训管理规定》(环发[2001]137号),分类别、分层次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加强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环保知识培训工作,组织各级环保局分管局长参加岗位培训。作好各类人员持证上岗培训。

⑶建立专家帮教指导制度。首席科学家、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等专家有责任指导和培养高层次优秀青年骨干人才。要重视培养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通过“传、帮、带”的方法,加强优秀骨干人才的锻炼。大力倡导团结协作、集体攻关的团队精神,建设专家梯队,培养青年科学家群体。

⑷注重中青年技术骨干的培养。按照专家成长规律,结合科研业务发展的重点领域,有计划地重点培养一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技术骨干,使他们在有利于发挥其专业特长,适合专业技术工作特点,提高其业务水平的重要技术岗位上,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重要项目研究。

⑸增强优秀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的实践锻炼。有计划地选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或专家参加国内重点科研、工程项目、国外高新科技项目的实践活动,积极开展科技干部到基层单位进行岗位交流、合作科研或挂职锻炼,在实践中增长才干。

⑹强化各类高学历人才的培养。鼓励和有计划地安排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才,参加相应专业的培训和学历教育,更新知识或取得更高层次的学历(学位)。逐步扩大高学历人才的学科范围,拓宽环保发展的主要领域,加快体现环保特色的专业学科建设。

⑺加强科学技术交流与国际合作,拓宽人才培养渠道。充分利用国外合作渠道,积极从国际市场引进人才,每年有针对性地选送80~100名综合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拔尖人才赴国(境)外或国内知名学府进行培训或研修。积极聘请国外高级专家、学者和国内知名学者讲学。支持和鼓励各单位开展对外交流合作,提高高层次人才跟踪国际科学技术前沿、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培养和储备国际环境合作和环保外经合作所需各类人才,保证国际环境合作人才队伍的活力。

12、建立竞争激励机制,营造有利于环保人才成长的良好氛围

⑴建立人才公平竞争机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破除论资排辈的旧观念,继续推行公开招聘和竞争上岗制度,完善目标责任制考核,积极推进干部交流,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对有培养前途的重点人才,通过重点培养,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破格提拔使用。

⑵事业单位要积极探索和推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制定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和形式,加快建立重实绩、重贡献、以业绩为取向的有利于留住人才、吸引人才的收入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逐步实行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充分体现创造劳动的价值。

⑶完善事业单位现行工资总额控制办法。经费完全自理的事业单位,可自主决定本单位的分配方式。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向重点、关键岗位及优秀人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推行按岗位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建立不同序列的岗位工资制度,激发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⑷鼓励专业技术人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支持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对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

⑸改革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在职称评定与聘任过程中,突出创新意识,坚持重业绩、重能力的原则,对确有突出贡献的专业人才,特别是中青年拔尖人才,可以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聘任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可以不受本单位技术岗位数限制。同时,强化聘后管理,加强任期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的主要依据。

13、积极推进执业资格制度,逐步完善环保重要岗位从业人员准入与执业的管理

逐步建立从业人员的素质保障机制,研究确定推行执业资格的范围和层次,规范执业资格的注册与管理。到2005年,要对重要岗位的执业与从业人员如核安全、环评、环境工程全面实行准入注册管理,把从业人员职业资格作为资质审查的重要内容,有效保证执业与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服务质量。

14、建立环保人才资源信息采集体系,积极做好信息服务工作

建设中国环保人才信息网络,建立环保人才资源信息采集体系,定期发布环保人才的供求信息、政策信息、培训信息以及人才资源开发的其它信息。充分利用环保系统现行的统计渠道,建立环保人才统计制度,掌握人才队伍基本状况,了解资源总量、地区分布和结构情况。完善人才统计指标体系,建立专项调查制度,加强人才统计分析。建立与全国高校定期联系制度,掌握环保人才的毕业情况,建立人才供求联系机制,为用人单位和高校提供信息服务。建立全国统一的、多层次的、分类型的环保人才资源数据库,实现环保人才信息全国联网。

15、大力支持西部环保人才资源开发

⑴坚持把环保人才资源开发与西部大开发结合起来,紧密围绕西部开发目标,研究落实西部环保人才资源开发的各项措施,为西部环保人才资源开发提供指导和服务。

⑵支持、帮助西部地区引进急需人才。适当扩大博士团、专家西部行规模,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西部地区任职或挂职锻炼。组织海内外专家、学者到西部考察环境保护情况,引导他们通过多种形式参与西部环境保护工作。

⑶坚持政策支持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制定优惠政策,用好现有人才,加大对西部环保人才的培养力度,重点培养西部环保急需的高层次人才。针对西部大开发中的重大环境问题,组织举办各类高层次人才培训和研讨班。另外每年组织不少于100名的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环保知识培训。